行政法是保障
⑴ 行政法上保证行政公开 公正的制度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以《行政处罚法》为例:信息公开,行政处罚程序的公正原则要求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的每一个环节、步骤和方法上,都要以公正为核心,以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1、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一规定表明,公正的原则体现在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查明事实,以事实为根据,处罚结果做到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过罚相当”。做到这一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才是公正的。
2、行政处罚法确立了听证制度。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中体现公正原则的一个重要制度。建立听证制度,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重要法律保障。行政处罚法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规定了听证程序,给予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小地位的当事人进行申辩和提出意见的机会与场合,规定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使受行政决定影响的一方为自己行为辩护的权利。听证制度的确立,使我国的行政处罚程序具有了极大的公正性和民主性。
行政处罚程序公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增加行政活动的开放度和透明度,让当事人了解行政处罚全过程,了解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法律救济途径等,以确认自己是否违法以及处罚是否合法、公开。
1、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布,使公民和组织能够知道。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实施行政处罚要公开,以便人民群众进行监督。行政处罚的公开原则主要就是体现在表明身份、出示依据、说明理由、告知权利等程序中。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3、行政处罚法还规定,行政机关组织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⑵ 行政法是如何保护公民的权利的
行政法与刑法、民法一样,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三大基本法律部门之一,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行政法的作用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也产生了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发展经济、稳定社会、保护环境、控制人口、加强治安等各项职责。因此,行政机关必须通过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及行政司法等各种手段,来有效地规范、约束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制止危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与行政管理秩序,确保行政机关充分、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
2.监督行政主体,防止行政权力的违法和滥用
由于行政权力客观上存在易腐性、扩张性以及与个人权利的不对等性,因而必须对其加以监督和制约。在各类监督方式中,最有效、最直接的监督就是行政法监督。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权力的范围、行使方式及法律责任等方式,可以达到有效监督行政主体、防止行政权力违法或滥用的目的。
3.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赋予行政机关合法权限并监督其行使,来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各项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的实现:二是通过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为的监督权(如检举权、控告权),行政权行使过程中的参与权(如知情权、要求听证权),特别是对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提起复议权、诉讼权和要求赔偿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⑶ 行政法是如何保护公民权利的
综上所述,行政法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版内容:权
一是通过赋予行政机关合法权限并监督其行使,来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各项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的实现;
二是通过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为的监督权(如检举权、控告权),行政权行使过程中的参与权(如知情权、要求听证权),特别是对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提起复议权、诉讼权和要求赔偿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是复制的,希望对你有帮助。
⑷ 行政法的作用有哪些
行政法的三大作用。 (1)维护行政管理秩序。 这是行政法的首要的作用。为什么?因为宪法首要的作用是限制国家权力,宪法有两个功能,一个是限权,二是授权。宪法既然给行政机关权力,立法机关就要制订相应的法律给行政机关这个权力。连秩序都没有,限制权力干什么。 (2)限制行政权。 维护了行政管理秩序的情况下,限制行政权。限制行政权不能影响行政机关维护行政管理秩序。这样就不要行政法了只要宪法就行了。限制行政权使行政权有效行使,合法的行使,而不是使行政机关无法行使行政权。防止滥用权力。现在是不作为,有两种情况。省市的主要领导,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根本不知道。为了不让外资走了,不支持环保局的执法。另外一种情况,行政机关实行行政行为是要收集证据,但不好收集。如果无证据,就麻烦了。不作为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也是一种限制。人要是坏了,法不可能很好。良好要有好人去执行,才会有法治。 (3)保障人权。 行政法是保障人权的,从两层面讲。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是为了保障一般人的人权。行政指导,消防不到位,这种行政指导是对人权的保障。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人实施行政处罚。但不是行政处罚不都是为了保护一般人的人权的保护,也有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
⑸ 行政法的救济主要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保障途径,如什么等,都属于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⑹ 试述行政法的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法本质和具体制度规则内在联内系的共同性规则容。基本原则的作用主要是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指导行政法的统一适用和解释,弥补法制漏洞。
行政法基本原则主要有两种来源:一是国家立法性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二是行政法学理论的阐述。法学理论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阐述注重反映人们对一般规律的认识,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差异,法学著作对基本原则的表述会有所不同。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吸收理论研究的成果,因此,这两种来源会在一定程度达达到统一。这里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以下几个: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⑺ 为什么说行政法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
行政法理论基础是行政法据以存在的观念和思想前提。它既是一国现行行政法律的理论总结,又对一国的行政法治实践具有指导意义。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对行政法理论的深入研究决定着我国特色的行政法学体系的建立和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方向。近年来,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研究相当活跃,出现了各种主张和观点。但是,在行政法学界尚未形成占支配性地位的主流观点。对各种不同的行政法理论观点如何认识,以及理论界开展对此问题的讨论本身有何意义,笔者想就此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行政法理论基础的不同观点
1.平衡论。平衡论是北京大学罗豪才教授等1993年在其论文《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平衡》一文中提出的。之后,赞同该理论的学者又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这一观点进行了论证,并且平衡论的观点解释我国现实社会中的行政法律关系,一定程度丰富了平衡论的理论内涵。平衡论的基本含义是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中权利义务在总体上是平衡的。它既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的平衡,也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义务的平衡;既表现为行政机关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也表现为相对一方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平衡论可称之为‘兼顾论’,即兼顾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一致。(注:罗豪才:《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平衡》,载《中国法学》1993(1)。 )持这一观点的学者其后在《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一文中又指出:“平衡论既不是‘折衷论’也不是‘调和论’。由于行政机关以国家强制力和强大的人力、物力为后盾,总是居于强者的地位,而相对一方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均居于‘弱者’地位;因此,正是考虑到这种‘力量对比’,‘平衡论’总是将监督行政权、保障公民权、以及为相对一方设置更多的权利保障措施放在更为突出的地位。”(注:罗豪才:《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平衡》,载《中国法学》1993(1)。)它主要由以下几方面组成。其一, 就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的地位而言,平衡论认为双方的权利义务总体上应当是平衡的;其二,就平衡论所实现的目的而言,它是“兼顾论”,兼顾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之间的一致;其三,实现平衡的手段是对行政权设定相应的控制手段从而实现权利义务的总体平衡;(注:王锡锌:《再论行政法的平衡精神》,载《法商研究》1995(2)。 )其四,鉴于我国目前行政权的现状及本身的特点,平衡论的重心是实现对国家行政权的控制。平衡论是目前我国行政法学界最有争议的观点,许多学者对其是与非开展讨论。笔者认为,若从行政法的作用和功能上看,平衡论者坚持和主张的自有它的道理。但如果把它定位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似嫌勉强(关于这一问题,后面还有论述)。
2.控权论。该观点将“控制行政权力”作为行政法理论基础和核心。(注:张尚@①:《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695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 )控权论认为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控制的法。该理论从防止行政权力的扩张性和侵害可能性出发,强调必须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它的主要观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认为行政机关享有权力和进行管理是一个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授予行政机关权力不是行政法所能决定的。行政法所能规范的是权力行使的后果,是由于享有权力、运用权力所带来的法律问题。第二,认为行政权的行使无须法律保障,行政法就是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的法。这一观点较多地借鉴了西方行政法作用的理论。
3.管理论。管理论认为行政法既是管理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法,又是行政机关进行管理的法。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行政法既有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的作用,又有保障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的作用。但是,他们并没有就此认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就是管理论。管理论主要是从行政法的作用来认识的,没有对其理论进行过多的分析、论证。
4.服务论。该论认为现代行政法实质上是服务行政法。它兼具服务与受益的功能,服务论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它的主要内容是要求“政府不应以管理者的身份自居,而应以服务者的身份去为作为主人的人民提供各种服务”。它较多地从行政的功能上概括行政法的本质,并将服务论作为其理论基础。
除上述观点外,还有“公共权力论”(注:武步云:《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公共权力论》,载《法律科学》1994(3)。 )和“保权控权双重说”。前者认为马克思主义的“公共权力论”是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后者认为行政法溶控权与保权于一体,行政法的性质主要具有双重性;既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地行使行政权,又对行政机关进行法律控制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⑻ 如何运用行政法保障私人权益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我国学者认为专,行政属法是调整行政关系和规范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而行政关系又可以分为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内部行政关系和行政救济关系四部分。其中,行政关系是最基本的行政关系,其他三种关系都是因行政管理关系导致和引起的。因为国家建立行政系统的目的是为了管理,为外部行政相对人提供安全、秩序和权利保障。但是,一旦行政系统建立,就必须协调其系统内部的关系,确定系统内部的程序。
行政法是私人权益的保障以及公共福扯的制度体现
我国台湾行政法学者叶俊荣认为,“行政法的理解必须与当代行政法所赋予的时代机能配合考量,行政法的功能除了私人权益的司法保障外,更要接受迎合公共福社的功能定位。私人权益的保障是行政法的第一位的功能定位,但是,除此之外,行政法不能单单从法院的角度去思考,对行政机关的判断,也不能仅仅局限于合法性。行政法的学生学习的重点将超越行政救济,而应进一步地探讨如何进行制度设计、程序安排,论证与说服,才能推进所认同的公共利益
⑼ 行政法如何保护公民权利
行政法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通过赋予行政机关合法权限并监督其行使,来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各项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的实现;
二、是通过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为的监督权(如检举权、控告权),行政权行使过程中的参与权(如知情权、要求听证权),特别是对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提起复议权、诉讼权和要求赔偿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9)行政法是保障扩展阅读: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⑽ 人名警察如何在行政法中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警察的工作也是需要很多手续的,如果完全按照法律规定来的话就好了。不过,按照理论,法无规定皆禁止,对公权利的制约就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额,那个,公安机关行使的是行政权?司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