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非法执法导致摩托车驾驶员身亡
⑴ 交警查摩托车在轮胎下故意扔路障逼停,致车主摔倒,车主还带了一个人
我看到的视频后来父亲那样很显然孩子估计是死了,网上的新闻资料基本上全版删除了,敢问有这样能权力的除政府还有谁?车速本来就不算快,你可以在前面设备一个路障他带着人敢不停吗?如此方法简直是谋杀,当下政府的公信力严重下降,对政府的认可度已经达到了完全不信任的地步了,才建立不到百年的政权难道就要腐朽了吗?如果是多党派执政就好了,至少不敢如此明目张胆的操纵。
⑵ 警察非法执法.丢了什么东西出来导致摩托车驾驶员当场死亡
摩托车驾驶员 冲卡 撞到辅警 后面的交警才会像摩托车前方丢掷锥筒 致摩托车摔车
⑶ 交通事故导致摩托车驾驶员死亡,责任认定货车司机无责任,货车司机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
一、我认为责任应该认定为货车司机负主要责任,承担70%的责任。理由如下:
1、车祸发生于2004年3月4日7时30分,肇事者未能及时报警,延误抢救尽2个小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现场处理”第七条“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之规定,肇事者明显未能尽到及时抢救伤者的责任,未能尽到避免事故扩大的责任。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关于同等责任认定是这样界定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然而,从交警现场勘查绘制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可以看到,肇事者的车是越过道路中线数米从后撞上死者的,凭借这点,就可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第三章“责任认定”的第十九条的第二款“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显然,肇事车超速不能自控导致越过道路中线,是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如果不是肇事者紧急避险不当,事故本可避免。而如果被认定为同等责任,就好比在道路两侧人行道上的行人,本来互不相干,但最左边的行人从后面向最右边的行人冲过去,猛踩了前面的人一脚,却声称是前面的人挡道,要求前面的人承担一半的责任,这岂不是很荒诞可笑吗?因此,责任应认定肇事者负主要责任,承担至少70%的责任。
二、我认为应该赔偿金额至少为208,250元(下面所列赔偿总额为297,500元,承担70%责任,货车车主应该赔297,500×70%=208,250元),理由如下:
1、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赔偿金至少包括以下几项:
①死亡赔偿金100,000元。《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2003年,望城县农民人均收入3608元,20年即72160元。依据《解释》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死者所在地农民年均收入至少是5000元以上。按5000元计算,二十年应该为100000元。
②被扶养人生活费37,500元。《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据了解,2004年,死者有2女不到13岁,抚养至18岁,两人合计10年。死者父亲至少算5年。三人合计至少15年。2003年望城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不低于2500,15年即37500。然而,即使赔偿这么一点点被抚养人生活费,还根本无法应付2个学生的学费,老人的看病就医的费用。
③丧葬费20,000元。
④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以及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等损失40,000元,依据是《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
⑤精神损失费100,000元。依据以下理由(陈叙的均属事实):
1、死者系独生子,且为家中主要劳动力。
2、事故发生后,由于肇事者不积极救助,导致伤者救助不及时而死亡。在商量赔偿时,肇事者又百般推脱责任,导致赔偿迟迟不能到位。
3、绘制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程序不合法,肇事者勾结有关人员使得死者家属未能在现场图上签字确认。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完毕后,勘查员、绘图员应当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在现场的可以要求本人签字;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无能力签字的,应当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无见证人或者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有关人员并未履行这一程序。
4、肇事者勾结有关人员伪造事故认定书,将长沙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现场图藏匿不于死者家属过目,妨碍了死者家属了解事情真相,侵犯了死者家属的知情权。
5、肇事者勾结有关人员,在2004年4月,以签到的名义骗得死者的妻子在事故调节终结书上签字,这违背肇如实告知的义务,严重伤害到死者家属的感情。
2、相关赔偿案例:关于赔偿金额问题,报纸上有相似的案例赔偿。
①2001年7月16日四川省威远县徐文英命案经中央焦点访谈到地查明完全是交警责任,2年后,法院判决赔偿命案99000元,四个交警伏法。
②2006年9月11日衡阳市公路边无人认领的尸体,由交警代告法院,赔偿款有163119.8元。2007年6月21日,祁东县公路车祸一无名女尸,约五十岁,当地交警出面索赔人民币19万元,这两个无名尸的赔偿款都由当局部门保管,查明以后有人认领即付。
③2006年元月10日,在同一路段的公路上,潘德全6旬车祸丧命,之前王厚明老人、李日星、王少雄之子都是车祸身亡,这些都是交警杨军(同时也是此案办理者)一手办案,赔偿款都在20万左右。
⑷ 交警过度执法导致事故不承认:我给我弟弟买了一辆摩托车,车到时弟弟正在上班,没时间取,由于我不会骑摩
论法,除非你能找到监控,能证明交警过失执法,你才有胜的可能
⑸ 交警拦摩托车时驾驶员不停车交警强行把人拽下车摔成重伤怎么办
就算无牌无证,交警也无权强行把行驶中的车子拽下来。因为这本身就是危机人身安全的行为!这要分开来处理:1个是违反交规;另一个是人身伤害。
⑹ 道路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认定汽车方承担次要责任,摩托车方承担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员死亡,驾驶员妻子
您好,这种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因如下:
一、主次责任的划内分比例一般为三七开容的,即主要责任方承担70%的责任,次要责任方承担30%的责任。
二、若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事故,在责任比例承担方面,机动车一般会加重10%的责任,非机动车会减少10%的责任。
三、本案中,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不适用第二条中的情形,所以按照第一条的一般情况划分责任是合法的。
此案中,摩托车承担主要责任,有可能是摩托车驾驶员无证驾驶或者违反了交通法规,比如闯红灯、逆行、超速行驶等。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况,交警还给摩托车驾驶员划定主责的话,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已经划定的责任的。
⑺ 高速公路上撞到逆向行驶在超车道上的摩托车,造成摩托车驾驶员死亡,交警认定书没有下来,交警就让我先付
可以要求警方先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各方的责任支付
⑻ 交警违法执法被拖死亡,司机应负什么责任
如果是在交警执法时,如拦车过程中造成的伤亡,可以指控交警措施不回当,有过失。但是,现在答情况是,驾驶员逃避执法,且自行躲藏造成的伤亡,法院估计不会支持,或者只支持少部分赔偿。
按照因果原则,因为驾驶员违规,所以交警追击,最终造成驾驶员出事,可见,因为驾驶员过错在先才造成的最终后果。与交警的执法并不是直接的因果关系。
⑼ 交警拦摩托车造成驾驶员摔车受伤,有责任赔偿医药费及修理费
即使是驾驶员无牌无证并且违章,交警如果拦车致驾驶员受伤也要负责一定的赔偿的,这在全国有很多的先例,有兴趣你可以在网上搜索一下,现在聪明的交警根本都不会硬拦摩托车。
⑽ 网传交警非法执法导致摩托车驾驶员当场死亡是真的吗
摩托车上两位没有死
摩托车 冲卡 撞到辅警在先 后方交警用锥筒强制截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