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的特征
㈠ 请教一下,行政法的立法特征有哪些
行政立法的特征狭义的行政立法行为是行政权作用的一种表现方式,是就行政机内关实施行政行为与相容对人所形成的关系结构来说的。与其对应的有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它有别于立法机关(即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行为和其它行政行为。
㈡ 行政法的特征是什么
据网络,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法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这是因为行政法涉及的社会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丰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难以制定一部全面而又完整的统一法典。行政法散见于层次不同、中国行政法名目繁多、种类不一、数量可观的各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凡是涉及行政权力的规范性文件,均存在行政法规范。重要的综合性行政法律在我国和国外主要有: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公开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2)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由于现代行政权力的急剧膨胀,其活动领域已不限于外交如国防、治安、税收等领域,而是扩展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这就决定了各个领域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均需要行政法调整,现代行政法适用的领域更加广泛,内容也更加丰富。
(3)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由于社会生活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作为行政关系调节器的行政法律规范也具有较强的变动性,需要经常进行废、改、立。
㈢ 行政法有什么特点
行政法的特点:
行政法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这是因为行政法涉及的社会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丰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难以制定一部全面而又完整的统一法典。
行政法散见于层次不同、名目繁多、种类不一、数量可观的各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
凡是涉及行政权力的规范性文件,均存在行政法规范。重要的综合性行政法律在我国和国外主要有: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公开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由于现代行政权力的急剧膨胀,其活动领域已不限于外交如国防、治安、税收等领域,而是扩展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这就决定了各个领域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均需要行政法调整,现代行政法适用的领域更加广泛,内容也更加丰富。
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与其他部门法由于社会生活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作为行政关系调节器的行政法律规范也具有较强的变动性,需要经常进行废、改、立。
(3)行政立法的特征扩展阅读:
现代国家,行政法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因为它调整的主要是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指向的乃是行政权力的规范与约束,在国家的变迁中承担着促使传统“行政国”向现代“法治国”转型的功能。就中国而言,依法治国的核心环节,在于如何实现对强大的政府权力的依法治理。
对庞大的行政组织系统进行有效的规制。不同于其他邦联制国家,我国中央集权的行政体制格局,需要一部统一的法律为行政组织提供行为指引,这便是制定“行政基本法”的国情背景。
传统观点认为,行政法很难生成一部统一的法典,因为生活中的行政关系太过广泛多样且稳定性低,很难以一部法典进行格式化规范。这样的理由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更有说服力,政府主导的改革不仅让社会始终处在不断转型之中。
也让政府的行政权力和治理方式处在变换之中,从而让制定统一行政法典的努力更显徒劳。这样的认知突出反映在改革开放之初的立法转向上,学者们一开始也试图勾勒出类似《民法通则》一样的行政法典框架,但随后的改革与治理实践使得这一探索困难重重。
㈣ 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主要表现在什么地方
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主要表现在:
①行政立法是有权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版创制 法律规范权的活动;
②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即 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③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㈤ 行政立法的特征
狭义的行政立法行为是行政权作用的一种表现方式,就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与相版对人所形权成的关系结构来说的。与其对应的有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它有别于立法机关(即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行为和其他行政行为。
㈥ 简述行政立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什么是行政立法
对行政立法的理解,目前在法学界尚不一致。一种观点认为,行政立
法是泛指行政性质的立法,其内容是关于行政管理的行政法律规范,属于
行政部门法。基于这种认识,凡是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
关制定并发布行政法律规范的活动,或称制定行政法的活动叫行政立法。
其定义的核心基础,是关于行政管理方面的内容,以别于刑事和民事立
法,可谓广义之说。就依法行政的实质来说.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行政
法律规范是国家行政机关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和准则。另一种见解
是,行政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具有法律效力
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简言之为行政机关立法。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的规定,具体是指国
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活动;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
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章的活动。其定义的着眼点在于立法者,可谓
狭义之说。此说之“行政立法”,从“立法”性质上看,立法是以国家名
义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并具有与法律相同的效力;所立之法属于法的
范畴,体现法的基本特征。就“行政”性质而言,立法者为行政机关;法
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或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事务;其适用的程
序是行政程序;目的是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宪法和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
能。在近现代社会,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部分也是行政机
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标准和规则。我们这里是从后一种理解而论。
(二)行政立法的特征
狭义的行政立法行为是行政权作用的一种表现方式,是就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行为与相对人所形成的关系结构来说的。与其对应的有行政执法行
为、行政司法行为。它有别于立法机关(即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行为和
其他行政行为。
补充说明: (1)行政立法的立法者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授权的受权性组
织。行政立法职权和权限须由法律特别规定。不是所有的国家行政机关都
享有行政立法权。除上述指出的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五个层级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法律特别授权的某些
组织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外,其他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均无权从事行政立法行为。至于县(市)、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制定和
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应视为行政立法行
为。其他行政行为,一般指具体行政行为,所有法定行政机关或经行政机
关委托的组织都有权在其职责权限内实施,无须法律特别规定。
(2)行政立法行为必须在法定权限内进行。行政机关立法是代表国家
从事的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的特殊行政行为,不仅必须具备法定
的职权,而且必须在其法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例如,根据法律或法规的
要求制定实施细则,根据法律或法规的授权制定规章等。超越法律、法规
的要求或授权的事项立法无效,应予撤销。这是较之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更
为严格的特别限制。
(3)行政立法行为的对象具有普遍性,而具体行政行为则富特定性。
前者不是针对特定的人和事,后者的对象是特定的、个别的;前者作出的
规定一经发布即对法定范围内的人和事具有普遍约束力,仅为后者提供依
据,并非对特定的人和事的具体处理;后者是依据前者的规定对具体人和
事作出的处理。
(4)行政立法行为较之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更长的时间效力。行政立法
行为的效力具有延续性和无溯及力,它对同一类型的人和事可以多次反复
适用,且只有向后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通常是一次性的,一经履
行或实现即告消灭,某些具体行政行为还可追究既往,如行政处罚行为就
是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的制裁。
(5)行政立法行为须遵循更为正规和严格的程序规则;而具体行政行
为的程序相对较简单灵活。而且两种行为的形式要件不同。行政立法行为
必须采取特殊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公开发布;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要件,可
以是公开发布的书面形式,或是一般的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6)行政立法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同还表现在其不可诉性上。根
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立法行为不能成为诉
讼或诉愿的对象,即对行政法规、规章不能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而对于
涉及人身权、财产权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可以提起诉讼
或申请复议。
㈦ 行政立法的含义和特点
就是要明文规定行政中的规则纪律。特点是,简洁,明了,意思不重不漏,有效性,广泛性,长期性,确定性。
㈧ 行政立法的特点是什么
行政立法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行政立法具有以下特点:
(1) 行政立法具有行政性;
(2) 行政立法具有立法性。
㈨ 行政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主要特征
1、 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注意立法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区别,立法行为是创制法律规范而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规范。
2、裁量性:行政行为具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3、单方意志性:行政主体可以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行政行为,而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
4、效力先定性: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
5、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9)行政立法的特征扩展阅读
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