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免责措施
『壹』 法律责任的减轻和免责事由表现
法律责任的减轻和免责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即行为人事实上违反了法律,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某些法律的规定,可以部分或全部地免除法律责任。
正当防卫本身并不存在法律责任,当然不属于免责事由。
另,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主要包括:
1.时效免责,即法律责任经过了一定的期限后而免除;
2.不诉及协议免责,即若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实际上被免除,或者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
3.自首和立功免责,即对于违法之后有自首和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的法律责任;
4.补救免责。即行为人在造成一定损害后,在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或应当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其法律责任;
5.因履行不能而免责,即人道主义免责,亦即在财产责任中,在责任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或没有能力全部履行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责任;
6.自助免责,即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与自助行为是有区别的,后者以责任的存在为前提,而前两者却并不存在责任。
『贰』 法理学免责的基本情形
(1)时效免责:即法律责任经过了一定期限后而免除,其意义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专益,督促法律关系属主体及时行使权利、结清权利义务关系,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稳定社会生活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2)不诉及协议免责,是指如果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实际上被免除,或者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
(3)自首、立功免责,是指对那些违法之后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和全部的法律责任。这是一种将功抵过的免责形式。
(4)因履行不能而免责,即在财产责任中,在责任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或没有能力全部履行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责任。
『叁』 免责声明的免责条件
中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主要有:
1.不可抗力:《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版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权,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债权人的过错:《合同法》第311条规定、第370条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肆』 钓鱼执法是什么意思呢合法吗
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
世界各国执法机关也都使用类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但“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也就是说,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证据。
大陆法系国家对此也有严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执法者为了取证,诱惑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因为这是国家公权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自律权。
[编辑本段]程序违法
尽管执法者找出了诸多的理由以示执法的正当性,但却掩盖不了实质上和程序上的违法性,以及背后的利益驱动。回顾类似行为造成的结果,发现在“鱼钩”上晃荡着的,除了当事人,还有更大的“鱼”——那就是法律、道德和人们的善良之心。沪上私家车车主张先生因为恻隐之心竟然引来“非法营运”的横祸。张先生在上班途中,因路人“胃疼”,动了恻隐之心搭其上路,结果,“搭客”拔了他的钥匙,车外七八个身着制服的人将张拖出车外,还被双手反扣,卡住脖子,搜去驾驶证和行驶证。对方告诉张,他们是城市交通执法大队的,要他交钱才能拿回车,在各种压力下,最后张交了1万元才取回车。近年来执法部门“钓鱼”让普通公民成为“违法者”而进行处罚的案件层出不穷,上海甚至发生过司机杀死“钓子”的事。
『伍』 试论我国法律规定的主要的免责条件和方式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中,免责的条件和方式可以分为:
1、时效免责。即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
2、不诉免责。即所谓“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 在我国,不仅大多数民事违法行为是受害当事人或有关人告诉才处理,而且有些轻微的刑事违法行为也是不告不理。
3、自首、立功免责。即对那些违法之后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4、补救免责,即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这种免责的理由是违法者在归责之间已经超前履行了第二性义务。
5、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商所达成的免责,即所谓“私了”。
(5)执法免责措施扩展阅读:
归责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简称“归责”,它是指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归结、缓减以及免除的活动。
(一)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是责任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指导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归责一般必须遵循以下法律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其含义包括:
(1)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作为一种否定性法律后果,它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2)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即责任擅断和“非法责罚”。
(3)在一般情况下要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既往追溯。
2、因果联系原则。其含义包括:
(1)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这是认定法律责任的重要事实依据。
(2)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有时这也是区分有责任与无责任的重要因素。
(3)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3、责任相称原则。其含义包括:
(1)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性质相适应。
(2)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
(3)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还应当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
4、责任自负原则。其含义包括:
(1)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
(2)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
『陆』 实施容错免责机制还需要制定哪些配套措施
基层需要给予容错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工程建设领域、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征回地拆迁、基层治理探索实答践等方面。 建立容错机制,应当体现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鼓励和保护创新,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不搞“秋后算账”;二是建立完备的权责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只有明责确责才能容错容误;三是健全申诉救济机制,科学认证和判定个人责任,避免一些错判。四是做好澄清工作,严格追究打击报复行为,客观公正评价和保护干部。五是对于基层的大胆突破,上一级要敢于替下一级承担责任。
『柒』 适用《食安法》136条免责,需收集哪些证据
《食品安全法》修订后,第一百三十六条就被公认为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法定义务可以免予行政处罚的免责条款。执法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该条款对食品经营者免予处罚,关键要看当事人是否符合免予处罚的条件。对此既不能仅凭当事人自说自辩自证的单方面要求,也不能由执法人员和执法机关主观认定、随意裁量,而是需要充分、准确、完整的证据予以支持,用事实证明当事人履行了法定义务,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才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从获取证据的一般规则看,是否符合免予处罚的免责条件,可以由当事人自证,主动向执法人员或者执法机关提出,也可以由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根据案情需要调查取证。对于当事人自证、自行提供的符合免责条件的证据材料,需经执法人员查证属实才可以作为证据采信。由于免责条款实施时间不长,积累的经验尚不丰富,尚未形成公认的能够证明当事人符合免责条件所需要的证据标准。为了科学、准确、有效地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证明符合免责条件的证据至少应该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身份及经营范围证据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该条款的适用主体只能是食品经营者,即经食品监管部门批准,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等。食品生产者或者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不在此条规定范围内。因此,适用该条必须证明当事人为合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取得能够证明其身份的相关证据。例如,与当事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一致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批准文件。
此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案食品是否在当事人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项目范围内,是能否适用免责条款的另一前提条件。如果不在核准的经营项目范围内,就属于超范围经营,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予以调整,不适用免予处罚的规定。此类证据一般包括经当事人认可的涉案食品的包装、标签或者图片,属于核准经营项目范围内的说明、笔录,依据标签、宣称作出的认定意见等。
涉案食品定性证据
免责条款仅限于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有条件的免予行政处罚,因此必须取得证明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证据,即涉案食品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应具有食品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效力,检验类别应当属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由具有相关食品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依据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判定标准检验并出具,且抽样程序符合监督抽检的要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报告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与当事人有关的情况,企业、自然人等非执法机关的其他组织委托出具的检验报告,依据非食品安全标准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均不能直接作为涉案食品的定性证据。
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是适用免责条款必须具备的第一条件。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货查验是食品经营者对所购进的食品进行检查验看,以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为依据,对购进的食品进行核实和查对,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查验的过程实质上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范性要求对所购进的食品进行质量和购进渠道的验收。如何确认当事人是否进行了查验,是质量验收而不是实物验收,所做的记录是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查验记录,不是财务管理上的实物记录,对此,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调查并收集取证。
一查有没有 即检查有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索取留存的文件资料、制作记录。当事人能否现场提供留存的涉案食品供货单位的许可证复印件,涉案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齐全完整的质量验收记录,购货合同,销售票据等。
二看全不全 即查看应当索取、留存的文件资料和制作的验收记录是不是种类齐全,资料、记录的内容是不是规范完整,是否符合格式文本的基本要求,能不能全面反映涉案食品及供货单位的完整信息、涉案食品购进时的质量感官,以及对涉案食品进行查验的过程。
三核真不真 即核实所有证明履行了查验义务的文件资料、验收记录是否真实有效,有无伪造、窜改、涂抹和事后补记的痕迹,作出是否具有证明效力的判断。对于现场无法核实或者直接判定的,应当到供货方或者供货方所在地的食品监管部门进行核查或请其协查。
四对合不合 即查对证明文件、资料、验收记录之间,以及与涉案食品的名称、产地、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等相关信息是否关联、对应、吻合,能否清晰地反映涉案食品的来源渠道,进行有效溯源。
当事人主观状态证据
相比较履行查验义务的证据,收集、固定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证据,更没有成熟的标准可循。根据不多的执法实践和理论上的分析,大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收集、固定证据。
第一,没有证明当事人“知道”的证据材料,包括文件资料、询问笔录、投诉举报等。不能证明“知道”,某种意义上就可以判断为当事人“不知道”。
第二,当事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查验以外的质量控制和风险防范义务,防范的措施越完整、越细致、越具有操作性,当事人“不知道”的可能性越大。
第三,执法人员对负责进货的负责人、食品安全员等应该知道涉案食品质量的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形成不同角度的比较一致的“不知道”的笔录。
第四,涉案食品购进合同中列有食品安全质量责任条款,明确了出现食品安全质量问题供货方应当承担的相关责任。这可以说明当事人对供货方销售的食品是有质量安全要求的,以此证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出现的安全质量问题做了“不知道”的防范。
第五,涉案食品的购进价格应当与市场同种、同档食品平均价接近,即使低于平均价,其幅度也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如果价格过低,当事人应该预测到购进的食品有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问题。
上述情形不都是必需的,也不都是直接的判断依据,但有胜于无、多胜于少,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证明依据。收集的越多越详实,越能在充分性上证明当事人“知道”或“不知道”。
是否如实说明来源的证据
适用免责条款的三个条件之一,是当事人如实说明涉案食品的购进来源。这一条件重点强调当事人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行为被发现后的态度、认识和所采取的措施。证明如实说明来源的证据材料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说明时间 通常情况下,作出说明越及时,当事人做假的可能性越小,真实性和可信度越高。时间的第一性往往可以证明当事人如实说明的程度。当然,执法人员在调查时也要把握好第一时间,通常是在送达检验报告的同时,即开展是否适用免责条款的证据调查。
提供姿态 当事人提供证明涉案食品购进来源的证据材料态度是否积极、种类是否齐全、是否具有原始性、是否一次性完成,对材料的真实性是否作出承诺等等,上述一种或者多种情形部分或者全部做到与否,往往能反映涉案食品来源的真实情况,从侧面证明是否“如实”或者“如实”的程度。
调查结果 执法人员的调查结果是否与当事人的陈述、提供的材料一致,是否印证、吻合,指向同一来源,是证明当事人说明涉案食品购进来源是否如实的终结判断。
『捌』 求助法律免责声明,怎样才能免责
如果出事情,你们要抄承担相应的责任。免责申明可以减轻你们的责任,但你们还是要承担责任,你们现在设置的警告牌,已经尽了告知的义务——有一定的免责声明效力。
建议你将铁栏杆改为2米以上,以避免不幸事件的发生。无论如何,出了事情总要有人承担责任,在你家的鱼塘出了事情,你肯定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只不过在责任大小上有所区别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