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户口法规
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基本原则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
二、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
1、父母双方均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依法登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则该父母之子女自出生时起认定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认定取得本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3、因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原因,通过移民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认定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三、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死亡时起丧失。
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起,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3、迁入本市各区县(自治县)所辖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驻地镇,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自取得非农业户口之日,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4、迁入第七条以外的其他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事业单位编制的,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确认,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改变户籍性质和退出承包地之前,一般不宜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四、几类特殊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1、农嫁女或入赘男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是否在配偶对方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对方农村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判断标准。
(1)农女嫁出后,在男方较为固定生产、生活,并依赖于男方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无论其户口是否从原集体经济组织迁出,均应认定具有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农女嫁出后,户口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亦未收回,但本人或者与其配偶均外出务工,并未在男方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应认定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农女嫁到第八条所称的城镇,户口迁入男方,无论其在娘家生产、生活,还是在城镇生活,只要未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事业单位编制(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除外)的,应认定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农女嫁出后,因为离婚,又回原籍居住生活,但户口未迁回,应认定具有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在原籍重新分得了承包地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入赘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参照上述精神确定。
2、外出就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毕业后在城市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基本条件,不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之前,不应认定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服兵役人员,应当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中任干部的,或者按政策应当进行转业安置的士官,一般应认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4、劳改、劳教和服刑人员应当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5、非因生活需要,而是出于利益驱动或其他原因,仅将户口挂在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应认定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6、将非农业户口迁回原籍,成为农村户口,但不承包经营集体土地,而是以退休工资等其他稳定性收入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回乡退养人员,应认定为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村民户口法规扩展阅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概念:
虽然现有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却被大量的法律法规所使用。《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物权法》都有相关规定。从中可以看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等集体所有财产为根本,以农业等生产经营为目的,以一定范围内的农民为其成员的经济合作组织,其有权对农村土地进行发包,组织生产经营、管理,进行收入分配。
在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表现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村合作社等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某些程度上类似于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只有具有成员资格,才享有相关成员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集体土地等财产的集体所有权,有将这些财产交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义务,并享有土地承包、收益分配等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简要地定义为,具有该村合法村民资格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村、组居住生活,并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依法登记常住户籍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当事人。
参考资料:网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纪要
2. 村委会有权要求村民限期将户口迁出本村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版安机关主管。权第六条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十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基于上述规定,村委会不是户口登记主管机关,无权要求村民限期将户口迁出本村。
3. 迁户口必须先由迁入地村委会开具介绍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迁户口必须先由复迁入地村委会开具制介绍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目前关于户籍管理的法律规定只有1958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管理条例》,其中规定比较笼统,没有规定迁户口必须先由迁入地村委会开具介绍信。
迁户口必须先由迁入地村委会开具介绍信实际上是迁入地的当地派出所为了减少纠纷,创造和谐社会,而采取的没有法律法规的习惯做法。
目前我国的户口登记管理不健全,法律法规滞后,有待改善。
4. 关于“村民”的法律界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专家庭出身、宗教信属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5. 村委会冻结所辖村民的户口合法吗
户籍管理是公安局的权力,村委会无权管理。你还是先找前房主协商让他迁户口。这样的问题我遇到的太多了。
6. 居民户口本属于哪一部法律的内容
居民户口是属于《抄中华袭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是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的该条例。
7. 有没有哪条法律法规怎样是正式村民
都是居民。看户口。想成为某村村民要村里面同意才行。
8. 村民的法律上的定义要求详细的!
在我国“村民”和“居民”是分别对应“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而言的,没回有具体的法律界定。答宪法规定的公民选举权,具体而言包括村民选举权和居民选举权。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9. 父母户口借村民建违法吗
以父母名义申请宅基地建房,在法律上属于“冒用他人名义”,是欺诈和骗取行为,属于回违法,后果严重、答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同时,国家以及各地方的法律法规政策,对宅基地的规定也都是本着“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办理宅基地审批的。一般情况下,每一户只允许一处宅基地。如果人口众多确需扩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可以分户的,宅基地主管部门方可批准扩建或选择独立的宅基地。
法律上“一户家庭成员”指的是同在一个户口薄上的成员。
按照上述规定,如果子女已经从父母的户口上迁出,并迁入城镇或者迁出本村,不再属于本村集体的成员,不具备在本村集体申请宅基地的权利。而父母因为已经有了一处宅基地,主管部门也不会再次批准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