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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法规与行政执法

发布时间: 2021-02-07 02:11:51

『壹』 如何提高我国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水平

一是强化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利用各种形式和各种媒体,学习宣传畜牧兽医法律法规。系统内干部职工做到知法、守法、严格执法;社会上力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是强化执法监督。按照《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的要求,科学规划养殖场区,加强养殖环节的监管,健全档案和饲养日志,全面实行备案制度,建立完善动物疫病标识及动物疫病可追溯体系,规范养殖行为。加强动物防疫工作,健全防疫队伍,完善应急预案,搞好应急演练,全面开展抗体检测,提高免疫质量,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口蹄疫、禽流感、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率均达到100%,确保全市无疫。全面开展抗体监测,提高免疫质量,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加强动物卫生监督,认真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检疫建设项目,加强基础实施建设,进一步强化产地检疫、运输检疫、屠宰检疫和市场检疫监督工作,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三是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加强种畜禽监管,确保种畜禽质量。加强无公害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创畜牧名牌。加强兽药、饲料生产和销售、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联合工商、公安等部门深入开展各种检查活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坚决查处生产使用违禁药品及添加剂的事件,确保饲料、兽药安全。

『贰』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人员及工作人员有哪些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人员及工作人员职位设置如下:
畜牧兽医站设站长、会计各一名,5人以上(含5人)设副站长1名,并按照公益性岗位各项工作职责落实专兼职工作人员,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性。站长实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择优聘用,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征求当地党政意见后,由县局任免。

『叁』 畜牧兽医综合执法主要依据有哪些法律

畜牧兽医综合执法主要的法律依据有:《动物防疫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畜牧法》第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动物防疫法》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十五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肆』 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是什么

一、是严禁只收复费不检疫;制

二、是严禁不检疫就出证;

三、是严禁重复检疫收费;

四、是严禁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

五、是严禁不按规定实施饲料兽药质量监测;

六、是严禁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

(4)畜牧兽医法规与行政执法扩展阅读

农业部发布《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针对目前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中六种不作为、乱作为情形做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进一步规范畜牧兽医行政执法队伍管理,确保动物防疫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

农业部有关负责人说,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断加强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为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供了重要保障。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个别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有关行业管理规定、不依法履职、不作为甚至乱作为的现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伍』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方式有哪些,及其含义

畜牧,兽医行政主体的主要权利与义务是依据畜牧,兽医行政主体的主要权利与义务进行执法,保证畜牧兽医工作的正常秩序。
1、畜牧兽医行政的特点:

(1)畜牧兽医行政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2)畜牧兽医行政是国家行政的组成部分和具体表现形式,具有国家意志性、执行性和强制性。
(3)畜牧兽医行政以宪法、法律和畜牧兽医行政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为依据,以严格守法和执法为原则。
(4)畜牧兽医行政的目的在于保证畜牧兽医工作的正常秩序。
(5)畜牧兽医行政也是我国畜牧业现代化的重要手段 。
2、畜牧兽医行政主体:
我国畜牧兽医管理工作的行政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要包括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1)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我国国务院所属的农业部,是全国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动物生产、动植物内外检疫、动物防疫、动物药品及其他畜牧兽医管理工作。
(2)地方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包括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地市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三个层次。
3、畜牧兽医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对国家事务和管理相对人进行管理,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畜牧兽医行政行为是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代表国家进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活动,而发生法律效果或具有法律意义的一切行为。
(1)抽象的畜牧兽医行政行为 :以不特定的或一般的事项为对象。
(2)具体的畜牧兽医行政行为:以特定的或个别的事项为对象 。
(3)相关的畜牧兽医行为 :相关的畜牧兽医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但对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果有辅助作用。包括表明行为、技术行为和职业行为。
4、畜牧兽医行政管理的范围:
– 种畜禽管理 – 草原管理–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 – 动物防疫管理 – 生猪屠宰检疫管理 – 兽药药政管理 – 兽医医政管理

『陆』 畜牧兽医法律法规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发挥畜牧业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推进畜牧产业化经营,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畜牧业。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畜牧业的发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畜牧业生产条件。

第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培养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开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和畜牧兽医信息服务,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

第五条 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第六条 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第八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

2、《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执业兽医执业行为,提高执业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执业兽医合法权益,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活动的兽医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执业兽医的监督执法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执业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执业兽医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有关动物防疫、动物诊疗和兽药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执业。

执业兽医应当定期参加兽医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七条 执业兽医依法履行职责,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鼓励成立兽医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3、《兽药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 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条 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

(一)一类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二类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

(三)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前款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 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5、《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畜禽标识制度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 畜禽标识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6、《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是指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

『柒』 急求!!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与法律法规 关于生物实验室安全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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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动物卫生监督和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工作要求和规范

畜牧兽医局是一级行政单位,动物卫生监督局是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八条成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一般是隶属于畜牧兽医局管理的二级局。

工作制度工作要求和法规范
县级的:
1、协助县畜牧局制定有关办法和措施,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政府组织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承担全县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及业务培训和指导。
2、负责全县动物防疫的监督,动物产品安全和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用生物制品、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等执法工作。组织实施饲料、兽药的质量管理规范和无公害畜产品的产地认证及产品认证工作。
3、依法实施全县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工作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屠宰、流通等环节的监督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4、依法行使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负责国内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检疫的审批。负责种畜禽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和草原法执法。

5、负责全县动物动物诊疗机构、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监督员、检疫员的管理。
6、负责全县兽医执法体系和队伍管理;负责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培训,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贯彻。
7、负责全县检疫及防疫监督执法的证、照、章、标志、标识的计划、订购、发放、保管、使用及监管。
8、负责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负责动物标识管理、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及管理;指导、监督全县动物防疫临时监督检查站及乡镇派出所机构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业务工作。
9、负责动物养殖、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流通、动物诊疗、隔离、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和监督工作。
10、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玖』 近两年国家对动物检疫,畜牧行政执法有哪些大的调整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人员及工作人员职位设置如下: 畜牧兽医站设站长、会计回各一名,5人以上(含答5人)设副站长1名,并按照公益性岗位各项工作职责落实专兼职工作人员,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性。
站长实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择优聘用,按“公开、公平、。

『拾』 畜牧兽医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动物防疫法>《畜牧法》是最大的国家基本法,下面还有很多,但是比较细了,看需要哪一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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