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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事执法

发布时间: 2021-02-06 21:33:25

❶ 刑警办理刑事案件是司法还是执法

1、公安机关处理治安案件时属于行政执行。
2、刑警办理刑事案件时,属回于司法行为。答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❷ 我想问一下,刑事执法是什么专业

“刑事执法”不是具体的专业,是刑事诉讼中各执法活动的总称。

❸ 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区别

区别如下:

1、处罚适用的依据不同:

行政处罚适用的依据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性法规以及合法的规章;而刑事处罚适用的依据只能是法律,即刑法典。这是因为关于刑法的规定,是国家的专属立法权,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无权规定刑事处罚。

2、处罚实施机关不同:

行政处罚在我国是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因此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而刑事处罚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权范畴,因此只能由法院实施。

3、违法者主观状态对承担责任的影响不同:

在刑事处罚中,行为人的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对其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影响很大,是判断罪与非罪、此罪或者彼罪的重要因素。

但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只要主观上有过错,即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客观上实施了违法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就可以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不过细的研究这一违法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

(3)邢事执法扩展阅读

行政执法的表现:

通常采取:

①行政监督检查。为了实现行政职能,行政机关监督检查管理相对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

②行政处理决定。行政执法一般通过行政处理决定的形式表现。关于权利的决定可分为奖励性和非奖励性。奖励性行政决定是行政机关对遵守法律法规、完成任务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的精神和物质鼓励。

非奖励性行政决定是指行政机关赋予公民以一般权利和权能的处理决定,其中以行政许可比较突出。关于义务的决定可以分为惩戒性和非惩戒性。惩戒性行政决定主要是行政处罚。非惩戒性行政决定是对公民科以诸如纳税等一般义务的处理。

③行政强制执行。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机关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用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

❹ 刑事执法权和刑事司法权一样吗

刑事执法权是行政执法权的一种。在我国,刑事执法权由公安局、安全局和检察院(检察院严格来讲只是行政机关而非司法机关;公安局只有行政权而无司法权这是无庸质疑的,当然有不经判决而直接决定劳教的权力,但这只是不规范之处)行使。
刑事司法权是司法机关的专有职权.

❺ 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第几条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指导和制约刑法适用活动的具有全局性和根本性意义的准则。其主要特征有三个:

第一,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

第二,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第三,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刑法第3条至第5条明确规定了我国刑法的三项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和要求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

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都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我国刑法第3条确立了该项原则,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

(1)法定化,即犯罪与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

(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法律规定。

(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般原则。

所有法律的适用都应体现这一原则的精神。基于刑法的适用直接关系到公民一定自由的剥夺甚至关系到个人的生杀予夺,宪法的这一原则能否在刑法适用的领域内得到彻底贯彻,就更为引人注目。鉴于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刑法不平等的现象在现阶段还比较严重,新刑法典第4条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就是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同样情节的犯罪人,在定罪处罚时应当平等;任何人受到犯罪的侵害,都应当依法受到保护,而且被害人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不得因犯罪人或者受害人的特殊身份、地位、或者不同出身、民族、宗教信仰等而对犯罪和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刑罚适用。

❻ 刑事执法工作有哪些

刑事执法是指全部刑罚执行的管理活动包括监禁性执行和非监禁性执行.监禁性执行包括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

❼ 刑事诉讼法中警察执法是指刑警吗

这个不一定,警察包括刑事警察,经济侦查警察,交通警察等等,刑事诉讼法中的警察执法可能包括任何一种警察执法,不仅仅是刑警!

❽ 行政执法权和刑事执法权有什么不一样

行政执法解决国家行政机关管理事务,刑事执法解决犯罪问题。
兼有二者职能的机关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总署等

❾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具体衔接哪些方面

1、行政处罚法针对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行政处罚法以法律的形式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发现了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将案件已送至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的:首先,构成犯罪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只有刑法予以规定,行政处罚法只是规定了如何去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行政机关依据行政处罚法无法去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其次,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走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程序,刑事诉讼法对于侦查机关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属于特殊例外)不是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侦查机关,即使让行政机关继续承办案件,因为其不具有侦查权,很难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再次,刑事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具备行政机关没有的权力,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这样对于案件侦破和办理起着重要的作用。基于上述理由,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违法案件的时候,发现构成犯罪的,必须要移交给司法机关。
但是在行政处罚法中只是针对移送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如何去移送,却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但是,不管怎样,也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
2、刑事诉讼法针对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该条规定明确规定了司法机关对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报案、举报、控告都应当接受。然后再根据刑事诉讼法管辖的规定来确定如何处理。所以,根据本条规定,司法机关在面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刑事犯罪线索,应当无条件的接受。这也就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在法律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但是,该条也没有专门针对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做出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在接受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的时候,那些资料需要接受,那些资料是不应该作为立案的证据,本条也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
3、行政规章和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出台的一些意见,进一步了明确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操作思路和办法
2001年国务院颁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第6条规定:“(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三)涉案物品清单;(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此后,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先后出台了多项文件对其进行规范:如2001年《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4年《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2006年《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2011年《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等。
上述规定,针对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证据的搜集主体为公检法三机关、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搜集到的证据移送给司法机关之后,是否可以作为刑事证据来用,在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以前曾经存在着争论,但是由于上述规定的存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按照上述的规定进行了操作,但是由于追究单位或者自然人刑事责任是最为严厉的一种责任,所以在没有法律明确具体的规定下,在实践中也不免遭到了犯罪嫌疑人或者辩护人的质疑,这也往往成为了刑事辩护律师在辩护时一个重要的辩点,虽然司法实践中也一直在采信行政机关执法中搜集的证据,但是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说不是一个遗憾。

❿ 刑事司法机关与刑事执法机关一样吗

两者当然不一样。

1、狭义的刑事司法机关,是指行使国家司法权的专门机关,在我国只包括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和行使检察权的人民检察院。
广义的刑事司法机关,还包括公安机关,因为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侦查、拘留、预审等职能。
公安机关属同级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在性质上属行政机关。 因此公安机关具有双重性。

2、执法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
故刑事执法机关也应隶属于政府的派出机构。应该只有公安机关是。
因为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行政机关和刑事执法机关,它和行政执法等其他机关虽然都属于行政机关的范畴。
以上是本人的一种理解,资料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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