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文化执法
⑴ 文化市场管理执法的工作内容是什么啊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2006年第36号 (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
第三章 执法程序
第四章 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范围是:
(一)营业性演出活动;
(二)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
(三)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四)艺术品经营活动;
(五)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
(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
(七)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四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第五条 文化部依照职责分工指导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制定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规章制度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规划,指导、协调地方执法机构查处大案要案,监督地方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 执法机构及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确定的程序执法,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
第七条 文化行政部门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
第八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执法机制。
第九条 执法机构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文化市场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组织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
(四)监督、指导下级执法机构的工作;
(五)向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提出有关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建议。
第十条 执法机构应当完善文化市场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健全举报网络,依法及时受理办理举报。
第十一条 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文化市场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实行重大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和抄告制度。
执法机构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许可机关和上级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备案。
执法机构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决定抄告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实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
重大案件发生后24小时内,当地执法机构应当将案件情况向上级执法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实行执法数据定期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执法机构应当配备交通、通讯、检测、取证等行政执法所必需的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 执法机构录用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招考,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坚定、作风优良、遵守纪律、身体健康;
(二)从事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前无犯罪记录;
(三)熟悉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掌握文化市场管理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经岗位培训和考试合格后,取得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的培训内容和考核标准由文化部统一确定,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执法机构应当每年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执法人员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每年参加文化市场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不得少于40小时。执法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执法人员参加各种在职继续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 执法机构实行执法人员定期岗位轮换制度,同一岗位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三章 执法程序
第二十二条 文化市场行政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执法机构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法机构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文化行政部门或者其它行政机关;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执法机构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依法制作执法文书。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文化市场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执法机构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执法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二十八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决定,执法人员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文化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执法人员自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所属执法机构报告并备案。
第二十九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执法机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三十条 执法机构在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询问或者检查笔录,并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核阅,经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第三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
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并注明。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开列清单,并依据情况分别制作《抽样取证凭证》或《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标明物品名称、数量、单价等事项,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接收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凭证或者清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登记保存物品时,在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异地保存。
第三十二条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依法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
(二)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三)依法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调查终结,执法机构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予以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执法机构应当制作《文化市场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执法机构拟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有在收到告知书后三日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四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和听证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和核对听证参加人员名单;
(二)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的理由;
(三)当事人可以提出证据,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四)听证主持人向当事人、调查人员、证人等有关人员询问;
(五)当事人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五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交当事人核阅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作出书面报告,连同笔录一并报执法机构。
报告的主要内容为:案由,听证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姓名或名称,申辩和质证的事项,证据鉴别和事实认定情况。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不在场的,执法机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 依法没收的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第三十八条 执法文书及有关材料,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第四章 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上级执法机构对下级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实行执法监督。
第四十条 执法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
(二)执法程序;
(三)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
(四)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五)执法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六)罚没财物的处理;
(七)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 执法监督的方式:
(一)受理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并直接或责成有关部门处理;
(二)对执法工作进行检查;
(三)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资料;
(四)在职权范围内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二条 上级执法机构发现下级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行政处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一)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执法程序违法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第四十三条 行政处罚因第四十二条列举情形造成以下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并可根据情节轻重,暂扣或者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人民法院撤销、变更文化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文化行政处罚的决定的。
第四十四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三)对群众举报不受理、办理,拖延推诿的;
(四)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五)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六)玩忽职守酿成严重后果的;
(七)以任何形式参与文化经营活动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执法人员被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调离行政执法岗位,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是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的合法证件,由文化部统一监制,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核发。
执法文书由文化部统一格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监制。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14日文化部发布的《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1997年12月31日文化部发布的《文化部文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0年5月15日文化部发布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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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去文化局上班,事业编制,是留局里好,还是去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好怎么选择谢谢了!
文化局主管当地文化艺术事业,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订当地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规章和管理办法,综合管理当地社会文化事业,图书馆事业,归口管理当地文化市场、文物事业、电影发行和放映、对外文化艺术交流。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新闻出版著作权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地方性新闻出版、著作权的管理规章和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办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文化局主管全国文化事业,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订当地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规章和管理办法,综合管理当地社会文化事业:文化艺术事业、图书馆事业、归口管理文化市场、文物事业、电影发行和放映、对外文化艺术交流。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是政府直属的行政执法机构。主要工作包括:开展文化市场执法、开展“扫黄打非”工作。在我国各县市均设立有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以忠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为例,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1、负责除应由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市旅游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查处案件外的其它所有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工作;
2、查处演出和娱乐、网吧及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游戏、美术品销售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3、查处文物经营、文物保护的行政违法行为;
4、查处违法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法接收和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5、查处图书、报刊、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网络出版、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违法违规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经营活动;
6、查处盗版侵权行为;
7、查处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经营和服务行为,具体查处旅行社、旅游景点、导游等在旅游工作、服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8、配合、参与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及相关部门组织的联合执法工作,承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市旅游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指定管辖的跨区县案件;
9、承担县“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
10、承办文化委员会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⑶ 一个地级市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为市政府直接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文化局、等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责;指导、监督全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执法任务及跨区域执法工作;协调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承担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为强化职能,地级市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为正科级单位,局长高配为副处级,副局长为副科级
我国军转安置的指导性文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担任领导职务满三年的团职干部转业到地方后,安排相应的职务。但是因为军转安置的压力实在太大,所以各个省的内部文件一般来说是这样的,正团落实副处实职,当然甚至正科实职也是有可能的。但是保留了相应的副处级待遇。也就是说工资都是按照副处级的工资拿的。
⑷ 文化市场执法大队是干什么的,待遇怎么样
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北京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文化执法总队(市文管办、市“扫黄打非”办),是负责本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市政府直属行政执法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起草本市有关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
二、负责本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三、负责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省级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等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职责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职责;
四、负责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省级文物行政主管行使的对文物市场中违法违规购销文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职责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职责;
五、负责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六、负责指导、监督区文化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及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属于市政府直属行政执法机构,适用公务员待遇。
⑸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的工作主要是做什么呢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的工作主要包括:
1、依法查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查处演出、艺术品经营及进出口、文物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查处除制作、播出、传输等机构外的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电影放映单位的违法行为,查处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中的违法行为。
3、配合查处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的违法行为。
4、查处文化演出、网吧及网络文化经营、动漫及电子游戏、文物经营、艺术培训、文艺展览等市场中的违法行为。
5、查处非法设立电台、电视台、违法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受设施、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和走私盗版影片放映等违法行为。
6、查处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违法违规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发行中的盗版侵权行为等违法经营活动,承担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工作。
(5)市文化执法扩展阅读:
第七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四)熟悉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掌握文化市场管理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五)无犯罪或者开除公职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录用执法人员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公开招考,择优录取。
第八条
执法人员经岗位培训和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每年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执法人员,应当暂扣执法证件。
第九条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鼓励和支持执法人员参加在职继续教育。
第十条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配备调查询问、证据保存等专用房间及交通、通讯、取证、检测等行政执法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为执法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实行执法人员定期岗位轮换制度。执法人员在同一执法岗位上连续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十二条
各有关行政部门或者综合执法机构可按有关规定对工作成绩显著的综合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⑹ 西安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怎么样
简介:西安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是依照国家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经西安市版委、市政府批准,于权2005年4月正式成立的副局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编制40人,内设执法一大队、执法二大队、执法三大队、办公室和法规监督处,属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于2006年5月将原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局、市广播电视局各自设立的文化市场执法机构合并,统一行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职能的独立行政执法主体。截至2013年底,总队在职职工33人,离退休职工8人,共计41人。2013年年末资产总额为8,145,570.43元。
注册资本:759.36万人民币
⑺ 淮安市文化行政综合执法支队怎么样
简介:淮安市文化行政综合执法支队成立于2008年5月。其前身为市文化综合执法支队,于2003年12月由原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与原市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合并组建,为全省首家市级文化综合执法机构。
注册资本:113.4万人民币
⑻ 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 是做什么的
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北京市“扫黄打非”办公室) 简称市文化执法总队(市“扫黄打非”办),是负责本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市政府直属行政执法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 组织起草本市有关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
. 负责本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 负责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省级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等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职责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职责;
. 负责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省级文物行政主管行使的对文物市场中违法违规购销文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职责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职责;
. 负责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 负责指导、监督区(县)文化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 承办市政府及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⑼ 文化执法2015的主要任务
查处文化演出、网吧及网络文化经营、动漫及电子游戏、文物经营、艺术培训、文艺展览等市场中的违法行为;查处非法设立电台、电视台、违法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受设施、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和走私盗版影片放映等违法行为;查处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违法违规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发行中的盗版侵权行为等违法经营活动,承担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工作。
⑽ 文化执法局是好单位吗
答: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职责是:负责查处文化演出、网吧及网络文化经营、动漫及电子游戏、文物经营、艺术培训、文艺展览等市场中的违法行为;查处非法设立电台、电视台、违法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受设施、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和走私盗版影片放映等违法行为;查处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违法违规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发行中的盗版侵权行为等违法经营活动,承担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