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药品
Ⅰ 我今天下午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中心申请人之窗填写了:优先审评审批申请表,选示提交成功。我想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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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的第五章 临床试验
第十八条技术审评工作完成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3日内回完成行政审查答,作出审批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发给临床试验批准证明文件的,应当出具《药物临床试验批件》;决定不予批准临床试验的,应当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申请人获准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严格按照临床试验批准证明文件的相关要求开展临床试验,并严格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经依法认定的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进行。临床试验确需由未经药物临床试验资格认定的机构承担的,应当得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特殊批准。
未经药物临床试验资格认定的机构承担临床试验的申请可与药品注册申请一并提出。
第二十一条负责药物临床试验的研究者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将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不良事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未发生不良事件的,应将有关情况按月汇总上报。
第二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防治药品的药物临床试验开展监督检查。
Ⅲ 待审评的药品注册申请已降至多少
7月6日,全国药品监管工作座谈会上,我国药品审评审批用时进一步压缩,待审评内的药品注册申请已由容2015年高峰时的2.2万件降至3200件以内。
创新药物和医疗器械审评审批进一步加快,截至今年6月底,共对29批597件药品注册申请进行优先审评审批,审核批准了39个创新医疗器械和4个优先审批医疗器械产品。
据统计,通过深入展开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试点以来,已有178件试点品种的临床试验申请、118件试点品种的上市和补充申请获得批准,极大调动了药品研发的积极性,激发了企业创新活力,有效减少了重复建设,为推进药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仿制药方面,目前,已公布参比制剂15批1071个品规,共有4批41个品规的仿制药通过了一致性评价。
Ⅳ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的第六章 药品生产的审批与监测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完成药物临床试验后,应当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后,应当在24小时内组织技术审评,同时通知申请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情况及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并组织对试制样品进行抽样、检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将现场核查情况及相关意见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五条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可以一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进行药品注册审评的同时,立即开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
第二十六条药品检验机构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取的3个生产批号的样品后,应当立即组织安排检验。
检验工作结束后,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2日内完成检验报告,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本程序第四章的规定开展技术审评,并于技术审评工作完成后3日内完成行政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发给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应当出具《药品注册批件》,申请人具备药品相应生产条件的,可以同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决定不予批准生产的,应当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与特别批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防治药品有关的新的或者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群体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报告。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应将特别批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防治药品作为重点监测品种,按有关规定对所收集的病例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已批准生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药品的上市后再评价工作。
Ⅳ 新药品管理法对2020年执业药师法规考点的影响
执业药师法规内容考点:
一、药品研制和注册
考点1:国家支持对人的疾病具有明确或者特殊疗效的药物创新,鼓励治疗严重危及生命的疾病或者罕见病等的新药研制。
考点2: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儿童用药品的研制和创新,支持开发符合儿童生理特征的儿童用药品新品种、剂型和规格,对儿童用药品予以优先审评审批。
考点3:对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以及公共卫生方面急需的药品,药物临床试验已有数据显示疗效并能预测其临床价值的,可以附条件批准,并在药品注册证书中载明相关事项。
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考点1: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指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
考点2: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自行生产药品,也可委托生产药品。麻醉、精神、医疗用毒性药品、血液制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不得委托生产。
考点3: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由其指定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履行义务,并与其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4: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转让药品上市许可。受让方应当具备保障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质量管理、风险防控和责任赔偿等能力,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
三、药品生产
考点1: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
②有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③有质量管理和检验的机构、人员及仪器设备;
④有规章制度,并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考点2:发运中药材应当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应当注明品名、产地、日期、供货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考点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说明书,应当印有规定的标志。
四、药品经营
考点1: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②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
③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④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考点2:调配处方应当经过核对,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考点3: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五、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考点1: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考点2: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①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②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③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六、药品上市后管理
考点1: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开展药品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主动收集、跟踪分析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对已识别风险的药品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考点2: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疑似不良反应的,当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考点3: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并在5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5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考点4: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
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告知相关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停止销售和使用;
②召回已销售的药品,及时公开召回信息;
③必要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将药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七、药品价格和广告
考点1:药品广告应当经广告主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广告审查机关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考点2:药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八、药品储备和供应
国家鼓励短缺药品的研制和生产,对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品、防治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新药予以优先审评审批。
九、监督管理
考点1:假药的认定
①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②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③变质的药品;
④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考点2:劣药的认定
①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②被污染的药品;
③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④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⑤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⑥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⑦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考点3: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十、法律责任
考点1: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10五倍以上三1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
考点2:生产、销售假药的:
①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②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5~30倍的罚款;
③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
④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10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⑤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10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考点3:生产、销售劣药的:
①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0~20倍的罚款;
②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③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考点4: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50万元的罚款。
考点5: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
①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收入,并处所获收入0.3~3倍的罚款;
②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5~15日的拘留。
考点6: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①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
②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5~15倍的罚款,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③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20万元的罚款,10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5~15日以下的拘留;
④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
考点7: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药品生产、经营、医疗机构制剂或药品注册等许可的
①撤销相关许可,10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处50~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20万元的罚款;
③10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5~15日的拘留。
考点8: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考点9: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千元的,为1千元。
Ⅵ 仿制药新政有哪些看点
近年来,我国仿制药行业快速发展,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同时,部分国外原研药价格高、国产高质量仿制药短缺仍是百姓用药难题。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通过完善支持政策全面推进仿制药研发、提升质量疗效。
全链条监管让用药安全更有保障
问:意见提出提高药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质量,这对于保障老百姓用药安全具有怎样的意义?
答: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健康与生命安危。在过往发生的药害事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原辅料和包装材料的质量问题引起的。
原料药是制剂中的活性成分,其质量和一些关键的理化性质是决定制剂质量以及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因素。辅料可影响制剂的生产以及活性成分从制剂中的释放、吸收,也可影响活性成分和制剂的稳定性等,进而影响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因此,在整个生产链条中,提高原辅料和包装材料质量是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
Ⅶ 药品进入优先审评到拿到批文多久时间
没法给出具体时间,因为中间要经历很多步骤。
证监会批文时间:发审委通过版+30日,此期间内任何1天均权可批文,但不能超过30日。
定增完成时间:证监会批文日+21日,此期间内任何1天均可完成,但不能超过21日。
定增完成时间从今天算还有48日,48日是最长时间,此期间内任何1天均可完成
Ⅷ 药品申请积压的情况已得到缓解了吗
据报道,日前,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2017年度药品审评报告》,报告显示2017年药品申请积压现象得到缓解。
截至2017年年底,423件注册申请被纳入优先审评程序,其中具有明显临床价值的新药占比最大,共191件,占45%,通过优先审评程序得以加快、优先批准上市,为满足临床用药需求、降低用药费用、促进公众健康提供了有效保障。
分析人士表示,药审改革中鼓励药物研发创新的导向也越来越明显,此外,优先审评审批制度的建立,给新药研发省去了更多时间成本。
Ⅸ 谁能说一下:实行特殊审批的药品有哪些新药如何实行行政保护
以下4类实行特殊审批: 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治疗艾滋病、恶性肿瘤、罕见病等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治疗优势的新药。特殊审批品种的审评审批将得到优先保证,并按注册办法规定的时限完成。为避免特殊程序品种与其他类型的注册申请统一排序导致延时,在审评任务压力极大的状况下,特殊审批程序将设置为单独通道。 新药的行政保护 (1)保护的对象及条件 新药保护的对象是在我国未生产过的药品,其中按中药、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各分为五类。由于新药的概念仅仅限于国内,故国外已有专利、已经上市甚至已经载入药典的药品,只要在中国境内尚未生产过,均可视为新药。因此,新药保护对于新颖性的要求要比专利法宽松的多。但另一方面,新药证书一般要在完成Ⅲ期临床试验后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才能颁发,故在时间上要比专利申请晚几年。 (2)保护的目的及作用 新药保护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新药的研制,维护药品技术市场的秩序,进而实现药品管理法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的目标。一方面,由于新药保护对新颖性的要求较低,方便了国内医药企业在技术较落后的条件下用较少的投入仿制国外新研制的药品;另一方面,通过严格要求临床试验,保证了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所以,新药保护在现阶段确实对保护国内医药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3)保护的期限和手段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999年4月22日发布的《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各类新药的保护期分别为:第一类新药12年;第二、第三类新药8年;第四、第五类新药6年。新药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颁发新药证书后即获得保护。在保护期内的新药,未得到新药证书拥有者的技术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及仿制. (4)司法救济途径 如前所述,药品管理法及其配套的新药保护行政法规均需要通过各级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来实施和监督,并没有专门规定相应的司法救济程序,因此,如果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不服,只能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寻求司法救济。 由上述对比可知,新药行政保护的对象也包括了仿制药。在对药品实行了专利保护制度的前提下,对于有市场前景的药品发明,发明人一般都会首先在我国寻求专利保护,从而形成了对新药行政保护的阻截,仿制者即使得到新药保护证书,没有药品专利权人的许可也不能投入生产,否则就会形成侵权行为,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例如,由于辉瑞公司近年来在社会上引起轰动效应的新药“万艾可”(俗称“伟哥”)在中国申请并获得了专利保护,使得十多家准备仿制的国内医药企业骑虎难下,虽然已经得到许可进行临床试验,但迟迟得不到生产文号,因此不能投入生产,被迫试图采取法律所允许的途径寻求出路。此外,现有的新药行政保护制度还可能与TRIPS协议规定的专利制度有冲突。原因是批准仿制新药有可能限制药品专利的实施,从而削弱专利保护的效力,严重时还可能造成我国对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力,成为其它国家进行贸易报复的借口。因此,由于新药保护属于行政保护范畴,其保护的效力低于专利保护,起始时间晚于申请专利的时机,所起的作用也已经包括在专利保护和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中,在我国加入WTO以后,新药保护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和可能,确实值得有关部门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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