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改旱审批
1. 所有水产苗种的生产由什么部门审批
第条 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增殖、发合理利用发展工养殖保障渔业产者合权益促进渔业持续发展根据《华民共渔业》等关律、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
第二条 本省管辖海域内陆水域事养殖捕捞水物、水植物等渔业产及渔业资源繁殖保护必须遵守本办
第三条 省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渔业工作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渔业工作县级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负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 公安、边防、海洋、海事、交通、环境保护、土资源、水利、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关渔业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重点渔业水域渔区设置派机构
第五条 渔业监督管理实行统领导级管理机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及家指定由本省管辖海域由省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内陆水域渔业由行政区域内关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由关县级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或者由级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事渔业产单位应遵守海交通安全规维护水交通秩序严禁航道、港口水域、水源保护区事捕捞养殖产
第七条 各级民政府应加强水域统规划综合利用力发展水产品加工业流通业推进产业化经营
鼓励境内外经济组织依投资渔业产加强闽台渔业交流与合作鼓励台湾同胞闽投资渔业产发展名特优水产品及事水产品保鲜、加工等
第八条 县级民政府应鼓励渔业科技术研究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提高渔业科技术水平
保护增殖渔业资源发展渔业产进行渔业科技术宣传、研究、推广等面作显著绩单位各级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鼓励单位充利用适于养殖海域内陆水域发展养殖业推广态养殖
第十条 县级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同关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土利用总体规划水产资源状况及增养殖容量要求依编制养殖规划报同级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养殖规划确需作调整或者修改应按照原编制程序进行并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 县级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水产资源状况增养殖容量定期进行调查评估并评估结予公布
第十二条 单位使用养殖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海域全民所内陆水域事养殖产应依取养殖证并按照养殖证核定内容进行产
第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依取海域全民所内陆水域养殖使用权定使用期限内由或者集体承包经营集体所内陆水域由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给或者集体事养殖产实行承包经营发包承包应订立承包合同
县级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签订承包合同指导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依取海域内陆水域养殖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受律保护并依转让、租
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集体所养殖内陆水域或者使用已经确定养殖使用权海域全民所内陆水域应按照关律、规规定权限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合理补偿补偿具体办由省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单位事海域内陆水域养殖应遵守列规定:
()养殖范围规模符合养殖规划要求;
(二)违反关标准使用鱼药、饵料、饲料添加剂;
(三)使用家或者明令禁止化药品;
(四)向养殖区倾倒垃圾、弃置废弃养殖设施;
(五)病死养殖水物、植物及进行害化处理
第十六条 单位事水产苗种产应向所县级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申请渔业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除外
符合列条件申请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起十五内作批准决定:
()符合苗种繁殖培育总体规划要求;
(二)所用亲体合格源符合要求;
(三)配套培育苗种设施检验规范;
(四)经考核合格育苗技术员
第十七条 销售水产苗种质量应符合家、行业或者标准
县级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产苗种质量管理定期组织展水产苗种质量检测并向社公布检测结
第十八条 县级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发展公害水产品养殖并加强监督管理
省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公害水产品产认定并协助做公害水产品认证公害水产品产认定管理办由省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公布
第十九条 渔业产者应按照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标准进行产销售水产品应符合质量安全标准
县级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产品产指导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县级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养殖水域环境、水质状况水物毒性等监控加强渔业养殖产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县级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渔业病害、疫病防治工作做渔业病害、疫病监测、防治研究建立渔业病害疫病预报、预警系统应急机制及发布渔业疫情预报发渔业病害疫病应及处置
事海域内陆水域养殖单位养殖场所内发渔业疫病应及采取控制措施防止疫病扩散并向所乡级民政府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县级民政府应根据防洪规划及防御台风案要求建立健全养殖产防灾减灾体系应急机制及发布灾害警报并采取防灾、减灾措施
鼓励、引导渔业产者参加养殖财产保险建立安全自救等种形式互助保障制度
第二十三条 鼓励发展远洋捕捞沿海县级民政府资金、物资、技术等面予扶持
第二十四条 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量原则实行捕捞限额制度
家达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其管辖海域捕捞限额总量由省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解案报省民政府批准逐级达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江河、湖泊捕捞限额总量及其解案由省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报省民政府批准逐级达
捕捞限额总量及其解案应体现公平、公原则配办配结必须向社公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 拥渔业船舶单位必须依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船舶登记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领取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办理航行签证簿航行
第二十六条 凡事捕捞业单位应依向县级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捕捞许证按照捕捞许证规定作业类型、场所、限、渔具数量捕捞限额作业未取捕捞许证事捕捞作业
第二十七条 海洋型拖网、围网作业捕捞许证由省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刺网、张网、耙刺等其作业捕捞许证由县级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批准发放海洋作业捕捞许证超家达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由省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八条 县级民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其所辖渔业水域应统规划采取效措施保护增殖渔业资源
第二十九条 本省重点保护渔业资源品种及其捕标准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渔具捕捞及网目尺寸除家规定外由省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公布
第三十条 事捕捞作业单位应依保护渔业资源
各种捕捞作业应主避让幼鱼群捕捞渔获物幼鱼体总量超同品种渔获物总重量百二十五
禁止采捕家省规定珍贵水物科研究需要采捕依照《华民共野物保护》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进行工放流、增殖水物、水植物内陆水域由关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府制定管理办跨设区市、县(市、区)水域管理办由级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 禁渔区、禁渔期依由省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及向社公布
第三十三条 事渔业捕捞产单位应依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保护渔业资源征收使用具体办由省民政府根据家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禁止炸鱼、毒鱼、电鱼禁止使用鸬鹚、鱼簖、目鱼笼捕鱼敲舟古作业
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渔具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向渔业水域排放污染物废弃物排放废水、废渣致使渔业水体达渔业水质或者海水水质标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治理逾期仍达要求由所县级民政府责令其停产
第三十六条 重要渔业港湾、渔场、苗种基、养殖区珍贵水物、水植物保护区内进行拆船等污染渔业水域
第三十七条 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建设单位应委托资质单位进行渔业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渔业资源及渔业态环境严重影响建设单位应建造鱼设施或者采取其补救措施
第三十八条 沿海围垦、临海工程渔业资源影响矿山采关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应征求同级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省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确定重要苗种基养殖场所报省民政府批准向社公布重要苗种基养殖场所围垦
第三十九条 用于渔业并兼调蓄、灌溉等功能水体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科确定渔业产所需低水位线报同级民政府批准实施干旱等情形确需保障饮用水、农业灌溉低于低水位线;给养殖者造损失予适补偿
第四十条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没收渔获物违所并按照列规定别处罚款:
()内陆水域机渔业船舶处百元至五百元罚款非机渔业船舶(含竹排筏)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二)442千瓦(600马力)海洋机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三)184千瓦(250马力)442千瓦海洋机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二千元至万元罚款;
(四)44.1千瓦(60马力)184千瓦海洋机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五)8.8千瓦(12马力)44.1千瓦海洋机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千元至三千元罚款;
(六)8.8千瓦海洋机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七)海洋非机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八)张网作业每张网处二百元至千元罚款;
(九)采捕鳗鲡苗每张网具处百元至五百元罚款前款规定行情节严重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证;情节特别严重没收渔业船舶;构犯罪依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未依取捕捞许证擅自进行捕捞没收渔获物违所并按照列规定别处罚款:
()内陆机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二百元至千元罚款;非机渔业船舶(含竹排筏)每作业单位处五十元至三百元罚款;
(二)442千瓦(600马力)海洋机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二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三)184千瓦(250马力)442千瓦海洋机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五千元至三万元罚款;
(四)44.1千瓦(60马力)184千瓦海洋机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三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五)8.8千瓦(12马力)44.1千瓦海洋机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二千元至万元罚款;
(六)8.8千瓦海洋机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七)海洋非机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二百元至千元罚款
前款规定行情节严重并没收渔具渔业船舶
第四十二条 使用禁用渔具、破坏渔业资源捕捞及违反网目尺寸规定进行捕捞没收渔获物违所并按照列规定别处罚款:
()炸鱼、毒鱼、电鱼内陆水域处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海洋处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二)敲舟古作业处三千元至三万元罚款;
(三)使用鸬鹚、鱼簖、目鱼笼捕鱼及其禁用渔具捕捞处二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四)内陆水域使用于规定网目尺寸网具进行捕捞处百元至千元罚款;
(五)海洋使用于规定网目尺寸网具进行捕捞处二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前款规定行情节严重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证;情节特别严重没收渔业船舶;构犯罪依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捕捞许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限渔具数量规定进行捕捞没收渔获物违所按照列规定并处罚款:
()内陆非机渔业船舶(含竹排筏)处二十元至百元罚款;
(二)内陆机渔业船舶海洋非机渔业船舶处百元至三百元罚款;
(三)442千瓦(600马力)海洋机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四)184千瓦(250马力)442千瓦海洋机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二千元至万元罚款;
(五)44.1千瓦(60马力)184千瓦海洋机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千元至三千元罚款;
(六)8.8千瓦(12马力)44.1千瓦海洋机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七)8.8千瓦海洋机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三百元至千元罚款
前款规定行情节严重并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证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第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情节严重处千元至万元罚款;造损失依承担赔偿责任;构犯罪依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第十七条第款规定销售水产苗种符规定质量标准要求责令停止销售并苗种作必要技术处理;经技术处理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责令销毁;拒作技术处理处千元至万元罚款;造损失依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渔获物幼鱼超规定比例没收渔获物违所并按每超公斤幼鱼体处五元至十元罚款罚款数额高超五万元;情节严重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证;情节特别严重没收渔业船舶;构犯罪依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造渔业资源损失应给予赔偿
违反本办第三十七条规定渔业资源严重影响应给予赔偿
赔偿费用于增殖、保护渔业资源或者赔偿受经济损失单位
第四十八条 本办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违反本办规定行律、规已处罚规定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列情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员依给予行政处;构犯罪依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规定核发许证或者配捕捞限额;
(二)未及发布渔业病害疫情预报、灾害警报;
(三)发渔业病害疫病未及处置;
(四)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
第五十条 本办自20075月1起施行
2. 如何获取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 详细手续~~
不知道你是哪个省的,各省不一样的。给你个参考吧: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转发《湖南省人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湘水农电[2009]52号
作者:单位:厅农电局
时间:2009-7-13 14:01:00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省府以湘办发〔2009〕41号颁布了《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该《意见》对《条例》的有关内容进行了细化,进一步明确了水行主管部门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现将《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组织干部职工特别是从事农电工作的同志认真学习《意见》,广泛进行宣传。
二、各地要按照《意见》要求,坚持分级管理原则,因地制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切实贯彻落实《条例》。
三、要准确掌握已开发和未开发水能资源情况,建立水能资源台帐,为开展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工作打下基础。
四、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积极开展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使用的试点。
附件:湖南省人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湖南省人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人府办公厅文件湘办发[2009]4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府,省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经省人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依法管理水能资源
水能资源是一种清洁可再生绿色能源。科学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对节能减排,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各级府要立足于水生态平衡的保护,在保护的前提下,科学开发、持续利用,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确保水能资源科学、合理、有序开发。
二、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水能资源
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要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并与能源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与防洪、供水、灌溉、生态用水、航运和渔业需要相适应。各级人府要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管理,确保水能资源开发利用严格依照规划进行,不符合规划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者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
三、严格程序,持续利用水能资源
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应当依法取得开发利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其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的微水能开发利用除外)。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总装机5000千瓦(湘西地区10000千瓦)以上的招标、拍卖方案由省人府水行主管部门制订;总装机2000千瓦以上至5000千瓦(湘西地区10000千瓦)以下的招标、拍卖方案由市州人府水行主管部门制订,报省人府水行主管部门备案;总装机2000千瓦以下的招标、拍卖方案由县市区人府水行主管部门制订,报市州人府水行主管部门备案;跨行区的招标、拍卖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府水行主管部门制订;国家规定由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从其规定。招标或拍卖的底价由县级以上人府(含县级,下同)水行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利用年限为50年。2008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项目,其利用年限从开发利用权取得之日起计算。2008年1月1日以前开工建设的项目,其利用年限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但应在本《意见》发布实施之日起半年内到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府水行主管部门登记,免费补办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证由省人府水行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在取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后两年内未开工建设,或非因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开工建设后停工一年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府水行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开发利用权。已取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项目,需要改变开发利用权主体的,应报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2008年1月1日以前开工建设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开发利用权的,当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实际使用人需要变更时,由县级以上人府水行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方式,重新确定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并重新核定利用年限。禁止擅自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招标或拍卖所得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纳入财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水能资源的规划、节约、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和水电基础设施建设,并接受财、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规范管理,有效调配水能资源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规范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行许可工作,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必须满足防汛抗旱和生产、生活、生态用水的需要,服从水行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经营者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按照规定上报相关数据,服从防汛抗旱统一指挥,保证工程安全和公共安全。汛期前必须按照要求制订汛期控制运用方案和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并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审批。水库的防洪调度及旱期水资源调度,按工程等级及影响范围由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凡违反《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应依法追究责任,给予处罚。
五、明确职责,统一管理水能资源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涉及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农业、移、林业等方面,各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所涉及的相关行为,履行管理职能。水行主管部门负责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监督管理。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法人以及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项目质量负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和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行法规和规程规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
3. 以前是老宅基地,现在成了旱地,怎样审批建房
你的问题我不知道怎么回答你,你是说以前的老宅基地现在成了旱地,怎么申请建房?建的宅基地怎么还是分旱地与水地呢?
4. 水田改旱地需要审批吗
需要审批。
擅自改旱地为水田属违法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可见,土壤改良、防治受损土地是纳入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和管理范围的。原因很简单,土壤出现问题,不是局部的,成因也不是单一的,应该是气候、水文、地质和人文活动等影响的结果。那么,对田地的改良和治理,就需要全面了解、通盘考虑,需要由政府统一组织指导进行。
纵观《土地管理法》“耕地保护”一章的相关条款,无不体现这一原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由县以上政府要求用地单位将所用地耕作层土壤剥离用于劣质地的土壤改良;第三十八条规定,开发未利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进行;第三十九条规定开垦未利用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并经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耕地质量的提高,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应当由县、乡镇政府组织。
所谓个人对地力的提高,在通常意义上是指深耕细作、建设小排灌设施、少施化肥、多施农家有机肥等不损害耕地的行为。
在“改良”后的5亩地未经实践证明小麦、玉米的年产量达到500公斤时,不能认为此地的肥力就是得到了提高而认定其作法属于土地改良。
李某擅自将自家5亩耕地挖低十多厘米,关于该行为是否构成毁损耕地的问题,应从三个方面分析判断:
第一,改旱耕地为水田是否科学。5亩地所处位置和地形是否适宜作水田?15平方米、7米深的蓄水坑对周围土地和地下水是否构成影响?
第二,是否将耕作层土壤剥离留用?虽然原耕地挖下十多厘米后依然是耕地,但此耕地非彼耕地,因为生地变熟地的过程是很缓慢的。目前我国耕地开发中往往缺少熟化土而影响耕地的质量。所以,李某将5亩耕作层土壤剥离出卖,已有损坏耕地嫌疑。
第三,对改良后的5亩“水田”的耕作利用前景作出评估。从《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保护耕地的规定看,耕地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耕地的利用和整治,与周边的地形和环境密切相关。如果改造后的土地与周边地形形成反差,影响这块地和周边土地今后平整、排灌、土壤改良,造成耕种条件难以恢复的话,应当结合其对承包地耕作层土壤的剥离,认定其行为已构成毁坏耕地。
因此,应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李某承包地的毁坏程度依法作出鉴定,依据鉴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对其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5. 政府用耕地来修公路要审批吗要不要征收和补偿
退耕还林后国家复有安置制的属于国家的,未安置的属于原来的村民小组和村委会的。长期以来,由于盲目毁林开垦和进行陡坡地、沙化地耕种,造成了我国严重的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洪涝、干旱、沙尘暴等自然灾害频频发生,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国家的生态安全受到严重威胁。退耕还林是指从保护和改善西部生态环境出发,将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和易造成土地沙化的耕地,有计划、分步骤地停止耕种;本着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乔灌草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地造林种草,恢复林草植被。 国家实行退耕还林资金和粮食补贴制度,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地还林面积,在一定期限内无偿向退耕还林者提供适当的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费和现金(生活费)补助。黄河流域以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原粮100公斤、现金20元,还生态林的至少补助8年,还经济林的补助5年,还草的补助2年。每亩退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补助种苗造林费50元。
6. 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的情形有哪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条款: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十九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一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安徽省实施“水法”办法》有关条款: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本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除外。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内,禁止新建地下水取水井用于餐饮、浴池、洗车等服务业和水空调、小区和单位集中供水等。已经修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封闭;逾期不封闭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闭,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口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已安装但不能正常运行的,在安装或修复前,取水量按照取水许可证批准的最高取水量或者取水设施日满负荷取水量计算。
第三十五条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取水量取水,并缴纳水资源费。超额取水的,对超额部分的水资源费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取水量超额20%(不含20%)以下的,超额部分加收1倍的水资源费;超额20%以上50%以下(不含50%)的,超额部分加收2倍的水资源费;超额50%以上的,超额部分加收3倍的水资源费,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取水,限制改正。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其中有(一)、(三)、(四)项行为之一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
(二)拒不向提出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假资料的;
(三)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水核减或者限制决定的;
(四)使用伪造、出租、涂改的取水许可证取水的。
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条款:
总则
第二条第二款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取水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第一款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第十九条第一款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
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取水审批机关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纳手续。
取用供水工程的水从事农业生产的,由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实际用水量向供水工程单位缴纳水费,由供水工程单位统一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计入供水成本。
第三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第四十三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第五十三条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7. 水源保护区划分范围怎么分
以取水点来划分。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
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起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2500米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为单一功能的饮用水功能区,将饮用水功能区全部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
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是以饮用为主导功能的多功能型水功能区,将取水口上游2~3km至下游100m的河道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但不超过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的上边界;
河网地区和感潮河段的水源地,其下游保护区范围可根据水流状况适当扩大;
有堤防河道保护区宽度为河道堤防之间的区域;
无堤防河道保护区宽度为河道设防洪水位所能淹没的陆域,未定设防洪水位的河道可按河流5年或10年一遇洪水位划定;
如水功能区未划及对岸,则保护区水域宽度以水功能区在河流中的边界为准。
水源保护区,是指国家对某些特别重要的水体加以特殊保护而划定的区域。198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可以将下述水体划为水源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 其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包括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
水源保护区是指国家对某些特别重要的水体加以特殊保护而划定的区域。198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可以将下述水体划为水源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对水源保护区要实行特别的管理措施,以使保护区内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划分方法
我国水源保护区等级的划分依据为对取水水源水质影响程度大小,将水源保护区划分为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
结合当地水质、污染物排放情况将位于地下水口上游及周围直接影响取水水质(保证病原菌、硝酸盐达标)的地区可划分为水源一级保护区。
将一级水源保护区意外的影响补给水源水质,保证其他地下水水质指标的一定区域划分为二级保护区。
地下水与地表水
地下水——有机物和微生物污染较少,而离子则溶解较多,通常硬度较高,蒸馏烧水时易结水垢;有时锰氟离子超标,不能满足生产生活用水需求。
地表水——较地下水有机物和微生物污染较多,如果该地属石灰岩地区,其地表水往往也有较大的硬度,如四川的德阳、绵阳、广元、阿坝等地区。
原水与净水
原水——通常是指水处理设备的进水,如常用的城市自来水、城郊地下水、野外地表水等,常以TDS值(水中溶解性总固体含量)检测其水质,中国城市自来水TDS值通常为100~400ppm。
净水——原水经过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即称之为净水。
纯净水与蒸馏水
纯净水——原水经过反渗透和杀菌装置等成套水处理设施后,除去了原水中绝大部分无机盐离子、微生物和有机物杂质,可以直接生饮的纯水。
蒸馏水——以蒸馏方式制备的纯水,通常不用于饮用。
纯化水和注射用水
纯化水——医药行业用纯水,电导率要求<2μs/cm。
注射用水——纯化水经多效蒸馏、超滤法再次提纯去除热原后可以配制注射剂的水。
自由水和结合水
自由水——又称体相水,滞留水。指在生物体内或细胞内可以自由流动的水,是良好的溶剂和运输工具。水在细胞中以自由水与束缚水(结合水)两种状态存在,由于存在状态不同,其特性也不同。自由水占总含水量的比例越大,使原生质的粘度越小,且呈溶胶状态,代谢也愈旺盛。
结合水——是水在生物体和细胞内的存在状态之一,是吸附和结合在有机固体物质上的水,主要是依靠氢键与蛋白质的极性基(羧基和氨基)相结合形成的水胶体。
参考资料:网络-水源保护区
8. 机构改革后水土保持归那个部门管理
水利部。
水库是拦洪蓄水和调节水流的水利工程建筑物,水利设施、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归水利部管。
水利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中央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六)指导水文工作。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
(八)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
(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
(十一)指导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
(十三)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
(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
(十五)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8)水改旱审批扩展阅读
水利工程的特点
1、有很强的系统性和综合性
单项水利工程是同一流域,同一地区内各项水利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些工程既相辅相成,又相互制约;单项水利工程自身往往是综合性的,各服务目标之间既紧密联系,又相互矛盾。
2、对环境有很大影响
水利工程不仅通过其建设任务对所在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生影响,而且对江河、湖泊以及附近地区的自然面貌、生态环境、自然景观,甚至对区域气候,都将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3、工作条件复杂
水利工程中各种水工建筑物都是在难以确切把握的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下进行施工和运行的,它们又多承受水的推力、浮力、渗透力、冲刷力等的作用,工作条件较其他建筑物更为复杂。
4、效益具有随机性
根据每年水文状况不同而效益不同,农田水利工程还与气象条件的变化有密切联系。影响面广。
5、一般规模大
水利工程技术复杂,工期较长,投资多,兴建时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标准进行。
9. 国家旱田改水田的政策
我想问一下双辽王奔镇水田有没有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