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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探法规

发布时间: 2021-02-06 00:39:35

Ⅰ 矿产勘查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分类

矿产勘查技术标准和规范,分为国家标准和规范、行业协会标准和规范、企业标准和规范三类。

一、国家矿产勘查技术标准和规范

我国的矿产勘查一直实行国家标准和规范。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到21世纪初以前,我国矿产勘查的运行,从机制和体制上,主体上都保留了从原苏联学来的模式。即由国家财政承担矿产勘查的费用和风险,矿产勘查和矿产开发在体制上分离,在经济效益上不相关。用国家下达计划的方式控制全国的矿产勘查活动,在矿产勘查开发上,国家像一家独资的大型矿业公司,政府作为矿产勘查的唯一“投资者”,理所应当由政府来制定矿产勘查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在这样的模式下,就产生了一个全国统一的勘查技术标准和规范。这个技术规范体系,从地质填图、原始编录、资料整理、报告编写到按矿种划分的地质勘查规范,以及物化探、遥感、测量、钻探、坑探、采样、加工、化验无所不包。这个技术规范体系是地勘单位和设计部门的共同语言,也是计划部门立项、建设矿山的依据。勘查技术人员只需对这个规范体系负责,各级管理部门也只需用这个规范体系来验收勘查成果。严格按照勘查规范作业,是地质勘查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基本素养,但也对勘查地质人员的创造性有所抑制。在国家作为矿产勘查唯一出资人的时代里,这种情况无可厚非。有意或无意违背矿产勘查国家标准和规范作业的,轻者返工,报告通不过,重者视为违法。在过去,有的地质人员为此付出了很大的代价。

由于执行矿产勘查任务的地勘单位和地质勘查技术人员,无需做矿床的经济评价,只需按全国统一的勘查技术规范实施,加上全国统一的勘查技术规范刚性大,执行者无权修改,就可能造成有的矿床勘查程度过高或过低,这也是造成储量平衡表上呆矿数量大的原因之一。

我国矿产勘查规范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1.基础性地质技术标准

例如,火成岩、沉积岩、变质岩的岩石分类和命名方案,1:50 000区域地质图图例,这些都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国家标准。又如固体矿产勘查原始地质资料编录,包括各类地质记录表格的格式,固体矿产勘查报告格式(封面、附图、图签的样式尺寸都有统一规定)。这些是原地质矿产部的部颁标准。

2.矿产勘查技术标准

例如,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国家标准。分矿种的,如铁锰铬矿地质勘查规范、铜铅锌银镍钼矿地质勘查规范、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等。矿产地质勘查规范对勘查各阶段的目的任务、勘查地质研究程度、勘查控制程度、勘查工作质量要求、矿产勘查资源/储量分类及类型条件、矿产资源/储量计算都有明细要求。对勘查类型的划分、勘查工程间距、样品加工缩分系数、不同类型矿石的分析项目都作了细致的规定。有些规定和市场经济的思路不同,如划分矿床的大中小型,根据规范,以矿石量或金属量的重量或体积的数量为标准。找到和探明大中小型矿床的数量,也是衡量地勘单位成绩的最主要依据。开发一个低品位、采选条件差的50万吨储量“大型铜矿”的经济效益,可能不如开发一个高品位、易采选的3万吨储量的“小型铜矿”。但找到大型矿床的功劳大、找到一个小型矿床的功劳小是肯定的。现行的规范标准,不讨论矿床的矿石或金属的成本竞争地位,预计带来多大的利润,并且不作为勘查业绩的考核指标。

3.勘查技术方法规

这类规范的特点,一是数量大,分类细。例如物探中使用的地面高精度磁测、时间域激发极化法、电阻率测深法、直流充电法等,地质矿产实验室测试如矿物气液包裹体测温、孢粉分析、热电性能测试等使用的方法,都有全国统一的部颁技术规范。像孢粉分析的采样,对采样方法、采样间距、样品重量、送样包装等,都以部颁文件做了明细的规定。二是技术标准由政府文件颁发,相对固化,难以跟上技术的进步和市场的变化。例如现在广泛应用的岩心钻探规程,缺失空气反循环钻探,妨碍了这种重要的低成本、快速勘查方法在全国的推广。又如取心钻探规定,矿层、矿化带的岩矿心的采取率一般不得低于75%,这不能为国际上商业性矿产勘查和开发的投资者所接受。

当前,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资源补偿费项目、财政补贴项目及中央和地方勘查基金项目,仍按国家颁布的标准和规范实施。除外资勘查企业外,国内大量的矿产勘查投资者,也使用现行的统一的勘查技术标准和规范。原因之一是我国实行勘查资质制度,投资者一般没有资质,请国有地勘单位施工,习惯上就只能按统一的勘查技术标准和规范实施。投资者初入矿产勘查行业,没有企业标准,在这个问题上,国内的矿产勘查投资者,尚没有话语权。尚未形成有权威的行业协会,可以制定业内认可的勘查技术标准和规范。目前在中国,商业性矿产勘查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仍是政府颁布的全国统一的勘查技术标准和规范。因为全国统一的勘查技术规范和标准已为业内熟悉,本书不再介绍这些规范和标准。

在市场经济国家,实质上不存在由政府机构颁发的矿产勘查技术的国家标准或规范。为什么有的赴国外的地质考察报告又介绍了诸如澳大利亚、加拿大政府机构的技术标准呢?这里存在一个认识的误区。如原澳大利亚矿产资源局颁布的资源量/储量分类系统,其目的是为地质调查所和政府研究机构评价国家资源家底和资源潜力用的,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背景数据。这一技术标准并不用于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政府机构的地质调查所,有地质填图的技术标准,矿产勘查公司并不一定采用这样的技术标准。对勘查的技术方法,政府和行业协会都不制定技术标准和规范。而我们有些认识误区,是把用于政府公益性目的的技术标准和用于商业性目的的技术标准混为一谈了。

二、行业协会矿产勘查技术标准和规范

在市场经济国家,矿产勘查是商业性行为,不存在由国家统一编制发布的矿产勘查技术标准和规范。为了保障矿产勘查公众投资者的利益,规范矿业权转让的矿产勘查市场秩序,建立交易的共同语言,降低交易成本,由行业协会组织制定矿产勘查的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有权威的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和规范,为证券交易所、证监委、投资公司、银行所接受。例如:澳大利亚采矿冶金协会颁布的储量/地质报告标准(VALMIN)。

加拿大矿业冶金协会(CIM)颁布的主要的技术标准有:

——矿产勘查实施指南。对独立勘查地质学家、地质概念、质量控制、勘查方法、资料收集、地质记录、资料确认、钻探、采样、样品制备、分析测试、资料解释、地质报告等均做了详细规定。

——矿权评估标准和指南(CIMVal)。

——矿产资源量/储量计算标准。对煤、钾盐、金刚石、铀、工业矿物有特别规定。

加拿大找矿开发者协会(PDA)颁布有E3勘查阶段环保标准。

三、企业矿产勘查技术标准和规范

对于大型矿业公司和非上市的私公司,矿产勘查的风险由公司承担,公司自行确定矿产勘查技术标准和规程。有的公司一直从事斑岩型铜矿的勘查与开采,具有丰富的技术经验积累。在勘查开发斑岩型铜矿时,会选择较稀勘探网度,选矿试验也有所简化。如有一家矿业公司,在勘查开发生产密西西比河谷型铅锌矿(MVT)上,拥有先进的技术和丰富的经验,他们在对密西西比河谷型铅锌矿勘查和可行性研究上,就会采用相对简单的企业技术标准。有的矿业公司要求降低采矿的风险,在预可行性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则以较密的勘探网度,计算储量。为了降低勘查成本,项目主任地质师可以决定测制矿区地质图的内容。不同公司的技术资源不同,风险控制理念不同,管理习惯和方法不同,企业文化不同,所采用的矿产勘查技术标准和规范也不同。

Ⅱ 试论怎样做好物探档案资料的日常管理和汇交工作

巫 珊 刘 宇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地质勘探开发研究院科技信息档案室)

摘 要 本文从物探档案资料制度的健全、日常管理、物探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基础设施的投入、人才的培养以及汇交工作等方面,阐述了物探档案资料管理的重要性。

关键词 物探档案资料 管理 汇交

物探档案资料是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的宝贵财富和资产,是油气勘探开发工作不可缺少的信息资源。随着勘探开发工作的不断开展,为了保持这部分物探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连续性,更好地为勘探、开发生产和科研工作服务,西南油气田分公司(2000)24 号文明确规定,从 2000 年开始及以后部署完成的地震勘探野外原始磁带、成果磁带及其相关资料,交分公司研究院档案室归档管理。物探档案资料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为地震原始资料,一部分为地震成果资料。地震原始资料按载体又分为原始纸质资料、原始磁带、转储光盘三类;成果资料分为纸质剖面图及其电子文档(磁带、光盘)、纸质成果报告及电子文档。油气勘探开发过程中取得和形成的所有原始资料和成果资料是股份公司的重要资产,也是今后油气田勘探开发工作进一步发展的基础。因此,做好地震物探档案资料的归档、整编、借阅和汇交工作意义重大。

1 严格按照档案法规依法治档,建立健全物探档案资料管理体制

我院物探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直接指引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油股份公司相关规定,狠抓档案规范化、现代化管理的同时,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各项档案管理法规,使档案人员自觉学法、懂法、执法,爱岗敬业,员工档案意识不断提高,使档案管理在法制轨道上有序地运行。院领导高度重视档案工作,由一名副院长负责分管档案工作,并纳入院领导议事日程和日常管理之中;列入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中和院属各单位的年度业绩考核指标与档案利用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中,为档案事业的发展创造了必要条件。近年来,我院紧密围绕院质量管理体系和“内控”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档案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管理体制。修订完善了院《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档案资料接收归档管理制度》、《库房管理制度》、《档案资料借阅利用管理制度》等制度,并纳入院 ISO9001 质量体系文件下发执行。我们工作的重点,是将各项管理制度具体落实到物探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的每个环节中去,“按写的去做、按做的去写”,为我院档案管理工作不断得以提升奠定坚实的基础。

2 从细节入手,规范物探档案资料日常管理各个环节

2.1 对接收的物探档案资料进行检查与核实

对接收的物探档案资料,从形成源头入手,注重细节,抓好落实。如归档的各类资料应齐全完整,各种载体质量优良(禁用热敏纸),采用胶装或线装方式。文字报告幅面为 A4 型(210mm×297mm),附表及附图幅面可增大到 A3 型(297mm×420mm),单张附图按 A4 幅面尺寸折叠,并将附图的责任表叠在最上面。原始磁带、成果磁带必须使用新的 3490 以上档次的优质盒式带。成果磁带和转储光盘的记录格式为 SEG-Y 格式,地震野外采集的资料记录的原始磁带记录格式为地震仪器使用的记录格式。电子文件题名、内容应与纸质资料完全一致,一张光盘只能存放同一份成果报告的电子文档,介质要采用通用的 5 英寸 CDR 光盘。光盘表面要清洁、无划痕、光盘内容无病毒。光盘表面用油性笔标注题名,光盘外包装使用 1cm 厚的方形硬塑料包装盒。储存格式采用 Word、Excel 格式和通用看图软件 Jpeg 的格式,专用软件应有说明并将说明刻入光盘内。对辅助数据与磁带(盘)介质所记录的主数据的匹配情况进行检查。对电磁介质(磁带、软盘、光盘)在计算机上加载检查其存储内容,各项数据是否齐全,外封面应标识完整(工区名称、施工单位、数据名称、施工时间、测线号等)。查对无误方可在物探档案资料移交清单上签字、盖章,对不符合验收要求的资料限期整改。保证接收的各类物探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2.2 严格执行物探档案资料的借阅利用管理办法

(1)分公司各单位在前期工程项目、落实井位和科研工作中需使用地震磁带光盘资料,可进行拷贝复制,但不允许将原始资料带走。各单位在拷贝复制磁带光盘资料前,应填写地震磁带光盘资料拷贝申请单,交勘探开发处审批,批准后方可拷贝复制。

(2)研究院内部由于落实井位和科研工作中需使用地震磁带光盘资料,由研究院有关领导审批,审批后方可拷贝复制。

(3)分公司与外单位合作的项目需拷贝复制地震磁带光盘资料时,必须经分管勘探工作的分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拷贝复制;合作项目完成后,应将复制资料全部交回,不得向第三者提供。

(4)定期对物探档案资料借阅情况进行清账,开列借阅到期清单,主动进行催还或办理续借手续。对一些借期较长的档案,管理人员要及时主动上门、电话催回,确保借出档案的安全使用和按期归还。

(5)借阅资料应与借阅登记及借阅申请单内容相符,当面点清物探档案资料的名称、数量,并由借阅者按登记内容如数归还。

2.3 物探档案资料的存放、保管和维护

(1)将纸质物探档案资料、电子文档(软盘、光盘、磁带)根据不同要求专门分类管理。

(2)严格控制库房温湿度,温度保持在18~24℃,湿度保持在30%~50%,坚持做好库房温湿度记录。

(3)电子文档库必须防潮、通风、防尘、防纤维和各种污染,避开电磁场和核辐射源。

(4)对入库的物探档案资料,半年抽查一次。严格采取“八防”措施,使库房保管条件符合“八防”要求,满足物探档案资料管理的需要和安全保证。

2.4 运用计算机,加强对物探档案资料的管理

充分学习和运用中油档案管理 E6 系统,掌握生产环境的使用和离线客户端系统功能,全面实现物探档案信息的存储、统计、分类检索等方面的微机处理。对案卷目录、封面、背脊、卷内目录等也实现了微机打印。在大大提高物探档案资料管理规范化程度和档案工作效率的同时,也提高了档案人员对微机的应用能力和操作技能。加强对电子文件归档工作的安全监督和指导,保证电子文件在运转过程中不被人为地修改、破坏,有效防范病毒与误操作,确保归档电子文件的真实、完整、有效。我院布置了一系列有关勘探开发数据建设的工作,由院数据库 A1A2 组提出具体的工作方案,院科技科下达指令性任务给院相关科室完成,资料扫描电子化由数据库 A1A2 组专人收集整理而成 PDF 格式文档。现阶段各室正在按照本院统一要求,逐步完善电子化文档,形成统一格式,逐步上网发布,以充实、完善我院门户网站的建设。已扫描电子文档均可在局域网中查询。

3 切实抓好物探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中油股份公司与分公司办发 [2007]19 号文《关于开展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们全面部署、精心组织安排,按照上级安排的任务,结合本院实际制定相应的清理工作方案;要求全体档案管理员工在做好大量档案管理工作的同时,认真学习领会好成果地质资料清理工作的相关文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清理工作范围、目标、任务和工作进度,共同努力做到“全面清理无遗漏;数据准确无虚假;密级标定符合规定无差错;对破损的成果地质资料进行清理登记”。保证按时完成我院三大类档案资料全面清理工作任务。在清理过程中,结合我院管理利用的成果地质资料最多、工作量很大、任务繁重的实际情况,专门制定了《开展涉密地质档案资料清理工作的计划安排》。成立了以主管科研生产的副院长为组长的 13 人组成的专门领导、组织机构,全面负责成果地质资料清理工作的统一领导与管理,同时明确主管档案的室领导具体组织实施之前,对全体档案管理人员与协助参与清理工作的人员,又进行了相关内容的学习培训。

通过全体参与人员近五个月的连续加班工作,对馆藏的物探档案资料进行了全面的、认真负责的清理、录入、登记,已按实施方案和上级要求保证了全面清理工作质量。为确保清理、录入、上报定密档案资料准确性,院保密委员会组织各专业技术专家进行了专门的密级审查会,确定了上报各类定密档案资料。并依照西南司(2007)8 号文件《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办法》的密级划分范围对 149项涉密项目内容进行定密。

4 抓好物探资料安全保密工作,处理好保密与利用之间的关系

4.1 消除隐患,抓好物探档案资料安全保密工作

物探档案资料的安全是档案管理工作的头等大事,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科技信息档案室是我院安全保密重点要害部门,在办公室和库房调整后,按各组管辖的区域重新制定了“安全区域分工负责表”,将每一间库房、办公室及设备的安全责任分解,进一步落实到每一位员工,对档案的安全工作层层落实责任。保持库房整洁,做好防光、防尘、防潮、防盗、防火、防虫、防有害气体、防霉的“八防”工作。库区按规定配备了灭火器、温度计、湿度计、除湿机、空调机等保护设备;并对设备定期维护,使其随时保持良好工作状态。对纸质、磁带、光盘等各类物探档案资料按管理要求每天进行两次温、湿度记录,出现异常情况注明并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解决。每天下班前切断库房、办公室内一切电源,关好门窗,随时自检自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同时提出可行性整改措施。维护保养消防系统,做好节假日安全防范工作。

4.2 处理好物探档案资料保密与利用之间的关系

正确理解保密与利用之间的关系非常重要。我们档案工作者既要树立牢固的保密观念,也要树立热心服务的思想。对档案工作来说,保密的问题十分重要,任何时候都不可松懈或麻痹。对于损毁档案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及时报告有关领导,以便及时查处,挽回损失。我院科研生产任务繁重,为方便科研人员借阅档案资料,负责借阅管理工作的同志动脑筋想办法,在窗口借阅的同时开展了电话查询服务,为科研人员节约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保证了课题的顺利进行。在积极开展物探档案资料借阅利用的同时,坚持原则耐心讲解有关借阅规定,完善借阅审批手续,严把保密关,确保了无失密泄密现象的发生。做好了到期物探档案资料的催还工作。对部分逾期未还档案资料,借阅岗的同志反复查对借阅登记卡、计算机记录与库存档案资料情况,开列借阅到期催还清单;在进行电话催还的同时,将书面通知到室部、队组、个人,对一些确因课题特殊需要不能按期归还的档案资料,由所在队组长开出情况说明,按规定办理续借手续,以方便借阅利用,物探档案资料的催还率达 98%。确保借出物探档案资料的安全使用。加强商业秘密、国家机密档案资料日常管理,需查、借阅商业秘密、国家机密档案资料的,填写《重要档案资料借阅、复制、拷贝申请表》,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划定查阅范围后,按规定办理借阅、复制、拷贝档案资料的手续。加强对电子文件归档工作的安全监督和指导,保证电子文件在运转过程中不被人为地修改、破坏,有效防范病毒与误操作,确保归档电子文件的真实、完整、有效。

5 加大基础设施设备的投入,强化在岗人员的培养

5.1 改善物探档案资料管理基础设施,加大设备投入

近年来,随着油田油气勘探开发档案的快速增长,油田公司始终把改善物探档案资料管理的设施、设备作为加强物探档案资料管理的重要工作来抓。对物探档案资料管理的岗位人员和办公室、库房、设备利用等进行了全面调整。物探组成立于 2002 年,现有员工 3 人,全部为中级档案管理人员,随着“南迁”工作的顺利实施,办公、库房和服务条件日趋完善,现共有三间物探档案资料库房;配备了先进的密集架(柜)、底图柜、光盘柜磁带柜、计算机、复印机、扫描仪等物探档案资料保护、整理设备。为科研生产与借阅利用人员改善了工作环境,大大提高了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使物探档案资料管理更为规范合理,使物探档案资料管理和保管条件得到了根本性的改变,满足了物探档案资料管理的需要和安全保证。

5.2 物探档案资料管理需强化在岗人员的培养

院领导相当重视物探档案管理人员业务技能的提高和知识水平的更新,尽可能地为员工创造学习发展的机会,采取在岗培训、岗位练兵相结合的方式,先后安排了 10 多名档案人员参加各类业务培训,为建设一支作风好、业务精、爱岗敬业、自觉奉献的档案管理队伍打下坚实基础。通过学习交流,增大了信息,扩大了视野,并与各二级单位同行进行了良好交流。大家深深地体会到了加强业务素质锻炼和知识更新的重要性,利用所学的知识,立足本岗,勤动脑筋,开阔思维,发现问题,迎难而上,为科技信息和档案管理出谋划策。达到“注重实效、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培训目的。

6 努力做好物探档案资料的汇交工作

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349 号令)、《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 16 号令)、《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国土资发 [2008]8 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0]32 号)规定,2009 年起汇交成果地质资料应同时汇交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纸质、电子各2份;汇交原始地质资料目录清单2份。近年来,地质资料汇交人汇交意识不断增强,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服务取得明显成效。但仍存在汇交不及时、应当汇交的没有汇交、部分汇交资料质量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做好地质资料的接收、保管、利用和汇交工作,是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重要任务。按照规定,汇交人应同时汇交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汇交的地质资料应符合相关专业规范和标准,其中电子文档应汇交与纸质地质资料一致的电子文件和完整的数据库,并附带相关应用软件及说明。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现有矿权 102 个,我室主要负责了其中 43 个矿权物原资料的目录清单汇交,严格按照《油气地质资料汇交细目》、《油气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制作汇交细则》的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了汇交工作。

综上所述,只要领导重视,档案人员积极努力,档案借阅利用者配合,物探档案资料的科学管理、充分利用前景是十分光明的。

Ⅲ 勘探爆破的安全距离是多少就是东方物探勘探石油放炮(好像叫地震勘探吧),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吗

要根据物探井深、下药量以及影响对象的性质来确定,经验公式是GB6722中的,一般地震队施工都会在经验公式的计算值上的基础上,结合以往施工经验进行数倍放大,没问题的

Ⅳ 什么是勘查技术与工程(物探)

勘来查技术与工程专业培自养适应二十一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德智体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知识结构合理的、基础牢、专业面宽、素质高、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亦成为具备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创造思维能力、具有较好的科学素养及初步的教学、研究能力,能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技术和行政部门从事勘查技术与工程领域的工程勘察、资源勘查等方面的科研、教学、技术开发和管理工作的综合性人才。
需要掌握地震勘探、电法勘探、磁法勘探、重力勘探等地球物理勘查技术、地球化学勘查与遥感技术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工程与环境物探的常用方法和技术、掌握矿产资源与能源勘查等研究与开发的基本技能;具有常用地球物理勘探、勘查地球化学和遥感方法施工及资料解释推断的基本能力,具有从事物探工程勘察设计与施工、管理的基本能力, 具有对资源勘查与工程勘察新技术研究和开发的初步能力;了解地质学、资源勘查工程、力学、数学等相近专业的一般原理和知识;了解国家科技、产业政策、知识产权等有关政策和法规。熟悉国家有关矿产资源、工程勘察、建筑工程方面的政策法规。

Ⅳ 物探专业可以报考一级建造师吗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1)在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对照表中没有物探专业。
(2)因此个人认为物探专业不能报考一级建造师。

Ⅵ 谁知道大庆油田钻探物探二公司的工伤条例,,,,请给我发来。谢谢

《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维权基本大法(2010-02-12 10:02:36)标签:杂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75 号

《工伤保险条例》已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二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三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十五条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第四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一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第五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六条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七条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六十二条 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六十三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保险条例》 国家的特别法 全国统一

Ⅶ 如何确认归谁所有有谁来管——解答地质调查形成的 探矿权管理三大难题

编者按 《全国地质勘查规划》提出实现新的找矿突破,到年基础地质调查工作程度显著提高,完成陆域国土25%面积的1:5万区域地质调查。当前,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及其伴生问题已经成为矿政管理的热点、难点,对其进行科学管理是加强、改善矿产资源宏观调控的基础性工作,事关地质找矿新突破的实现与《全国地质勘查规划》对地质调查工作要求的落实。

受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委托,由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承担的《地质调查形成的矿业权问题研究》课题首次较系统地研究了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管理,前不久顺利通过专家评审。由此,编者约请课题负责人、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副主任张彦英就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标准不一、权属不清、责任不明”管理的三大难题行文解答,为矿政管理工作者提供参考、借鉴。

尽管国内外地质调查工作任务有所不同,工作程度也可能存在差异,但都有可能形成探矿权。我国地质调查实践证明,过去7年的工作已经形成了许多探矿权。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就是指依法取得的、在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依据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开展地质调查所发现的有价值的找矿信息,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一、地质调查形成探矿权的机理:发现新的矿点,获取新的找矿信息

要点:随着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不断投入,在测区范围内,新发现的有价值的找矿信息和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或找矿靶区,对矿产资源的存在与否、可能产生的预期投资收益的可信度作出越来越客观的评价,使探矿权得以形成或升值。

由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中国地质调查局部署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主要包括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远景调查与潜力评价两大类。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而且有不同的技术要求,其探矿权的形成也不一样。

基础地质调查中探矿权的形成——1:5万区调除常规基础地质填图外,增加了区域矿产调查任务,这是地质调查形成探矿权的制度保障和主要机理。

基础地质调查中1:5万区调的地质数据,是制定资源勘查计划、查明新发现矿产资源基地和挖掘已有矿产资源基地潜力的重要基础资料。一般来说,基础地质调查不大容易直接形成探矿权,而1:5万区调形成探矿权的几率相对较高一些,除常规基础地质填图外,增加了区域矿产调查任务,这既是中国特色,也是地质调查形成探矿权的制度保障和主要机理。

矿产资源远景调查与潜力评价中探矿权的形成及升值——为找矿服务的目的性更明确、更突出,发现新的矿点、矿化点的可能性更大,形成新的探矿权的概率更高。

矿产资源远景调查与潜力评价项目实施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探矿权形成或升值的过程。在已有1:5万区调图的区域进行远景调查是利用已有图件开展其他工作,而在尚未进行1:5万区调的区域进行,则要按照1:5万比例尺开展地质填图,同时对未进行物探、化探的工作区域还要进行1:5万~1:1万比例尺的物探、化探工作。由于其工作内容、程序、手段和1:5万区调相似,而工作靶区更集中,为找矿服务的目的性更明确、更突出,发现新的矿点、矿化点的可能性更大。所以,开展矿产资源远景调查与潜力评价往往会发现、获取更多的找矿信息,对成矿、控矿规律分析认识会更客观,因而形成新的探矿权的概率会更高。

二、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管理现状:逐步规范,但面临三大难题

要点: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权属不清,地方政府利用行政资源(权力),而从事地质调查的国有地勘单位则利用技术资源(手段)相互博弈。这是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难于管理的直接原因。

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管理,是随着国家的《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不断完善而逐步规范的,当前主要面临以下三方面问题:

1.底数不准,标准不一。如何判定地质调查是否形成了探矿权?

我们对地质调查的涵义及其形成探矿权的标准并未事先进行科学界定,基层对此也理解不一。对于是不是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既不能以区域范围,也不能以单位性质去判定。而是通过是否在地质调查范围内,是否使用地质调查经费开展相应工作而发现可进一步工作的矿(化)点、致矿物化探异常,有望形成矿产预查地,是否已经具备探矿权依法审批登记的条件等来判定。

当前要防止地质调查主管部门过于牵强附会、而地勘单位却有意隐瞒不报的两种倾向。对于已有的探矿权是不是由地质调查形成作出客观的判定,关键是要“认真”和“一以贯之”,实现记录在案,有据可查。至于地质调查新开项目(图幅),则应在立项时对项目范围内已有矿点、矿化点先作初步界定和真实记载;对于地质调查是否新发现了有价值的、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点、矿化点或找矿靶区,则应在项目成果审查时逐一界定。

2.经费来源渠道多,权属不清,主体复杂。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到底归谁所有?《物权法》明确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受法律保护,而依法保护的前提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通行原则明晰产权。现实是部分地质调查项目尤其是矿产资源远景调查与潜力评价项目经费来源渠道多,这就使其形成或升值的探矿权产权主体复杂了。

此外,由于现行地质调查预算标准同市场价格存在差异(缺项),而且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可以按照贡献参与勘查项目收益分配,这也使地质调查形成探矿权的权属问题更加复杂。现实情况是,有些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不允许直接从事地质调查的国有地勘单位申报登记探矿权,全部由地方政府实际掌控,利用空白地的行政特许权或地质调查所取得的地质找矿信息,进行招拍挂收取价款;而直接从事地质调查的国有地勘单位则利用实际掌握地质找矿信息和目前国家尚未出台有关管理办法的契机,抢先或变相实际占有、处置了地质调查中形成的探矿权。

3.无主,无章,无序,责任不明。地质勘查形成的探矿权该由谁来管理?

随着地勘工作运行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经济条件下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如何管理,该由哪个部门管理,这是一个新而敏感的问题。

长期以来,国家投资所有者主体虚位,而地质调查主管部门习惯于只注重地质找矿成果及地质资料、实物量的纯业务管理。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资产管理目前实际上仍处于无主(直接管理责任主体)、无章(管理规章)、无序(程序、秩序)状态。

三、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管理对策:明确权属,统筹协调多方利益

要点:收益分配首先要坚持“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其次要允许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项目收益分配并对直接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再次,对不同性质的承担单位要区别对待:全额预算事业单位不参与项目收益分配,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参与项目收益分配。

对地质调查已经形成的探矿权以及今后还有可能形成探矿权的处置,必须作出规范性规定,否则不仅会造成所有者权益的流失,还可能影响我国矿业权市场的正常运转。

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归投资者所有:权益归属国家并实行有偿取得。

1.在公益性地质调查中,由于地质勘查资金的投入,才产出了具有使用价值、可以给未来使用者带来收益的探矿权。它是活劳动和物化劳动创造的,既不是天然就有的,也不是矿产资源所有者原有产权的权益,这个价值定性很重要。

风险和收益完全属于出资者。出资者按照地质调查规定的预算标准,已将地质调查经费支付给技术劳务的承担者;只要技术劳务承担者按照合同规定,完成了相应的工作任务,就可以按预算标准结算价款,至此双方的经济关系也就两清了。这在经济学上称之为第一次分配,也称初次分配。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其权益归属国家并实行有偿取得,不仅符合“谁投资谁收益”的基本经济原则,也是国家现行法规所明确规定的。

2.承认知识、技术在地质调查形成探矿权中的突出作用:按事先约定的比例奖励技术劳务的承担者。

在地质调查形成探矿权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调动地质技术人员尤其是技术骨干的主动性、积极性。为此,在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下,必须运用利益机制正确解决与技术劳务承担者之间的关系。

具体办法有两种:一是通过协商把技术劳务的作用评估入股,共同投资找矿,风险和收益共担;二是对地质找矿的收益,按事先约定的比例奖励给技术劳务的承担者。对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用第二种办法较为可行,因为它的投资是国家公共财政投入,追求的是公益性成果,不宜事先许诺技术股权。

3.解决现行地质调查的预算标准同市场价格之间的差异问题:对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地勘单位,允许缺项部分参与收益分配。

现行的地质调查预算标准较之市场通用的工程价款缺少3项,即职工福利费、设备折旧费和合法利润。这样的预算标准对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地勘单位来说不合适,因为他们的设备折旧、职工福利等要依靠经营收入解决。鉴于此,可以把缺少的这3项视为参与了地质调查的投入,进而在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收益中分给他们相应的部分。

4.明确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管理主体:矿政管理由具有法定权限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统一管理,经营管理则由政府授权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既是公益性地质调查形成的专业技术含量很高的中间性成果,又是具有较大的风险性不确定性、准资产性的用益物权。因此,建议由代表国家的政府授权委托地质调查的组织实施单位管理比较合适。但这种管理有可能影响地质调查公益性目标的追求,对此要有理性的认识和相应的管理规定。也可以考虑由代表国家的政府授权中央地勘基金管理部门管理,这样在体制上机制上比较顺,但要搞好相应的基础工作。

5.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的确认及其转让:规范确认标准和确认程序,积极组织探矿权转让。

如何在众多的公益性地质成果中确认具有排他性的探矿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质调查已经形成探矿权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前探矿权进入市场的现状,组织研究并提出《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的确认标准》,使其规范化并明晰确认程序。

同时,根据国家有关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及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对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要积极组织转让,可以委托原来承担地质调查项目的地勘单位具体操作,由所在的大区地调中心管理监督,在地质调查项目所在省(区、市)的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原则上实行竞标,达成交易之后依法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6.合理分配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收益:统筹协调各方利益,形成科学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

对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转让所获得价款的分配,建议对全额预算事业单位承担的地质项目形成的探矿权转让价款收益,80%归国家,20%奖励承担单位有贡献的人员。对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承担的地调项目,其探矿权的转让和价款收益分别按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置:

地质调查中新发现的探矿权转让后其价款收益的60%归国家,40%归承担单位,后者用于奖励找矿有贡献人员的比例不得少于总收益的50%;同时,同等条件下承担单位有优先取得权。矿产资源远景调查与潜力评价中升值的探矿权,如果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时已经拥有探矿权,必须事先明确该探矿权一旦升值之后,其收益应当按什么比例进行分配;在同等条件下,承担单位同样有优先权。

对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收益国家所得部分可以考虑两种使用方向:作为地质调查经费补充和中央地质勘查基金使用。

此外,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管理还要有专门机构负责,有必要制定统一规范的管理办法,而且要正确处理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与潜力评价工作和形成探矿权的关系,既要着眼于面上的地质矿产资源远景调查与潜力评价,也不要放过已发现的找矿线索的初步评价。

(原载《中国国土资源报》2008年4月18日)

Ⅷ 泥石流勘查的基本规定

1.工程地质测绘

1)遥感解译:从卫片和航片解译泥石流区域性宏观分布、地貌和地质条件;有条件时可用不同时相的影像图解译、对比泥石流发展状态,编制遥感图像解译图,航片比例尺宜为1∶8000~1∶34000。

2)填图要求:所划分的填图单元在图上标注的尺寸最小为2mm。对于小于2mm的重要单元,可采用扩大比例尺或符号的方法表示。在1∶500或1∶2000的地形图上可能修建拦挡工程和排导工程地段,其地质界线的地质点误差不应超过3mm,其他地段不应超过5mm。

3)地质地貌测绘:对全流域及沟口以下可能受泥石流影响的地段,调绘与泥石流形成和活动有关的地质地貌要素,编制相应的地貌图与地质图,填绘纵剖面图与横剖面图。流域平面填图比例尺宜为1∶10000或1∶50000,分区平面填图比例尺宜为1∶500~1∶5000;纵剖面图比例尺横向宜为1∶500~1∶2000,竖向宜为1∶100~1∶500;横剖面图比例尺横向宜为1∶200或1∶500。测绘方法以沿沟追索、实测和填绘剖面为主。

2.水文调查

1)暴雨洪水调查:泥石流小流域一般无实测洪水资料,可根据较长的实测暴雨资料推求某一频率的设计洪峰流量。对缺乏实测暴雨资料的流域,可采用理论公式和该地区的经验公式计算不同频率的洪峰流量。有关计算公式见水文计算手册。

2)溃决洪水调查:包括水库溃决洪水、冰湖溃决洪水和堵河(沟)溃决洪水。溃决洪水流量据溃决前水头、决口宽度、坝体长度、溃决类型(全溃决或局部溃决,一溃到底或不到底)采用理论公式计算或据经验公式估算,并结合实际进行校核。有关计算公式见溃坝水力学。

3.泥石流体勘查

1)泥痕测绘:选择代表性沟道,量测沟谷弯曲处泥石流爬高泥痕、狭窄处最高泥痕及较稳定沟道处泥痕。据泥痕高度及沟道断面计算过流断面面积,据上、下断面泥痕点计算泥位纵坡,作为计算泥石流流速、流量的基础数据。

2)泥石流流体试验:

·浆体重度测定:泥石流流体重度可根据泥石流样品采用称重法测定。泥石流体样品一般难以采到,可了解目击者回忆,根据泥痕和堆积物特征进行配制,采用体积比法测定。

·粒度分析:对泥石流体样品中大于2mm的粗颗粒进行筛分,粒径小于2mm的细颗粒用比重计法或吸管法测定颗粒成分。对泥石流体中固体物质的颗粒成分,从堆积体中取样测定。取样数量应结合粒径来确定。

·黏度和静切力测定:必要时进行黏度和静切力测定,用泥石流浆体或人工配制的泥浆样品模拟泥石流浆体,其黏度可采用标准漏斗1006型黏度计或同轴圆心旋转式黏度计测定;其静切力可采用1007型静切力计量测。

3)泥石流动力学参数计算:

·流速:据调查所得泥石流流体水力半径、纵坡、沟床糙率及重度等参数计算;也可按泥石流的性质和所在地域,选择合适的地区性经验公式计算。

·流量:泥石流流量可采用形态调查法(据泥痕勘测所得的过流断面面积乘以流速)或雨洪法(按暴雨洪水流量乘以泥石流修正系数)确定。暴雨小径流的地区性经验公式较多,暴雨洪水流量应采用适用的经验公式计算。

·冲击力:泥石流冲击力是泥石流防治工程设计的重要参数,分为流体整体冲压力和个别石块的冲击力两种。具体计算方法参照本节“六、泥石流特征值的确定”部分内容,除此之外还可采用其他公式加以印证。

·弯道超高与冲高:参照泥石流特征值的确定。

4)堆积物试验:通过调查、实验,按《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确定泥石流堆积物的固体颗粒比重、土体重度、颗粒级配、天然含水量、界限含水量、天然孔隙比、压缩系数、抗剪强度和抗压强度等参数,供治理工程比选和设计使用。

5)泥石流的形成区、流通区和堆积区测绘:①工程治理区实测剖面至少应按一纵三横控制;②重点区应有1~3个探槽或探坑(井)控制;③各区测绘内容参见表56所列诸影响因素。

4.勘探试验

(1)勘探

勘探工程主要布置在泥石流堆积区和采取防治工程的地段。勘探工程以钻探为主,辅以物探和坑探等轻型山地工程。受交通、环境条件的限制,在泥石流形成区一般不采用钻探工程;当存在可能成为固体物源的滑坡或潜在不稳定斜坡必须钻探时,勘探线及钻孔布置参照“滑坡勘查”有关规定执行。

(2)钻探

泥石流防治工程场址主勘探线钻孔,宜在工程地质测绘和地球物理成果的指导下布设,孔距应能控制沟槽起伏和基岩构造线,间距一般30~50m。30m宽的沟谷应有1个钻孔控制,30~50m宽的沟谷应有2个钻孔控制,宽50m以上的沟谷应以30~50m间距布孔。当松散堆积层深厚不必揭穿其厚度时,孔深应是设计建筑物最大高度的0.5~1.5倍;基岩埋藏浅时,孔深应进入基岩弱风化层5~10m。

钻孔的布置应尽可能采用一孔多用,互相结合,使得钻探工程在勘查中发挥最好的效益。

孔径的选择,在松散岩层中,考虑其泥石流物质组成的特点,孔径一般要求在Φ145mm以上;在基岩钻进中,钻孔孔径可适当缩小,但终孔孔径不得小于Φ91mm。

钻孔的记录和编录:①钻进中的班报表记录应真实、及时,按钻进回次逐段填写,严禁事后追记;②钻探现场编录可采用肉眼鉴定、手触方法,对岩土描述除按规范外,可采用标准化、定量化的方法(孟塞尔色标、砂土粒样、点荷载仪、袖珍贯入仪),应计算岩心采取率和岩石质量RQD值;③钻探成果要有钻孔柱状图、岩心编录及野外现场试验记录。

(3)物探

物探工作除作为钻探工程的补充和验证外,在施工条件差、难以布置或不必布置钻探工程的泥石流形成区,可布置1~2条物探剖面,对松散堆积层的岩性、厚度、分层、基岩面深度及起伏进行推断。物探的比例尺应大于地质测绘的比例尺,一般采用1∶25000,1∶10000,1∶50000,1∶2000或1∶100。井中测定可采用更大的比例尺。适宜使用的方法:浅层地震、电阻率法、地质雷达及声波探测。

物探勘测的范围:①在泥石流形成区,其测线一般不超过测区单面坡的坡长,深度在20~30m范围之内;②在泥石流堆积区,测线应能控制住泥石流的分布,深度上也能控制堆积的厚度;③在工程勘测中,物探测线顺勘探线布置,其范围应能达到其所需物探数据;④在孔中垂直测定范围能控制两孔之间和孔深范围。成果报告应按各种物探方法的要求进行编制,最终统一到一种解译。

(4)坑槽探

结合钻探和物探工程,在重点地段布置一定数量的探坑或探槽,揭露泥石流在形成区、流通区、堆积区不同部位的物质沉积规律和粒度级配变化,了解松散层岩性、结构、厚度和基岩岩性、结构、风化程度及节理裂隙发育状况;现场采集具有代表性的原状岩土样。

探槽的规格:长度以需要为准,深度不超过3m,底宽不小于0.6m,其两壁的坡度按土质和探槽的深浅合理放坡:①深1m的浅槽中,两壁坡度为90°;②深1~3m的槽中,密实土层为70°~80°,松散土层为60°~70°,在潮湿、松土层中不应大于55°。

掘进中的技术要求:①人工掘进,禁止使用掘空底部、使之自然塌落的方法;②禁止采用爆破法;③槽壁应保持平整,松石及时清除,严禁在悬石下作业,槽口两边0.5m以内不得有堆放的土石和工具;④槽内有两人以上工作时,要保持3m以上的安全距离;⑤在松散易坍塌的地层中掘进,两壁应及时支护;⑥凡影响人畜安全的探槽,在取得地质成果后,必须及时回填。

探坑、探井的技术要求:①在泥石流的形成区、流通区及堆积区需要进行现场试验的探坑(试坑),其开口的规格,圆形直径一般为Φ500mm,方形为50cm×50cm,深度要求在剥去表层之后不小于0.5m;②泥石流勘查中,探井的规格尺寸:探井深一般不超过10m,开口为圆形的直径为0.8~1.0m,深5m~10m,断面尺寸长×宽为1.2m×0.8m或1.2m×1.0m,考虑到泥石流物质组成颗粒大小差异大,其开口可适当放大,也可采用梯级开挖;③探井掘进技术参数参看《地质勘查坑探规程》。

探槽、探井地质成果:①在开挖掘进时分别对不同单元体岩、土层的岩性、结构、颗粒级配等进行描述、编录,图文应尽量规格化;②探槽要有槽底、两壁的展示图,探井要有展示图,能直观地反映岩、土体的结构及展布,比例尺:1∶25,1∶50或1∶100;③为防治工程提供设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5)试验

对坝高超过10m以上实体拦挡工程宜进行抽水或注水试验,获取相关水文地质参数;在孔(坑)内采取岩样、土样和水样,进行分析测试,获取岩土体的物理力学性质参数;水样一般只做简分析,拟建的防治工程应增加侵蚀性CO2测定内容。

采集的岩石要能满足表5-11制样的要求,测试数据能够反映岩石的实际性状。

表5-11 室内测试岩样规格表

土样的样品数量及测试要求:①泥石流勘查中,泥石流堆积物的颗粒分级及容重是重要参数,根据泥石流堆积物常含有大颗粒的特点,现场测试采样一般要求500kg左右;②在坝址土体中,每层稳定土层中试样组数一般不少于6组,扰动土样的数量可适当减少;③原状土样的大小,钻孔取样尺寸为直径10cm,高20cm,在坑槽中采样,每组样品尺寸为15cm×15cm×15cm;④泥石流堆积物的颗粒分析,应将≥2cm以上的颗粒在野外筛分,<2cm颗粒送实验室进行颗分。详见表512。

表5-12 室内测试土样规格

水试样的室内要求:泥石流灾害勘查中,对水样一般只要求作常规项目的分析:在防治工程中,由于大部分工程的基础置于地下水位之下,要求增加CO2的测定。一般简分析样品数量500~1000mL;全分析样品数量200~300mL;侵蚀性CO2样品数量250~300mL,加2~3g大理石粉。

5.对各类防治工程提供以下主要设计参数

1)各类拦挡坝:对各类拦挡坝提供主要设计参数是覆盖层和基岩的重度、预载力布置值、抗剪强度,基面摩擦系数,泥石流性质与类型、发生频次,泥石流体的重度和物质组成,泥石流体的速度、流量和设计暴雨洪水频率,泥石流回淤坡度和固体物质颗粒成分,沟床清水冲刷线。

2)其他工程:桩林着重于桩锚固段基岩的深度、风化程度、力学性质,排导槽、渡槽着重于泥石流运动的最小坡度、冲击力、弯道超高和冲高;导流堤、护岸堤和墩着重于基岩的埋藏深度和性质、泥石流冲击力和弯道超高、墙背摩擦角;停淤场着重于淤积总量、淤积总高度和分期淤积高度。

6.施工条件调查

结合可能采取的泥石流防治工程技术,调绘施工场地、工地临时建筑和施工道路的地形地貌,并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测图范围和精度视现场情况而定。

了解泥石流防治工程周围所需天然建筑材料的分布状况,对沙石料质量和储量进行评价。如天然骨料缺少或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须对就近料场的人工料源进行初查。

了解泥石流防治工程周围的水源状况并采样分析,对防治工程生活用水的水质水量进行评价,提出供水方案建议。

7.监测

泥石流监测内容,分为泥石流形成条件(固体物质来源、气象水文条件等)监测、运动特征(流动动态要素、动力要素、输移冲淤等)监测和流体特征(物质组成及其物理化学性质等)监测。

1)勘查阶段:只要求进行简便的常规监测。

2)降雨观测:必要时,根据流域大小,在流域内设置1~3个控制性自记式雨量观测点,定时巡视观测。观测点的设置要避免风力影响和高大树木的遮掩。

3)泥位、流速观测:有条件时,可进行泥位和流速观测。

·泥位观测,观测站应尽可能设在两岸稳定、顺直的泥石流流通河床段。观测断面可设置2个或2个以上。用简便的断面索法观测泥位的涨落过程,精度要求到0.1m。条件许可时,泥位也可采用有线或无线传感器及探头遥测(如超声水位计、泥位检知网、泥位检知线等)。

·泥石流流速观测必须和泥位观测同时进行,数值记录要和泥位相对应。一般采用水面浮标测速法。

4)预警预报:出现泥石流临灾征兆时,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预警预报。泥石流警报,首先要确定预警预报参数临界值,如泥位观测报警的泥位临界值、地声报警的地声临界值、暴雨报警的雨强临界值。

·断面泥位观测法:当监测断面泥位达到警戒值时,立即发出预警信号;当监测断面泥位达到避难泥位时,则发出警报信号。

·传感法:将泥石流传感器、地震传感器、地声传感器、超声泥位计、泥位高度检知线等安装在沟谷适当地点(超声探头必须安装在流域中、下游的主河床内),这样可以保证泥石流流量处在一个较稳定的范围内,减少泥石流规模报警的误差。当泥石流发生时,传感器接受信息,进行预警或报警。

5)监测资料整理分析:除对泥石流监测原始记录进行整理编目外,还应将监测数据进行重新编号,形成泥石流监测的正式项目。如条件具备,应建立成果数据库,把全部编目资料存入计算机,以供有关人员查阅。

Ⅸ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物探安全距是多少

没有具体规来定,煤矿安全规程里只提到自应采用物探和钻探等手段进行勘探,并没有明确安全距。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 第十条“井巷揭煤前,应采用物探和钻探等手段综合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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