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处罚
看不见让她抬起脚的雪白沉寂。
在过往的生命和
在我的趾甲上颤抖。然后,突然
在风中摇曳挂满了它的小铃铛它的长线圈,
时间在这里停顿了。
他在旧在路中哈哈
❷ 山东省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山东省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2007年3月7日颁布实施)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
第四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于依法应当并处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处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依照本标准实施罚款外,应当依法予以并处。
第五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罚款处罚时,应当根据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及本标准,在法定的职权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做到公正、文明、严格、高效。
第六条 行为人有下列行为的,交通警察应当指出违法行为并给予口头警告,然后放行:
(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经警告后立即驶离的;
(二)外地车辆因对路况不熟悉,驶入禁行区,能够听从劝阻的;
(三)搭载危重、急症病人到医院就诊的车辆,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
(四)执行抢险救灾、紧急救护或其它紧急任务的车辆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
(五)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对行车安全影响不大的;
(六)非机动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道路右侧行驶,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七)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八)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或者没有人行道不靠路边行走的;
(九)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正向骑坐,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十)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十一)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未影响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
第七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
(一)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二)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通行的;
(三)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
(四)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
(五)不按规定通过机动车道的。
第八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进入高速公路的;
(二)有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
第九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
(一)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二)乘坐摩托车时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三)乘车人不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第十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二)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三)机动车行驶中,干扰驾驶、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或者跳车的。
第十一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停放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二)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在横过机动车道时,有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时,不按规定从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的;
(三)在设区的市的市区道路不按规定载物(人)的。
第十二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
(一)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通行的;
(二)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三)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
(四)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五)驾驭畜力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三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进入高速公路的;
(二)醉酒驾驶的;
(三)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的;
(三)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四)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
(五)不避让盲人或者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横过道路行人的;
(六)驾驶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或者不戴安全头盔的;
(七)行经渡口、铁路道口不按规定通过的;
(八)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九)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十)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十一)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十二)向道路上抛洒物品的。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或者一百元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系安全带上普通公路行驶的,处五十元罚款;未按照规定系安全带上高速公路行驶的,处一百元罚款;
(二)在普通公路行驶时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处五十元罚款;在高速公路行驶时拨打接听移动电话、收看编发移动电话信息或者观看影视录像的,处一百元罚款。
第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三)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通行道路的;
(四)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通行的;
(五)机动车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六)违反规定牵引挂车或者故障机动车的;
(七)不按规定超车、会车、掉头、倒车、转弯的;
(八)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九)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堵塞时,不按规定通行的;
(十)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按规定通行的;
(十一)机动车载物行驶时载运货物散落、飞扬、流漏的;
(十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十三)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不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难以辨识的;
(十四)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十五)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驾驶机动车的。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未悬挂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二)驾驶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过检验期限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三)未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车辆的;
(四)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五)逆向行驶的;
(六)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或者遇有交通警察指挥时不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的;
(七)不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八)运载危险物品未悬挂警示标志而且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车道、速度行驶的;
(九)运载不可解体超限物品,影响交通安全,未悬挂明显标志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车道、速度行驶的;
(十)在道路上机动车发生故障、事故后,不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按规定使用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十二)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十三)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
(十四)在机动车记分达到十二分或者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十五)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驾驶车辆的;
(十六)拖拉机载人的。
第十八条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驾驶人不按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或者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技能不使用教练车,或者使用教练车但教练员不随车指导,或者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教练车的,对教练员处二百元罚款。
❸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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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平台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是负责加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紧迫性、重要性问题涉及的政府法制工作的组织机构。承担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相关研究工作;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相关法律咨询服务工作。
❺ 山东省不按导向车道行驶怎么处罚
山东省不按导向车道行驶记3分,处100元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中规定:
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第六项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规定:
第四十六条 在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载货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的机动车道通行。
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摩托车应当在辅路通行。
专门用于场地竞赛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七十一条 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5)山东省行政处罚扩展阅读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
第四十条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人只有一种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并处两个以上处罚种类且涉及两个处罚主体的,应当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❻ 2020山东三支一扶公基备考法律知识:谈行政法之行政处罚
(一)概念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有:(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警告
警告是一种轻微的行政处罚。警告也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是有书面的警告处罚决定书,
2.罚款
罚款即是罚钱,做题时中经常以罚金来混淆,罚金是属于刑罚中的附加刑。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指的是因被处罚人从事违法行为而获得的财产性利益,没收非法财物指的是被处罚人直接作用于违法行为,且属于本人所有的财物。没收财产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非常相似但是不属于行政处罚,也是属于刑罚中的附加刑。
4.责令停产停业
行政机关要求从事违反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停止生产经营的一种处罚。
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指的是暂时或者永久性的禁止老百姓从事一些行为
6.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指的是对其人身自由进行一定时间的限制。行政拘留不等于拘役,拘役属于刑罚中的主刑。
7.其他
行政处罚的种类除了上种法定分类,还有行政处罚学理分类,主要有:自由罚:如行政拘留;行为罚,如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财产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声誉罚(也称申诫罚,不会对行为人产生实质影响,只是对行为人的名声,声誉造成损害),如警告;其他处罚,如限期出境、驱逐出境(针对外国人的处罚)。
❼ 根据《山东省烟草专卖处罚工作程序》规定,哪些情形可以适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一、1、听证范围:1w元以上罚款;非法所得3000元以上或违法数额3w元以上;责令停产内、停业,责容令关闭;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
2、七日内需采取的措施:及时采取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机构鉴定并告知当事人所需时间;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作出移送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告知当事人。
3、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况:已满14岁未满18岁;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二、1、职权: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2、移送材料:案件移送函;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3、本案构成犯罪,司法机关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❽ 山东省有关于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的法律法规吗
现在国家法律规定可以公开判决书,所以很多网站都有相关判决书信息,汇法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法院网这些都能查询,不过涉及个人隐私信息部分还是要给予保护的,案件本身是可以公开的。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网,一般的法院生效判决书都能查到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院的生效判决书,都应当在互联网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