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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岛执法

发布时间: 2021-02-05 20:07:11

Ⅰ 海岛保护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海岛保护规划
第三章海岛的保护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有居民海岛生态系统的保护
第三节无居民海岛的保护
第四节特殊用途海岛的保护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自然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海岛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海岛,是指四面环海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包括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
本法所称海岛保护,是指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保护和特殊用途海岛保护。
第三条国家对海岛实行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岛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海岛的保护和管理,防止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遭受破坏。
第四条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第五条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保护工作。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保护工作。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海岛的名称,由国家地名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和发布。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需要设置海岛名称标志的海岛设置海岛名称标志。
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海岛名称标志。
第七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岛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海岛保护意识,并对在海岛保护以及有关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海岛保护法律的义务,并有权向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海岛保护法律、破坏海岛生态的行为。 第八条国家实行海岛保护规划制度。海岛保护规划是从事海岛保护、利用活动的依据。
制定海岛保护规划应当遵循有利于保护和改善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促进海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海岛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征求有关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九条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军事机关,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组织编制全国海岛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应当按照海岛的区位、自然资源、环境等自然属性及保护、利用状况,确定海岛分类保护的原则和可利用的无居民海岛,以及需要重点修复的海岛等。
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应当与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沿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军事机关,依据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省域海岛保护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
沿海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海岛保护专项规划。
省域海岛保护规划和直辖市海岛保护专项规划,应当规定海岛分类保护的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要求本行政区域内的沿海城市、县、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海岛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可以要求沿海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海岛保护规划。
沿海城市、镇海岛保护专项规划和县域海岛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和省域海岛保护规划。
编制沿海城市、镇海岛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的意见。
县域海岛保护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和利用规划。
第十三条修改海岛保护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完善海岛统计调查制度。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海岛综合统计调查计划,依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发布海岛统计调查公报。
第十五条国家建立海岛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海岛自然资源的调查评估,对海岛的保护与利用等状况实施监视、监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海岛的自然资源、自然景观以及历史、人文遗迹。
禁止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禁止采挖、破坏珊瑚和珊瑚礁。禁止砍伐海岛周边海域的红树林。
第十七条国家保护海岛植被,促进海岛淡水资源的涵养;支持有居民海岛淡水储存、海水淡化和岛外淡水引入工程设施的建设。
第十八条国家支持利用海岛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在海岛从事科学研究活动不得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
第十九条国家开展海岛物种登记,依法保护和管理海岛生物物种。
第二十条国家支持在海岛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生态建设等实验基地。
第二十一条国家安排海岛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海岛的保护、生态修复和科学研究活动。
第二十二条国家保护设置在海岛的军事设施,禁止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
国家保护依法设置在海岛的助航导航、测量、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益设施,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妨碍其正常使用。
第二节有居民海岛生态系统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遵守有关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水资源和森林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
第二十四条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对海岛土地资源、水资源及能源状况进行调查评估,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海岛的开发、建设不得超出海岛的环境容量。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岛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优先采用风能、海洋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和雨水集蓄、海水淡化、污水再生利用等技术。
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应当划定禁止开发、限制开发区域,并采取措施保护海岛生物栖息地,防止海岛植被退化和生物多样性降低。
第二十五条在有居民海岛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生态保护设施优先建设或者与工程项目同步建设的原则。
进行工程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无力修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并可以指定有关部门组织修复,修复费用由造成生态破坏的单位、个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严格限制在有居民海岛沙滩建造建筑物或者设施;确需建造的,应当依照有关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未经依法批准在有居民海岛沙滩建造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的,应当依法拆除。
严格限制在有居民海岛沙滩采挖海砂;确需采挖的,应当依照有关海域使用管理、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严格限制填海、围海等改变有居民海岛海岸线的行为,严格限制填海连岛工程建设;确需填海、围海改变海岛海岸线,或者填海连岛的,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项目论证报告、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申请文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报经批准。
本法施行前在有居民海岛建设的填海连岛工程,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的,由海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修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节无居民海岛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应当维持现状;禁止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以及进行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严格限制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因教学、科学研究确需采集的,应当报经海岛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从事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避免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
开发利用前款规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论证报告、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等申请文件,由海洋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涉及利用特殊用途海岛,或者确需填海连岛以及其他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由国务院审批。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经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应当依法缴纳使用金。但是,因国防、公务、教学、防灾减灾、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测绘、气象观测等公益事业使用无居民海岛的除外。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经批准在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建造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限制建筑物、设施的建设总量、高度以及与海岸线的距离,使其与周围植被和景观相协调。
第三十三条无居民海岛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和排放。
无居民海岛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禁止在无居民海岛弃置或者向其周边海域倾倒。
第三十四条临时性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不得在所利用的海岛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
第三十五条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不得建造居民定居场所,不得从事生产性养殖活动;已经存在生产性养殖活动的,应当在编制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中确定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特殊用途海岛的保护
第三十六条国家对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国防用途海岛、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的海岛等具有特殊用途或者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岛,实行特别保护。
第三十七条领海基点所在的海岛,应当由海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备案。领海基点及其保护范围周边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禁止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的活动。确需进行以保护领海基点为目的的工程建设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领海基点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实施监视、监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岛领海基点的义务。发现领海基点以及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的地形、地貌受到破坏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海洋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禁止破坏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的自然地形、地貌和有居民海岛国防用途区域及其周边的地形、地貌。
禁止将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用于与国防无关的目的。国防用途终止时,经军事机关批准后,应当将海岛及其有关生态保护的资料等一并移交该海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海岛自然资源、自然景观以及历史、人文遗迹保护的需要,对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依法批准设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或者海洋特别保护区。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有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合理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监机构依法对海岛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就海岛利用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海岛利用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所利用的海岛实施现场检查。
检查人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等;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工作。
第四十三条检查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文明服务,并依法接受监督。在依法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四十四条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对海岛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填海、围海改变海岛海岸线,或者进行填海连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采挖、破坏珊瑚、珊瑚礁,或者砍伐海岛周边海域红树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无居民海岛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或者采集生物、非生物样本的,由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无居民海岛进行生产、建设活动或者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严重改变无居民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在海岛及其周边海域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活动,在临时性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或者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建造居民定居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领海基点标志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二条破坏、危害设置在海岛的军事设施,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设置在海岛的助航导航、测量、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益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无权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而批准,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或者违反海岛保护规划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海洋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者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低潮高地的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比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是指由维持海岛存在的岛体、海岸线、沙滩、植被、淡水和周边海域等生物群落和非生物环境组成的有机复合体。
(二)无居民海岛,是指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
(三)低潮高地,是指在低潮时四面环海水并高于水面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
(四)填海连岛,是指通过填海造地等方式将海岛与陆地或者海岛与海岛连接起来的行为。
(五)临时性利用无居民海岛,是指因公务、教学、科学调查、救灾、避险等需要而短期登临、停靠无居民海岛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本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Ⅱ 海洋督察组如何批评广东围填海执法监管不力

7月

3日从自然资源部了解到,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海洋督察组7月2日向广东省政府反馈了例行督察和围填海专项督察情况。督察组指出,广东省海洋工作围填海项目审批不规范、监管不到位,围填海执法监管不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突出。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海洋督察方案》,2017年11月至12月,国家海洋督察组对广东省开展了围填海专项督察和例行督察。

广东大力发展海洋经济,海洋生产总值连续22年居全国首位。下大力气解决历史遗留用海问题,目前已立案查处历史违法围填海项目149宗,处罚金额逾108亿元。

督察指出,广东省海洋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随着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和高速发展,沿海经济社会发展与海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之间的矛盾依然突出,海洋生态环境现状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以及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仍有差距。

一是围填海项目审批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省有关部门明知违法案件正在查处,仍然为茂名博贺新港区防波堤等3个项目办理海域使用手续。潮州市、汕头市在批准项目用海过程中论证、把关不严,导致本应由省政府审批的非透水构筑物由市政府审批。

与此同时,存在化整为零、分散审批现象;政府主导违法填海问题突出;广州、深圳等市填海成陆后空置严重;不按照海域使用管理规定办理用海审批手续,对海域内用海项目直接办理用地相关手续。

二是围填海执法监管不力。存在以罚代管、填大罚小现象。阳江市2015年9月查处阳江港J7#码头工程违法填海行为,在当事人缴纳罚款后继续违法施工的情况下,对新增4.13公顷违法填海未立案查处,2017年3月仍取得海域使用权证。

四是例行督察发现的其他问题。例如,海岛保护与管理工作存在薄弱环节,《海岛保护法》实施以来,湛江市东耳环沙、汕尾市两峡礁、牛屎礁、揭阳车礁等4个无居民海岛,因粤东LNG等项目造成海岛特性丧失;多个海岛未经批准开发利用。

督察强调,广东省政府应根据《海洋督察方案》要求,结合督察组提出的意见建议,抓紧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在3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自然资源部,并在6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按要求,及时通过中央和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没有利益就没有伤害。

消息来自网易新闻。

Ⅲ 中国海监总队的钓鱼岛执法

一方面,国家海洋局是国务院授权的行使国土资源部管理的监督管理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依法维护海洋权益、组织海洋科技研究的行政机构。中国海监总队受国家海洋局管理、领导,其职能是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中国管辖海域(包括海岸带)实施巡航监视,查处侵犯海洋权益、违法使用海域、损害海洋环境与资源、破坏海上设施、扰乱海上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根据委托或授权进行其他海上执法工作,同时承担着国务院批准的“三定”职责(定编、定岗、定职)。因此,如果中国与周边国家发生领海、岛屿主权争端,中国海监责无旁贷,理应第一时间履行国家赋予的相关职责。
另一方面,此次中国海监编队赴钓鱼岛及附属岛屿附近海域,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等法律依据进行的执法行动。“维护海洋权益,我们责无旁贷,”中国海监总队副总队长肖惠武说。 这是中国政府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的声明》后,中国海监首次在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海域开展的维权巡航执法,行动取得了圆满成功。通过维权巡航执法行动,体现了中国政府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管辖,达到了宣示主权的目的,维护了中国的海洋权益,进一步锤炼了中国海监队伍。

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的内容

第一条
为了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自然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海岛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海岛,是指四面环海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包括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
本法所称海岛保护,是指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保护和特殊用途海岛保护。
第三条
国家对海岛实行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岛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海岛的保护和管理,防止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遭受破坏。
第四条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第五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保护工作。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保护工作。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海岛的名称,由国家地名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和发布。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需要设置海岛名称标志的海岛设置海岛名称标志。
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海岛名称标志。
第七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岛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海岛保护意识,并对在海岛保护以及有关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海岛保护法律的义务,并有权向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海岛保护法律、破坏海岛生态的行为。 第八条
国家实行海岛保护规划制度。海岛保护规划是从事海岛保护、利用活动的依据。
制定海岛保护规划应当遵循有利于保护和改善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促进海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海岛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征求有关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九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军事机关,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组织编制全国海岛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应当按照海岛的区位、自然资源、环境等自然属性及保护、利用状况,确定海岛分类保护的原则和可利用的无居民海岛,以及需要重点修复的海岛等。
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应当与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沿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军事机关,依据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省域海岛保护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
沿海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海岛保护专项规划。
省域海岛保护规划和直辖市海岛保护专项规划,应当规定海岛分类保护的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要求本行政区域内的沿海城市、县、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海岛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可以要求沿海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海岛保护规划。
沿海城市、镇海岛保护专项规划和县域海岛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和省域海岛保护规划。
编制沿海城市、镇海岛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的意见。
县域海岛保护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和利用规划。
第十三条
修改海岛保护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完善海岛统计调查制度。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海岛综合统计调查计划,依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发布海岛统计调查公报。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海岛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海岛自然资源的调查评估,对海岛的保护与利用等状况实施监视、监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海岛的自然资源、自然景观以及历史、人文遗迹。
禁止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禁止采挖、破坏珊瑚和珊瑚礁。禁止砍伐海岛周边海域的红树林。
第十七条
国家保护海岛植被,促进海岛淡水资源的涵养;支持有居民海岛淡水储存、海水淡化和岛外淡水引入工程设施的建设。
第十八条
国家支持利用海岛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在海岛从事科学研究活动不得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
第十九条
国家开展海岛物种登记,依法保护和管理海岛生物物种。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在海岛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生态建设等实验基地。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安排海岛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海岛的保护、生态修复和科学研究活动。
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护设置在海岛的军事设施,禁止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
国家保护依法设置在海岛的助航导航、测量、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益设施,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妨碍其正常使用。
第二节有居民海岛生态系统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遵守有关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水资源和森林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
第二十四条
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对海岛土地资源、水资源及能源状况进行调查评估,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海岛的开发、建设不得超出海岛的环境容量。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岛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优先采用风能、海洋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和雨水集蓄、海水淡化、污水再生利用等技术。
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应当划定禁止开发、限制开发区域,并采取措施保护海岛生物栖息地,防止海岛植被退化和生物多样性降低。
第二十五条
在有居民海岛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生态保护设施优先建设或者与工程项目同步建设的原则。
进行工程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无力修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并可以指定有关部门组织修复,修复费用由造成生态破坏的单位、个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严格限制在有居民海岛沙滩建造建筑物或者设施;确需建造的,应当依照有关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未经依法批准在有居民海岛沙滩建造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的,应当依法拆除。
严格限制在有居民海岛沙滩采挖海砂;确需采挖的,应当依照有关海域使用管理、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严格限制填海、围海等改变有居民海岛海岸线的行为,严格限制填海连岛工程建设;确需填海、围海改变海岛海岸线,或者填海连岛的,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项目论证报告、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申请文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报经批准。
本法施行前在有居民海岛建设的填海连岛工程,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的,由海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修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节无居民海岛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应当维持现状;禁止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以及进行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严格限制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因教学、科学研究确需采集的,应当报经海岛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从事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避免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
开发利用前款规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论证报告、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等申请文件,由海洋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涉及利用特殊用途海岛,或者确需填海连岛以及其他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由国务院审批。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应当依法缴纳使用金。但是,因国防、公务、教学、防灾减灾、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测绘、气象观测等公益事业使用无居民海岛的除外。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在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建造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限制建筑物、设施的建设总量、高度以及与海岸线的距离,使其与周围植被和景观相协调。
第三十三条
无居民海岛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和排放。
无居民海岛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禁止在无居民海岛弃置或者向其周边海域倾倒。
第三十四条
临时性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不得在所利用的海岛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
第三十五条
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不得建造居民定居场所,不得从事生产性养殖活动;已经存在生产性养殖活动的,应当在编制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中确定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特殊用途海岛的保护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国防用途海岛、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的海岛等具有特殊用途或者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岛,实行特别保护。
第三十七条
领海基点所在的海岛,应当由海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备案。领海基点及其保护范围周边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禁止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的活动。确需进行以保护领海基点为目的的工程建设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领海基点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实施监视、监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岛领海基点的义务。发现领海基点以及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的地形、地貌受到破坏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海洋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禁止破坏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的自然地形、地貌和有居民海岛国防用途区域及其周边的地形、地貌。
禁止将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用于与国防无关的目的。国防用途终止时,经军事机关批准后,应当将海岛及其有关生态保护的资料等一并移交该海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海岛自然资源、自然景观以及历史、人文遗迹保护的需要,对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依法批准设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或者海洋特别保护区。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有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合理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监机构依法对海岛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就海岛利用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海岛利用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所利用的海岛实施现场检查。
检查人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等;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工作。
第四十三条
检查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文明服务,并依法接受监督。在依法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四十四条
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对海岛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填海、围海改变海岛海岸线,或者进行填海连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挖、破坏珊瑚、珊瑚礁,或者砍伐海岛周边海域红树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无居民海岛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或者采集生物、非生物样本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无居民海岛进行生产、建设活动或者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严重改变无居民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在海岛及其周边海域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活动,在临时性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或者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建造居民定居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领海基点标志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二条
破坏、危害设置在海岛的军事设施,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设置在海岛的助航导航、测量、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益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无权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而批准,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或者违反海岛保护规划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海洋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者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低潮高地的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比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是指由维持海岛存在的岛体、海岸线、沙滩、植被、淡水和周边海域等生物群落和非生物环境组成的有机复合体。
(二)无居民海岛,是指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
(三)低潮高地,是指在低潮时四面环海水并高于水面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
(四)填海连岛,是指通过填海造地等方式将海岛与陆地或者海岛与海岛连接起来的行为。
(五)临时性利用无居民海岛,是指因公务、教学、科学调查、救灾、避险等需要而短期登临、停靠无居民海岛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本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Ⅳ 中国内海岛屿管辖权归是那个部门

公安边防部队全称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边防部队,是沿边沿海地区的武装执法力量。版
公安边防部队是国家权部署在沿边沿海地区和口岸的一支重要武装执法力量,隶属公安部,实行公安现役体制,编制10万余人。
公安边防部队既是承担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职能的现役部队,又是实行武装警察体制和享受解放军待遇的公安执法力量;主要部署在沿边沿海地区、出入境口岸和领海的,编制10万余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领导边防部队各项建设,负责编制、经费、装备、人事等工作,公安部内设现役工作办公室承办公安现役工作,公安部行使大军区级的任免、奖励等权力。
主要职能:
一是沿边沿海地区边防管理;二是边境沿海地区、海上治安管理及渔船民管理;三是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的边防检查和监护;四是毗邻香港、澳门边境一线的巡逻警戒,北部湾海上边界巡逻监管;五是涉外边防合作;六是防范、打击沿边沿海地区各种违法犯罪,管辖在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在边境管理区和沿海地区发生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偷越国(边)境案和破坏界碑、界桩案,以及在边境管理区和沿海地区查获的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和走私制毒物品等案件。

Ⅵ 无居民海岛的管理方式

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主任吕彩霞2011年月12日说,为使中国无居民海岛得到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将造成不利影响降低到最小,目前国家对开发无居民海岛建立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要求单位和个人提出用岛申请后,必须按照政府编制的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对拟开发的海岛编制详细的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在经专家进行充分论证认可后,并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中国已经将公布“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名录”作为一项制度纳入常规工作,沿海各省将依据海岛保护规划和海岛开发建设的实际需要,陆续公布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名录,积极发挥政府在无居民海岛开发建设活动中的引导作用,并加强海岛巡航执法检查,监督开发利用单位和个人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政策和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等开发建设海岛,以实现海岛开发和保护并举,推动海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吕彩霞说,外籍人士和外资企业可以申请上述无居民海岛的开发使用,但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吕彩霞说,原则上无居民海岛不进行房地产住宅开发,由于没有户籍常驻人口,无居民海岛不会因为开发使用而变为有居民海岛的。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发布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实行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出让,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其中,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用岛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意向者的,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实行最低价限制制度。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无居民海岛的等别、用岛类型和方式、离岸距离等因素,适当考虑生态补偿因素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176个可开发海岛具体名单序号 名称 省 市 县 坐标 面积(km2) 主导用途 备注 1 猪岛辽宁省大连市市辖区 39°05′N,121o09′E 0.96 旅游娱乐用岛
2 大笔架山岛辽宁省锦州市凌海市40o48′N,121o04′E 0.12 旅游娱乐用岛
3 小笔架山岛 辽宁省 锦州市 凌海市 40o50′N,121o05′E 0.023 旅游娱乐用岛
4 吊龙蛋岛 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39o59′N,119o54′E 0.0023 旅游娱乐用岛
5 蛤蜊岛 辽宁省 大连市庄河市39o38′N,123o01′E 1 旅游娱乐用岛
6 青鱼坨子岛 辽宁省 大连市 庄河市 39o32′N,123o02′E 0.04 旅游娱乐用岛
7好坨子岛辽宁省 大连市瓦房店市39o41′N,121o29′E 0.13 旅游娱乐用岛
8鹿岛辽宁省 大连市 凌海市 39o11′N,121o34′E 1.2 旅游娱乐用岛
9 财神岛(葫芦岛) 辽宁省 大连市长海县39o12′N,123o18′E 0.44 旅游娱乐用岛、渔业用岛 10 鹁鸽坨子岛 辽宁省 大连市 瓦房店市 39o23′N,121o19′E 0.005 旅游娱乐用岛、渔业用岛 11 线麻坨子岛 辽宁省 大连市 瓦房店市 39o20′N,121o31′E 0.0617 渔业用岛
12 担子岛山东省烟台市 市辖区 37o34′N,121o28′E 0.081 旅游娱乐用岛、科研用岛
13 褚岛 山东省 威海市 市辖区 37o34′N,122o04′E 0.17 旅游娱乐用岛
14 宫家岛 山东省 威海市 乳山市 36o48′N,121o42′E 0.7 旅游娱乐用岛
15 牛岛 山东省 青岛市 市辖区 35o55′N,120o10′E 0.1 旅游娱乐用岛
16 大岛(三平岛) 山东省 青岛市 即墨市 36o29′N,120o59′E 0.1535 旅游娱乐用岛、科研用岛 17 秦山岛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34o52′N,119o16′E 0.142 旅游娱乐用岛
18竹岛江苏省 连云港市连云区34o46′N,119o20′E 0.1362 旅游娱乐用岛
19马岛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29°29′N,121°32′E 0.0571 公共服务用岛 海岛志上原名马屿 20 大羊屿 浙江省 宁波市象山县29°24′N,121°58′E 0.2528 旅游娱乐用岛 21 牛栏基岛 浙江省 宁波市 象山县 29°13′N,121°59′E 0.8304 旅游娱乐用岛
22 内长屿 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27°36′N,121°12′E 0.0314 渔业用岛
23 外长屿 浙江省 温州市 瑞安市 27°36′N,121°12′E 0.0211 渔业用岛
24 小门南礁 浙江省 温州市 瑞安市 27°36′N,121°12′E 0.0044 渔业用岛 海岛志上为2902号无名岛 25 外长南屿 浙江省 温州市 瑞安市 27°36′N,121°14′E 0.0165 渔业用岛 海岛志上为2906号无名岛 26大竹峙岛 浙江省 温州市洞头县27°49′N,121°13′E 0.4532 旅游娱乐用岛 海岛志上原名大竹屿 27 小瞿岛 浙江省 温州市 洞头县 27°48′N,121°05′E 0.1532 旅游娱乐用岛
28 前屿山屿 浙江省 温州市苍南县27°26′N,120°39′E 0.0266 旅游娱乐用岛 海岛志上原名前屿山 29 担峙岛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29°59′N,122°10′E 0.1672 旅游娱乐用岛 海岛志上原名西担峙 30 团鸡山岛 浙江省 舟山市 定海区 29°58′N,122°05′E 0.2299 公共服务用岛 海岛志上原名团鸡山 31 盐仓枕头屿 浙江省 舟山市 定海区 29°59′N,122°02′E 0.0419 旅游娱乐用岛 海岛志上原名枕头山32茶山岛 浙江省 舟山市 定海区 29°58′N,122°11′E 0.1208 旅游娱乐用岛 海岛志上原名蛇山 33 癞头园山屿 浙江省 舟山市普陀区29°56′N,122°14′E 0.0036 工业用岛 海岛志上原名癞头圆山 34 小癞头礁 浙江省 舟山市 普陀区 29°43′N,122°01′E <0.0005 交通运输用岛
35 大瓦窑门屿 浙江省 舟山市岱山县30°12′N,122°10′E 0.0119 交通运输用岛 海岛志上原名瓦窑门山 36 明礁 浙江省 舟山市 岱山县 30°12′N,122°10′E <0.0005 交通运输用岛
37 外马廊山岛 浙江省 舟山市嵊泗县30°40′N,122°28′E 0.1755 旅游娱乐用岛 海岛志上原名外马廊山 38 里马廊山屿 浙江省 舟山市 嵊泗县 30°40′N,122°28′E 0.0249 旅游娱乐用岛 海岛志上原名里马廊山 39 西猪腰岛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28°28′N,121°51′E 0.0597 工业用岛 海岛志上原名猪腰屿 40 东猪腰岛 浙江省 台州市 椒江区 28°28′N,121°52′E 0.0559 工业用岛 海岛志上为2255号无名岛 41 缸爿岛 浙江省 台州市 椒江区 28°28′N,121°52′E 0.0126 工业用岛 海岛志上原名缸片岛 42 西笼岛 浙江省 台州市路桥区28°33′N,121°39′E 0.1865 工业用岛 海岛志上原名西廊岛 43 鹁鸪嘴屿 浙江省 台州市 路桥区 28°33′N,121°38′E 0.0212 工业用岛 海岛志上原名裴古嘴岛 44 双鼓一礁 浙江省 台州市临海市28°40′N,121°47′E 0.002 工业用岛 海岛志上原名双鼓礁-1 45 双鼓二礁 浙江省 台州市 临海市 28°40′N,121°47′E 0.0012 工业用岛 海岛志上原名双鼓礁-2 46 小龟屿 浙江省 台州市温岭市28°24′N,121°43′E 0.0042 仓储用岛
47 二蒜岛 浙江省 台州市 温岭市 28°13′N,121°39′E 0.24 旅游娱乐用岛
48 黄门岛 浙江省 台州市玉环县28°03′N,121°15′E 0.6357 渔业用岛 海岛志上原名黄门山岛 49 南排岛 浙江省 台州市 玉环县 28°03′N,121°17′E 0.5439 旅游娱乐用岛 海岛志上原名南排山 50 宫屿 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27°13′N,120°19′E 0.006376 工业用岛
51 赤土屿 福建省 宁德市 福鼎市 27°13′N,120°19′E 0.00248 工业用岛
52 小岁屿 福建省 宁德市 市辖区 26°44′N,119°38′E 0.0812 交通运输用岛
53 樟屿 福建省 宁德市福安市26°44′N,119°38′E 0.4365 交通运输用岛
54 乌山岛 福建省 宁德市 福安市 26°54′N,119°38′E 0.7808 旅游娱乐用岛 55 竹岐山福建省 宁德市 市辖区 26°39′N,119°37′E 0.012 城乡建设用岛
56 青屿尾岛 福建省 宁德市霞浦县26°42′N,119°50′E 0.006958 工业用岛
57 牛姆屿 福建省 宁德市 霞浦县 26°43′N,120°01′E 0.008486 工业用岛
58 铁屿仔 福建省 宁德市 霞浦县 26°42′N,119°49′E 0.000958 工业用岛
59 月爿屿 福建省 宁德市 霞浦县 26°39′N,119°52′E 0.0126 工业用岛
60 元宝屿 福建省 宁德市 霞浦县 26°39′N,119°52′E 0.0478 工业用岛
61 纱帽屿 福建省 宁德市 市辖区 26°36′N,119°44′E 0.004223 交通运输用岛
62 洋屿 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26o22′N,119o58′E 0.2251 旅游娱乐用岛
63 目屿岛 福建省 福州市 连江县 26o14′N,119o43′E 0.1884 旅游娱乐用岛
64 黄官岛 福建省 福州市福清市25o37′N,119o32′E 0.05077 旅游娱乐用岛
65 西洛岛 福建省 福州市长乐市25o45′N,119o39′E 0.0621 交通运输用岛
66 长屿 福建省 福州市 连江县 26o23′N,119o46′E 0.0137 交通运输用岛
67 小长屿(1) 福建省 福州市 连江县 26o23′N,119o46′E 0.002084 交通运输用岛 68 小长屿(2) 福建省 福州市 连江县 26o23′N,119o46′E 0.004423 交通运输用岛 69 园屿 福建省 福州市 连江县 26o23′N,119o46′E 0.014116 交通运输用岛
70 蛤沙青屿 福建省 福州市 连江县 26o17′N,119o44′E 0.00936 旅游娱乐用岛
71 洋屿 福建省 福州市罗源县26o32′N,119o47′E 0.0115 工业用岛
72 倪礁 福建省 福州市 罗源县 26°26′N,119°48′E 0.002776 城乡建设用岛
73 南青屿 福建省 福州市 福清市 25o28′N,119o38′E 0.09176 交通运输用岛
74 北限岛 福建省 福州市平潭县25o40′N,119o37′E 0.042 交通运输用岛
75 姜山岛 福建省 福州市 平潭县 25o26′N,119o48′E 0.3963 旅游娱乐用岛
76大屿岛福建省 福州市 平潭县 25o27′N,119o40′E 0.2494 旅游娱乐用岛
77 大嵩岛福建省 福州市 平潭县 25o39′N,119°48′E 0.2816 旅游娱乐用岛 又名“大墩岛” 78 东甲岛 福建省 福州市 平潭县 25°17′N,119°45′E 0.7285 旅游娱乐用岛
79 石岛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25°11′N,119°01′E 0.0482 交通运输用岛
80黄干岛 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25°02′N,119°01′E 0.5449 交通运输用岛
81 蟹屿 福建省 泉州市 惠安县 25°12′N,118°58′E 0.0409 交通运输用岛
82 洋屿 福建省 泉州市 惠安县 25°11′N,118°58′E 0.0593 工业用岛
83 奎屿福建省 泉州市南安市24°35′N,118°25′E 0.006042 旅游娱乐用岛
84 大山屿 福建省 泉州市晋江市24°47′N,118°45′E 0.007957 旅游娱乐用岛
85 大佰屿 福建省 泉州市 南安市 24°34′N,118°27′E 0.0599 旅游娱乐用岛 又名“大百屿” 86 小佰屿 福建省 泉州市 南安市 24°34′N,118°26′E 0.0351 旅游娱乐用岛 又名“小百屿” 87 大坠岛 福建省 泉州市 惠安县 24°49′N,118°46′E 0.4898 旅游娱乐用岛
88 火烧屿 福建省厦门市市辖区 24°30′N,118°04′E 0.2457413 旅游娱乐用岛
89 大兔屿 福建省 厦门市 市辖区 24°29′N,118°03′E 0.063226 旅游娱乐用岛
90 小兔屿 福建省 厦门市 市辖区 24°29′N,118°03′E 0.004645 旅游娱乐用岛
91 宝珠屿 福建省 厦门市 市辖区 24°32′N,118°04′E 0.00271 旅游娱乐用岛
92 大离埔屿 福建省 厦门市 市辖区 24°33′N,118°09′E 0.02183 旅游娱乐用岛 又名“大离浦屿” 93林进屿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24°11′N,118°01′E 0.0813 旅游娱乐用岛 94 南屿 福建省 漳州市东山县23°43′N,117°31′E 0.034 旅游娱乐用岛
95 浯垵岛 福建省 漳州市龙海市24°19′N,118°07′E 0.1381 旅游娱乐用岛 又名“浯安岛” 96 破灶屿 福建省 漳州市 龙海市 24°22′N,118°05′E 0.0609 旅游娱乐用岛
97 小破灶屿 福建省 漳州市 龙海市 24°22′N,118°05′E 0.0108 旅游娱乐用岛
98东门屿福建省 漳州市 东山县 23°43′N,117°33′E 0.6367 旅游娱乐用岛 又名“塔屿” 99 退屿 福建省 宁德市 福安市 26°48′N,119°42′E 0.0125 交通运输用岛
100 开礁 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23°34′N,117°08′E 0.00045 交通与工业用岛
101 龙屿 广东省 潮州市 饶平县 23°34′N,117°08′E 0.0523 交通与工业用岛
102 小屿 广东省 潮州市 饶平县 23°33′N,117°06 ′E 0.0056 交通与工业用岛
103 大礁屿 广东省 潮州市 饶平县 23°33′N,117°05′E 0.0089 交通与工业用岛
104 R3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23°25′N,116°52′E、 0.0007 旅游娱乐用岛
105 凤屿 广东省 汕头市南澳县23°28′N,116° 55′E 0.316 旅游娱乐用岛
106 官屿 广东省 汕头市 南澳县 23°23′N,117° 06′E 0.117 旅游娱乐用岛
107 猎屿 广东省 汕头市 南澳县 23°29′N,117° 06′E 0.373 旅游娱乐用岛
108 龟屿 广东省 汕头市 市辖区 23°20′N,116° 38′E 0.007 交通与工业用岛
109龟山岛广东省 汕头市 市辖区 23°16′N,116° 44′E
0.028 旅游娱乐用岛 110 龙舌礁(一) 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22°58′N,116° 31′E 0.004 交通与工业用岛 111 龙舌礁(二) 广东省 揭阳市 惠来县 22°58′N,116° 31 ′E 0.003 交通与工业用岛 112 外梗 广东省 揭阳市 惠来县 22°57′N,116° 30′E 0.0014 交通与工业用岛 113 中梗 广东省 揭阳市 惠来县 22°57′N,116° 30′E 0.003 交通与工业用岛 114 下牛母礁 广东省 揭阳市 惠来县 22°59′N,116° 31′E 0.0005 交通与工业用岛 115 大堆尾 广东省 揭阳市 惠来县 22°56′N,116° 23′E 0.0004 交通与工业用岛 116 渔翁礁 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22°45′N,115° 50′E
0.009 交通与工业用岛 117 眠礁 广东省 汕尾市 陆丰市 22°45′N,115° 50′E 0.008 交通与工业用岛 118 大辣甲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22°35′N,114° 39′E 1.8168 旅游娱乐用岛 119 纯洲 广东省 惠州市 惠阳区 22°43′N,114° 35′E
0.6789 交通与工业用岛 120 锅盖洲 广东省 惠州市 惠阳区 22°41′N,114° 39′E 0.0529 交通与工业用岛 121宝塔洲 广东省 惠州市 惠阳区 22°46′N,114° 39′E 0.0661 旅游娱乐用岛 122 虼仔洲 广东省 惠州市 惠阳区 22°40′N,114° 31′E 0.1466 旅游娱乐用岛 123 坪峙仔 广东省 惠州市惠东县22°44′N,114° 44′E
0.0194 旅游娱乐用岛 124 桑洲 广东省 惠州市 惠东县 22°35′N,114° 43′E 0.5682 旅游娱乐用岛 125 洲仔 广东省深圳市市辖区 22°36′N,114° 19′E
0.0075 旅游娱乐用岛 126 大铲岛 广东省 深圳市 市辖区 22°31′N,113° 51′E
0.65 交通与工业用岛 127 小铲岛 广东省 深圳市宝安区22°33′N,113° 50′E 0.1896 交通与工业用岛 128 大蠔沙 广东省 广州市黄浦区23°05′N,113° 28′E 1 旅游娱乐用岛 129 大虎岛 广东省 广州市 番禹区 22°50′N,113° 35 ′E 1.0655 旅游娱乐用岛 130 上横挡 广东省 广州市 番禹区 22°48′N,113° 36′E 0.079 旅游娱乐用岛 131 下横挡 广东省 广州市 番禹区 22°47′N,113° 36′E
0.067 旅游娱乐用岛 132 凫洲 广东省 广州市 番禹区 22°45′N,113° 37′E
0.02 旅游娱乐用岛 133 舢板洲 广东省 广州市 番禹区 22°43′N,113° 40′E
0.0125 公共服务用岛 134 二洲岛 广东省珠海市越秀区22°00′N,114° 11′E
8.0996 旅游娱乐用岛 135 小蜘洲 广东省 珠海市 市辖区 22°06′N,113° 52′E 0.7357 旅游与交通用岛 136 三角岛 广东省 珠海市 市辖区 22°09′N,113° 43′E 0.6533 旅游与交通用岛 137 大九洲 广东省 珠海市 市辖区 22°15′N,113° 37′E 0.182 旅游娱乐用岛 138 杧仔岛 广东省 珠海市 市辖区 21°54′N,113° 07′E 0.0577 交通与工业用岛 139三角山岛广东省 珠海市 市辖区 21°57′N,113° 10′E 0.7562 交通与工业用岛 140 大三洲 广东省 珠海市 市辖区 22°05′N,113° 33′E 0.0109 旅游娱乐用岛 141 小三洲 广东省 珠海市 市辖区 22°05′N,113° 33′E 0.0075 旅游娱乐用岛 142 墨斗洲 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21°36′N,112° 44′E 0.0782 旅游娱乐用岛 143 坪洲 广东省 江门市 台山市 21°36′N,112° 39′E 0.8131 旅游娱乐用岛 144 神灶岛 广东省 江门市 台山市 21°49′N,112° 28′E 0.0025 旅游娱乐用岛 145 独崖岛 广东省 江门市 台山市 22°05′N,113° 01′E
0.0779 旅游娱乐用岛 146 二崖岛 广东省 江门市 台山市 22°03′N,113° 01′E 0.0505 旅游娱乐用岛 147王府洲 广东省 江门市 台山市 21°36′N,112° 35′E 1.8531 旅游娱乐用岛 148 黄麖洲 广东省 江门市 台山市 21°42′N,112° 41′E 1.1062 公共服务用岛 149 葛洲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县21°44′N,112° 13′E
0.2072 公共服务用岛 150 小葛洲 广东省 阳江市 阳东县 21°44′N,112° 14′E 0.0278 公共服务用岛 151 小放鸡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21°24′N,111° 13′E 0.0629 旅游娱乐用岛 152罗斗沙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20°22′N,110° 35′E
2.6675 旅游娱乐用岛 153 白母沙 广东省 湛江市 徐闻县 20°36′N,110° 29′E 2.0125 农林渔业用岛 154 雷打沙 广东省 湛江市 徐闻县 20°39′N,110°29′E 1.66 农林渔业用岛 155 三墩 广东省 湛江市 徐闻县 20°14′N,110°06′E 0.0545 旅游娱乐用岛 156 水头岛 广东省 湛江市 徐闻县 20°39′N,110°22′E 0.0695 农林渔业用岛 157赤豆寮岛广东省 湛江市雷州市20°46′N,109°45′E 0.4122 旅游娱乐用岛 158 娘子墩 广东省 湛江市 雷州市 20°47′N,109°45′E 0.0288 旅游娱乐用岛 159 鲎沙 广东省 湛江市 市辖区 20°54′N,110°32′E 0.329 旅游娱乐用岛 160 独山背岛 广西区 钦州市 市辖区 21°50′N,108°36′E 0.008551 城乡建设用岛 161 小墩 广西区 钦州市 市辖区 21°46′N,108°37′E 0.002713 旅游娱乐用岛、交通运输用岛 162 擦人墩 广西区 钦州市 市辖区 21°45′N,108°33′E 0.023377 旅游娱乐用岛、交通运输用岛 163 樟木环岛 广西区 钦州市 市辖区 21°45′N,108°34′E 0.115386 旅游娱乐用岛、交通运输用岛 164 鬼仔坪岛 广西区 钦州市 市辖区 21°45′N,108°34′E 0.18175 旅游娱乐用岛、交通运输用岛 165 虎墩 广西区 钦州市 市辖区 21°45′N,108°35′E 0.008163 旅游娱乐用岛、交通运输用岛 166 旱泾长岭 广西区 钦州市 市辖区 21°45′N,108°34′E 0.181378 旅游娱乐用岛、交通运输用岛 167 大娥眉岭 广西区 钦州市 市辖区 21°45′N,108°35′E 0.039468 旅游娱乐用岛、交通运输用岛 168 小娥眉岭 广西区 钦州市 市辖区 21°45′N,108°35′E 0.019552 旅游娱乐用岛、交通运输用岛 169 背风墩 广西区 钦州市 市辖区 21°45′N,108°35′E 0.002962 旅游娱乐用岛、交通运输用岛 170 抄墩 广西区 钦州市 市辖区 21°42′N,108°50′E 0.071287 旅游娱乐用岛、交通运输用岛 171 东锣岛 海南省三亚市市辖区 18°19′N,108°59′E 0.1316 旅游娱乐用岛 172 西鼓岛 海南省 三亚市 市辖区 18°19′N,108°57′E 0.056 旅游娱乐用岛 173蜈支洲岛海南省 三亚市 市辖区 18°18′N,109°45′E 1.0521 旅游娱乐用岛 174 小青洲 海南省 三亚市 市辖区 18°13′N,109°29′E 0.0239 旅游娱乐用岛 175 加井岛 海南省万宁市 18°39′N,110°17′E 0.14 旅游娱乐用岛 176 洲仔岛 海南省 万宁市 18°38′N,110°21′E 0.475 旅游娱乐用岛

Ⅶ 中国海警局是武警吗

中国海警局就是武警。这是武警的一个新警种,实行现役制。
根据国务院《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国海警局与国家海洋局合署办公,由国土资源部领导,同时接受公安部业务指导。实行现役体制,局长由公安部分管边防工作的(正部级)副部长兼任,政委由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暨海洋局局长兼任,内设司令部(海洋局海警司)、政治部(海洋局人事司)、后勤装备部(海洋局财务装备司)三个部门,负责承担统一指挥调度海警队伍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活动具体工作,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3个海区分局。同时,从海监、渔政、缉私和边防部门划入的公务员按照《解放军选调地方干部转现役工作规定》、《公安现役部队接收地方干部的规定》转为现役干部,并评授武警警衔,享受解放军现役军官待遇。
中国海警司令部(海洋局海警司)内设综合处、法制处、调度指挥处、维权巡航处、治安处、刑侦处、缉私处、渔业执法处、渔业调查处、资源环境执法处、海域执法处、海岛执法处、训练督查处、情报处、通信处、勤务管理处等机构,主要职责包括:承担组织起草海洋维权执法的制度和措施;拟定执法规范与流程;承担统一指挥调度海警队伍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活动具体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海警业务建设规划、计划;组织开展海警队伍业务训练等工作。
中国海警政治部(海洋局人事司)内设综合处、干部一处、干部二处、机构编制处、人才教育处、现役处、政治工作处等机构,主要职责包括: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工作;拟订海洋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组织起草海警队伍党的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的政策规定;指导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承担海警队伍干部考核、任免等工作。
中国海警后勤装备部(海洋局财务装备司)内设综合处、预算处、财务处、资产采购处、基建房产处、舰船管理处、航空管理处、装备运输处、军需卫生处等机构,主要职责包括: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管理;起草并组织实施海警队伍基建、装备和后勤建设的规划、计划;拟订经费、物资、装备标准及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装备物资采购等工作。
中国海警局下辖中国海警局北海分局、中国海警局东海分局、中国海警局南海分局,并分别与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合署办公。

Ⅷ 中国海警局的职能任务是什么,海上报警电话是什么

中国海警局的职能任务简单总结就是维护我国海上治安,保障海上作业顺利进行;打击海上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海上领土主权安全,保护海上资源。海上报警电话和110报警电话相似,只是此电话用语海上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时使用。

海警局的工作是什么呢?维护海上治安,保障海上作业顺利进行;打击海上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海上领土安全,保护海上资源等等。
2019年我国开通了95110海上报警电话,为了更好的执行海上任务,方便服务群众。海上报警电话和我们常说的报警电话类似,只不过该电话用于在海上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时拨打的电话。

Ⅸ 介绍一下《海岛保护法》的内容

盼望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已于2009年12月26日正式制定颁布,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海岛保护法》明确赋予了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管理职责。...

Ⅹ 中国海监航空执法中坠机牺胜可否认定革命烈士

你好!看了你的描述,中国海监航空执法坠机牺牲可否以定革命烈士……?这个问题的回答是,中国海监航空执法中不幸坠机,对牺牲人员,军方批准认定为革命烈士,完全没问题,祝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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