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执法体制
Ⅰ 外国人在中国有执法权吗
没有,只能请求中国有关机关协助
Ⅱ 美国司法体系
美国的法院体系和司法原则
一、双重的法律体系和司法体系
在美国打官司,首先得知道哪些案件应该向州法院起诉,哪些案件应该向联邦法院起诉。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有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州宪法和州法律两个法律体系,但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具有最高地位。法院同样存在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联邦有最高法院,各州也有州的最高法院(有的州称为州最高上诉法院或上诉法院)。州法院是州政府的司法部门,联邦法院则是联邦政府的一个部门,这两套法院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但在司法管辖的范围上有所分工。绝大多数的案件,既可向州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联邦法院起诉。但州法院审判案件时,在适用法律方面不仅受州宪法和州法律的限制,也要受联邦宪法和法律以及联邦所签定条约的约束,“即使州的宪法和法律的任何条款与之相抵触”。
联邦法院的管辖权受联邦宪法和法律的限制,只能行使由联邦宪法赋予和由国会立法规定的联邦司法权力。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众国司法权适用于以下范围的案件:①合众国作为诉讼的一方的案件;②涉及到州的案件,具体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之间的诉讼案件、一个州与另一个州的公民之间的争执案件、不同州的公民之间的诉讼、同一个州的公民之间关于不同州的土地的所有权的诉讼;③涉及大使、公使和领事的一切案件;一州或其公民与外国或外国公民或属民之间的诉讼;④所有涉及到联邦宪法、国会通过的法律和根据联邦权力缔结的条约的一切案件,以及关于通航水域的法律一切案件。
宪法让联邦法院有权审理上述案件,但并没有禁止州法院审理这些案件。但是,美国国会可以规定某些案件由联邦法院独自行使管辖权,如反对合众国的犯罪所引起的案件,以州为诉讼当事人的案件,涉及大使和其他外交官员的案件等。这样,在任何一个州里,都既有州法院系统,也有联邦法院系统。对有些案件,两种法院都可以受理;另一些案件,只有州法院才能受理;还有些案件,只有联邦法院才能受理。事实上,联邦法院审判涉及联邦法律的一切案件,但宪法对初审管辖权和上诉管辖权作了区别,如联邦最高法院只拥有有限的初审管辖权,但最高法院拥有广泛的上诉管辖权。因此,在美国,一场官司可能从州法院开始,但如果涉及到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就可以从州最高法院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二、司法独立原则
司法独立是法治原则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司法机关的基本任务和职责,就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裁决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各类纠纷和争执,法官做出裁决,只服从宪法和法律,必须独立进行审判。司法独立,首先是指独立于行政机关,法院和法官行使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不接受行政机关的领导和指示,行政机关不得因法官的判决不符合其意愿而将法官撤职。但在美国,由于实行所谓“严格的”三权分立,司法独立还强调法院独立于立法机关。由于独立后的13国普遍奉行“立法至上”的原则,一段时间里,议会任意侵占侵占行政和司法部门的权力,议会甚至宣布法院关于财产争议的裁决无效。因此,制宪会议有意让联邦政府的三个部门相互独立,相互平行,国会也不能干涉和干扰法院的审判活动,法官如果认为国会制定的法律违反宪法,就可以拒绝执行。
为了保证司法独立,保证法官不会因为做出某项裁决而受到政府或国会的报复,美国在宪法和法律上采取如下一些措施:
⒈法官如无过失得终身任职。第三条第一款中就明确规定,“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的法官在行为良好期间得继续任职”,这就意味着联邦法院的法官实行终身制。现在,美国联邦法官在年满70岁且任职满十年的情况下可以退休。美国有些州法院的法官是由选举产生并实行任期制,但在任期届满之前,除非经过弹劾不得被免职或令其提前退休。无论实行终身制还是任期制,在退休前或任期届满之前,法官的职务都是有保障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但法官应受弹劾的监督,即法官如犯有“叛国、贿赂或其他重罪和轻罪”,经弹劾应被免职。不过,也有人主张对法官的弹劾与总统及其他文职官员应有所不同,如违反“行为良好”的原则也应受到弹劾。事实上美国历史上对法官的弹劾也多一些。
⒉不相容原则和政治中立。不相容原则也适用于法官,即法官不得同时担任政府职务,不得兼任议员,不得兼任其他盈利性职务。政治中立则要求法官不得以政党身分从事政治活动。
⒊待遇保障。法官享有高薪待遇和退休保障,宪法第三条第一款还规定,联邦法官“应在规定的时间得到服务报酬,此项报酬在他们继续任职期间不得减少”。这条规定的目的,是使法官任职期间免遭报复和刁难。因此,法官任职时,他的薪金可以增加,但不能减少。现在,合众国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的年薪与副总统相同。年满70岁并担任联邦法官10年以上,或年满65岁并担任联邦法官15年以上,可以领全薪退休。为了确定联邦公职人员的薪金标准,建立了一个由九名“不担任公职的人员”组成的“行政、立法和司法人员薪金委员会”,由总统任命的三人(并指定一人担任主席)和参议院议长、众议院议长和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各任命二人组成。该委员会的职责是对包括国会议员在内的行政、立法和司法人员的薪金标准进行审查,并向总统提出报告和建议,总统再根据此报告向国会提出建议,建议在提出30天后自动生效,除非参众两院在30天期限内以联合决议否决此建议。
三、遵守先例原则
美国属于英美法系,其重要特点就是存在判例法。所谓判例法,不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而是产生于法官的判决,即可以从法官判决中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法官判决不仅是根据制定法,也具有宣示法律原则、解释制定法的作用。因此,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实行“遵守先例”的原则。法官的判决不仅适用于所判决的案件本身,而且成为一种先例。法官们在判决时,都要考虑所有的判例,其中不仅包括遵守上级法院的所有判决,也要遵守他们自己法院先前的判决。因此,一个判决一旦做出,这个判决就对做出判决的法官本人也有了约束力。当然,先例并非绝对不能改变,但应该有“明显的理由”。但是,在先例面前,法官们也仍然有他们的主动性,因为在同样的问题上,总会存在可供法官挑选的许多相互冲突的先例。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可以根据社会情况的变化来撤消它不再愿意遵循的先前的判例。如1954年,由沃伦担任首席法官的最高法院在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中的判决,就推翻了普莱西诉弗格森案确立的“隔离但平等”的原则,裁决隔离使用教育设施的作法本身即为不平等。
四、法官的挑选和任命中的政治与法官的“政治中立”原则
由于联邦法院的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两党主要是通过影响对法官的任命来影响司法过程。根据法治原则,司法系统应严守公正、中立的准则,超越于党派政治之上,但“实际上在选择最高法院或联邦法院法官时,政党倾向或司法哲学是其中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20世纪30年代,罗斯福总统曾经试图通过任命有本党背景的法官改变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党派构成,目的就是使之更有利于“新政”的实施。后来,尽管对司法任命的非政治化作了努力,使司法决策更多来自法官个人而非党派倾向,但是“法官并未完全摆脱政治性考虑,他们仍然和行政、立法机关中的重要政治人物保持着松散的联系,他们必须依靠政党的立法者为其制定预算”。
在各州,州法院法官的挑选办法有较大差别,大多数州实行选举产生的办法,而选举又有党派选举和超党派选举之分。
具体情况如下:在党派选举中产生法官的有13个州;实行超党派选举的10个州;有4个州由州议会选举产生;由州长任命的有7个州;另外有16个州实行功绩制。
但是,法官不论是选举产生还是任命产生,也不论他在担任法官之前有何党派背景,不论曾经担任过什么公职,一旦成为法官,他就不得再参与党派活动,而应保持“政治中立”。因此,行政首脑(总统和州长)实际上不可能控制由他们任命的法官。例如,1952年,最高法院在“杨斯顿钢铁和钢管公司诉索耶案”中拒绝了杜鲁门总统接管钢铁厂的理由,裁决总统的接管违反宪法,而当时的最高法院九名法官中,五名是由罗斯福总统任命,四名是由杜鲁门总统任命的。又如,尼克松总统在他的任期内有机会任命了四位最高法院的法官,其中包括首席法官沃伦·伯格,然而,正是这个包括四名由尼克松本人任命的法官的最高法院,在“合众国诉尼克松”案中全体一致通过,拒绝了尼克松所提出的理由,裁决尼克松总统应该交出水门事件特别检察官贾沃斯基所要求的录音带。而播放这些录音带揭露了尼克松曾参与掩盖水门事件,导致尼克松面临必然被弹劾的结局,他因而只好选择辞职。这一事件说明,“通过法官的任命来控制最高法院是极为困难的”。
美国的联邦法院
一、1789年司法条例
美国宪法第三条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一个最高法院和国会随时规定和设立的下级法院”,这意味着制宪会议共同同意的是要建立一个最高法院作为联邦司法系统的最高审判庭,但对于联邦司法系统如何组成,是由各州法院组成还是由联邦下级法院组成,对于是否需要设立联邦下级法院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因此把所个问题留给国会去决定。
第一届国会开始工作不久就通过了1789年司法条例,建立了联邦法院体系,确定了联邦法院的组织和各类法院的管辖范围。当时规定最高法院由一名首席法官和5名大法官共6人组成,建立的下级法院包括13个地区法院,每个州为一个联邦司法区,每个地区法院设一名法官,三个巡回法院,每个巡回法院由两名最高法院法官和一名地区法院法官组成,从而构成了联邦法院体系。不过,自那以后,美国的司法条例经国会做过多次修订,增设和撤消各类法院、改变各类法院的管辖权、制定和修改程序规则、为各类法院设置官员和雇员的职位等。其中最重要的修改有两次,一是1891年通过的司法条例,为减轻最高法院的负担建立了上诉法院,在此之前各巡回区的上诉案件是由最高法院法官承担审理的。二是1925年的条例赋予最高法院调阅下级法院案卷的裁处权。
1789年的司法条例及后来的修订,显示了美国的国会拥有规定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联邦法院的组织结构、管辖权限和办案程序的权力,体现了立法部门对司法部门的制衡。但反过来,最高法院是由宪法直接设立,它的存在不以国会的意愿为转移,并拥有宪法所规定的初审管辖权,正是最高法院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裁定1789年司法条例的某些条款违宪,确定了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1789年司法条例第25条明确把州法院置于联邦法院的上诉管辖权之下,规定州法院所判决的以下几种案件可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州法院的判决违反了合众国宪法、法律和条约;州法院的判决所维护的州法律与合众国宪法、条约、或法律相抵触;州法院的判决否定了联邦宪法和法律所肯定的权利和特权。这样,就把联邦至上条款所体现的原则贯彻到了司法制度中,使得凡是被认为违反了宪法第六条关于联邦宪法、法律和条约为全国最高法原则的案件都可以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赋予了联邦法院复审州法院判决的权力,并使联邦最高法院对于各州成为宪法最后解释者,从而“解决了州和联邦权力的范围之争问题”。
二、联邦法院的体制
现在,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由94个联邦地区法院、13个联邦上诉法院和一个最高法院组成。
1、联邦地区法院
每个州至少有一个地区法院,较大的州可能设立2至4个地区法院。现加利福尼亚州设有四个地区法院,办公地点分别在旧金山、萨克拉门托、洛杉矶和圣迭戈。纽约州和得克萨斯州也有四个地区法院。美国全国50州共设有89个地区法院,另外哥伦比亚特区和波多黎各领地各有一个地区法院。每个地区法院至少有一名法官,共有576名地区法官。设在纽约市的纽约州南部地区法院法官最多,有27名法官。联邦地区法院法官都是由总统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终身任职。地区法院是初审管辖法院,也是联邦司法系统中“工作最重的”的法院。这91个联邦地区法院只有联邦的司法管辖权。但联邦地区法官审理的案件可能涉及不同州的公民,这时,他们也要应用有关州的法律。经联邦地区法院判决的案件,大多数可以上诉到联邦上诉法院,有少数几种可以直接上诉到最高法院。
地区法官可以任命书记官、法警、法律书记员、法庭报告发布官、法庭记录员等协助他的工作。但最重要的角色是联邦执法官。联邦执法官分专职和兼职两种,全国现共有287名专职执法官和168名兼职执法官。他们也是由地区法官任命,但需要经联邦司法地区的居民组成的陪审员小组审查。执法官任期八年,其职责是发布逮捕状、决定被捕者是否应由大陪审团起诉。每个地区法院还有一名联邦执行官,他由总统任命并受联邦司法部长的监督,他的主要职责是维持法庭秩序、实施逮捕、执行法院命令,传唤证人等。
2、联邦上诉法院
美国全国50州划分为11个司法巡回区,此外,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作为一个巡回区,每个巡回区设立一个联邦上诉法院,共12个上诉法院。每个巡回区所管辖的范围大小不同,如第二巡回区只辖纽约和康涅狄格两州,第九巡回区则辖加利福尼亚等太平洋沿岸及夏威夷、阿拉斯加九个州并加上关岛和北马里亚纳群岛。
另外还有一个特别的“联邦巡回区”,其上诉法院称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由12名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任命的法官组成,办公地点也设在哥伦比亚特区。该上诉法院与其他12个上诉法院地位相同,但其管辖的地理范围涉及全国,而管辖的案件限于审理由各联邦地区法院及有关联邦独立管理机构转来的涉及专利、商标、版权、合同、国内税收的案件,以及索赔法院和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因此,在哥伦比亚特区有两个上诉法院,一个为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一个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两者是不同的。
每个联邦上诉法院有6至28名法官,也都是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皆为终身职。上诉法院审理案件,一般由三名法官组成法庭,但特别重要和有争议的案件要求全体法官出席。上诉法院只有上诉管辖权,受理经辖区内联邦地区法院判决的案件的上诉,也审查联邦贸易委员会之类的独立管理机构的行动。
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联邦地区法院是根据宪法第三条设立的,因此被称为“宪法性法院”,又称“宪法第三条法院”,但它们都属于一般管辖权的法院。另外,还有国会设立的特别宪法性法院,如合众国国际贸易法院、合众国索赔法院。
此外,还有一类不是根据宪法的第三条设立而是由国会为某些特别的目的而设立的法院,或者说是由国会为行使宪法第一条所赋予的立法权而设立的法院,被称为“立法性法院”,或者“宪法第一条法院”。立法性法院的法官一般由国会规定了明确的任期,并被授予非司法的职能,其挑选和任命程序也与宪法性法院的法官不同。如合众国军事上诉法院审判案件应用军事法,由三名文职法官组成,由总统经参议院同意任命,但任期为15年;破产法院专门审理有关破产的案件,法官由联邦上诉法院任命,作为联邦地区法院的附属机构。
Ⅲ 英美两国政治体制建立的历史意义分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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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摆脱专制制度、建立起资产阶级代议制的国家。在近代历史上,英国之所以能够长期领先世界,它在制度方面的创新是根本的因素。
近代以来西方国家实行的代议制度,是一种间接民主的形式。公民通过由自己的同意所选举出的代表组成议会,来负责制定法律和管理公共事务。英国的代议制形式是君主立宪制。
一、君主立宪制的概念
君主立宪制又称“立宪君主制”或“有限君主制”。是资本主义国家君主权力受宪法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是资产阶级同封建势力妥协的产物。有二元制和议会制两种。二元制的君主立宪制,是君主和议会分掌政权。君主任命内阁,内阁对君主负责,君主直接掌握行政权,而议会则行使立法权,但君主有否决权。如1871—1918年的德意志帝国和明治维新后一段时间的日本。在现代,二元制的君主立宪制只有个别国家实行。议会制的君主立宪制,则仍为现代不少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如英国、荷兰、比利时、丹麦、挪威、瑞典、泰国、日本等。是在君主立宪制的基础上随着近代政党的形成和议会作用的加强而逐步确立起来的。在这种制度下,议会掌握立法权,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君主的实际权力减弱,其职责大多是礼仪性的。
二、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形成
(一)形成背景
首先,英国有着悠久的宪政发展史,其发展过程相对平稳,在政治上表现出延续性的鲜明特点。英国议会的前身,是起源于13世纪的“大会议”,它是按1215年的《大宪章》建立的。《大宪章》的主导精神是保障贵族特权,保护骑士和市民的部分利益,把王权置于封建习惯法的约束之下,由此产生了法的地位高于主权的概念。14世纪以后,议会逐渐分成由僧俗大贵族参加的上院和由下级贵族与市民参加的下院。此后,下院的权力不断扩大,15世纪末,下院已经有提出财政议案和法律议案的权力。虽然这一时期的议会仍然是封建性质的等级代议机构,但是种种事实表明,英国早就形成了一种限制王权和注重议会政治的民主传统,并且从贵族民主向资产阶级民主演变。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议会成为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同代表封建势力的斯图亚特王朝斗争的政治中心。
其次,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是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同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斗争的必然结果。随着新航路的开辟,欧洲的商路和贸易中心由地中海转移到大西洋沿岸,英国处于大西洋航运中心线的有利位置,资本主义工商业出现并迅速发展,新兴资产阶级形成。15世纪末在英国开始的大规模圈地运动,使英国农村出现了很多资本主义农场和牧场,资产阶级化的新贵族形成。由于资产阶级和从事资本主义经营的新贵族在经济上日益壮大,他们不再甘心忍受专制君主制对他们的横征暴敛和种种限制。他们对君主专制统治日益不满,要求限制王权,扩大自己的政治权利。
再次,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是君主立宪制确立的政治前提。1688年的“光荣革命”,用和平的手段推翻了君主专制统治,建立起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联合专政。革命后由詹姆士二世的女儿和女婿,即玛丽和威廉承袭英国王位,共同统治英国。但是,他们是根据议会的条件登上王位的,并许诺要服从议会的法律。新的国王是由议会缔造的,没有议会,新国王不会登上王位。这样,议会和国王的关系就完全反转了,不再是议会屈从于国王,而是国王从属于议会。君主立宪制的确立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最大成果,也是它在现代民主政治创制试验方面的最大成就。
(二)形成过程
“光荣革命”后,英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用他们所控制的议会,通过一系列法案来限制王权,而把实际权力逐渐转移到议会手中,逐步形成了议会权力超过王权,国王“统而不治”的君主立宪制。
1689年,议会通过《权利法案》,标志着英国君主立宪政体的初步确立。《权利法案》在立法、税收、军队等方面对国王的权利明确地作了一些限制,使王权有所约束;同时,它也把议会的自由、议会的权利用法律文件固定下来。
1689年英国还制订了〈〈叛乱法案〉〉,规定平时国王必须经过议会同意才能征集和维持军队,而且这支军队只能保持一年。为了防止国王排斥议会而独断专行,保证议会能定期召开,议会在1694年制订了一个<<三年法案>>,规定每三年必须召开一次议会,每届议会的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英国议会在1701年又通过《王位继承法》,对王位继承作出了严格的限制性安排。并规定英国国王的王位不能传给天主教徒,英国国王必须加入英国国教会;同时,还对国王的其它一些权利作出了明确限制。
上述一系列法案,都对王权进行限制,同时把王位继承权等重大问题掌握在议会手里,从而确立了限制王权和议会权力至上的原则,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确立起来。
三、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基本原则及其与君主专制制度的区别
(一)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基本原则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基本原则是限制王权和议会权力至上。
限制王权,就是通过议会分权的办法来分割和架空君主的权力,使国王受到法律和议会的限制。英国议会通过颁布《权利法案》、《叛乱法案》、《三年法案》和《王位继承法》等一系列法案,实现议会对王权的约束。这些法案颁布后,一直自以为只受制于上帝的权威的王权,已经完全受制于议会,其神圣的光环已荡然无存。
议会权力至上,就是指议会成为一个常设性最高立法机构,由它掌握立法、财政、司法、军事等最重要的国家权力。在君主立宪制下,国家的权力中心在议会,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光荣革命”后,英国议会通过了《权利法案》等一系列法案,从国王手中夺取了政治、经济、军事等各方面的最高权力。议会的职权有立法权、财政权和对行政的监督权。从表面上看,议会通过的法案要经过国王的批准,但这只是一种形式。
(二)英国君主立宪制与之前君主专制制度的区别
首先,国王的地位不同。在君主专制制度下,国王是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威,拥有政治、经济和军事大权;在君主立宪制下,国王仍然是国家元首和国家的象征,但王权要受到法律和议会的限制,国王只是没有实权的虚位君主。
其次,议会的地位不同。在君主专制制度下,议会无权直接对国家的行政事务进行干涉,议员只能讨论国王所颁布的命令;在君主立宪制下,议会成为国家的权力中心,议会拥有立法权、财政权和对行政的监督权等权力。
四、英国君主立宪制确立的意义
(一)国内意义
首先,在政治上,君主立宪制的确立结束了英国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了资产阶级的民主政体,使英国走上了资产阶级政治民主化的道路,在世界上第一个开始了政治现代化的进程。同时,各派可通过议会斗争,实现自己的政治主张,并使其政治斗争保持在一个有序的状态中,使英国社会获得了政治稳定的制度保障。
其次,在经济上,君主立宪制的确立和发展为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二)国际意义
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君主立宪制的国家,这一制度的确立和不断完善,不仅对巩固资产阶级在英国的统治起了巨大的作用,而且对其它国家的资产阶级建立新的政治体制,也有着巨大的影响。这是英国对欧洲乃至世界作出的贡献。
总之,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确立代表了历史发展的趋势,是历史的一大进步。
一、“分权与制衡”
1.1787年宪法的主要内容
1776年北美殖民地宣布独立时,结成的是松散的州际联盟,这种联盟在战争时期可以联合13块殖民地的人民共同起来反抗英国的殖民统治,但战争结束后,弊端很快显露出来:经济上,无权实行统一的保护关税政策,政治上,无法形成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来稳定统治秩序,调整原有的统治秩序,建立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成为当务之急。
1787年5月,美国各州代表云集费城,召开制宪会议。经过激烈论争,代表不同利益的各州、代表最终达成妥协,通过了延续至今的美国宪法。习惯上称美国1787年宪法。
1787年宪法规定实行联邦制,采用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这部宪法由序言和7条正文组成。第1条包括10节,规定美国国会的组成及其职权。第 2条包括4节,规定总统的职权和产生办法。第3条包括3节,规定美国联邦法院的组成及其职权。第4条包括4节,主要内容是规定各州的权利。第5条主要是规定宪法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第6条主要是规定联邦宪法和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为全国最高法律,各州法官均必须遵守。第7条规定宪法经9个州批准后生效。根据这部宪法,美国成为一个拥有统一的中央政权的联邦,以代替过去松散的邦联。虽然各州仍保有相当广泛的自主权,但新宪法使联邦政府的权力大为加强。
1787年宪法是一部较完整的资产阶级宪法,它规定了美国的基本政治体制:①美国实行联邦制,中央与各州分权,但中央政府及联邦政府的权力比邦联时期大为加强。联邦政府是唯一的主权单位。②根据“分权与制衡”原则,把国家职权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部门,彼此独立。立法权归国会,行政权归总统,司法权归最高法院。三大权力部门相互牵制,保持平衡,以防止任何一个部门流于专权。③确立了总统制的共和制体,宪法明文规定:“全国各州实行共和国政体”,“合众国不得授予贵族爵位”。国会和总统均由人民选举产生,总统不对国会负责。但1787 年通过的宪法只字没提人民的民主权利,1789年经过资产阶级民主派的努力,国会又制定了对宪法的十条修正案,修正案规定了人民有言论、出版、集会、宗教信仰等自由及建立陪审制度。
2.联邦政府的权力结构
按照权力的分立与制衡的原则。美国联邦政府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相对独立的部门。
议会时美国最高的立法机关,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参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每州2人,实行各州代表权平等原则。现有议员100名。当选参议员任期6年,每2年改选1/3,可连选连任。这一规定体现了“州权平等”的原则。
众议员数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由直接选举产生,每州至少1名,人数固定为435名,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两院议员长期连任现象极为普遍。议员不得兼任其他政府职务。美国国会行使立法权。议案一般经过提出、委员会审议、全院大会审议等程序。一院通过后,送交另一院,依次经过同样的程序。法案经两院通过后交总统签署;若总统不否决,或虽否决但经两院2/3议员重新通过,即正式成为法律。国会还拥有宪法所规定的其他权力,如对外宣战权、修改宪法权等。参众两院各自还拥有特殊权力。如总统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及总统任命的高级官员须经参议院“咨询和同意”;参议院还有权审判弹劾案,有权在特殊条件下复选副总统;众议院有权提出财政案和弹劾案,有权在特殊条件下复选总统。国会立法活动常受院外活动集团的影响。国会两院在各自议长主持下工作。众议院议长由全院大会选举产生,副总统是参议院的当然议长。两院均设有许多委员会,还设有由两院议员共同组成的联席委员会,国会工作大多在各委员会中进行。但规定在职的联邦政府官员不得成为国会议院。
美国宪法规定,总统行使行政权。总统由间接选举产生,每4年举行1次。总统任期4年。连任次数最初并无规定,后1951年生效的第22条宪法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连任总统之职2届以上。总统有权处理国家事务和联邦政府的各项工作,一切行政机构都向总统负责,受总统领导和监督;总统不对国会负责。美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是美武装部队总司令。《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规定,当选总统必须是出生在美国,年满35岁,并居住美国14年以上的公民。宣战权虽属国会,但总统往往越过国会不宣而战;有权宣布紧急状态,但应事先通知国会,紧急状态应在6个月后自行终止,但总统仍可以重新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总统负责处理对外关系,有权与外国签订行政协定;经参议院同意,有权同外国缔结条约,任命驻外使节。总统有权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除非两院各有2/3的多数推翻总统的否决;总统经参议院认可,有权任命联邦法官;享有赦免权(弹劾案和触犯州法律者除外)。总统虽保持强有力的联邦行政权,但也受到国会和联邦最高法院一定程度的制约。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最高司法机关。最初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5人组成,1869年根据国会法令规定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8人组成。法官均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只要忠于职守,可终身任职,非经国会弹劾不得免职。但年满70岁、任职满10年或年满65岁、任职满15年者,可自动提出退休。美国宪法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对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以及一州为诉讼一方的案件有初审权;对州最高法院或联邦上诉法院审理的案件,有权就法律问题进行复审;有权颁发调审令,调审下级联邦法院或法院审理的案件。联邦最高法院还拥有司法审查权,审查联邦或州的立法或行政行为是否违宪。不论是初审案件,还是复审案件,都是终审判决。后来联邦法院逐渐拥有解释一切法律及条约的权力。
3.1787年宪法的原则
《1787年宪法》把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主张付诸实践。宪法规定,美国政府由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平等独立的部门组成,各部门有其自己的职权范围,彼此没有从属关系,但又必须互相依存、互相制约,赋予一个部门的权力由其他两个部门加以制约,以此防止滥用权力。美国三权分立体现的原则是权力的制约与平衡;它的核心是防止权力的过度集中导致集权。(如联邦法院如果认为总统和国会违宪,可宣布无效;国会可以2/3的多数推翻总统的否决;众议院可以对政府高官提出弹劾等等)
对权力的范围和运行做出规定是美国宪法的一个核心内容。1787年宪法确立的分权原则经历了一次又一次的改革,已经同建国时期“国父”们的理想相去甚远了。然而,权力的分立与制衡仍就是美国宪法的典型特征、美国政治所固守的权力模式。事实上,这一设计存在着许多弊端,邓小平同志曾对美国的三权分立体制做过一针见血的批评:“三权分立使美国实际上有三个政府”,“对内自己也打架,造成了麻烦。”
二、第一部较完整的资产阶级宪法
1.1787年宪法的意义
这一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为后采欧美各国资产阶级革命和政权建设提供了蓝本。宪法所确立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和共和政体,在当时世界上封建专制制度占统治地位的历史条件下,具有重要意义,代表着历史发展的趋势。宪法不仅以民主为形式,以法律为手段,巩固了资产阶级的统治保障了资产阶级的政治和经济利益,促进了美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三权分立与人民的权利自由等制度和原则也对欧洲、亚洲及拉丁美洲的宪法和资产阶级民主革命都有重要的影响。
2.联邦制国家的建立
1787年宪法使美国建立起联邦制的国家。
联邦制的最大特点是分权。联邦的法律各州不得违反,各州可以自己的法律;联邦行使国家的主要权力,各邦享有一定的自治权。这一制度起到的主要作用是既避免联邦制的松散,又防止中央权力的过分集中;既有利于国家统一,又有利于各州的自治,有助于地方积极性的调动和创造性的发挥。
主权由联邦和各州分享。这既尊重了美国各州长期以来就拥有独立的行使各种权力的传统,又适应了当进美国急需扩大中央权力的要求。1787年宪法进一步巩固了美国独立战争的成果,使美国由此形成了总统制、联邦制和共和制混合的制度。共和制度是根基,总统制和联邦制受制于共和制。
3.1787年宪法的局限性
总统和议员由人民选举产生,各州选举人应具该州众议员之选举人所需之资格。…众议院议员人数及直接税额应按合众国所辖各州人口之多寡,分配于各州,此项人口数目包括所有公民及五分之三非公民,并包括须服役数年之人。但未被课税之印第安人不算。
1787年美国宪法局限性表现在不承认黑人和印第安人具有同白人同等的选举权利,打上了种族歧视的烙印,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另外1787年宪法当初颁布时只字没提人民的民主权利,没提废除黑人奴隶制度,只是在10年之后的补充条款中规定了人民的某些权利。1787年宪法将黑人奴隶、印第安人、妇女等美国公民中的大部分排斥在民主之外,这暴露了1787年宪法的局限性。黑人选举权的取得同黑人奴隶的斗争联系在一起;性别岐视的取消同女权运动联系在一起,废除黑人奴隶制度,也只是在第二次资产阶级革命----美国内战后才得以废除的。但种族岐视问题至今一直是美国社会的痼疾。
1787年美国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联邦共和国。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拥有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行政大权。国会行使立法权。最高法院享有司法权。1787年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为后采欧美各国资产阶级革命和政权建设提供了蓝本。宪法所确立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和共和政体,在当时世界上封建专制制度占统治地位的历史条件下,具有重要意义,代表着历史发展的趋势。宪法体现的三权分立与人民的权利自由等制度和原则,也对欧洲、亚洲及拉丁美洲的宪法和资产阶级民主革命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编辑本段]比较美国总统共和制与英国君主立宪制
项目 美国总统制 英国君主立宪制
国家元首 总统 国王
国家元首的产生方式 选民选举 世袭
国家元首的任期 任期制 终身制
国家元首实有权力 有实权 无实权
政府行政首脑 总统 首相
内阁的产生方式 总统任命 议会产生
内阁的特点 美国总统不对议会负责 英国的首相和内阁对议会负责
美国总统受到议会的制约 英国由内阁协调首相和议会的关系
分析和对比美国总统制和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异同。君主立宪制和民主共和制都是资本主义国家政权的一种组织形式,他们的共同点是国体一致,都是资产阶级专政。但政体不一样,君主制是国家元首世袭的一种政治体制,自古就有。但在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的国家中,世袭的君主只是象征性的国家元首,其权力受到宪法的限制,是统而不治的虚君。以资产阶级为主体的议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内阁对议会负责,如英国。共和制是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的一种政治体制,也是自古就有。到了近代,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制分为议会制和总统制两种。总统制的民主共和制,指总统由选举产生,总统既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又是国家武装力量的总司令,行政权集于总统,总统决定对内对外政策,拥有极广泛的权力,如美国。
英国议会和美国议会的不同
英国议会:
从结构上看:由英王、上议院、下议院三部分组成。
从职权上看:英国上议院有两种职权:立法权和司法权;英国下议院的职权主要有三种:立法权、财政权和监督权。
从内部组织上看:上院设议长一人,由大法官兼任;下院设四种组织机构:领导机构、工作机构、议会党团和服务性的行政机构。下院由组成内阁的本党议员构成
美国议会:
从结构看: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两院组成。
从职权上看:美国国会两院地位是平等的,两院平等行使立法权:两院共有的权力主要有:立法权、财政权、调查权和弹劾权。参议院有批准条约权、对总统任命的高级官员的批准权。众议院有财政案、弹劾案的提案权,以及当总统候选人没有任何一位获得绝大多数票时,在得票最多的3位候选人中投票选举1人为总统的权力。
美国总统制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异同
美国总统制的特点是总统由间接选举产生,掌握行政权。总统有权处理国家事务和联邦政府的各项工作,一切行政机构都向总统负责,受总统领导和监督;总统不对国会负责。美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是美武装部队总司令。总统负责处理对外关系,有权与外国签订行政协定;经参议院同意,有权同外国缔结条约,任命驻外使节。总统有权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除非两院各有2/3的多数推翻总统的否决;总统经参议院认可,有权任命联邦法官;享有赦免权(弹劾案和触犯州法律者除外)。总统虽保持强有力的联邦行政权,但也受到国会和联邦最高法院一定程度的制约。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特点是:以议会内阁制为核心;责任内阁制为在下院大选中获胜的多数党领袖首相负责组成,责任内阁制对议会和首相负责;首相是国家政治生活的最高决策者和领导者;内阁控制下院等。内阁掌握实权,国王统而不治,虽是国家元首,但只是象征,没有实权只在对外交往代表英国,成为民族团结的纽带和国家统一的象征,起到维系英联邦的作用。
[编辑本段]资产阶级代议制在西方政治发展中的作用
资产阶级代议制以选举和议会立法为主要特征,使欧洲启蒙运动的民主思想有理论付诸于实践,从政治体制上对君主专制予以否定和替代,成为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大厦的顶梁支柱;调节缓和了社会矛盾,维护稳定了统治秩序;伴随着西学东渐的潮流,资产阶级代议制扩展到亚洲,产生了广泛影响;其维护的是资产阶级内部的民主,在欧美部分国家尚未成熟。
Ⅳ 美国的各种警察有何区别
1、从整体看,美国警察主要分为联邦和地方警察,地方经常包括,州和郡(county国内经常翻译县,我个人不赞同,因为中国体制县在市以下,因此这里用郡代替)/市及特殊区域(如学校,监狱等)等,联邦和各州的警察分别行使联邦和州所赋予的警察权力。州以下的警察的权力则由各州自行决定,除了联邦警察外,州警、市警和郡警长及私人保安与联邦政府没有任何的从属上下关系,乃是直接由地方政府所领导。
2、美国警察单联邦警察就超过80种,市警察、镇警察、村警察(Police officers)这就是通常意义上的警察,是美国警察体系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他们承当了绝大多数美国治安的重任,他们的工作范围包括辖区内的交通,治安,巡逻,侦破等等。
(4)外国执法体制扩展阅读:
1、联邦调查局隶属于美国司法部(U.S. Department of Justice),在国内,职权范围包括调查以下几种案件:有组织犯罪,公职腐败,金融犯罪,欺诈政府,行贿受贿,版权侵犯,侵犯公民权利,抢劫银行,敲诈勒索,绑架,劫机,恐怖活动,间谍,州际犯罪,贩卖毒品,以及其他违反联邦法律的犯罪。
2、美国禁毒署也隶属于美国司法部,也被翻译为美国药品强制管理局,工作权限包括:调查有关的犯罪行为,监视有关的犯罪活动,对贩毒集团的秘密渗透。
3、美国法警署也隶属于美国司法部,他们的任务是保护联邦法庭和确保司法体系的正常运作,其工作权限包括:保护联邦法官,押运联邦法院的人犯,保护联邦法院的证人,查封被告人的资产。除此之外,他们还负责追捕联邦法院的逃犯。
4、烟酒枪支爆炸物管理局也隶属于美国司法部,顾名思义,这个机构负责与烟酒走私和枪支爆炸物有关的犯罪(包括纵火案),同时它还有监督枪支和爆炸物生产厂家的权力,在执行任务时,该机构可以和其它执法机构联合行动,也可以独立行动。
5、美国海岸警卫队是一只兼有警察和军队两种特性的队伍,和平时期隶属于国土安全部,战争时期移交至美国海军部,它的使命也很多,基本上有五类:海上救援、维护海事法律的执行、海上导航、国土防卫、保护自然资源。
6、美国海关与边境通行署也隶属于国土安全部,其主要任务是防止恐怖分子进入,打击偷渡,打击毒品走私,打击非法移民,防止对美国农业与环境有害的动植物及其它物品进入美国境内。
7、美国移民与海关执法署也隶属于国土安全部,911后成立于2003年3月,是国土安全部体系中最大的机构,它是由前移民归化署的执法机构和前美国海关的执法机构合并而来,以便更好的执行移民归化署和海关的法律,防止恐怖分子的袭击。
Ⅳ 城管是什么东西,外国有城管吗
一、城管不是复个东西,是制城市的管理者,网络也没有给出准确答案,引用的外国媒体评价。
1.中国地方执法者,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常常会卷入一些公众冲突事件。--《泰晤士报》
2.主要的任务就是驱赶街头无照商贩,以及检查各类许可证。--《印度媒体》
3.一些处理轻微犯罪和无序状态的雇员。--《卫报》
4.一种警察力量。--《每日电讯报》
二、主要职责
1、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2、组织起草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
3、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4、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5、负责本市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管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6、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
7、承办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Ⅵ 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特点有哪些
一、西方国家政治制度具有多样性和共同性
西方国家是一个政治的概念,这里的“西方”不是一个纯理意义上的概念,它是指欧洲、北美洲、大洋洲以及亚洲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
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在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各国都呈现了本 国的特点,都是为了适应本国的政治、经济、社会需要而建立的。比如议会制度,在不同的国家就有不同的内容。
二、主权在民的基本原则
“主权在民”最早是一种政治思想,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为反对“君权神授”的专制思想而提出来的。它把国家政治权力的来源从天上搬到人间,以“天赋人权”的权力观代替了“神授”的神秘权力观。
三、代议民主制
在专制统治被推翻,资产阶级民主政权建立之后,关于人民如何行使权力的问题,“主权在民”的原则没有回答这一问题。启蒙思想家有的主张直接民主,如法国的卢梭;有的主张间接民主(代议制),如英国的洛克。
但是,近代资产阶级宪政实践表明,民族统一国家出现后,适合于小国寡民的直接民主制已经无法实现。因此,英国资产阶级在封建议会基础上,首创代议制,并认为“议会主权”就是“人民主权”,从而代议民主制被西方国家普遍接受,也成为了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共同特点。
四、分权制衡原则
西方国家把分权与制衡作为对待国家权力的基本原则,在实践中,他们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交给不同的机关行使,并且三者之间相互制约。三权分立的制度实际上是分权和制衡原则的结合。
五、政治统治与管理的“法治”原则
法治就是根据法律治理国家的一种原则,这是资本主义政治制度运行的一项原则。法治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中提出来的,最初包含两层意思:
第一,君主的权力只能是来自法律,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立法和司法的监督;
第二,要法治,不要人治。后来法治就成了西方国家政治统治和管理的方式,成为其政治制度的特点。
(6)外国执法体制扩展阅读:
自近代以来,我国在实现现代化的征程中,始终面临着“西方优势”的巨大压力。
伴随着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不断推进,“西方标准”在西方主导的经济全球化时代彰显着西方优势,即使遭遇了国际金融危机后西方道路“无可奈何”的整体性衰落,“西方崇拜”情结在政治制度建设中仍很有市场。
习近平总书记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在政治制度上,看到别的国家有而我们没有就简单认为有欠缺,要搬过来;或者,看到我们有而别的国家没有就简单认为是多余的,要去除掉。
这两种观点都是简单化的、片面的,因而都是不正确的”“照抄照搬他国的政治制度行不通,会水土不服,会画虎不成反类犬,甚至会把国家前途命运葬送掉”“只有扎根本国土壤、汲取充沛养分的制度,才最可靠、也最管用”。
这清楚地告诉我们在国家政治制度的设计和发展中,必须坚定树立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的理论自觉,清醒认识到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的“三重意蕴”:“照搬”西方不仅无用,而且危险,更不用照搬。
Ⅶ 美国警察局的管理体制和组织结构
美国的警察局(POLICE DEPARTMENT)是地方警察局它不归美国联邦政府管,是地方执法部门因此地方警察局的权限主要是维护地方治安。美国大城市的警察局是设有武装警察部队(S.W.A.T)但是主要职责是处置突发暴力事件和抓捕有武装的嫌犯,并不向美国好莱乌大片中描写的那样什么都管。美国的地方警察局必须协助美国联邦调查局(FBI)重大凶杀案件一般都交由FBI侦办,毒品由美国毒品药物管理署( US Drug Enforcement Administration简称DEA)警员侦办)这个机构属于美国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反黑主要由FBI的探员侦办。
美国地方警察局一般不会专门设置缉毒和扫黑的专门机构,但是如果警察局管界内有贩毒和黑社会团伙活动,他们会根据单个案件派专员协助DEA或FBI探员侦办案件。
警察局由局长办公室和三个局——地区服务局、调查服务局和管理服务局组成。警察局最主要的职能由地区服务局和调查服务局履行,管理服务局主要负责内部支持。每个局都由一位副局长来领导,三个局都接受局长管理。根据不同的职能,每个局又分为一定的处、科和组。
Ⅷ 中国警察与外国警察为什么区别那么大
很大程度上决定与中国所处的社会状态。发达国家已经完成现代化工业化,而中国虽说经济总量很高,但不可否认是在现代化进程中,正走向现代化。
所以一方面,中国和发达国家不在一个层次上,老师的意思也就是不能拿博士生的学识水平去评判一个本科生的毕业论文好坏。
第二个就是在现代化进程中肯定是各种矛盾突发,各种问题凸显。而警察作为国家机器,就必定会作为这些矛盾问题的替罪羊,难免这些问题矛盾要爆发在跟警察相关的地方。
那么至于为何关怀不够,警察体制和很多理念是问题十分突出的,包括以前的很多做事办法发现都是很错误的。所以无论从自身体制,还是国家发展阶段,都存在种种问题。等问题解决了,中国走向了现代化,也就不会差外国太多了
一个很好的例子,你可以对比一些偏远地方的警察和北京上海的警察,可以说北京上海的警察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和关怀还是做的很好了。而某些地方那也就呵呵了。所以很大程度上和一个地方的发展水平相关的
Ⅸ 警察在国外没有执法权,不能去外国抓嫌犯,我国刑法为什么还规定保护管辖
各国有各国的法律体系,根据国际惯例,本国警察只有在本国国内享有执法权,本国警察是不允许到境外其他国家境内行使自己国内执法权的,即不能去外国抓捕本国嫌疑犯人的。为了打击跨国犯罪行为,保护自己国民利益,不受不法分子侵害。因此,国与国之间,双方警方采取合作的态度,双方商议签定了共享情报共同打击跨国犯罪分子引渡条约。因此,我国刑法管辖保护权范围只能在国内。只能保护本国国民切身利益不受不法分子侵害。
Ⅹ 为什么美国这么多执法部门有何不同如何分工
一、美国执法机构的数量,主要由社会经济原因和联邦制国家形式决定。
由于社会进步的推动,美国政府从自由放任经济中的守夜人有限政府,转变成国家干预经济中的保姆型全能政府。这一角色的转变需要庞大的专业行政职能部门来实现。
①现代经济和社会的飞速发展与高度复杂,使市场失灵和贫富分化加剧。为此政府积极介入实施管制试图加以补救。
②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促使人权保护观念不断增强,政府为此主动提供种类繁多的各种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
③由于政府管理的事项繁多,专业领域庞杂,客观上需要细致的部门分工才能有效应对。联邦制下的行政执法体制,使地方(市级)执法部门的数量远远低于单一制国家(如中国)。
二、美国中央情报局,简称CIA。美国联邦调查局,简称FBI美国国家安全局,简称NSA。
CIA主要负责处理军事政治经济上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它在全球都有特工,他们也有一定的权力去制约美国军队,CIA有需要,美军或者FBI,或者,NSA都要协助,
CIA没有直属上级部门,可直接与总统对话。
FBI主要负责刑事犯罪,他在很多国家设有分部,就相当于国际刑警啦,他就是一种特殊的警察,他负责培训警察,也自己出动去抓捕普通警察抓不到的人,装备也比警察好得多。
FBI直属于司法部。
NSA,主要工作是为,CIA、FBI和白宫提供情报。
NSA直属于国防部。
简单的说,CIA对外,负责在全世界范围内寻找可能对美国有威胁的目标;FBI对内,负责在美国境内的一些刑事案件的侦破和情报收集,相当于高级警察;NSA是情报收集部门,是情报的中枢,基本没有执行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