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败诉案件追责程序
A. 什么是行政案件败诉责任追究
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 主要是 近年来,随着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和群众法律意识的提回高,各级行政机关答涉诉案件不断增多,且涉及的行政管理领域逐步扩大,行政诉讼案件败诉也逐年增加。市出台《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旨在不断提高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行政应诉水平。
B. 如果行政败诉可以到检察院起诉吗
行政案件败诉不可以到检察院起诉,如果一审败诉可到法院上诉。
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是诉讼的一种有效方法。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中一人或者部分人上诉,应当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和与对方当事人的人数相等的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发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收到上诉状副本,应在十日内提出答辩,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尽快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后,要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收案条件,应立案审理。上诉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一是便于上诉、二是便于原审人民法院审查上诉的内容是否需要补正。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必须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要看事实是否清楚,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对于事实清楚的,可以书面审理。对上诉案件,应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按行政诉讼法第60条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根据1991年7月11日试行的>第76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如因行政机关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C. 一审,二审败诉翻案需要什么程序
可以到中级人民法院反映诉求,也可以到省高院、检察院进行申诉。
1:一内审,二审败诉翻案需要再审,是为容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法院对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依照再审程序对案件的再行审理,其目的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属错误的判决或裁定。
2:当事人申请再审,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3:再审的启动方式有如下三种:1、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2、人民检察院以抗诉的方式启动人民法院的再审程序,3、依当事人申请启动。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D. 行政机关因民事诉讼败诉是否可以向行政机关工作的当事人追偿
民事案件不服可以上诉
民事案件都是平等的主体
工作人员都是职务行为,无过错的话,为啥要工作人员承担
E. 行政诉讼能不能要求败诉方负刑事责任
行政诉讼中如果有如下情形,当事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F. 行政诉讼败诉后对办案民警怎样处罚,能到检察院举报他吗
可以举报。
举报是履行监督的权利,但是要实事求是,最好有相关证据。至于行政诉讼败诉后,那么办案民警会承担执法过错而产生的责任,至于如何处分,是由纪委作出的。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6)行政败诉案件追责程序扩展阅读:
《人民警察法》第四条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G. 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败诉了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承担或接受执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罚决定的责任。
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败诉后在规定的上诉期限内不上诉,并拒绝执行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被处罚人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08)行他字第24号《关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行政案件执行问题的答复》,内容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执行内容的,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行政机关申请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准予执行,并明确执行的具体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2013)行他字第11号《关于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维持或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应如何处理的答复》,内容是:“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被诉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法律已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二、法律未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可以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并应明确强制执行的内容。”
(7)行政败诉案件追责程序扩展阅读: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的案件包括两类:
一是行政诉讼案件判决或裁定的执行,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于此类强制执行并非因行政审判而发生,因而被称为行政非诉执行或非诉行政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法院报— 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行政判决的执行
H. 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败诉后,想调解,是否调解后,没有败诉追责
调解能化解矛盾,至于是否追责,看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是否有过错。采纳谢谢
I. 行政诉讼败诉怎么办
行政诉讼败诉,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专一级人民法属院提起上诉。
相关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