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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仪

发布时间: 2021-02-05 07:26:03

Ⅰ 税收优惠为支持供给侧改革哪些便利

一、主动对接,确保供给侧改革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一)创新驱动,科技引领争“率先”。
1.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对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 (24个月)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鼓励技术成果转化。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技术转让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0月1日起,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
4.支持发展中国“智造”。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动漫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以及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5.支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自2015年12月1日起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增值税适用零税率。对试点城市范围内,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符合条件的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提质增效,优化结构谋“进位”。
6.引导过剩产能转移。钢铁企业利用预压余热发电,按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对水泥、水泥熟料产品由增值税即征即退100%调整为即征即退70%。对符合条件的特定建材产品和建筑砂石骨料由免征增值税调整为即征即退50%。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对符合条件的电池、涂料免征消费税。
7.全面实施“营改增”。按照国家部署,全面实施“营改增”,自今年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并按规定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降低所有行业税负。
8.支持基础设施和要素市场建设。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膜、饲料、有机肥,以及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等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9.支持生态循环产业发展。纳税人销售自产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对垃圾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10.鼓励实施节能环保项目。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规定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施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施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符合条件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施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1.引导环保消费理念。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三)助力转型,优化重组促“升级”。
12.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纳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100%控股(控制)的非公司制企业、单位,在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环节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税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改制后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本金。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经确认的评估增值资产,可按评估价值入账并按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13.支持企业资产重组。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四)扶持就业,协调发展强“奠基”。
14.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暂免征收增值税。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5.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服务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6.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积极作为,确保供给侧改革税收服务优质高效。
(一)全面简政放权
17.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取消非许可类税务行政审批项目,杜绝擅自设立审批或者在目录外实施审批;积极推行税务行政许可一窗式受理、网上办理、限时办结等制度,加大税务行政许可公开力度,全面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
18.推行税收执法权责清单。全面梳理税收执法权责清单,厘清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权力责任义务边界;编制并公布税收执法流程图,规范税收执法程序。
19.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按照国家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要求,持续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探索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切实简便纳税人登记程序。
(二)营造法治环境
20.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严格执行《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为突破口,逐步规范税务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各类税务行政执法裁量权,减少执法随意性。
21.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畅通复议渠道,依法公开公正办理复议案
件;落实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三)优化纳税服务
22.提供高效便捷的办税服务。实施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委托邮政代开发票代征税款、推行错峰预约、导税服务等措施提高办税效率;通过完善发票网上申领、发票掌上开具、推行电子发票、发票验旧信息自动上传等措施便利发票领用。
23.开展专业化的纳税咨询。建成12366纳税服务热线(武汉)中心,实现与地税部门相互转接咨询电话,完善IVR语音提示功能,收集纳税人反映的热点问题,及时通过IVR向纳税人播报。
24.免收税务证照工本费。对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实行免收费政策;对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时,领用、打印、复印有关涉税资料,一律实行零收费。
25.拓展纳税信用增值应用。完善纳税信用级别动态调整、通知提醒等服务和管理措施;拓展“银税互动”范围,促进更多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到“纳税信用贷”应用中来,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全覆盖,帮助诚信纳税人降低融资成本。
26.实施“走出去”企业专业化服务。
围绕“一带一路”、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战略,通过编制国别税收信息指南、执行税收协定、加强涉税争议税收服务等,推进我省企业“走出去”,发挥湖北基础设施建设优势,加大国际产能合作力度。
27.开展大企业个性化服务。坚持以项目为抓手、以集约管理为方向,以专业化团队运作为基本方式,探索以省国税局为主导、武汉市局为核心,各市州局协同配合的新型管理方式,为大企业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税收解决方案。
(四)深化税收征管
28.加强国地税合作。落实国地税合作规范,通过开展国地税合作示范点建设,推行国地税涉税事项省内通办,建立国税、地税“一窗式”办税服务等模式,在纳税服务、征收管理、税务稽查、信息共享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实现“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的合作目标。
29.推广“实施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推广应用涉税事项网上办理系统和移动办税平台,推行涉税事项“线上”省内通办,实现网上受理申请、网上申报缴税、网上发票办理、网上涉税查询和网上纳税咨询,做到缴税信息可查询、发票信息可查验、申办事项可跟踪。
30.简化办税程序。对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优先办理出口退税等守信激励措施,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对个体定期定额户实施以缴代报。
三、扎实推进,确保服务供给侧改革工作举措稳步有序。
(一)统一思想,增强工作的主动性。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为解决供给侧、结构性、体制性矛盾而做出的决策部署。各级国税机关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上来,主动将地方政府确定的改革任务和国税工作有效对接,把各项政策举措融入到全省国税系统的“六大攻坚战”中,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力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广泛宣传,增强工作的积极性。
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税收宣传月等专题活动,通过门户网站、办税大厅、报纸、电视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众宣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关税收政策和服务举措;要通过国税专报等形式,向地方党政领导报告国税部门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做法和成效;要通过学习培训、工作部署等途径向广大国税干部宣传讲解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要内容,以及国税部门服务改革的任务和举措,在机关上下、系统内外营造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和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增强服务改革的积极性。
(三)问计问需,增强工作的针对性。
各级国税机关要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任务,积极同有关政府部门对接,听取有关部门在提高供给质效、优化经济结构等方面的税收政策诉求;要深入企业调研,了解企业在改革转型中的困难,收集企业在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等方面的意见建议,积极为破解改革难题建言献策,有针对性的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四)优化举措,增强工作的全局性。
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创新方法,确保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要统筹安排,认真落实好国地税合作规范、征管规范、纳税服务规范,全面优化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收优惠、税收征管、税务检查等各环节的服务举措,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规范化、高质效的税收服务。
(五)认真落实,增强工作的有效性。
各级国税机关要密切跟踪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认真评估政策执行效应、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建议,并积极向相关部门反馈,为税收政策的完善提供参考建议;要将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情况和综合绩效管理相结合,切实做好各项工作举措的责任分解、督办检查和工作考评,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部门、到岗到人,确保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Ⅱ 如何推进法治地税建设 调研文章

一是提高认识,为法治地税建设奠定思想基础。将法治地税建设作为一项工作重点,与“活力地税”建设一同谋划,大力推行“法治、活力”双轮驱动,一方面,在队伍建设上抓活力、抓动力,另一方面,在业务工作上抓规范、抓安全,努力为地税事业科学健康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二是系统谋划,搭建法治地税建设基本框架。确定“固化一个理念、打造两个平台、建设三个体系、推进四个规范”的工作思路,为法治地税建设提供路径。一个理念即固化“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法治理念,使干部职工更加明确地认识税收执法权力的依据和界限,认清应当严格履行的法定义务,禁止“不作为、乱作为”,为法治地税建设奠定基础。两个平台即通过建设法治地税示范基地,为法治地税建设提供思想教育的载体,通过开发执法提示提醒软件,为法治地税建设提供信息化保障。三个体系即建设执法标准、执法规范和执法监督体系,进一步明确工作依据、履职保障和监督渠道。四个规范即把握法治地税基本要义和工作重点,着力推进执法规范、征管规范、服务规范和行政管理规范,以此来推动地税工作全面走向法治化轨道。
三是突出工作重点,全面推进法治地税建设。将“依法治税”作为提高全市地税系统整体治理能力,加快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保障,真正把法治观念贯穿于全市地税系统各项工作之中。推进税收执法规范,以清权、确权、晒权为重点,继续清理税收执法依据,编制并公开税收执法权力运行流程图和相关清单,以公开的制度保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税务稽查等执法工作在法制框架下运行,同时,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全面为基层中心所配备执法记录仪、在各县市区局建立执法约谈室等形式,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文明规范执法。推进税收征管规范,全面落实《全国税收征管规范》要求,以深化征管改革为动力,不断完善征管新模式,推动征管业务流程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使征收管理严格按规定流程、按标准要求开展,逐步实现依法征收、依法管理的根本目的。推进税收服务规范,以明晰征纳双方权责为突破口,充分还权还责于纳税人,准确把握税务部门职能边界,真正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根据纳税人需求设计推动纳税服务措施,增强征纳双方的信任感与和谐度,同时,将纳税人权利救济作为工作重点,通过支持第三方建立纳税人维权平台、建立涉税争议第三方调解机制等工作,有效化解征纳矛盾,推动纳税服务工作进一步规范。推进行政管理规范,围绕规范系统内部人、财、物管理,进一步细化完善行政、人事、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行政管理在法律法规制度约束下有序开展,同时,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着力构建“科学决策、有效执行、科学评价”的行政运转体系,确保地税工作高效有序推进。
四是依托信息技术,为法治地税建设提供科技支撑。在原有执法“纠偏”提醒软件基础上,开发应用更为完善的税收执法提示和风险监控软件。该软件将全省《税收执法规范》与“金三”系统有机融合,通过对税收执法事项、执法风险全方位的提醒与防控,着力推动执法流程规范化、风险集成化、预警前置化、防控实时化、整改常态化。具体通过对税收执法事项实行提示,切实规范执法操作;通过实行风险预警,切实防控执法过错;通过对执法风险自动进行分级分类推送,切实抓好问题整改,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目前,该软件在全市地税系统即将正式运行。
五是强化保障,为法治地税建设提供有力支持。强化组织保障,在市局层面成立法治地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法治地税建设总牵头、总组织,通过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适时召开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组织观摩调研等形式,不断总结经验、破解难题,切实抓好工作开展。强化队伍保障,将法治建设有机融入素质提升、系统党建、软实力和党风廉政建设,通过加强法律法规教育培训,着力增强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法治思维,通过党建领航,引导干部职工讲服从、讲纪律、守规矩,通过法治文化建设以及树立规范执法典型人物,增强法治感染力和影响力,通过加强廉政教育、实行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以及加强廉政内控机制建设,引导干部职工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全力打造与法治地税建设相适应的地税干部队伍。强化实施保障,将法治地税建设分三步走,即2015年为基础年,完成法治地税建设各项基础性工作,2016年为巩固年,努力实现执法、管理、服务、行政全面融合,2017年为提升年,努力实现法治地税建设全面深化,实现“建设崇法守法、执法规范、公开公正、文明高效”的法治地税工作目标。通过整体谋划、分步施行,确保法治地税建设每年都有目标、有任务,有提升、有变化。

Ⅲ 纳税人注销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吗

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注销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只要完成所有的税收清算、缴销税控器具和发票,走完所有程序,即可在纳税服务大厅办理注销手续。

Ⅳ 税务部门是否有权使用执法记录仪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交通警察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县级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财行 〔2011〕240号),为交通警察配备符合行业标准《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GA/T947-2011)、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执法记录仪。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使用执法记录仪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声像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仪的执法监督和固定证据作用。

第二章 使 用

第五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以及从事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查验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勤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第六条 交通警察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
第七条 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交通警察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
交通警察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第八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九条 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交通警察应当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交警支队、大队负责统一存储和保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第十一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或者交由相关人员存储。
第十二条 交警支队应当制定执法记录仪声像资料管理制度,建立交通警察执法记录档案,按照单位名称、执法记录仪编号、警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 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作为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交通警察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交通警察的;
(三)交通警察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五条 作为执法办案证据使用需要移送检察院、法院的声像资料,由交警支队、大队相关人员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六条 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实行分级授权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越权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且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查阅。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七条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对交通警察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情况及记录的声像资料进行抽检;法制员应当对交通警察每天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和群众投诉的声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
第十八条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通报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管理情况和交通警察执法情况,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和绩效考核,考评结果与评优奖励、公务员考核挂钩。
第十九条 交通警察使用执法记录仪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以及从事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查验时不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记录仪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19日发布的《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Ⅳ 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解决了什么问题

引入复执法记录仪,实现稽查制办案执法记录现场化。能强化了稽查取证工作,实现了透明化执法,解决了稽查入户执法等现场执法环节无法实现记录,却又极易发生分歧乃至冲突的矛盾,确保记录客观公正的反映执法现场,实现了稽查办案现场全过程记录。

请参考

Ⅵ 关于国家税收政策的问题

第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的纳税人一般都是开普通发票,只有两种情况可以开出专票。
1,去税务局代开,这个时候你的免征就没有了。
2,某些行业,比如说住宿服务业,鉴证咨询业,建筑服务业,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属于自开专票试点行业,可以自行开具专票,超过免征点才可以开。
第二,简单地说,就是看对方能不能抵扣,向一般纳税人销售,对方不能抵扣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比如对方申请了简易征收,已经不能抵扣进项了,那你直接可以开具普通发票给人家,如果你开了专票,那对方先要认证,再转出,总之是不能抵扣,又比如你这个业务是免税的,那么也只能开普通发票,因为没有交销项税,那么你的下家就不能用于抵扣,向小规模纳税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销售,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样的道理,你要是问人家要什么发票报销,就看看你的单位是什么性质的,能抵扣的,尽量要专票,不能抵扣的,要普票。
第三,怎么开专票和普票?1,专票开三联,普票开两联,专票要抵扣,所以要多一个抵扣联。2,专票的内容要求更详细,需要记载双方纳税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名称以及账号,但是需要我们注意的是,一些特殊情况下,普票也能够抵扣进项,比如农村产品收购发票,通行费发票等。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

Ⅶ 如何发挥好税收职能作用以支持保障供给侧改革

一、主动对接,确保供给侧改革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一)创新驱动,科技引领争“率先”。

1、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对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 (24个月)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鼓励技术成果转化。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技术转让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0月1日起,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

4.支持发展中国“智造”。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动漫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以及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5.支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自2015年12月1日起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增值税适用零税率。对试点城市范围内,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符合条件的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提质增效,优化结构谋“进位”。

6.引导过剩产能转移。钢铁企业利用预压余热发电,按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对水泥、水泥熟料产品由增值税即征即退100%调整为即征即退70%。对符合条件的特定建材产品和建筑砂石骨料由免征增值税调整为即征即退50%。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对符合条件的电池、涂料免征消费税。

7.全面实施“营改增”。按照国家部署,全面实施“营改增”,自今年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并按规定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降低所有行业税负。

8.支持基础设施和要素市场建设。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膜、饲料、有机肥,以及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等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9.支持生态循环产业发展。纳税人销售自产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对垃圾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10.鼓励实施节能环保项目。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规定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施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施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符合条件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施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1.引导环保消费理念。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三)助力转型,优化重组促“升级”。

12.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纳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100%控股(控制)的非公司制企业、单位,在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环节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税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改制后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本金。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经确认的评估增值资产,可按评估价值入账并按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13.支持企业资产重组。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四)扶持就业,协调发展强“奠基”。

14.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暂免征收增值税。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5.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服务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6.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积极作为,确保供给侧改革税收服务优质高效。

(一)全面简政放权

17.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取消非许可类税务行政审批项目,杜绝擅自设立审批或者在目录外实施审批;积极推行税务行政许可一窗式受理、网上办理、限时办结等制度,加大税务行政许可公开力度,全面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

18.推行税收执法权责清单。全面梳理税收执法权责清单,厘清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权力责任义务边界;编制并公布税收执法流程图,规范税收执法程序。

19.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按照国家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要求,持续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探索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切实简便纳税人登记程序。

(二)营造法治环境

20.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严格执行《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为突破口,逐步规范税务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各类税务行政执法裁量权,减少执法随意性。

21.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畅通复议渠道,依法公开公正办理复议案件;落实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三)优化纳税服务

22.提供高效便捷的办税服务。实施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委托邮政代开发票代征税款、推行错峰预约、导税服务等措施提高办税效率;通过完善发票网上申领、发票掌上开具、推行电子发票、发票验旧信息自动上传等措施便利发票领用。

23.开展专业化的纳税咨询。建成12366纳税服务热线(武汉)中心,实现与地税部门相互转接咨询电话,完善IVR语音提示功能,收集纳税人反映的热点问题,及时通过IVR向纳税人播报。

24.免收税务证照工本费。对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实行免收费政策;对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时,领用、打印、复印有关涉税资料,一律实行零收费。

25.拓展纳税信用增值应用。完善纳税信用级别动态调整、通知提醒等服务和管理措施;拓展“银税互动”范围,促进更多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到“纳税信用贷”应用中来,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全覆盖,帮助诚信纳税人降低融资成本。

26.实施“走出去”企业专业化服务。

围绕“一带一路”、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战略,通过编制国别税收信息指南、执行税收协定、加强涉税争议税收服务等,推进我省企业“走出去”,发挥湖北基础设施建设优势,加大国际产能合作力度。

27.开展大企业个性化服务。坚持以项目为抓手、以集约管理为方向,以专业化团队运作为基本方式,探索以省国税局为主导、武汉市局为核心,各市州局协同配合的新型管理方式,为大企业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税收解决方案。

(四)深化税收征管

28.加强国地税合作。落实国地税合作规范,通过开展国地税合作示范点建设,推行国地税涉税事项省内通办,建立国税、地税“一窗式”办税服务等模式,在纳税服务、征收管理、税务稽查、信息共享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实现“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的合作目标。

29.推广“实施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推广应用涉税事项网上办理系统和移动办税平台,推行涉税事项“线上”省内通办,实现网上受理申请、网上申报缴税、网上发票办理、网上涉税查询和网上纳税咨询,做到缴税信息可查询、发票信息可查验、申办事项可跟踪。

30.简化办税程序。对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优先办理出口退税等守信激励措施,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对个体定期定额户实施以缴代报。

三、扎实推进,确保服务供给侧改革工作举措稳步有序。

(一)统一思想,增强工作的主动性。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为解决供给侧、结构性、体制性矛盾而做出的决策部署。各级国税机关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上来,主动将地方政府确定的改革任务和国税工作有效对接,把各项政策举措融入到全省国税系统的“六大攻坚战”中,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力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广泛宣传,增强工作的积极性。

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税收宣传月等专题活动,通过门户网站、办税大厅、报纸、电视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众宣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关税收政策和服务举措;要通过国税专报等形式,向地方党政领导报告国税部门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做法和成效;要通过学习培训、工作部署等途径向广大国税干部宣传讲解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要内容,以及国税部门服务改革的任务和举措,在机关上下、系统内外营造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和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增强服务改革的积极性。

(三)问计问需,增强工作的针对性。

各级国税机关要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任务,积极同有关政府部门对接,听取有关部门在提高供给质效、优化经济结构等方面的税收政策诉求;要深入企业调研,了解企业在改革转型中的困难,收集企业在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等方面的意见建议,积极为破解改革难题建言献策,有针对性的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四)优化举措,增强工作的全局性。

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创新方法,确保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要统筹安排,认真落实好国地税合作规范、征管规范、纳税服务规范,全面优化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收优惠、税收征管、税务检查等各环节的服务举措,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规范化、高质效的税收服务。

(五)认真落实,增强工作的有效性。

各级国税机关要密切跟踪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认真评估政策执行效应、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建议,并积极向相关部门反馈,为税收政策的完善提供参考建议;要将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情况和综合绩效管理相结合,切实做好各项工作举措的责任分解、督办检查和工作考评,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部门、到岗到人,确保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Ⅷ 税务人员什么情况使用执法记录仪

稽查取证,查封扣押,调取账簿及其他与纳税人有争议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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