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辖体系
A. 地域行政级别的划分
中国行政区划分为省、县、乡三级,详细实行如下原则:
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内辖市。
2、省、自治区分容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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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行政区划:
一级行政区(省级行政区):34个(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
二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334个(294个地级市、7个地区、30个自治州、3个盟)[1]
三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2851个(970个市辖区、375个县级市、1335个县、117自治县、49个旗、3个自治旗、1个特区、1个林区)
四级行政区(乡级行政区):39888个(2个区公所、21116个镇、9392个乡、152个苏木、984个民族乡、1个民族苏木、8241个街道)
B. 中国的行政区域是怎么划分的
行政区划是国家为便于行政管理而分级划分的区域。因此,行政区划亦称行政区域。目前,全国共划分为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
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34个省级行政区(其中:4个直辖市、23个省、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334个地级行政区划单位(其中:285个地级市、15个地区、30个自治州、3个盟、1个综合实验区),2853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其中:857个市辖区、370个县级市、1455个县、117自治县、49个旗、3个自治旗、1个特区、1个林区),47279个乡级行政区划单位(其中:2个区公所、8473个街道、25147个镇、12465个乡、1085个民族乡、106个苏木、1个民族苏木)。(省以下行政区划单位统计不包括港澳台)
现在很多情况下,经常沿用华东、华北、华南、华中、东北、西南、西北七大区的地理分布的说法,具体如下:华北(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华东(上海、山东、江苏、安徽、江西、浙江、福建)、华中(湖北、湖南、河南)、华南(广东、广西、海南)、西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西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东北(黑龙江、吉林、辽宁)。(省以下行政区划单位统计不包括港澳台) 。
C. 行政管辖大小排列
省市县镇村
D. 行政诉讼级别管辖有哪些特别规定
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特别规定如下: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般的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 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决定, 应以原作出决定的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决定,也可以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 中国的行政管理体系
中国的行政机关大多数是两级管辖、条块管理。即既要受上一级的对口部门管理,也要受到本级人民政府的管理。例如,湖北省公安厅在业务上受到公安部的管理,同时也要受到湖北省人民政府的管理。
F.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的区划体制
中国省级行政区是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最高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目前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省——是中国国家地方一级行政区域。始于元朝。至今已有六、七百年的历史。
自治区——是中国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建立的相当于省的行政区域。新中国成立后共建立了5个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
直辖市——即中央直辖市,由国务院直接管辖。是人口比较集中,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具有特别重要地位的大城市。至1997年3月设立重庆直辖市为止,中国共设有4个中央直辖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
特别行政区——为“一国两制”的实施,宪法第三十一条专门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同属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至1999年12月澳门回归为止,中国共设立2个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全国共划分为23个省、4个直辖市、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划省(23个)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台湾省自治区(5个)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辖市(4个)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特别行政区(2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参考资料见 地级行政区是介于省级和县级之间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包括地区、自治州、行政区和盟。
地区——是省、自治区的派出机构,管理几个县、自治县和市,不是一级地方政权。地区,1975年以前称专区,设专员公署。始设于国民党政府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沿用。后称地区,设行政公署。
自治州——是中国少数民族聚居地方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建立的介于省级和县级之间的一级行政区域,设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一级政权机构。自治州下分县、自治县、市。
盟——是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地级行政区域。原是蒙古族旗的会盟组织,设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一级政权机构。盟包括几个县、旗、市。 市——作为一级政权组织是中国人口比较集中,政治、经济、文化地位比较重要的城市。除中央直辖市外,有省辖市(地级市)、地辖市(县级市)、省辖市辖市(县级市)等。
为了充分发挥中心城市和工业基地作为经济枢纽的作用,带动广大农村和集镇经济的繁荣,1981年以来逐步推行市管县的行政体制。1958年中国辽宁省曾实现市管县,以后又恢复了地区。1983年以来,江苏、辽宁两省相继实现了全省范围的市管县。吉林、山东、湖北、广东、四川等省已部分地实现了市管县。
市辖区——是市的下一级行政区划,设立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区人民政府,为城市的基层政权组织,相当于县。区下设街道办事处,作为区的派出机关。 县级行政区是中国地方二级行政区域,是地方政权的基础。县级行政单位包括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工农区、林区等。
县——作为中国基础行政区域,始于春秋时代。秦统一六国后确立了郡县制,至今已有两千多年历史。县下辖乡、镇。
自治县——是中国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县级行政区域。
旗·自治旗——旗是中国相当于县一级的少数民族(主要是蒙古族)聚居的行政区域。旗原是蒙古族等少数民族的民族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沿用。自治旗是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内另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区域自治的相当于自治县的行政区域。
特区——是工矿企业特别集中的县一级行政区划。
林区——是县一级行政区划。 县级以下的基层行政区域──乡和镇,是地方三级行政单位。1960年以前还曾设区。
镇——是县、自治县管辖的基层行政区域。1955年国家颁布关于划分城镇标准的规定,设置镇的主要条件是县及县级以上政权所在地,其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其中非农业居民占50%以上。1984年制定了新的建镇标准,放宽了条件,工商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可以设镇,并实行了镇管村的体制。
乡(民族乡)——乡是中国农村的基层行政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设乡人民政府,受县人民政府领导。1958年农村人民公社化后,乡政权一度由人民公社行使,乡制撤销。1982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规定恢复乡建制,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乡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83年开始建乡。民族乡是少数民族聚居的乡一级行政区域。
区——中国于1928年开始设区。新中国成立后继续设区,承担县、乡之间许多行政任务。1955年全国有15000多个区。随着农业合作化的发展,开始撤区并乡,1956年底,区减少到10000多个,1957年进一步减少到8000多个。1958年下半年,全国除少数地区外,各省、自治区基本上都撤销了区的建制。60年代以后,有些省、自治区又恢复了区的建制,它管辖几个人民公社和镇,但不设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而设立区公所。它不是一级政权组织,而是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G. 行政诉讼管辖权如何规定
1、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定。例如,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动产案件,在管辖上应适用有关不动产的特殊管辖规定。
2、特殊地域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共同管辖情况有: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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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为了避免和解决管辖权争议,行政诉讼法和《行诉法解释》对此规定的解决办法是:
1、原告选择。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先收到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3、受诉人民法院一并管辖。即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案件中,行政机关同时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的,原告可以选择法院,受诉人民法院可以一并管辖,通过一个诉讼程序审查若干个具体行政行为。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做了规定。
4、协商管辖或者指定管辖。因共同管辖发生争议的,有关法院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H. 行政诉讼的管辖制度是什么
一般说来,
行政诉讼管辖
制度包括两个主要的方面:一是哪些行政法律争议可专以纳入到行属政诉讼之中,由法院行使司法管辖之权力;二是在默认行政法律争议可以纳入法院的前提下,探讨“同种类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
行政案件
的分工和权限”
I. 行政部的管辖范围
行政部部门职责 职责细分 备注
1.日常办公事务管理 (1)企业各种日常办公事务的计划、组织、协调与控制
(2)会议的组织、协调,会议内容的记录与传达 在建立办公自动化系统方面有给予协助的职责
2.办公物品及设备管理 (1)负责制定办公物品及设备的采购、保管、发放与使用制度
(2)负责办公物品及设备的采购事宜
(3)办公物品的保管、发放、使用
(4)办公设备的日常保养与故障维修 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的故障一般由专业人员维修
3.文书资料管理 (1)印信的管理和文书、公文的起草、收取、传达与处理
(2)企业各种档案、书刊的建档、保管、借阅
(3)做好文书资料以及内部信息的保密工作
4.车辆管理 (1)办公车辆的调度管理
(2)安排车辆年检、定期保养、日常维修等工作
(3)对司机人员进行安全驾驶教育、考勤等日常管理
5.人事日常事务管理 (1)员工考勤、出勤统计、报表、分析等人事管理工作
(2)对员工生活福利、安全保健、卫生等方面的管理
(3)组织员工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
6.后勤保障事务管理 (1)企业环境绿化、卫生和厂区及宿舍财产、员工安全管理
(2)企业员工食堂、宿舍的日常管理
(3)维持企业水、电等动力系统的正常运行及相关设施维修
(4)企业日常安全保卫及消防管理
7.涉外事务管理 (1)来客接待事宜管理,包括前台接待、客人来访登记与迎送等
(2)企业对外宣传、公关联系
(3)牵头组织危机管理委员会,制定危机处理预案
8.法律事务管理 (1)审议合同的合法性,保障企业的合法利益
(2)协助处理日常涉法事务及管理合同
(3)参与企业重大合作项目和重大业务项目的谈判
(4)代理企业涉讼案件
另外,看企业规模,有些企业还会把人事方面的事物,放在行政部工作范围
J. 我国的行政区划一般分为几个级别每个级别包括什么行政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分为省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乡级行政区三个级别。
一级省级行政区: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二级地级行政区:分为地级市、〔地区行政公署管辖区域〕、自治州、〔盟行政公署管辖区域〕、直辖市〔仅台湾地区设置〕;
三级县级行政区:分为市辖区、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林区、特区、〔特别行政区非政权性区〕。
四级乡级行政区:分为镇、乡、民族乡、〔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管辖区域〕、苏木、民族苏木、〔区公所管辖区域〕、县辖市〔仅台湾地区设置〕。
(10)行政管辖体系扩展阅读
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第三条至第八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2、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3、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
4、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