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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执法证

发布时间: 2021-02-05 04:19:19

① 监狱财务岗需要考执法证吗

你好,监狱财务岗是不需要执法证的,谢谢。

② 没有交通行政执法证的人员能否任交通执法局财务科长

财务科长没有必要非要执法证的

③ 我是行政单位一科员,工作中涉及到要对下属事业单位的财务进行查账检查。 我如果没有行政执法证,还能否进

这是内部事务,当然能进。每个行政单位都有权对下属单位进行财务版检查,难道法律要给每家权行政单位授予财务检查权?法律上的行政检查权如税务检查权等,是对公共事务进行检查的权力,但税务局对下属单位进行财务检查是内部事务,这两个是不同的概念。内部检查结果,司法机关是不可能看到的,除非符合移交司法条件,而且还要看你们的老大能不能纠正、能不能压下、敢不敢压下。就算移交司法机关,这个检查结果也只能作为一个线索或证据,司法机关还会进行调查的。

④ 中专学历的工作人员不具备考取执法证件吗

可以,如果想学会计,就先从考会计丛业资格证书开始,这是踏入会计行业的门槛,要想从事会计就必须取得这个会计丛业资格证书(就是会计证),当然如果你有关系就另当别论了(呵呵),考会计丛业资格在当地财政局报名,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两门课(会计基础和财经法规),另一部分是取得会计电算化证书或取得珠算等级证书(这一部分为二选一),这两部分必须同时通过方可取得会计丛业资格证书.然后就可以考会计职称了(初级),考初级的要求是取得会计丛业资格证书和中专毕业以上就可以报名了,考中级的要求是是取得会计丛业资格证书,大专以上学历,并且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的会计工作方可报考.以上希望能帮到你,祝你成功!

⑤ 运输管理所的财务人员具有交通执法身份么

单独一个财务人员是不可以执法的,有资格证也不可以单独除非是外勤忙不开联合内勤出去执勤,

⑥ 财政行政执法方式有哪些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8、《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9、《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
10、《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11、《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
1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
13、《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
14、《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15、《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
16、《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四条
17、《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九条
18、《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九条
19、《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
20、《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
21、《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2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2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⑦ 什么事财务许可证

就是单位来有若干名领导,源不能人人审批花钱,只由分管领导一人统一调度,审批资金支付的一种财务管理办法。
审批权是什么
行政审批是行政审核和行政批准的合称。行政审核又称行政认可,其实质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行为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认可,实践中经常表现为盖公章;行政批准又称行政许可,其实质是行政主体同意特定相对人取得某种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实践中表现为许可证的发放。行政审核与行政批准经常联系起来使用,只有符合有关条件才能获得许可证,而且还需定期检验,如果没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出现,就由有关机关在许可证上盖章,表示对相对人状态合法性的认可。总之,行政审批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由实际执法部门来审核是否符合条件的行为。 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准”、“同意”、“年检”发放证照等方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⑧ 地税局工作人员有有没有执法证件

企业财务负责人在面对税务人员上门核查时要调整好自己的心情,一定要做到淡版定。
税务人员上门核查高权企认定相关的财务资料,是一个正常的办事流程与环节,财务人员如果能够镇定自若,仔细听清税务人员的问题,做到有针对性的解释,解释的合理到位,税务人员一般也都能够接受。最忌讳的是因为慌张,本来可以向税务解释清楚的事情,反而越说越乱,引起税务人员的重视与质疑。
税务人员主要针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中财务相关指标、数据进行核查。

⑨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以下简称《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有效证件和身份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应当持有统一颁发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实行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制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的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所管辖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的申领、核发和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工作。人事、财务装备管理等职能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列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装备管理。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皮夹为竖式黑色皮质,外部正面镂刻工商行政管理徽章图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字样,背面镂刻英文“AIC”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字样;内部上端镶嵌工商行政管理徽章一枚和“工商行政管理”六字,下端放置内卡。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内卡正面印制持证人照片、姓名、所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名称和执法证号,背面印制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有效期限,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实行全国统一编号。
第九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制定、发布《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式样和技术标准,组织制作、发放专用皮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制作、发放所管辖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内卡。
第十条申领《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知识培训、考试、考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确定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知识培训、考试、考核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所管辖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知识培训、组织考试、考核等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申领《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
(二)具有国家公务员资格;
(三)具备从事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应有的法律法规知识,掌握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熟悉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四)经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知识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
(一)近两年年度考核结果有不称职等次的;
(二)近两年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记录的;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有其他不应当核发情形的。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由申请人向所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领证申请,申请人所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通过后,逐级上报至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
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限于持证人依照法定职权使用,不得超越法定职权使用,不得将《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用于非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应当随身携带并主动出示《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应当内容齐全且同时使用专用皮夹和内卡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持证人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防止遗失、被盗或者损坏。
发现遗失、被盗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并将证件公告作废后,由所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按申领程序申请补办。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损坏的,由所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收回毁损证件后,按申领程序申请补办。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不得涂改、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内卡记载主要内容发生变动、确需换发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换发。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数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对所管辖区域内持证人使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持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及时收回其《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并交发证机关注销:
(一)退休的;
(二)调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调离本机关执法岗位的;
(三)辞职、辞退的;
(四)因其他原因应当收回的。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暂扣其《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二)受到开除以外行政处分的;
(三)被停止履行执法职责的;
(四)故意损坏、涂改、复制、转借《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因其他原因应当暂扣的。
第二十四条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其《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
(一)超越法定权限执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将《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复制、转借、抵押、赠送、出卖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利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四)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的;
(五)受到开除公职行政处分的;
(六)受到行政拘留处罚、劳动教养、刑事拘留或者判处刑罚的。
第二十五条暂扣、吊销《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二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机关或者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制作、发放《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就《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的核发情况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核发备案表》,并将有关管理事项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自核发之日起,5年内有效。有效期满的,依据本办法重新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⑩ 如何报考公务员如何报考行政执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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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信息 你随时关注下我们官方网站 公职类我们会第一时间发布给大家
关于报考条件
1、哪些人员可以报考公务员?
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以下简称《招考公告》)中所规定的报考条件和《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3年度招考简章》(以下简称《招考简章》)中规定的职位资格条件者,均可报考公务员。
2、哪些人员不能报考?
此次招考公务员,下列人员不能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3)现役军人;
(4)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5)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
(6)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7)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公务员录用考试是职位竞争考试,报考人员通过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环节的选拔,最终将被录用到所报考的职位上去任职。如果报考人员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一旦报考该职位且被录用,则立即形成回避关系。
3、2013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是否可以报考?
2013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如委培或定向单位同意其报考,应当由委培或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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