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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 2021-02-04 22:03:48

Ⅰ 国家哪条法律对劳务派遣作出定义

一、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回雇员租赁,是答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业务是近年我国人才市场运用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
二、目前有关劳务派遣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五章“特别规定”当中的第二节“劳务派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第四章“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全文。
三、从目前颁的法律法规中,还没有明确的给予“劳务派遣”一个定义,只是对劳务派遣所牵涉到的各方,给予了权利和义务方面的规范。

Ⅱ 有关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除了劳动合同法还有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来和国劳动合源同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Ⅲ 有没有关于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

关于劳务派遣相关法律规定

1、 劳务派遣的法律定义及优点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名称虽有所不同,但性质基本一样,通常表现为劳动者“雇佣”与“使用”的分离。劳务在当前被广泛使用,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将原来的标准工方式改为劳务,主要是由于劳务存在几个优势,一是降低用工成本;二是可规避用工风险;三是便于用工管理。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就业形式在市场经济国家早已存在,是企业为适应市场变化、降低用工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要求的必然结果。
2、劳务派遣的法定操作方式:
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劳务人员与实际用工单位只有使用关系, 没有劳动合同关系。
3、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性质
劳务派遣单位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从正规的有限公司到个体组织,参差不齐,但自《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这种混乱的状况将得到规范。《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按照规定可以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今后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其他的组织形式将不再允许,个体中介性质的劳务派遣单位将不复存在。但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已经设立的非公司组织形式的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是否允许其继续存在,还是按照新的规定进行重组,还是有一定的过渡期,尚无规定。
4、 劳务派遣中的三方法律关系
在劳务派遣情形下,存在三个法律关系,即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的劳动法律,劳动者与接受单位的劳务关系,劳务派遣机构与接受单位之间的派遣法律关系,前者受劳动法调整,发生争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后二者受一般的民事法律调整,发生争议时可能会根据争议产生的具体内容来确定向相关部门解决。
5、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
在普通的用工方式中,劳动合同的期限除了特别规定外,没有强制性的期限限制,主要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劳务派遣则不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可知,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两年;且该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6、劳务派遣中的工资及待遇支付
在如今很多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中,劳动者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等等都是由用工单位出于绩效考核管理的需要而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则为了减轻工作责任而免除了相应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报酬不是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动者,而是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后,再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此处的劳动报酬应理解为工资,对于非工资的收入部分,比如加班费、绩效奖金,与工作岗位相关的其他福利待遇等,按照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三款可知,则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
7、劳务派遣中禁止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如今很多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向劳动者收取管理费或者服务费等现象,这种情况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将称为违法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可知,无论是劳务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都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8、 劳务派遣适用的用工领域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可知,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劳务派遣立法与相关司法解释的关系
2006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这里的“劳动力派遣”即“劳务派遣”,“接受单位”即“用工单位”。本条解释是为贯彻劳动法,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相关劳动争议而作出的程序性规定,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属于实体性规定,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在审判实践中应综合适用。尤其是在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下,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列为共同被告是必要的。劳务派遣的法律用语应与劳动合同法的表述相一致。

Ⅳ 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里面有专门的关于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其它没有了。

Ⅳ 劳动用工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你确定所有劳动用工法律法规都要吗?好吧,都给你,希望你喜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条释义

处理举报劳动违法行为规定

对《关于如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工资集体协商实行办法

关于“三八”国际妇女节放假工资如何支付问题的通知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出境定居的归侨眷职工享受一次性离职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扰劳动保障监察检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复函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几个问题的通知

关于劳务派遣的最新规定

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关于请解决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的函>的答复》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集体合同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7)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

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未成年工特别保护规定

信访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最低工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Ⅵ 国家针对劳务派遣工都有那些规定

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劳务人员与实际用工单位只有使用关系, 没有劳动合同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如今很多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向劳动者收取管理费或者服务费等现象,这种情况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将称为违法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可知,无论是劳务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都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可知,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劳务派遣立法与相关司法解释的关系
2006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这里的“劳动力派遣”即“劳务派遣”,“接受单位”即“用工单位”。本条解释是为贯彻劳动法,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相关劳动争议而作出的程序性规定,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属于实体性规定,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在审判实践中应综合适用。尤其是在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下,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列为共同被告是必要的。劳务派遣的法律用语应与劳动合同法的表述相一致。

Ⅶ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是法规还是法律

劳务来派遣合同存在劳动关系源,合同也成立所以是法规
一、《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二、因此所说的情形,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

Ⅷ 派遣单位的法律规定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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