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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注册法规

发布时间: 2021-02-04 16:27:53

Ⅰ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2020

第一节 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

第五十九条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用于防治严重危及生命或者严重影响生存质量的疾病,且尚无有效防治手段或者与现有治疗手段相比有足够证据表明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创新药或者改良型新药等,申请人可以申请适用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

第六十条 申请适用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申请人应当向药品审评中心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药品审评中心按照程序公示后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

第六十一条 对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药物临床试验,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一)申请人可以在药物临床试验的关键阶段向药品审评中心提出沟通交流申请,药品审评中心安排审评人员进行沟通交流;

(二)申请人可以将阶段性研究资料提交药品审评中心,药品审评中心基于已有研究资料,对下一步研究方案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并反馈给申请人。

第六十二条 对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人发现不再符合纳入条件时,应当及时向药品审评中心提出终止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药品审评中心发现不再符合纳入条件的,应当及时终止该品种的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节 附条件批准程序

第六十三条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符合以下情形的药品,可以申请附条件批准:

(一)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药品,药物临床试验已有数据证实疗效并能预测其临床价值的;

(二)公共卫生方面急需的药品,药物临床试验已有数据显示疗效并能预测其临床价值的;

(三)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疫苗或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认定急需的其他疫苗,经评估获益大于风险的。

第六十四条 申请附条件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就附条件批准上市的条件和上市后继续完成的研究工作等与药品审评中心沟通交流,经沟通交流确认后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

经审评,符合附条件批准要求的,在药品注册证书中载明附条件批准药品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上市后需要继续完成的研究工作及完成时限等相关事项。

第六十五条 审评过程中,发现纳入附条件批准程序的药品注册申请不能满足附条件批准条件的,药品审评中心应当终止该品种附条件批准程序,并告知申请人按照正常程序研究申报。

第六十六条 对附条件批准的药品,持有人应当在药品上市后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药物临床试验等相关研究,以补充申请方式申报。

对批准疫苗注册申请时提出进一步研究要求的,疫苗持有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

第六十七条 对附条件批准的药品,持有人逾期未按照要求完成研究或者不能证明其获益大于风险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处理,直至注销药品注册证书。

Ⅱ 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与原《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异同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影响比较大的变化有18处:

1.批准生产前还要再试产和检查是修订的重点

2.改剂不能随便改了。
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注册申请应由原剂型批准证明文件持有者申报。此项规定基本上堵截改剂。
3.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直接叫“仿制药”
4.研发机构不可以报新药的说法不存在。
申请人均不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样品试制现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5.可以有批文,不需建药厂了
新药《药品注册批件》的持有者可以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规定进行技术转让或委托生产,技术转让和委托生产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6. 仿制药也可能要上临床。
仿制药申请,根据评价需要进行临床试验。需要用工艺和标准控制药品质量的,应当进行临床试验。化学药品可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
补充申请中,已上市药品生产工艺等有重大变化的,应当进行临床试验。
7. 省里将有可能审评“仿制药”
8. 技术审评时限取消还是保留了。
9.标准将不在试行
10.仿制时间由80日变为160日
11.对改剂型的申请人身份进行了相对限制
12..根据药品注册的风险程度,将部分药品的技术审评或审批工作下放给省局
13.申报临床时,改变了传统的“先走资料报告随后”的规则,改为由省局一起走。报生产时不变。
14.将“现场生产检查”独立出来,新药的“现场生产检查”由国家局负责。仿制药与补充申请的“现场生产检查”由省局负责。
15.报生产的三批样品不再是申报资料必须,而是由国家局经过技术审评后下达指令再生产,并组织核查。
16..监测期内的品种将不能仿和改或进口
17..将原来的第三章“药物的临床前研究”归并入本次法规的第二章,由16章压缩为15章。
18.通篇将已有国家标准改为仿制。

Ⅲ 中国有哪些药品法规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内、《中华人民容共和国药典》、《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列》、《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血液制品保护条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列》、《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列》、《中药品种保护条列》、《药品行政保护条列》等。

(3)药物注册法规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是以药品监督管理为中心内容,深入论述了药品评审与质量检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药品生产经营管理、药品使用与安全监督管理、医院药学标准化管理、药品稽查管理、药品集中招投标采购管理、对医药卫生事业和发展具有科学的指导意义。

Ⅳ 药品注册直至药品正式生产上市的相关流程及法规有哪些

看你你是阶段定在哪里了看

最初始定位什么都没有的话,基本是:筹资,选址,建厂版,申权办营业执照等,申办药品生产许可证,申办药品批文,申办GMP,自行销售一般最好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GSP等。

一般情况下,上市过程可以特指申办药品批文,即药品注册这一阶段。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局令进行注册即可。

Ⅳ 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鼓励研究创制新药,有效控制风险,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符合下列情形的新药注册申请实行特殊审批:
(一)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
(二)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
(三)治疗艾滋病、恶性肿瘤、罕见病等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治疗优势的新药;
(四)治疗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新药。
主治病证未在国家批准的中成药【功能主治】中收载的新药,可以视为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新药。
属于(一)、(二)项情形的,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在提交新药临床试验申请时提出特殊审批的申请。
属于(三)、(四)项情形的,申请人在申报生产时方可提出特殊审批的申请。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经审查确定符合本规定第二条情形的注册申请,在注册过程中予以优先办理,并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特殊审批,应填写《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相关资料。
《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应单独立卷,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资料一并报送药品注册受理部门。
第五条药品注册受理部门受理后,应将特殊审批申请的相关资料随注册申报资料一并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负责对特殊审批申请组织审查确定,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同时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网站上予以公布。
(一)属于本规定第二条(一)、(二)项情形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应在收到特殊审批申请后5日内进行审查确定;
(二)属于本规定第二条(三)、(四)项情形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应在收到特殊审批申请后20日内组织专家会议进行审查确定。
特殊审批申请的审查确定时间包含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技术审评工作时间内。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对获准实行特殊审批的注册申请,按照相应的技术审评程序及要求开展工作。负责现场核查、检验的部门对获准实行特殊审批的注册申请予以优先办理。
第八条获准实行特殊审批的注册申请,申请人除可以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的要求补充资料外,还可以对下列情形补充新的技术资料:
(一)新发现的重大安全性信息;
(二)根据审评会议要求准备的资料;
(三)沟通交流所需的资料。
属于(一)项情形的,若申请人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形成技术审评意见后提交补充资料的,技术审评工作时间将适当延长,一般为20日。
第九条申请人在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发出的补充资料通知后,如在4个月内无法提交补充资料,可延长至8个月。
第十条已获准实行特殊审批的注册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应建立与申请人沟通交流的工作机制,共同讨论相关技术问题。
第十一条属于本规定第二条(一)、(二)项情形的注册申请,且同种药物尚未获准实行特殊审批的,申请人在已获得基本的临床前药学研究、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后,可以在申报临床试验前就特殊审批的申请、重要的技术问题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提出沟通交流申请。
第十二条属于本规定第二条情形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在完成某一阶段临床试验及总结评估后,可就下列问题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提出沟通交流申请:
(一)重大安全性问题;
(二)临床试验方案;
(三)阶段性临床试验结果的总结与评价。
第十三条已获准实行特殊审批的注册申请,若在临床试验过程中需作临床试验方案修订、适应症及规格调整等重大变更的,申请人可在完成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影响的评估后,提出沟通交流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人提出沟通交流申请,应填写《新药注册特殊审批沟通交流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新药注册特殊审批沟通交流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对同意进行沟通交流的,应明确告知申请人拟讨论的问题,与申请人商定沟通交流的形式、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并在告知申请人后1个月内安排与申请人沟通。但对属于本规定第十一条情形的,应在3个月内安排与申请人沟通。
第十七条沟通交流应形成记录。记录需经双方签字确认,对该新药的后续研究及审评工作具有参考作用。
第十八条申请特殊审批的申请人,在申报临床试验、生产时,均应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对在申报临床试验时已获准实行特殊审批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在申报生产时仍需按照本规定提交相关资料,但不再进行审查确定,直接实行特殊审批。
第二十条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终止特殊审批,并在药品审评中心网站上予以公布。
(一)申请人主动要求终止的;
(二)申请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履行义务的;
(三)经专家会议讨论确定不宜再按照特殊审批管理的。
第二十一条当存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威胁时,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药品的注册管理,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Ⅵ 关于药品注册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药品是强制注册,必须要有商标,产地等,要接受药监局审批,具体的还请参见相关法律

Ⅶ 药品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有哪些

药品注册专员:熟悉药品注册的管理法律法规和各种规定要求,熟练掌握药品版注册申报程序的、权从事药品注册申报工作的专业人员,即药品注册专员。
药学方面专利代理人:从事药物、药品配方、技术方案的专利申请,专利权益维护。
两者对于药化、药理、药剂、生化制药多个领域都要有所涉猎。两者相辅相成,不存在本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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