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24级行政级别
① 关于新中国初,行政级别
1956年国务院明文规定军地级别对应关系:
1)行政1--3级是党和国家领导人,十大元帅(回国家级正职);答
2)行政4级是十大将,国家副职;
3)行政5--7级涵盖大军区,部,省,兵团,司级的正副职,对应上将,中将军衔。
4)行政8--10级为少将正,副军级,正厅,正地级。
5)行政11--13级为正,副师级,副厅,副地,正处,正县级,对应军衔为大校,上校。
6)行政14--16级为正,副团级,副处,副县级,对应军衔中校,少校。
7)行政17,18级为正,副营级,正科级,对应大尉军衔。
8)行政19,20级为正,副连级,副科级,对应上尉军衔。
9)行政21--24级为正,副排级,科员,办事员,对应中尉,少尉,准尉军衔。
到1965年取消军衔制,当时正部长级为行政4级,与大军区正职平级。正省级是行政5级,与正兵团级平级。正军级定为行政7级。
② 中国各级行政级别的划分,依据是什么
依据:国家公务员级别划分标准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国家级正职: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国家级副职: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全国政协副主席。
省部级正职:
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省部级副职:
中共中央纪委常委,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
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省纪委书记,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
厅局(地)正职: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正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党组)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纪委书记。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
国有副部级企业的副职和正厅级企业正职领导,
省署高校党政正职。
厅局(地)副职: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副厅级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正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
国有副厅级企业的正职和正厅级企业副职领导,
省署高校党政副职,大专正职。
县处级正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副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
国有正县级企业的正职,
省署高校院系处室领导,
重点中学正职。
县处级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副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和副处级单位正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
国有正县级企业的副职,副县级企业正职。
市属中学正职。
乡科级正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正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
各乡镇党委,政府正职,
国有正科级企业的正职
县属重点中学正职。
乡科级副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副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
各乡镇党委,政府正副职,
国有正科级企业的副职。
③ 中国的干部等级划分,是从79年就有吗
不是,从建抄国初期就有。
根据
1955年9月,中国在实行军衔制的同时,开始在全国实行行政级别工资制,行政级从1级到24级,月工资从594元到45元不等,各党政军系统都以此作为标准参照执行。一直延续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
④ 文革前中国的行政级别划分二十四级,具体是怎么划分的。
1956年国务院明文规定军地级别对应关系:
1)行政1--3级是党和国家领导人,十大元帅(国家级正职)。
2)行政4级是十大将,国家副职。
3)行政5--7级涵盖大军区,部,省,兵团,司级的正副职,对应上将,中将军衔。
4)行政8--10级为少将正,副军级,正厅,正地级。
5)行政11--13级为正,副师级,副厅,副地,正处,正县级,对应军衔为大校,上校。
6)行政14--16级为正,副团级,副处,副县级,对应军衔中校,少校。
7)行政17,18级为正,副营级,正科级,对应大尉军衔。
8)行政19,20级为正,副连级,副科级,对应上尉军衔。
9)行政21--24级为正,副排级,科员,办事员,对应中尉,少尉,准尉军衔。
到1965年取消军衔制,当时正部长级为行政4级,与大军区正职平级。正省级是行政5级,与正兵团级平级。正军级定为行政7级。
(4)建国初期24级行政级别扩展阅读:
文革前军队级别与地方行政级别对应分二个阶段。第一个阶段:1962年前,这一阶段军队与地方干部级别一一对应,即部委与大军区同级,大军区军衔是大将,部委级别上限是四级;兵团级是上将,省级上限是五级(省级分大省和小省)。
1956年国务院发文规定,军队职级:大区正职、大区副职、兵团正职、兵团副职、准兵团职、正军职、付军职、准军职、正师职。地方对应级别:三级(国家级)四级(正部级)五级(正省级)六、七级(小省正省级)八、九、十、十一级。
1956年国务院54号文规定:地方职务级别如下:部委级上限四级,下限八级;省级上限五级,下线九级;地级上限十级,下线十三级。1957年国务院33号文规定,军队师级以下与地方级别对照如下:正师级11级,副师级12级,准师级13级,正团级14级,副团级15级,准团级16级。
1962年为支援地方工作,军队转业干部级别高套一级,即在1957年国务院33号文基础上向上套一级:正师级10级,副师级11级,准师级12级,以次类推。第二阶段1965年后军队取消军衔制时中将以下,全部在1962年的基础上高套一级,也就是说这时的军队级别比56年地方干部同级高套两级。
这才有了少将七、八级,大校九、十级。为缩小这一差距,1965年地方地厅以下干部大部分向上调一级,但十级以上不动,这才有新十级老十级之分。也就是说地方上的准军级以上干部没有动级别,比军队同级干部少两级。
文革前行政级别的划分。1956年6月16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32次会议通过《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这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次改革,它奠定了此后长达30年之久的劳动工资制度的基础,同时对新中国“吏制”产生了深刻影响,
从此“级别”成为中国除农民以外各类社会人群政治经济生活排序的重要标准。老的行政级别是55年取消供给制后为干部制定的工资政策,与军衔、职务无直接关系却又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确定干部的行政级别当然离不开干部的职务和贡献。
行政级别共分23级。其对应的职务分别如下:23级正排准连,22级副连,21级正连,20级准营,19级副营,18级正营,17级准团,16级副团,15级正团,14级准师,13级副师,12级正师,11级准军,10级副军,9级正军,8级准兵团,7级副兵团,6级正兵团,5级准野战军,4级副野战军,
3级正野战军,1、2级是为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设立的。一级工资700余元,三级工资400余元,十级工资200余元,十七级工资97元。需要说明的是军队干部比地方同级别干部的工资高拿一级。如十七级地方工资97元,部队是114元。
后来因为毛主席只拿三级工资,促使了一批如政治局常委、军委副主席、老帅们也拿三级工资。据说只有个别人拿了一级工资,如宋庆龄等。此干部级别自55年制定后,在61~64年间,对个别定级时偏低的干部作过一次调整(长一级),
以后一直未变。高干的概念:13级以上是为高干,到文革后期以后由于生老病死等原因高干人数减少,在高干队伍中又增加了一个14级。干部级别在当时生活中被经常运用,中央文件传达到县团级,不只指县团职以上干部,而是17级以上干部都要去听。
⑤ 行政24级是工人还是干部
主要是干部(其中行政21-24级)为办事员;,1956年国务院明文规定军地级别对应关系:但其中,行政21--24级为正,副排级,科员,办事员,对应中尉,少尉,准尉军衔
⑥ 建国初的二十四级工资如何划分
二十四级工资如下图所示:
1955年,随着一五计划的逐渐完成,以周恩来为首的工作组开始制定工资方案,实行“四定”,即“定职、定级、定衔、定薪”。按照工作组的工资方案初稿,行政级别被划分成二十四级,这套行政级别划分方案基本上被承袭下来并大体上沿用至今,从最高的第一级级到最低的第二十四级。
最终的方案是:一级594元,二至五级依次为536、478、425、387元。级与级之间最多相差50多元,最少只相差5元。因地区类别不同,同级地方干部相差10~40元。同时按照“血比汗值钱”的原则,同级别的军队干部比地方干部平均高出30元左右。
(6)建国初期24级行政级别扩展阅读
我国工资制度改革的演变
建国以来,我国工资制度实行了四次全国性额的工资改革。
1952年到1955年,我国实行了第一次工资改革。这一政策逐步将供给制为主的工资制度改为工资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统一以“工资分”作为全国统一的工资计算单位,并统一规定了“工资分”所包含实物的品种和数量,同时,建立了新的工人和职员的工资等级制度。
1956年,我国实行了第二次工资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取消“工资分”,实行直接货币工资标准,进一步改革工资等级制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统一的职务升级工资制。
1985年,我国实行了第三次工资改革。国家机关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均改革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度,按照工资的不同职能,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奖励工资四个组成部分。
1993年,我国实行了第四次工资改革。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了职级工资制,按工资不同职能,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部分,其中,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是职级工资构成的主体。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工作特点不同,实行五种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包括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艺术结构工资制、体育津贴、奖金制和工人的工资制度。同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还实行地区津贴制度和奖金制度。
⑦ 目前咱们还是实行24级行政人员级别吗
根据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
第十六条 公务专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属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⑧ 建国初期全国的行政区划
新中国成立时的1949年,全国分为30省、1自治区、12直辖市、5行署区、1地方、1地区。直至年区划多次调整,到1967年调整为22省、5自治区、3直辖市共计30省级行政区,直至1988年新增海南省,1997年新增重庆直辖市,1997年和1999年香港和澳门回归中国,相继新设2个特别行政区,至此共计23省、5自治区、4直辖市和2特别行政区共计34省级行政区。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将全国分为5大行政区(东北、华北、西北、华东、西南、中南)和一个中央直属行政单位,总共有30省、1自治区、12直辖市、5行署区、1地方、1地区。 1950年,撤销旅大行署区,设立旅大市,并设立中央人民政府华北事务部,撤销四川省,设立川东、川南、川西、川北4个行署区。 1952年,撤销中央人民政府华北事务部,设立政务院华北行政委员会。并将原来的大行政区改称为行政委员会。撤销了行署区的建制,恢复为原来的省。撤销平原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河南、山东二省。撤销察哈尔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河北、山西二省。直辖南京市改为江苏省辖市。 1953年,吉林省的长春市和松江省的哈尔滨市升为直辖市。总计6大行政区,下辖30省、1自治区、14直辖市、1地方、1地区。 1954年,撤销6大行政委员会,最高一级的地方行政单位变为省。撤销辽东、辽西二省,恢复辽宁省。撤销松江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黑龙江省。撤销宁夏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甘肃省;1954年6月撤销绥远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内蒙古自治区。归绥市改称呼和浩特市,定为自治区首府。总计26省、1自治区、3直辖市、1地方、1地区。 1955年7月30日,撤销热河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河北省、辽宁省及内蒙古自治区;1955年10月,撤销西康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四川省;1955年10月1日,撤消新疆省,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首府乌鲁木齐市(1953年迪化新名),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昌都地区划其管辖。 1958年3月5日,撤销广西省,正式设立广西僮族自治区。 1958年10月25日,从甘肃省划出部分区域,正式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1958年2月11日,中央直辖的天津市改为河北省省辖市;至此全国分为22省、4自治区、2直辖市、1筹备委员会。 1965年9月9日,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1965年10月12日,广西僮族自治区更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 1967年1月2日,河北省天津市重新升为中央直辖市;截至1967年全国分为22省、5自治区、3直辖市。 1988年4月13日,撤销海南行政区,设立海南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