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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证据

发布时间: 2021-02-03 19:07:04

行政案件证据种类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根据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将其分为以下七类:

1、书证

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

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

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证言

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当事人陈述

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

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1)行政诉讼的证据扩展阅读:

受行政诉讼性质决定,其证据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⑴行政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⑵行政诉讼被告必须自始至终地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

⑶行政诉讼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证人和原告收集证据,作为被告代理人的律师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⑷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收集证据的权力,而无收集证据的义务,其主要任务是审查判断证据。

㈡ 行政诉讼的证据是指什么

行政诉讼的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手段。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但当事人举出的或人民法院收集的上述证据,须经法庭审查核实,才可用作定案证据。行政诉讼的可定案证据,要具备三个特征:

相关性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联系。证据所证明的主张与本案无关,或不能证明本案事实的,即使是真实可信的,也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客观性证据必然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任何伪造或虚假的材料,都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予以采信。

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首先指证据的收集、来源合法,非依法定程序所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可定案证据;其次,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符合法定证据形式,不具备特定形式,不能作为可定案证据。

另外,行政诉讼的证据制度还有其特殊性:

①证明对象具有特殊性。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所要证明的是对解决民事纠纷有意义的法律事实,而行政诉讼证据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法律、法规预先设定的事实要件,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依据。

②举证责任的承担具有特殊性。

③提供证据的时间有限定。被告提供的证据必须在第一审程序中提供,而且该证据应是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㈢ 行政诉讼证据三性是如何认定的

一、关联性的认定
证据的关联性也称为证据的相关性,是指案卷中的证据材料与案件中待证事实之间具有的某种直接的或者间接的关系,即证明案件事实的可能性。它是证据“三性”中最重要的属性。证据只有具有关联性,才能在法庭上进一步审查其合法性、真实性及其证明效力。法庭对证据关联性的审查贯穿于对证据审查的全过程。无论是在庭审前、庭审中还是庭审后,法庭只要发现证据不具有关联性,随时都可以终止对该证据其他属性的进一步审查。审判实践中,关于间接证据的关联性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原告提供的被告对相同情况的其他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明显不同的处理决定,用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职权或者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法庭对这类间接证据就应认定具有关联性。
二、合法性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证据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证据在形式上和取得方式上要符合法律规定。该条第(一)项规定是指形式上的要求,第(二)项规定是指取得方式上的要求,第(三)项规定是兜底条款,主要是指证据是否经过庭审质证。《证据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和第(九)项规定了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材料。其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是指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不是一般性违反法定程序;取证主体是指包括原告和第三人在内的全体诉讼参加人,而不仅指被告。至于严重程度和一般程度的区分,《证据规定》中未明确界定,属于法庭的自由裁量范围。审判实践中,法庭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法律精神作出公正判断。“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实际上是肯定了以秘密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作为定案依据的可能性。只是该证据材料不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实际上是一种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取证行为。不管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只要采用了不正当手段的方式,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对当事人违反诉讼程序所应承受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是对域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形成的证据材料的合法性规定。“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是兜底条款。适用《证据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时须注意:
(一)其中“法定程序”应当是指法律、法规和不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规章规定的程序;
(二)被告应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时,还应将其拒不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告知原告;
(三)被告必须举出确凿证据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履行了要求原告提供证据的职责
(四)“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意味着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采纳,赋予了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另外,《证据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中的内容也属于对证据合法性的规定,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理解和适用。
三、真实性的认定
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在审查通过之后,法庭应进一步审查证据的真实性。《证据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了一般情况下审查证据真实性的五个方面内容,第五十三条确立了“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为了使行政诉讼案件中的“法律真实”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证据规定》在第五部分“证据的审核认定”中为证据真实性的认定设立了一系列的证明规则:
1.排除规则,是指在实践中,根据法官的经验足以判断出此类证据是不真实的,应当排除在定案的证据之外的规则。豍《证据规定》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至第(九)项对不具有真实性的证据材料进行了排除,规定了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最佳证据规则,是指选择最佳形式的证据和最有说服力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所遵循的规则。《证据规定》第六十三条对这一规则作出了规定。
3.自认规则,是自认的提出、审查、采信所应遵循的准则。《证据规定》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和第六十七条均属于对自认行为作出的规定。适用《证据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时,法庭也可不采信当事人的自认而参照相关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证据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意义在于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矛盾,平息纠纷。
4.推定规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依事实或者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够推断出另一个事实存在的一种证明规则。《证据规定》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均可以认为属于推定。
5.补强证据规则,是指证据本身的效力还不足以单独作为定案根据,而必须在其他证据的印证下才能作为定案根据。《证据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证据即属于补强证据范畴,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需要有其他证据印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㈣ 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你好,第33条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34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映成趣,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35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36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作出了芹菜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㈤ 行政诉讼证据

【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证据是由诉讼参加人收集并提交人民法院,或由人民法院依法定职权收集或调取的。证据主要有三个特征:①真实性,即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应当是客观真实的,而不是假定或臆造的;②关联性,即诉讼参加人提交和人民法院收集和调取的证据必须与案件有一定联系,要反映案件事实;③合法性,即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必须合法,包括取证程序合法和证据的形式合法。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行政诉讼法》第五章对行政诉讼证据作了专门规定;2002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和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要求、调取和保全证据、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证据的审核认定等问题,作出重要的司法解释。

【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定形式】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证据共有以下七种形式: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书证】是以自身所记载或表达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常见的书证有公文、信件、清单、收据、证书、证件、证明、发票、合同文本、图表、图纸等。

【对书证的基本要求】当事人提供书证的,应符合下列要求: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确有困难的可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抄录件的,应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附有说明材料;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盖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物证】是以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物证与书证的区别在于: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而物证是以物品自身的特征、质地、形状、颜色、气味、功能、重量等证明案件事实。

【对物证的基本要求】当事人提供物证的,应符合下列要求: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视听资料】是指能够记载声音和图像的资料,如录音带、录像带、胶卷、传真资料、光盘、计算机数据等。视听资料尽管记载一定的内容,但与书证的记载方式不同:视听资料是使用特定机器设备来记录、保存和再现一定的内容,而且内容广泛,包括画面、声音、活动和环境等,因此视听资料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

【对视听资料的基本要求】当事人提供视听资料的,应符合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提供复制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证人证言】是当事人以外的人就其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书面的陈述。依照法律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但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对证人证言的基本要求】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应符合下列要求: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以盖章等方式证明;注明出具日期;附有公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第三人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用科学方法、设备仪器、专业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行政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很多,因此鉴定结论在行政诉讼证据中十分重要。

【对鉴定结论的基本要求】被告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说明分析过程。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对案发现场或有关物品进行勘测、检验后所作出的记录。现场笔录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现场当场所作的记录。勘验笔录与现场笔录不同,勘验笔录可以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作,也可以是法院工作人员所作,而现场笔录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作,而且是亲自参加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作。此外,勘验笔录的对象是特定的场所或物品,而现场笔录的对象是某一种事件的过程。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证据的特有形式,只有在其他证据不可能或难以取得,或易于灭失情况下才能使用这种证据;而且现场笔录必须是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制作,并且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或其他人签字等。

【对现场笔录的基本要求】被告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证责任】一般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主要用于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出证据加以证明。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由于行政诉讼的特殊性,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与一般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差别较大,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对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如果提不出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和规范性文件,就有败诉的危险。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的特点】①行政诉讼强调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没有把法院的调查、取证置于同等的地位;②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主要是单方责任,即被诉行政机关负有主要举证责任;③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内容不限于事实根据,还包括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依据。

【被告承担的举证责任和举证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或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和举证期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①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由被告承担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举证责任);②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已提出申请的事实,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被告应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③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④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原告或第三人应在开庭审理前或在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法院准许,可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或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法院不予接纳。

【举证责任的实施】被告所举证据应是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告经人民法院谁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一是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二是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人民法院对证据的收集】《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有利于它全面客观地了解案情,从而准确地适用法律,解决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一是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二是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为了全面掌握证据,准确查明案件,人民法院除了有权主动调取证据外,还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

【人民法院对证据的审查】人民法院对证据审查的基本方式是通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进行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加以确定和保护的活动。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㈥ 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证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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