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什么
㈠ 行政复议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一、复议申请
1、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复议受理
1、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 行政复议
1、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2、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
5、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止。
6、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7、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8、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执行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2、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是什么扩展阅读: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者,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3)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4)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5)行政复议结论。
(6)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起诉的期限(如为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则为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7)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8)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除法律规定的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外,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于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㈡ 行政复议是什么
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反映 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方发生争议,根据行政 相对方申请,由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
㈢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什么区别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如下:
1、处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机关,后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机关。
2、性质不同。处理机关的不同决定了它们行为性质上的区别: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它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对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手段;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属于司法活动,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活动,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对行政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诉讼救济的手段。前者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复议法调整,后者则受诉讼法即行政诉讼法支配。
3、受案范围不同。行政复议范围大于行政诉讼范围。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必然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未必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除行政行为对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外,还包括对受教育权和其他权利的侵犯。
4、审查标准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但其审查标准是不同的。行政复议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不予审查。此外,行政复议法对复议的申请范围作了扩大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更全面的保护。
5、审理方式和审理制度不同。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上级对下级的监督监督制度,是高层级的行政权对低层级行政权的监督。所以监督是全面的,不仅限于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还包括对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审查。甚至不仅包括对行政行为的审查,而且在对行政行为审查的同时,还可以审查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一般实行书面复议制度,也就是说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仅就行政案件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不传唤申请人、被申请人、证人或其他复议参加人到庭,这样可以节省时间精力和费用;而行政诉讼一般不实行书面审理制度,当事人双方必须到庭,相互答辩。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也就是说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一般不得再请求复议;而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且行政诉讼是行使司法权来审查行政行为,一般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则不属于审查范围。
6、处理权限不同。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中解决纠纷的权限与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解决纠纷的权限大有区别。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依法可作出维持、责令履行、撤销、变更、确认、赔偿损失等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以变更原处理决定为常见,而行政诉讼则只能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予以变更。这是因为,在行政复议中,审查机关与被审查机关属于同一系统主体,而在行政诉讼中,审查机关是司法机关,被审查机关则是行政机关,是两个不同系统的主体,它们受到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分工的约束。
7、处理依据不同。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而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则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依据,以行政规章为参照。
8、法律效力不同。行政复议一般没有最终的法律效力,相对人对复议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在法律规定复议裁决为终局裁决的情况下,复议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相对人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有权规定哪些案件的行政复议能够有终局裁决权。行政机关自己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不能为自己设定终局裁决权。地方法规也无权规定行政复议的终局裁决权。行政诉讼则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无论有没有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一经行政诉讼,诉讼的裁判结果就具有最终效力的结果,当事人必须遵行,不能再由行政机关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㈣ 行政复议是什么意思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其特征主要有:
1、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
2、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3、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
5、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
6、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4)行政复议是什么扩展阅读:
一、行政复议有以下四个特点:
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主要是书面审查,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二、行政复议范围: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㈤ 什么是行政复议
政府或者行政机关与公民、组织之间发生纠纷和争议,即行政争议时,作为行政争议一方的行政机关依法设置解决争议的组织和途径,直接解决行政争议。这是世界各国都有的制度,在我国称为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5)行政复议是什么扩展阅读:
行政复议的优势:
一是专业性。行政复议机关仍是行政机关,本身拥有各行各业的专家,具有解决相关行政争议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经验和条件;
二是便捷性。程序相对简便快速;
三是低廉性。行政复议不收费;
四是范围较宽。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以合法性审查为限。行政复议的审查既可以审查合法性,也可以审查合理性,对当事人保护的范围更宽。
㈥ 什么是行政复议,有什么特点
一、什么是行政复议?
简单地说,行政复议就是上级行政机关针对下级行政机关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的行政管理纠纷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行政活动。或者说是上级行政机关纠正下级行政机关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国家的有序发展离不开各级各类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
二、相比较其他行政纠纷解决制度,行政复议有以下的特点:
第一、复议期限短,时效快,复议只有一次,且复议期限60日,最长可延期30日。
第二、申请复议方式多样,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的方式,也可以邮寄、传真或者发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云南省部分行政复议机关已开通网上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系统。若向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云南司法行政网”“12348云南法网”提出。
第三、行政复议程序对于行政机关一裁终局,被申请人不能以行政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节省了争议解决的时间。
第四、便民实惠,行政复议不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㈦ 行政复议是什么来的
行政复议是指在行政管理中,如果行政相对人(一般是公民或法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错误且影响到自身的实体权利义务,要求做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对此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上级行政机关在审查之后或许会做出变更或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决定。
行政复议其实就是给行政相对人的一种权利救济手段。
㈧ 行政复议的概念是什么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①行政复议是具有一定司法性因素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的司法性是指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借用法院审理案件的某些方式审查行政复议,即行政复议机关作为第三人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②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对下级或者政府对所属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一种监督和纠错行为。
③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行政救济包括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复议、行政监督。行政复议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种。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复议法确立和体现的,反映行政复议。
基本特点,贯穿于行政复议全过程,并对行政复议起规范和指导作用的基本行为准则,行政复议法。
1.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原则。
合法原则,是任何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要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公开原则,此原则要求行政复议的依据、程序及其结果都要公开,复议参加人有获得相关情报资料的权利。
及时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许可的期限内,以效率为目标,及时完成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
便民原则,要求行政复议要方便行政相对人获得该种行政救济,而不因此遭受拖累。
2.书面审查原则。
行政复议则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它具有行政性,它不仅要追求公平,更要追求效率。行政复议不可能像行政诉讼那样要经过严格的开庭辩论程序,只需根据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就可以审理定案,以求实现行政效率。
3.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实施行政复议时,不仅应当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它的合理性。
行政复议基本制度包括一级复议制度、合议制度、书面审查制度、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