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采法规
1. 规范开采行为
目前河南省的铝土矿资源多已配置给了几家大的氧化铝企业,具备了开展规模化内生产的条件。容应加强自有矿山建设,彻底改变靠收购民矿来维持生产的局面,杜绝采富弃贫、滥采乱挖现象的发生。按照开发利用方案的要求进行正规的开采,充分利用好已有资源。
铝土矿的地下开采与煤矿类似,可以参照采煤矿山的规范执行。而且无瓦斯,有较稳固的顶板,采矿安全性更大。开采时应注意以下几点:①禁止独眼井开采。②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应有一名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工作,并配备专职安全人员。③矿长、技术负责人和从事安全、通风、放炮、机电维修及运转等特殊工种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培训或考核,取得合格证方可从事本职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④应坚持正规开采,不断改进采矿方法,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改善作业条件,完善通风、防尘、防火、排水、提升、运输设施,逐步实现采、掘、运机械化。⑤珍惜矿产资源,提高资源回收率。制止掠夺性开采。⑥必须按批准的采矿范围开采,禁止越界。相邻矿井必须按照规定,留设安全矿柱,禁止与邻井贯通。⑦建设时应节约用地,在生产时应注意复垦。
2. 露天矿山严禁掏采在哪个法律法规里面
矿产资源法 第二十条 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目前各级矿产资源规划分区是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分区,可划分为禁采区、开采区和限采区,三区之外的地域为其他地区。
(1)禁采区(含禁采地段)
禁采(保护)矿种分布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旅游度假区、地质(矿业)遗迹保护区、历史文物名胜古迹所在地、军事要地、城镇规划区以及水源地、公墓园区及其周边地区。禁采地段是指交通干线、通讯光缆、高压线路、河流(河砂开采除外)等线型分布的禁采范围。
禁采区内禁止设置露天开采的矿山,对于地下开采的矿山应从环境保护方面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对于液(流)体矿产开发和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一般不受禁采区限制。
(2)开采区
有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地,并有一定前景且开发的经济技术条件较好;矿产品有市场需求,有稳定的流向和所依托的后续加工产业,易于形成规模化经营,具备资源利用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条件;资源开发对自然生态环境影响较小,或虽有影响但采后易于治理。
(3)限采区
限采矿种资源集中分布区,区内有允许开采矿种和查明有一定的资源储量,但资源开发内外部条件不佳或者开采规模、开发利用方式受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的制约;区内生态环境相对脆弱,开发过程可能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但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可以治理。
(4)其他地区
上述三区以外的地区,即在规划期内,无可供开发利用的矿产(甲类)地;乙类矿产因布局或区位条件等因素尚不具备开采条件的地区
具体需参照当地矿产资源规划。
3. 矿产资源基本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内自然资源,都属于容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国家允许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4. 非法采石场违反什么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 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
第三条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五条 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六条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第七条多次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累计计算。
5. 国家对金矿开采有什么要求和规章制度
金矿既是一种矿产,有需要进行项目建设,还涉及林业、环保、水利、工信委(发改委)、公安、税务、医疗卫生等,有许多的法律、制度(条列)、规范和文件等。示例如下: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样本,主要是发改委和工信委政策,国土部也有一个。各省市区有的也制定了,如:云南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6),主要是对于小规模或者河流沙滩上面采金矿进行备案、核准或审批,分为限制类别、禁止类别和支持鼓励类别进行甄别。涉及办理土地和贷款等
2、《国家发改委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管理规定》及《国家发改委<开采黄金矿产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程序》。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
4、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征收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12月24日国土资发[1999]510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根据1997年7月13日国务院第222号令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改)、《云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5、采矿权和探矿权价款评估、矿山储量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6、国土部在2012年又出台一个对于黄金矿山三率指标的文件。
非常多,难以一一列举。
6. 此矿是否允许开采,有无法律规定,法律如何规定!
是否有开采许可证?我们不得而知,但噪音扰民可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7. 非法开采砂金违反哪些法律法规
违法开采金矿,轻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要受到行政处罚,重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8. 煤矿开采法规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法律、法规关于矿山安全的规定,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审查办矿条件的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责令停产整顿:
(一)未经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办乡镇煤矿的;
(二)未按照规定向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图纸资料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由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责令停止开采:
(一)未经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煤炭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煤炭矿区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稀缺煤种的;
(二)未经国有煤矿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采国有煤矿企业矿区范围内边缘零星资源的。
http://www.zgkyfzgov.cn/index.asp
9. 今后国家对矿山开采有哪些规定
(1)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 矿山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矿山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矿山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 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4) 矿山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矿山企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5 )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10.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
1.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
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638号令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与矿产资源管理有关的有:
(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七条修改为:“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就对外合作开采石油的海区、面积、区块,通过组织招标,确定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签订合作开采石油合同或者其他合作合同,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报送合同有关情况”。第八条修改为:“中方石油公司在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区域内,按划分的合作区块,通过招标或者谈判,确定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签订合作开采石油合同或者其他合作合同,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报送合同有关情况。”
(2)将《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的“煤炭生产许可证”修改为“安全生产许可证”。取消《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及《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的“煤炭生产许可证”有关规定。
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653号令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与矿产资源管理有关的有:
(1)对《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修改:①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经评估确认的”;②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③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中外合作勘查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应当在签订合同后,将合同向原发证机关备案”;④删去第四十条。
(2)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修改:①删去《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经评估确认的”;②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③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中外合作开采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应当在签订合同后,将合同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3)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修改,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发布实施新办法
发布实施《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部门规章)2014年第60号)和《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4年第59号)。明确加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审理的内部监督;对执法程序作了规范;完善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结案标准;健全了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等。
为了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颁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14年第3号令),自2014年10月6日起实行,对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备案或核准,企业的国家责任、法律责任、社会责任、诚信责任、环境和劳工保护义务及报告制度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3.出台页岩气勘查开发鼓励政策
2013年10月22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实施《页岩气产业政策》(公告〔2013年第5号〕),鼓励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多元投资主体投资页岩气勘探开发;鼓励企业在基础设施缺乏地区投资建设天然气输送管道、压缩天然气(CNG)与小型液化天然气(LNG)等基础设施;鼓励各种投资主体进入页岩气销售市场。鼓励对外技术合作、勘探开发区内的合作。鼓励页岩气资源地所属地方企业参与页岩气勘探开发。确认“页岩气出厂价格实行市场定价”。依据《页岩气开发利用补贴政策》,按页岩气开发利用量,对页岩气生产企业直接进行补贴。并鼓励地方财政另行补贴。第30条规定将页岩气纳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明确“对页岩气开采企业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矿权使用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