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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法规

发布时间: 2021-02-03 15:25:23

① 请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有几种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吗,发文单位,文号谢谢!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内;

(二)记过;

(三)容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第18号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② 事业单位拥有行政执法权是依据什么法律

依据的是《行政处罚法》。

事业组织的行政处罚权:

1996年10日1日起开始施行的《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权的授权实施与委托实施。

该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 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 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 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行政事业单位法规扩展阅读

行政执法: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力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基础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 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 动。

行政执法权:作为包括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行政强制措施权以及行政强制执行权在内的国 家行政机关拥有的行政管理权的统称,是一个抽象的概念。

2012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参公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其员工也拥有行政执法权。法律依据如下:

1、关于参公管理的法律依据是《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 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2、由上可知:参公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政府系统事业 单位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包括政策、规划的研究制度;行政执法、行政审批、行业管理等。 二是使用事业编制、工资福利由国家财政全部负担。

3、对于参公的两个基本条件,第二个比较容易掌握,但第一个则非常原则,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具 体包括什么,没有正式的解释。何为行政管理,也是各地根据自己的情况掌握。由于各地情况 的不同,国家也不可能将管理微观到如此程度。

③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包括哪些

(一)将内部控制基本原理与行政事业单位具体情况相结合。

行政事业单位在组织结构、职责范围、机构设置、人员任用、经济活动等方面均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规定,《规范》并非对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而是定位于对经济活动风险防控,重点突出、针对性强。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主要包括预算、收支、政府采购、资产管理、项目建设、债务管理、经济合同的订立执行等方面,我们就这些方面的重要风险和重点环节,按照内部控制相互制衡的基本原理规定了相应的控制措施,符合行政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从结构上看,《规范》包括总则、基本要求、控制活动、评价与监督等内容,涵盖了内部控制要素,结构完整。

(二)对业务管理规定和行业财务规则进行整合和充实。

目前,涉及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规定很多,不但包括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等业务管理规定,还包括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高校、医院等行业的财务制度等。为避免具体指引与现行有关规定相重叠,《规范》没有采用基本规范加具体指引的体系。《规范》既加强了各类业务管理规定之间的衔接,又结合内部控制的要求充实了现行规定;既强调现行规定中的应当“做什么”,又通过增加具体控制措施说明应当“怎么做”,体系完整、操作性强,有利于促进各类规定实施到位。

(三)更加强调内部监督。

内部监督是内部控制的要素之一,也是内部控制得以贯彻执行的重要保障机制。与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相比,《规范》更加强调内部监督。《规范》中收支、采购、资产、建设项目、债务等具体业务控制都包含了内部监督检查的要求,明确指出了内部监督关注的重点和检查的方式,单位还应根据《规范》的要求建立起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机制。《规范》中要求建立审核措施、沟通协调机制、定期会议机制等,从而形成一种环环相扣的监督模式。强化内部监督有利于减少内控设计上的缺陷、堵塞执行中的漏洞,提高监督质量,增强内控有效性,达到内部控制应有的效果。

(四)明确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外部监督和业务指导作用。

主管部门在督促和指导行政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政策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促进行政事业单位提高内部管控水平也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规范》第十章“评价与监督”要求财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外部监查来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同时,《规范》第十一章“附则”允许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在财政部制定发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总体原则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以满足行业管理的特定需求。

④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律规定

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规定如下:

1、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原则。

()符合国际惯例或国际对待原则的按国际对待或国际惯例审批收费项目。

(2)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收费,按法规、行政法规规定3审批收费项目。

(3)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的收费(不属于行政许可收费),按规定审批收费项目。

(4)向公民、法人提供除行政许可事项以外的特定公共服务,按规定程序审批收费项目。

(5)各类考试费需要上下级分成的必须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

2、不符合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事项。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许可收费。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各类证照、资格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年检、年审或查验收费。

(3)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格式文本的收费。

(4)具有地方性法规依据,但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相抵触的收费。

(5)违反WTO规则的收费。

(6)不利于全国统一市场形成的歧视性收费、地方保护性收费。

(7)专门面向农民的收费。

(8)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规定颁发的证照、证件,或虽有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但已有经费来源的。

(4)行政事业单位法规扩展阅读

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来: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1982年辽宁省物价局为概括当时出现的各行政和事业单位为弥补财政拨款不足而开始创收的情况,以区别于商品价格而提出的概念。

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正式使用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概念。

行政事业性收费主体:

事业性收费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还包括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⑤ 行政事业单位用人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⑥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遵守的主要财政法规有哪些

这实在是太多太多了,最粗略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国有资产处置、出租、出借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等等等,而且每年都会有新的制度出来的,

⑦ 请问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规范有哪些

全额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核算。给你提供一份行政单回位会计制度看看吧。答
2010-05-26
11:47
补充问题
只需要罗列文件名称就可以了,余下我自己去搜索打印。
建议,买一本2008最新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操作规范与业务运作模式流程实务全书


社:财政科学出版社
附件:行政单位会计制度.doc

⑧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是否属于法律法规或具有法律同等效力

在我国属于行政法规,部门级,内部控制现在无法律层面支撑,但欧美韩日多个国家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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