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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执法常

发布时间: 2021-02-03 14:04:38

A. 浅谈如何提高基层统计执法工作

统计执法人员是统计执法工作的主体,统计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统计执法的效果。因此,不断加强统计执法队伍的建设,
把统计执法工作和统计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对全体统计人员进行政治、文化、法律、心理素质等多方面的有意识的培训,
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是依法治统的关键。
一、思想上树高度1、统计执法人员要有政治素质。统计执法工作原则性很强,要求统计执法人员必须具备坚定的政治素质,即用高度的政治敏感理解党的方针策略,用强烈的社会责任感领悟业务理论,用浓厚的法制观念来审视工作流程,旗帜鲜明地反对和抵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牢固树立为人民执好法的信念。2、统计执法人员要有职业道德。统计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循执法纪律,时刻注意检视自身的行为,用良好的职业规范约束自己。
为统计执法创造公开、公平、合法的执法环境。
事实证明,只有严格依法办事,公正严明,才能真正提升统计执法人员的素质。3、统计执法人员要有品德修养。统计执法人员到统计报表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是统计部门对外宣传的窗口,代表统计部门的整体形象。统计执法人员应遵守执法礼仪,注重良好仪表和文明举止,有礼貌,有涵养,不卑不亢,不畏不俱。文明执法有助于提高统计执法职业形象。
二、学习上求广度1、多层次掌握统计执法内涵。目前社会学科交叉、边缘化发展型很强,我们要
强化自身素质,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注重知识结构的调整,及时填补理论的空白,以适应现代化的执法要求。在熟悉统计专业知识的前提下,还应
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领会其精神实质,做到学以致用。
统计执法是一项规范性很强的工作,
统计人员要在处理统计违法案件时,既要证据确凿,又要程序合法,让对方无懈可击。上级统计部门要加大对下级统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培养统计执法骨干力量,不断提高统计执法水平。2、多视角扩展统计执法外延。统计执法人员要随时了解国家经济方针政策,了解税务、审计、工商、劳动、财政等部门的有关动态信息,有助于案件的处理。3、多渠道借鉴执法经验。统计执法是一门新的学科,而公、检、法、司等行政部门通过多年的执法,积累了丰富经验,有许多成功的案例,统计执法人员要潜心学习他们会执法,执好法的办案经验,提高我们统计执法的水平。
三、工作上塑深度1、强化组织领导,树立统计执法工作的决心和信心。统计法律法规是统计部门依法统计的尚方宝剑,面对统计执法中的种种困境不能畏缩。统计部门更要加强对统计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敢于和善于用法、执法。同时,要不断拓宽统计执法新领域,做到大检查与平时检查相结合,形成统计执法检查的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2、对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要有沟通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在具体的统计执法过程中,会遇到很多特殊情况,无论怎样我们都要有良好风貌又不失尊严。我们在与受查单位交换意见时,语言要文明、精确、规范、谨慎,避免随意性,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用科学的思维和深入浅出的语言技巧,表达自我想法,说服别人接受。3、要有较强的文字写作能力。执法文书的规范和实体内容一样重要。必须掌握案件查处、听证、复议等一整套文书规则,加强统计执法文书的写作能力,严格使用规范的执法文书,要抓准有特点的典型统计案例进行“解剖”分析,及时报道,引起领导的重视,统计人员的警醒。4、强化部门配合,提高统计执法的权威性。统计部门要加强和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的联系与配合,
加大执法力度,扩大执法影响,
依照《统计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扎实抓好统计弄虚作假案件的查处工作,不断增强统计执法的科学化、公正化,进一步提高统计执法的权威性。(王木兰)

B. 统计法律法规有那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于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九次会议修正,2009年6月27日再次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3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3、《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修订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是很必要的,不仅有利于更好地贯彻执行“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方针,而且有利于保障国家核心秘密统计资料的安全。今后凡是绝密、机密、秘密统计资料,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发表。

各报刊、杂志发表未公布过的统计数字,事先一定要送统计部门或有关业务部门核对,并办理审批手续,以免造成混乱。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7年5月28日发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5、《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保障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2)统计执法常扩展阅读

统计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统计法律:即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

2、统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统计法规和统计规章。

3、地方统计法规:是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的、并于本地方实施的统计行为规范。

4、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

C. 浅谈如何做好统计执法工作的“轻、重、缓、急”

统计执法首先要明确它的目的是保障《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因此,我们要把统计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转移到构建和谐统计环境上来,进一步转变重执法轻服务的工作思路。这里的轻不是轻视统计执法,严格地说,是统计执法和统计服务孰轻孰重的问题,是统计执法和统计服务哪个更轻哪个更重的问题。
这个轻是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角度来说,是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统计执法而得出的结论。因此,在实际工作中,统计执法要坚持做到立案查处和督促整改相结合,对不配合统计执法检查属于一般认识问题的,或对查出的统计违法行为,能主动配合.承认错误、积极整改的,要加强统计法制教育,通过教育达到服务的效果。而不是只要执法就是要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所以一定要弄清楚,统计执法的目的不是为了处罚,而是通过执法来宣传统计,宣传统计法,以达到统计环境的更加和谐。重
从各种执法检查情况看,到各县(市)区级统计部门进行检查发现,统计执法在实际工作中得不到应有的重视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有些领导不够重视。究其原因,一种说法说局里人手少,平常的统计工作都忙不过来,无暇顾及统计执法;还有一种说法是统计执法容易得罪当事人,容易和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关系搞不好,影响今后统计工作的开展等等。
统计执法是《统计法》赋予统计工作的重要任务和工作职责。不执法将构成行政不作为,那就违反了《行政法》。再说统计执法是一个十分严谨的工作过程,只有敢于执法,才能够对那些不重视统计法、不重视统计工作、甚至有违法行为的的部门和相关当事人给予必要的提醒与帮助,促使其履行统计工作应负的职责。这样反而会改善相互之间的关系,促进工作。如果不懂执法,甚至不敢执法,反而会让那些违法者更不重视统计部门,轻视统计工作。所以我们要重视统计执法,要视统计法为我们的尚方宝剑。要通过统计执法宣传统计法,宣传统计。缓
深化统计执法,既要做到敢于执法,还要做到善于执法,善于执法讲究的是一个缓字。目前,统计违法主体和违法种类有很多。统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要学会善于分析各类统计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种类,执法一定不要太急,对发现或上报的某种统计违法行为要先调查,再分析。我们在处理违法案件之前一定要做到一个缓字。即:一定要注意查找统计调查对象不重视统计工作、基础工作薄弱等问题的根源,分析一些单位发生迟报、拒报、瞒报和漏统等违法问题的原因,对不同部门、行业及不同性质的违法单位,作出不同的处罚。《统计法》规定的警告、通报批评、罚款、行政处分等法律责任,对不同部门、行业及不同性质的违法单位惩戒效果不同。因此,统计部门要针对不同对象和情况,科学执法,作出相适应的行政处理,真正达到统计执法的效果。急
经济处罚是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常用且具有震慑力度的主要行政处罚方式。但是目前,很多统计执法部门都有这样的现象,就是统计违法案件立案后,能给予经济处罚的案子太少,真正能罚到位的经济处罚案件也不多。一件违法案件,从立案到结案,要经过调查,处理两个阶段。在调查阶段,统计部门或统计人员会碍于情面或受到来自方方面面的干扰和阻力,而影响到秉公执法。有一些违法行为,按统计法的规定应当给予经济处罚的,虽已立案,还没等经济处罚,这案子可能就会应付了事。所以在这里,要强调一个急字。
这个急字,一方面要求统计部门和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一定要雷厉风行,不能拖泥带水,做出决定的事情决不能因各种阻碍而轻易改变;另一方面也要求统计部门和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统计执法程序办事,立案后,不给当事人找人说情的时间,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尽快做出给予经济处罚的决定。一旦经济处罚的决定作出后,就有了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统计执法应该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进行,通过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法规和程序上的规定及执法手段,既要有原则又要灵活地去执行。

D. 统计执法检查的作用

1、统计执法检查,是保证统计法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
统计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统计法》及~系列配套的统计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为人们进行统计活动提供了具体而明确的规范和尺度,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法律制定出来了,就要加以落实。漠视法律的权威,以种种借口不执行法律规定的现象还大量存在。为此,必须依靠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督促各级政府及其统计机构、统计调查者和统计调查对象认真贯彻落实统计法的各项规定,保证统计法的立法宗旨得以实现。
2、统计执法检查,是增强人们法制观念的有效措施。 统计执法检查既是纠正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过程,也是宣传普及统计法律知识的过程。《统计法>颁布实施后,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局等部门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了几次统计执法大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基本上每年也都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执法检查。这些执法检查都以学习宣传统计法、动员社会各界参与为起始阶段,这不仅为统计执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基础,更主要的是广泛深入地宣传了统计法规,增强了人们的统计法律意识。同时通过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曝光工作,不仅会使违法者受到惩戒和触动,而且能使社会公众从反面受到更深刻的教育,使统计法制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3、统计执法检查,是保障统计工作科学有效进行的有力武器。 为了保障统计工作科学有效的进行,统计法对统计工作的方方面面都作出了规定,特别是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责和职权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法律规定并未得到切实的贯彻。如有的地方和单位不按照统计法的要求设置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严重影响了统计工作的开展;有些领导干部为谋取小团体甚至个人的经济利益,捞取政治资本,干扰统计数据的上报,授意甚至强令统计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有的还对坚持原则的统计人员刁难、排挤甚至进行人身打击。诸如此类的统计违法行为,如不及时查处、纠正,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就难以保证。因此,只有加强统计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才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正当合法权利,保证统计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
4、加强统计执法检查,才能树立统计法的权威。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具有强制性和不可违反的性质。统计法也不例外,不论任何人违反了,都要追究法律责任。如果违反统计法的行为得不到追究,违法者不承担相应的责任,统计法就将成为“一纸空文”。只有加强统计执法检查,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才能增强人们遵守统计法的自觉性,树立统计法的权威。执法实践证明,哪些地方统计执法检查搞得好,统计法的权威就大,人们对统计法的信任程度就高。

E. 什么是统计执法检查

统计执法检查是指统计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其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活动中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各种活动的总称。通常称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贯彻执行情况检查、统计法规执行情况检查、统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简称为统计执法检查或统计法规检查。统计执法检查具有四个基本特征:
(一)统计执法检查是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
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依法授权的统计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具有统计执法检查权。法律授权的其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统计执法检查权。
(二)统计执法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
统计执法检查,是法律赋予统计行政机关和其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也是法律赋予统计管理相对人包括统计调查者、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资料使用者的法定义务,既不可以放弃、也不可以转移这种法定的权力和义务。
(三)统计执法检查是按照一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的。
首先,统计执法检查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只能是统计行政机关或是具有统计执法检查权的其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其次,统计执法检查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过职权范围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如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只有统计行政机关有权进行,其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必须移交统计行政机关处理。第三,统计执法检查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方式进行,不能各行其是。
(四)统计执法检查具有主动性。
统计执法检查,不仅要对已经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还要主动做好防患于未然的工作,做到检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同时还要积极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预防、减少各种统计违法行为的发生。

F. 浅谈如何做好县级统计执法工作

2006年至2010年是全国第五个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实施的时期,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在统计系统深入开展统计法宣传教育,大力推进依法治企、坚持数字质量与统计法教育并重,统计法教育与统计法实践相结合,推进统计的改革与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做出贡献。下面,我就如何做好县(区)统计执法工作谈一些粗浅看法,供读者参考。 一、统计执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二、当前统计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1、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和偏差。 《统计法》颁布实施20多年,并且已开展了统计“五五”普法,统计部门的领导对统计法律、法规都非常了解了,但当统计违法行为发生时,往往没有当机立断,拿起统计法武器为统计工作保驾护航,总是认为给企业提个醒,要求他们下回注意,以为只要能交报表,完成任务就可以了,使统计执法存在空白,有损权威。 2、统计执法力量相对薄弱。 依照《统计法》和《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规定,大多数县级统计部门虽然内设了法制工作机构,但由于种种原因,局内仅仅设一名专职统计法制人员,更不用说是镇、街道一级了。造成法制力量相对薄弱,这种状况既不符合统计法制工作的要求,也不利于统计执法工作的开展,难以查处各类统计违法案件。 3、严格执法怕得罪人,怕影响当地经济发展。 “查处一家,教育一片”是树立统计法权威有效手段,但当案件发生需立案查处时,个别领导心里就犹豫了,再三考虑怕会带来不良后果,既担心对企业实行处罚,怕吓跑外商,影响地方经济发展,又担心引进该企业的当地政府或者部门有意见,出来阻挠。这样前怕狼后怕虎,往往使执法力度大打折扣。 三、统计执法工作的几点建议 1、领导带头,形成良好的学法用法氛围。 领导干部要转变思想,充分认识到统计执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带头学法用法。统计执法可以改进统计工作环境,可以改善统计工作条件,可以减少企业迟报、瞒报、拒报等统计违法现象。只有领导重视统计执法,特别是一把手重视,才能取得显著效果。多年的统计执法工作实践证明,哪个县区的统计局长重视,把它摆到重要的议事议程来抓,哪个县的统计执法工作就搞得好,反之,统计执法工作就如同一潭死水。 2、加强培训,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要搞好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必须有专业统计执法队伍。首先局领导要对统计法制工作的各项建设常抓不懈;其次是把事业心强、业务熟悉、年富力强、能打胜仗的统计干部,充实到统计执法的队伍中来;三是加强业务和法律、法规学习,多派他们参加上级统计部门及法制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提高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以适应统计工作需要。 3、落实经费,全面保障统计法制宣传教育。 为了保证统计法宣传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对统计法知识学习和普及活动的管理、指导,要落实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保障。按照国家“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要将经费主要用于推动对企业普法的规律与特点的研究与探索;组织编写具有示范性的普法读本或教材;法制宣传教育骨干的培训和经验的推广。 4、切合实际,精心组织统计法制教育宣传。 局里每年召开全局党员干部进行统计法动员大会,从实际出发,大张旗鼓地宣传统计法的主要目标,任务对象、方法、步骤,以及工作原则等。在宣传发动时,除大小各种会议外,还制定出社区统计法宣传教育的具体规划(计划),下厂为企业宣传统计法活动等。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统一了全县企业群众的思想,坚持普法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大力开展依法治理。 5、以执法检查为动力,加大统计普法宣传力度。 虽然《统计法》颁布实施了二十多年,但仍有部分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法制意识淡薄,虚报、瞒报、迟报等现象时有发生。总结前几年的统计工作,我清醒认识到,没有法律知识的普及,难以打开依法统计的局面,“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将成为一句空话。所以,要通过多条渠道,多种形式对全县各种法人进行统计法律、法规的再教育、再提高,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 综上可见,我国自上世纪后期开始,现在仍方兴未艾的统计执法改革,是一次全方位的改革,其不仅涉及到统计执法管理的方式、方法,而且涉及到统计执法的对象范围,进而涉及到统计执法的目标、宗旨,是统计执法机制的整体转换。当然,这种转换不是一天两天、一年两年能完成的,而是需要一个长时期的过程,我们现在的统计执法改革正处在这个过程中。在这个过程中,县区统计执法工作面临着更多的挑战和机遇,只有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全区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全面加强统计执法力度,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我区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惠城区统计局 范文杰)

G. 急求 工业企业统计执法大检查自查报告

一是强化数据质量意识,进一步提高各级对农村统计工作的重视程度。二是健全工专作制属度。逐步健全日常工作、责任分工、目标考核、奖惩约束等一系列制度,严格落实,确保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三是改进工作方法。推广“三查三审三比较”的方法,三查即:一查逻辑和数量关系;二查计量单位是否准确;三查属性指标是否正确。三审即:一是村级统计自审;二是乡镇汇总初审;三是计算机审核。三比较即:帐表、帐实数据比较;上下级单位数据比较;本期数据与前期基数比较。四是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在日常督促检查的同时,根据工作实际,适时开展统计专项治理。

H. 在统计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是如何处理的

常见的统计的违法行为有几项:
1、聘用任用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也就是填表人没有统计从业资格证
2、没有建立健全各类统计台帐及原始凭证
3、统计报表中指标数据差错
统计的处罚有几种:
1、警告
2、警告并罚款
3、警告加罚款,并进行曝光
处理方式:
没有从业资格证和没有统计台帐的违法行为第一次检查发现一般不进行罚款,当然也不会曝光,最多也就是个警告。如以前年度检查已经告知此类违法行为,第二次检查仍存在同样违法行为,则会受到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不严重,则罚款不会超过1000元。

数据差错的就比较复杂了,受很多客观因素的影响。
首先,统计处罚的标准要看差错额及差错率,高低标准不一样
其次,受到被查单位认错态度,检查当天配合程度,平时填报统计报表及时与否,是否是屡次违法等因素的影响。
总之,一般的情况不会进行曝光。如果不是故意虚报、瞒报统计数据的,罚款额一般是2千元至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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