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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生态环境

发布时间: 2021-02-03 03:50:20

Ⅰ 江西将如何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

江西省来近日出台的《关于全面加强源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提出,江西将整合环保、国土资源、农业、水利等部门的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队伍,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并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序列。

同时,江西将把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的生态环境监察职能上收,由江西省环保厅统一行使,通过跨区域派驻的形式实施生态环境监察,对江西有关部门以及市、县(市、区)推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落实情况以及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Ⅱ 什么是生态环境综合执法

《指导意见》指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包括污染防治执法和生态保护执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将整合相关部门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
“职责明确、边界清晰”是国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改革的目标方向,其提出的背景是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较为突出。
1. “统管与分管”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原环保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属于“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模式。近年来,湖南、陕西、内蒙古、山东、重庆等十余个省、区、市制定了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少的涉及20余个部门,多得涉及50余个部门,职责分散交叉、重叠问题突出。
2. 横向上存在多头执法问题。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第五十一条明确要求“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整合环境保护和国土、农业、水利、海洋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队伍,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包括污染防治执法和生态保护执法两个主要方面。
对污染防治执法领域而言,法律、标准体系较为健全,但执法权较为分散,个别领域存在“九龙治水”问题。以水污染防治执法为例,“地表水”执法由环保部门负责,“地下水”执法国土和水利部门还存有争议;“岸上”的污染源执法由环保部门负责,“水上”的污染源执法由交通、海事、海洋等部门负责。执法权分散导致职责交叉不清,部门间协调不畅,同时也容易造成能力配置的重复浪费,多头执法。
对生态保护执法领域而言,法律、标准体系,以及执法事项和执法主体均较为分散。目前还没有针对生态保护的系统性专门立法,经过对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系统梳理,与生态保护高度相关的执法事项分散在《水法》《森林法》《草原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沙治沙法》等30多部法律法规中,涉及国土、水利、农业、林草、海洋、住建等部门,这些法律法规主要侧重于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生态建设,很多领域没有针对生态破坏的执法依据。
3. 纵向上存在多层执法问题。
省级以下环境执法队伍普遍存在“职责同构”问题,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除核与辐射、机动车、消耗臭氧层物质等领域明确只能由国家级、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承担的执法事项外,其余执法事项均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执法职责“上下一边粗”,层级事权不清、同级环保部门内部执法边界不清,多头执法、碎片化严重。某个具体的案件,省、市、县三级均有权查处,有限的执法资源没有充分利用,也容易造成多层执法问题。
因此,实施综合执法改革,不仅要厘清部门间的职责边界,更需要划分不同层级的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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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环境执法就应该怎么做

2015年1月1日,抄新《环保法》正式袭施行。这部被媒体称为“长了牙齿”的法律,寄托了百姓对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捍卫绿水青山的美好愿景。而新法的威严能否得到显现,关键还在于实际的执行情况。假如都像某些案件中一样对违法企业放之任之,不去较真、不敢碰硬,那么污染问题只会日积月累、不断扩大,违法企业只会心存侥幸、愈加嚣张,而新《环保法》的威严也将受到挑战并因此失去它应有的意义。

环境执法必须要敢较真、敢碰硬,惩治违法行为必须要下决心、出重拳,只有如此,方可伸张社会正义,清除那些长期存在的污染毒瘤,震慑违法企业和顽固的地方保护主义,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期待。来源:生态环境部

Ⅳ 谈省级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与生态环境执法局的主要任务和区别是什么

专员办主来要是督导政府的,针对的自是地方政府,主要看一岗双责执行的情况,对地方生态环境局只是指导和督促,执法局主要是具体实施的,针对的是地方的企业,对企业的环境污染进行监督和管理,或者对下一级执法部门进行管理。

Ⅳ 手机登录生态环境执法技术支持系统怎么登录求解

你好,你需要先注册,然后才可以登录哦!

Ⅵ 什么是生态环境综合执法

2018年从中央层面开始推动的综合执法,即五大部门内综合执法,农业综回合执法、市场综合执法、文化答综合执法、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实际上均是综合执法监察,而非全链条的综合行政执法。通过综合执法改革,推动形成综合执法监察与行业规划监管之间即互相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橄榄型型现代治理结构,推动形成精治共治法治的社会治理新局面。关于行政执法监察制度、执法监察大队等(环境行政执法监察、工商行政执法监察、土地执法监察、民政执法监察、劳动执法监察、农业执法监察、市场执法监察、海洋执法监察、市政管理执法监察、规划执法监察等)
行政执法监察,又称执法监察,是关于监察的一个特定概念,属于行政执法的范畴,是指执法监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法律关系主体执行和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①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即通常所说的巡查监察;②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法律制裁,即通常所说的执法处罚。

Ⅶ 《行政处罚法》修订后,生态环境执法应该关注哪些内容

《环境保护法》早就规定了“限制生产”的内容,该法第60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但关于“限制生产”的行为性质,法律上并未有明确的界定。不少地方将“限制生产”作为“行政命令”对待。

此次《行政处罚法》第26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该条规定,客观上解决了生态环境部门信息获取难的问题,进一步增强了生态环境部门对违法行为信息的获取能力。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行政协助”的限制也是明确的,即“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时,才可以提出类似协助请求。具体操作中,生态环境部门可以通过协助请求函,附加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违法行为调查材料等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Ⅷ 为什么要加强生态环保督察执法

我来回答为什么要加强生态环保监察执法,这也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是还世界一片绿洲。

Ⅸ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权责清单如何制定以什么为基础、为标准

在组织架构上,日常工作由生态环境部或省级生态环境厅的内设执法局承担,主要负责牵头建立健全行业管理部门与综合执法队伍的协调配合机制,协调国家或省级相关部门加强对综合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有关业务指导。在工作关系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与综合执法队伍属于业务指导关系,对于划转的执法事项,国家或省级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通过制定相关业务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措施进行业务指导。

Ⅹ 省级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和生态环境执法局的主要任务及区别是什么

手机环境。好了差专员办公室和生态环境执法局的主要任务及他们的任务就是按法律去做,去办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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