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执法权的
1,公安部门有:国保、治安、出入境、巡警、交管、消防、边防、网监;
2,交通部门有:公路、水路、海上、港口;
3,文化部门有:市场、互联网络;
4,其他部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林业部门;水利部门;环保部门;广电部门;海关部门;计生部门;安监部门;气象部门:防雷;卫生部门:防疫;建设部门:城管;物价部门;质监部门;药监部门;烟草部门等。
(1)有执法权的扩展阅读:
行政执法的含义
1,行政执法是执法的一种。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它是行政主体执行、适用法律处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对社会、经济、文化等各种事项及个人组织实施行政管理,遵循的是具有迅速、简便、以效率为优先特征的行政程序。
2,行政执法是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执法则无论是直接执行法律。还是直接执行法规、规章,都是将法的规范直接用于解决社会问题,调整现实社会关系,并最终实现法对社会的调节。
3, 行政执法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范畴。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特定的,其行为效力仅限于特定人、特定事。
『贰』 哪些机构有执法权
有执法权的机关比较多。在县级机关就有四十几个。
执法权包括行政征收,如收费、收税等;行政监督,如质量技术,卫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大多数部门有执法权,但有强制权的很少,有的只是有被委托强制权。
『叁』 哪些人有执法权
都有
但其执行的权利可能不同。
执法,亦称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肆』 有执法权嘛
如果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执法人员)就有相应(对内应执法范围)的执容法权。
行政执法权:是指建立在国家权利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基础上,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为了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的管理权。
『伍』 公民有没有执法权
百姓没有执法权。很简单,比如警察抓盗窃嫌疑人时,嫌犯拒捕,警察能击伤击毙嫌犯。而百姓被偷时,打伤打死盗窃嫌疑人,就是故意伤害、过失杀人罪。你说公民有执法权不?
『陆』 有行政执法权吗
行政机关里的事业编制人员具有依法行政执法的权力。
1、政府机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能,具有行政权利如: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一般为公务员编制。
2、事业单位是法律授权的组织,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是一个行政主体。就是干些法律授权的事情,事情比较具体。一般为事业编制的。
『柒』 综合执法有什么执法权
综合执法所涉及的内容很繁琐:
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市政公用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几大管理职责,这是城市管理很全面的一个单位。除此之外,还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也就是说,市里有什么指令下达,都是综合执法的工作,而城管执法直接执法单位。
『捌』 城管有没有执法权
城管有执法权,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进行城市管理执法活动。
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包括六个方面,分别是:
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3、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4、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5、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6、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8)有执法权的扩展阅读:
城管执法,事实上是将过去中国城市各政府机构所拥有的各自范畴内的城市执法职能集中行使,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违法占路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供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等各方面需要出动执法的事宜。
执法范围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中国政府法制网
『玖』 临聘人员有执法权吗
“临时工”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主要是在计划经济时代相对于国营企业中的正式员工而言。随着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完善,这一称呼早已退出历史舞台,准确的说法是“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工”。受访的专家们表示,在行政执法机关中的“临时工”,其实质是协助或辅助执法人员。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余凌云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的“临时工”只是协助行政执法机关工作,做一些如维持秩序、劝导、搬运等工作,不应该有执法权。
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莫于川则认为,“不能笼统地说这类‘临时工’有没有执法权,要分具体情形而定。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中,协管人员不能够直接行使执法权。比如,协警可以帮助贴罚单,但不可以开罚单。总体来说,‘临时工’没有直接独立执法权,但有协助执法权。”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高家伟持类似观点,他认为协管员与行政执法机关是一种职务上的委托关系,是一种劳动关系,但在面对行政相对人时,行政相对人则会把他们都视为国家工作人员。“比如,交警拖车,下达拖车命令的是交警队长,但执行拖车任务的是协管员。所以,协管员是在协助执法,不是完全没有执法权。”
莫于川介绍,行政执法机关聘请协助执法人员并非中国独有的形象,作为“参与行政”的一种方式,符合当前世界潮流,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不能因为‘临时工’这个群体出过一些事,就因噎废食,完全消除这一群体。应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对行政执法机关‘临时工’的身份定位、职能权限、责任权利进行明确。”莫于川说。
“临时工”应该如何准入和管理?
受访专家们认为,协管等行政执法机关“临时工”的产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强烈需求与有限供给之间的矛盾,但作为非正式执法人员,其队伍设置、经费来源、人员招录辞退、福利待遇、法律责任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北京行政学院教授金国坤建议制定法律加以规范。
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莘看来,“各行政机关之间执法内容差异较大,形成统一的法律法规不太现实,但各机关自身至少有一套相关的制度规范,并在‘临时工’准入等关键环节切实遵守这些制度规范。”
莫于川也认为,不少行政执法机关其实并不缺少这类规定,只是在实际操作中不按规矩出牌,导致了聘用协助执法人员的无序状态。
莫于川进一步提出,要实现行政执法机关协助执法人员高效工作有序管理,首先把好入口关,完善录用机制。准入标准不宜过低,要从知识结构、年龄结构、能力结构等方面综合考量,以保证行政执法的正常进行。其次是把好出口关,完善考核机制和淘汰机制,让“强者上,劣者汰”,提升队伍的整体素质。三是要把好培训管理关,注重加强协助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
“如果不经过培训就直接上岗,很容易出现暴力执法、权力滥用等问题。”莫于川说。
“临时工”履职违法谁担责?
在近年来频频曝光的暴力执法等恶性公共事件中,“临时工”常常成为当事单位逃避责任和转移公众注意力的挡箭牌。如果干“坏事”的真是“临时工”,那么单位就可以撇清关系高枕无忧吗?接受采访的专家们对此普遍说“不”。
莫于川指出,“临时工”履职违法给当事人造成损失,首先应该追究执法单位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至于对具体违规者如何处理,那是用人单位再自行解决的后续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也认为,“临时工”所在的行政机关应该承担责任,而不能因行为人的身份是“临时工”而免责。
专家们认为,之所以“临时工”在协助执法过程中屡屡出现伤人等事故,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协助执法人员群体保障的缺失。同在一个单位,干的是同样的活,“正式工”可以在单位内得到晋升、加薪等待遇,但是“临时工”待遇低、职业保障缺失,约束相对松散,更容易发生违规执法的问题。
对此,余凌云建议,为保持协助执法人员相对稳定性,应适当提升这一群体的待遇,建立协助执法人员激励晋升等机制,保障其合法权益。
与“临时工”违规执法相对应的是,他们在正当履职协助执法过程中,常常遭遇攻击和伤害。“既然赋予他们协助执法的职责,聘用他们的单位就应该充分预见他们在履行职责中可能遭遇的伤害,研究应对举措,由此建立保障其权益的可行性制度。”刘莘的建议得到被采访多数专家的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