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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审批

发布时间: 2021-02-02 20:46:22

⑴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理需要什么流程什么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申请办学单位在办学所在地中心校领取《民办教育办学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将书面申请和按要求填写好的《民办教育办学申请表》以及办学所需的相关材料交办学所在地中心校,中心校组织人员对所申请内容及提供的相关材料逐项进行审查。

三、中心校将审查合格、基本符合办学条件的办学单位的书面申请和《民办教育办学申请表》签具意见附上相关材料一并交县级教科局。

四、教科局对所申请内容进行复核、审批

五、对符合条件的办学单位颁发《民办教育许可证》,对不具备办学条件的,作出不同意办学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六、办理《民办教育许可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1)民办审批扩展阅读

办学许可证去哪办

根据2017年10月出台的最新相关规定,依据所申请办学的具体内容盈利性来区分,可分为2种:

盈利性的,办的是:公司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
非盈利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办学许可证。

1、市教育局颁发的:
非盈利性的——文化课教育辅导机构:
幼儿园
民办小学、民办中学
基础课程课外辅导培训机构
音乐、美术相关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
学历提升类培训机构

2、市人社局颁发的:
盈利性的——职业技术资格培训机构:
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教师资格、会计从业、建造师等)
职业技术培训(厨师、理发师、营养师、家政服务、电气焊等)

参考资料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⑵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需要政府哪些单位的批文注册流程及费用

现依《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你的问题解答于下:

一、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公办、民办都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其他
1,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3,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设立民办学校,一般先经提出筹设申请获得《筹设批准书》后,才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一)提出筹设申请,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 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 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 筹设批准书;
2, 筹设情况报告;
3, 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如果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筹设申请程序与正式设立申请程序同时进行,提交的材料要包括筹设申请的材料和正式设立申请的材料。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三、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学校的名称、地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七)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八)章程修改程序。

四、民办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办学许可证;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学校章程。

⑶ 民办教育用地怎么审批

民办教育用地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提出申请,经窗口工作人员初审通过的,当场开具《民办初中、小学、学前教育、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申请材料接收单》;

对申报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并

2、窗口工作人员在承诺时限内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实地查勘,出具《考察报告》,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4、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培训机构到区政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等手续,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备注:

申请筹设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的办理程序: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申请人为法人的,应当持法人登记证书、法人公章)到金牛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由教育局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查勘,提出审查意见。

同意筹设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予以书面说明理由。筹设期不超过三年。达到申请设立的相关条件后,按照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程序办理。

(3)民办审批扩展阅读:

申请条件

1.设立民办初中、小学、学前教育(以下称幼儿园)、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称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教学计划、组织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具备任职条件的专职校长和行政负责人,有合格的教师及必要的管理人员。

4.有符合规定数额的开办注册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5.符合《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培训机构的设立不得低于《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试行)》〔川办函(2002)75号〕),同时,幼儿园应按《成都市幼儿园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文件精神执行。

⑷ 申办民办学校,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符合条件的如何申请

一、申办民办学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4、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5、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二、办事流程

1、学校名称预先核准(举办盈利性学校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举办非盈利性学校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

2、向县教育局提出筹设申请(需所在地中心小学和乡镇人民政府签字盖章),经审核同意后,下达同意筹设批复文件。筹设期不超过三年。

3、向县教育局提出正式设立申请,县教育局组织评估组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办理办学许可证。

4、注册登记(举办盈利性学校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举办非盈利性学校向县民政局提出核准登记)。

(4)民办审批扩展阅读:

1、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⑸ 民办技术学校得开办由谁来审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5)民办审批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⑹ 怎样办理民办教育审批手续

审批项目:民办教育机构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家建设部办学条件标准》审批对象: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行政许可程序(一) 申请1、申请人条件: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其它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2、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1)申请筹办民办学校或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A、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B、举办者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C、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D、属捐赠的校产须提交协议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A、筹设批准书;B、筹设情况报告;C、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人员名单;D、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二) 受理(1)标准:申请事项符合许可范围和权限,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2)受理股室:教育股(三) 审定(1)教育股会同督导室、教研室、计财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实地考察,核实材料。(2)将审查、核实材料交分管局长审定,签署审定意见。(3)同意举办的以文件的形式,不同意举办的以信函等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和所轄的中心小学。(四) 许可总时限(1)对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应提交的材料交齐后,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3条)(2)对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在交齐材料后的3个月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6条)(3)对申请分立、合并、变更民办学校的3个月以内书面形式答复。(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3条、第55条)

⑺ 民办学校的审批单位是什么

民办学校的审批部门可由两个部门审批:1、教育部门(当地教育局)2、人社部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般情况:学历教育归教育部门管,短期或职业培训学校由人社部门审批。

⑻ 民办学校许可证办理需要什么流程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要求,民办学校的设立一般经由以下程序:提交筹设申请材料——提交正式申请材料——接受专家组评估考察——审批机关研究审批——民政登记。

举办人(单位)向审批机关提交筹设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同意筹设后,举办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正式申请材料。

审批机关在审查举办人(单位)提供的申办材料并认为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与要求后,组织专家组对该筹办中的学校进行考察评估,专家组撰写考察评估报告并送交审批机关。

审批机关召开会议,研究是否同意设置;获得审批后,举办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办学许可证等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8)民办审批扩展阅读

民办学校发展意义如下:

教育的加速发展来源于制度上的创新。各国在人力资本积累过程中,之所以能够保持人力资本的长期持续增长,重要的原因,就是在不同的阶段先后经历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加速发展的过程。各级教育的加速发展并不是一个自然过程,而是得益于制度创新:一是国家对教育的制度安排;二是教育开放。

教育向民间开放,带来私人对教育的大规模投资。这样一方面解决了政府办教育的供给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满足了个人对于教育多样性的需求。在实施高质量义务教育的同时,向民间部门开放教育是现代国家在解决教育治理问题上重要的公共政策选择。

由于义务教育制度安排之外的教育是典型的纯私人物品,而且在义务教育之后的教育阶段(特别是对高等教育而言),受教育者所获得的自身收益要高于教育的社会收益,家庭或者个人有足够的投资激励。因此,教育发展中的制度创新往往带来教育的跨越式发展,而不是单纯的积累性(或线性)增长。

先数量后质量,大力发展私立教育。日本、韩国对私立教育都采取了先放开发展,待规模扩大以后再加强管理、增加资助、提高质量的发展措施,因此才能在短期内实现中等和高等教育普及。

韩国教育从数量增长期(20世纪60年代)-改革推进期(70年代)-质量提高期(80年代)--人性化教育期(90年代),走出了一条从数量增长到质量提高的道路,私立学校的扩容和规范在其中起了主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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