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6
㈠ 行政诉讼法第六条如何解释
就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无效情形
㈡ 行政上诉立案6个多月未审结怎么办
你好,行政立案6个月没有结,你可以等待耐心,再去看看找一下,看看哪里还有什么问题。有没有延长时间,有的时候是必须要在六个月之内审完的。
㈢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时间是六个月内还是五年内
六个月内。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已于2015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其中第46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4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行政上诉6扩展阅读:
超过最长起诉期限的抗辩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三款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主张超过最长起诉期限的举证责任在被告一方(即行政机关)。
如果被告主张起诉人超过最长起诉期限,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包括举证证明行政行为是何时因何事、何因、何依据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告知、送达当事人,是否告知当事人诉权,当事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行政行为的内容,当事人何时开始行使诉权等方面。
否则,法院即可依据举证责任分配判定被告举证不能,不支持被告关于起诉期限的抗辩。就原告而言,自然就可以轻松回避最长起诉期限的适用了。当然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
㈣ "我国行政诉讼"第六条规定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回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答查。而修改之前的《行政诉讼法》第六条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㈤ 行政诉讼终审不服怎么办
一、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已经生效的判决想推翻,不容易。
二、对终审判决不服的,对你而言,只能是通过申诉,申请再审一途。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申诉应由申诉人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诉状,并附上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的抄本。申诉状应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具体指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错误及申诉要求。书写申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若认为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的,还应提供有关证据或线索。
三、提起再审的条件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行政案件提起再审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
1、形式要件,即提起再审的行政案件,只能是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案件。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能提起再审。
2、实质要件,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1)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也包括认定事实错误,所依据的证据失实或发现了足以推翻原判认定事实的新证据,等等。所
(2)违反的法律、法规,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如果生效裁判的事实根据有错误,势必影响适用法律、法规的正确性。因此,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理解不能过狭。审判监督程序不仅要对生效裁判所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还要对生效裁判所依据的事实根据进行审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裁判,必然会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妨碍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影响行政效率,损害法制尊严,因而应予纠正。
四、提起再审的程序
根据提起再审的主体不同,有三种不同的提起再审的程序:
1、人民法院院长通过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人民法院的裁判生效以后,不仅对当事人和社会产生约束力,对人民法院也产生约束力,人民法院也不能随意改变自己作出的已生效的裁判。行政诉讼法将对法院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的大权交由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共同行使,正体现了审判监督程序的严肃性。因此,案件是否再审,不能由院长一人决定,必须由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可以提级由自己审理,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指令再审的,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指令后,必须进行再审。再审后,应将审判结果报送发出指令的上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而进行的提审和指令再审。指令再审的,接到指令的地方人民法院再审后,应将审理结果报送最高人民法院。这是审判监督权的体现。
3、人民检察院抗诉。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行政诉讼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被提出抗诉的行政判决、裁定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第二,检察机关认为被提出抗诉的行政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1)行政判决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撤销了完全合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2、完全维持了部分合法部分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3、完全撤销了部分合法部分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4、维持了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显失公正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5、没有判决应当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
6、判决行政机关履行不应履行的职责;
7、判决应给予行政赔偿的,不给予赔偿,或不应给予行政赔偿的给予赔偿。
(2)行政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将应予受理的行政案件,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
2、将不符合撤诉条件的案件,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定;
3、将不符合终结诉讼的案件,裁定终结诉讼;
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当判决、裁定生效后,整个诉讼就已结束。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才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第三,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只能是上级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据此,在行政诉讼中,有权提出抗诉的主体只能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同级人民检察院不具有抗诉的资格,不得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权提出抗诉。
人民法院接到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必须对抗诉的行政案件进行再审。
五、对申诉的处理
1、当事人的申诉
申诉是指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法要求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理,以改变原判决、裁定的行为。
申诉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在行政诉讼中的体现。但就其性质而言,申诉只是一种民主权利,而不是诉讼权利。申诉只是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之一,本身并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也不是案件再审的预备或组成部分。即使申诉有理,申诉本身也不能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开始和停止生效裁判的执行。所以,申诉只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发现生效裁判是否有错误的一个重要途径,不论是人民法院的院长还是上级人民法院或是人民检察院,要发现生效裁判是否有错,一般通过两个途径:一是全面检查已生效的裁判,这种方法未免工作量太大,事倍而功半,实践中较少采用。二是通过申诉发现问题,再调阅案卷,从而发现生效裁判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因此,申诉是引起案件再审的一个重要因素。
根据本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诉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
行政申诉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转处,行政申诉原则上应由原终审人民法院负责处理。因此,其他法院在接到当事人的申诉以后,可以转交原终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处理。但对那些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当事人长期申诉而下级人民法院基于各种原因,不容易办理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审查处理,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理当事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严肃对待当事人的申诉,指定专人认真复查原审案件的材料,也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这种审查,是对原判决、裁定的内容和当事人提出的申诉意见,以及案卷中反映的主要事实、证据进行核对,而不是按法定诉讼程序再进行一次审理。
2、通知驳回。人民法院通过对当事人申诉的审查,认为原裁判正确,申诉无理的,可以说服教育申诉人,劝其服判息讼;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可以用书面通知驳回。通知书应针对申诉理由,依法有理有据地逐条批驳。对于通知驳回以后当事人仍继续申诉的,应由通知驳回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审查处理。
3、决定再审。人民法院通过对当事人申诉的审查,发现原裁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如果是本院处理的案件,即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如果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处理的案件指令再审的,即直接作出决定再审的裁定,由被指令再审的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申诉交原审人民法院复查,也可以自己进行复查。复查结果认为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申诉无理的,通知驳回申诉;申诉有理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4、裁定补正或作出补充判决。经过审查,如果发现已生效法律文书有错写、漏判和其他程序上的失误的,可由制作该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裁定补正。如果发现原裁判有实体上的漏判或判决主文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可由制作该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作出补充判决。一审的补充判决,当事人不服时可以上诉,二审的补充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上诉。
六、附:行政再审申诉书(格式)
行政再审申诉书
申诉人:
申诉人因XX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行判决(或裁定),现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申诉人:
2014年3月3日
附: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X份。
㈥ 什么叫做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活动。
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管理相对人,也就是所有受行政机关管理的人或组织。通常情况下,原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例如,公安局拘留了某甲,某甲就可以作为原告,针对公安局的行政拘留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被告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前者是指我国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后者是指本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没有行政管理权,但因某个法律或者法规有特别授权而享有一定行政管理权的非政权组织。例如,卫生防疫站因有《食品卫生法》的特别授权,而享有了食品卫生方面的执法和处罚工作,尽管它不是行政机关,但也可以成为被告。
第三,行政诉讼的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即不是行政机关制定普遍性行为准则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做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表现为书面决定,也可以表现为某个行为。行为又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消极地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四,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争议案件,即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第五,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即没有超过起诉期限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问题的实质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目的是界定行政机关的哪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惩戒性制裁,其形式除上述所列外,还包括通报、警告、取消荣誉称号、销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追缴和没收非法所得、没收违禁物品、对不合格产品责令停止销售、限期治理、限期拆除、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等。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财产限制其保持一定状态的强制手段。我国的财产强制措施包括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和拍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包括收容审查、劳动教养、妇女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强制遣送、强制约束、强制带离现场、强制隔离治疗、扣留等。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经营自主权是经济活动主体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经营主体对财产的占有权和自主使用权、对收益的自主支配权、对资产的处分权。经营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行政机关干预经营自主权通常最容易发生的情况有:把企业依法占有的资产硬性地无偿调往其他企业;妨碍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权的正常行使;乱下计划,非法干预企业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按规定办事,随便派驻人员检查企业活动;禁止或强迫所管辖的企业与其他地区和部门的企业进行联合。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是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做出准许申请人从事某种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必须符合下列法定条件:被申请的行政机关必须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颁发许可证的行政机关;申请人必须在法定许可范围内申请许可;申请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申请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法定的其他条件,如配额限制等。主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许可申请要进行认真的审查,认定符合法定条件的才予以批准,并颁发许可证和执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主管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或执照,主管行政机关如果明确表示拒绝颁发,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拒绝也不肯定,申请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既是行政机关的法定权力,又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对于负有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来说,在其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定条件具备时,必须依法及时履行职责。否则,将构成行政失职。应当指出,行政机关的职责是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所规定的,不同的行政机关有着不同的职责,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负有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职责。如果向不负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职责的行政机关请求保护而遭到拒绝,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抚恤金是公民因公致残或死亡时,发给本人或家属,用以维持本人或其家属日常生活的费用。本项所指抚恤金必须具备两个特征:
第一,抚恤金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如果法律、法规未做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发给抚恤金遭到拒绝,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抚恤金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发给的抚恤金。对依法应该由企事业单位发给的抚恤金,企事业单位没有发给,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承担何种义务,由法律、法规、规章加以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如果非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科以义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指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包括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如果行政机关不是运用行政权力,而是用请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赞助”的方式索取钱物,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里的人身权是指与人身相联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等。财产权是指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包括物权、债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继承权等。应当指出,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非职务行为,如民事侵权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方式解决。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之前,其他具体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而行政诉讼法没有做出规定的行政案件,当事人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其他具体法律、法规仍然可以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做出具体规定,以不断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对于针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第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国家行为是以国家名义实施的,不涉及特定人或组织的国防、外交等方面的行为,如战争、军事演习以及同外国建交、缔结条约等。第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第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第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是什么,谢谢!
行诉法司法解抄释有“执行解释”和“适用解释”两种法规,你讲的显然是“执行解释”,其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如下: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㈧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时间是六个月内还是五年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内出行政容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㈨ 行政诉讼已经过了六个月 该怎么办
行政诉讼案件在法定期间无法审理完毕,可以延长。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版,人民法院应权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等法院的开庭传票。
《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㈩ 行政诉讼二审终审不服怎么办
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对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不服的不能再上诉。
两审终审制是回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答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