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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

发布时间: 2021-02-01 22:45:34

A.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事项的审批办理条件

1、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应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内资产业指导目容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在限制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的,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的,由所在地工商部门直接办理。
2、被投资公司属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明确规定的应由商务部审批的特定类型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商务部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3、被投资公司应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4、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应符合以下要求:
注册资本已缴清;开始盈利;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
5、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B.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事项的审批申报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境内投资事项申请表
2、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境内投资的决议(原件);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缴足的验资报告;
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6、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7、被投资公司的章程
8、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固定资产投资而改变原经营规模或内容的,征得原审批机关的同意。
9、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C. 外商投资建立的公司再投资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第一,一般来讲,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版执行意见》(权206[81])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已经没有资格审查和限制投资总额的规定了。如果《上海……》的与81号文冲突,则要适用81号文的规定。
第二,如果是WFOE再投资,另一方股东要是中方的话,新成立的公司是内资企业了,不是中外合资企业了。因为WFOE本身是一个中国法人了。
第三,新公司法没有影响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比例限制。不过,如果新设企业是内资企业的话(另一方股东是中方),而且你们的经营范围是鼓励类而非限制类的话,应该是不存在这个限制问题的,只需直接去新成立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登记就可以了,然后30天内在WFOE的主管商务部门备案就可以了。
第四,各个地方也许对行业会有不同的要求,而且各地的政策也可能不太一致,但是原则上是我上述所讲的。你可以去咨询一下律师和当地代理,代理便宜,律师贵些。还可以打上海外经贸政策公开咨询电话或者上上海市工商局网站上留言(他们是实名制的,必须要登记注册才可以提问,而且有系统核查身份证的,但是一般会在1-2个工作日内答复你的问题)。

当然,如果还有问题,可以给我留言。

D.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审批程序是

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无论外资比例多少,其改制均需取得回商务部门的批准答。
根据2008年8月《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变更、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8]50号),审批权限如下:
(1)省级商务管理部门
注册资本(公司转制按照评估后的净资产计算)折合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及折合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企业设立(含增资)、变更由省级商务部门审核。
(2)商务部
注册资本(公司转制按照评估后的净资产计算)折合1亿美元以上鼓励类、允许类及折合5000万美元以上限制类的企业设立(含增资)、变更由省级商务部门上报商务部审核。

E. 为什么外商投资企业要进行政府审批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的。

F. 审批外商投资项目需要哪些程序

审批外商投资项目需要以下程序:
企业的立项与设立

(一) 合资、合作企业项目立项

项目建议书已不再是必须审批的内容,除报国务院有关部委审批项目、有基本建设内容项目或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不再单独审批。如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则提供以下文件。

1. 中方投资者或有资格的代理机构报送的申请书(原件)。

2. 项目建议书(原件),主要内容:

(1) 中、外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2) 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各方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3) 经营范围、生产规模和国内外市场分析;

(4) 合资、合作年限;

(5) 拟引进技术的内容、条件;

(6) 主要原材料和配套件供应;

(7) 注册地址及基础设施配套条件;

(8) 职工人数和来源;

(9) 外汇收支预测;

(10) 经济效益预测。

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以下附件:

① 合资、合作意向书(原件);

② 中方投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资信证明(原件);

③ 外方投资者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或者身份证件以及资信证明(原件);

④ 涉及配额、许可证项目的申请文件(原件);

⑤ 新建项目的用地规模、地形图和用地落实情况。

3.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二) 合资、合作企业的设立

1. 中方投资者或有资格的代理机构报送的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原件)。

2. 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3. 公司的合同、章程及其附件(原件)。

4.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三) 外资企业(通常称外商独资企业)项目立项和企业设立

1. 现阶段需委托具有涉外咨询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2. 申请立项和设立的程序,可比照合资、合作企业。

(四)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或改制

1. 股份公司的设立:

(1) 设立股份公司的申请书(原件);

(2) 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3) 发起人协议(原件);

(4)招股说明书(限于募集方式)(原件);

(5)发起人近三年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限于募集方式);

(6)股份公司章程(原件);

(7)发起人资产评估报告及其国资评估中心确认书;

(8)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及银行资信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股份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人员名单及其情况表;

(11)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2. 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

(1)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的申请书(原件);

(2)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3)原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改制的决议(原件);

(4)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关于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决议(原件);

(5)原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和国资评估中心确认书;

(6)发起人(包括但不限于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协议(原件);

(7)股份公司章程(原件);

(8) 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最近连续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9)发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及资信证明;

(10)股份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3. 股份公司(上市)的增资:

(1)股份公司增资和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申请书(原件);

(2)董事会决议(原件)、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及公证处有效证明(原件)、报纸公告;

(3)股份公司送、配股公告;

(4)章程修改书和修改后的股份公司章程(原件);

(5)上年财务年报;

(6)原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

(7)验资报告;

(8)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五) 外商投资性公司的设立

1.
设立合资的投资性公司的申请书、项目建议书、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设立独资的投资性公司外国投资者签署的外资企业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原件);

2. 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原件)、注册登记证明和法人代表证明;

3. 外国投资者已在境内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和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 投资方近三年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5. 母公司担保函(原件);

6. 房屋租赁协议或购房合同、房地产权证;

7.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9.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

10. 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出具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授权书(原件)。

G.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还需要办,而且得等拿到正式的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有进出口贸易相关内容才能专办,公司只属有凭对外经营者备案登记证这个才能从海关那里办理进出口权,而且外商投资批准证书是政府批准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凭证,这两个之间没有直接关系,楼上纯属胡说。

H.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颁布时间:2006-4-24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务主管部门、外汇管理局,各直属海关,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2005年10月27日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于2006年1月1日实施。为了准确适用法律,规范、便民、高效地开展外资审批和登记管理工作,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现将《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为了准确适用法律,规范、便民、高效地开展外资审批和登记管理工作,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现就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和登记管理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提出以下执行意见。

一、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其他规定。

二、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可以同中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形式依法设立公司,也可以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形式依法设立公司。

以外商独资的形式依法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公司的规定;外国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还应当符合《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公司对外投资限制的规定。2006年1月1日以前已经依法设立的外商独资的公司维持不变,但其变更注册资本和对外投资时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组织机构由公司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公司法》通过公司章程规定。

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期限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但是,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应当按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五、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除提交《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或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应文件外,还应当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公司增加新的境外投资者的,也应当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上述文件。

外商投资的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时不再提交合资、合作合同和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六、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依法将外商投资的公司类型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并根据其设立形式在“有限责任公司”后相应加注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国法人独资)”、“(外国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外国自然人独资)”、“(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台港澳与境内合资)”、“(台港澳与境内合作)”、“(台港澳合资)”、“(台港澳法人独资)”、“(台港澳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台港澳自然人独资)” 等字样,在“股份有限公司”后相应加注“(中外合资,未上市)”、“(中外合资,上市)”、“(外商合资,未上市)”、“(外商合资,上市)”、“(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未上市)”、“(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上市)”、“(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未上市)”、 “(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台港澳合资,未上市)” 、“(台港澳合资,上市)”等字样。

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国家利用外资产业政策及其相关规定,在公司类型后加注有关分类标识(如 “(外资比例低于25%)”、“(A股并购)”、“(A股并购25%或以上)”等)。

对于2006年1月1日以前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在其变更登记时依上述规定做相应调整。

七、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以后,可以依法开展境内投资。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出具相应的境内投资资格证明。

外商投资的公司营业执照尚未按本意见第六条载明公司详细类型,且又申请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出具“非自然人独资”的证明。

八、外商投资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的外币与人民币或者外币与外币之间的折算,应按发生(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的中间价计算。

九、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十五,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缴足,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时缴付全部出资的,从其规定。

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十、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就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作出规定以前,股东以《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经境内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实缴出资时还必须经境内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的实物(含设备)、工业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出资的,其价格可以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

十一、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借贷等方式筹措的资金应当视为自己所有的资金,经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以后可以作为该股东的出资。

十二、外商投资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的期限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决定公司和公司登记事项在变更登记前须经批准的,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逾期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报原审批机关确认文件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十三、外商投资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因下列情形办理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登记时还应当提交原审批机关的审批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一)注册资本;

(二)公司类型;

(三)经营范围;

(四)营业期限;

(五)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

(六)外商投资的公司合并、分立;

(七)跨审批机关管辖的地址变更;

(八)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不涉及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载明事项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情形以外,外商投资的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十四、外商投资的公司迁移(跨原公司登记机关管辖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跨审批机关管辖的,应当向迁入地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迁入地审批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迁出地审批机关意见;迁出地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的5个工作日内回复;迁入地审批机关收到意见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原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迁入地登记机关意见;迁入地登记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原公司登记机关根据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收缴营业执照,出具迁移证明,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迁移的公司凭迁移证明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向迁出地审批机关缴销批准证书,到迁入地审批机关领取批准证书,向迁入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十五、外商投资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缴付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申请人在下列情况下申请注册资本变更时,对于作为实物出资的进口货物按规定可以免税的,申请人应当向海关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并先凭《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申请办理进口设备的凭保放行手续,在取得变更后的公司营业执照后,再办理相关的减免税手续:

(一)外商投资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申请以进口实物出资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的公司并购境内企业同时增加注册资本时申请以进口实物出资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外商投资的公司因注册资本的其他变动申请实物进口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十七、外汇管理部门在办理以下业务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变更后的公司营业执照:

(一)外商投资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申请变更外汇登记或者开立、变更资本金账户;

(二)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的公司并购境内企业同时增加注册资本时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或开立资本金账户;

(三)外商投资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而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减资核准件;

(四)外商投资的公司因资本变动而办理其他变更外汇登记。

十八、外商投资的公司的下列事项及其变更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含投资总额的变更);

(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三)公司分公司的设立和注销;

(四)公司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

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东延期出资、实缴注册资本,不再办理备案手续,而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的公司办理备案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备案报告、证明备案事项发生的相关文件。备案文件齐备的,公司登记机关予以备案,并应申请人的要求,出具备案证明。

十九、外国投资者(授权人)变更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的,应当签署新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并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被委托人名称、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也应当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在公司登记档案中记载。

外国投资者没有办理上述备案的,公司登记机关将境内法律文件送达公司登记机关记载的被授权人,视为向外国投资者送达。

二十、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东办理股权质押备案,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出具的股权质押备案申请书、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质押合同。公司登记机关接受备案后,应申请人的要求,可出具载明出质股东名称、出质股权占所在企业股权的比例、质权人名称或姓名、质押期限、质押合同的审批机关等事项的备案证明。在质押期间,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股东不得转让或再质押已经出质的股权,也不得减少相应的出资额。

二十一、外商投资的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涉及外资审批事项的,还应当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撤销变更登记的决定,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的,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二十二、外商投资的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以后,公司未在《公司法》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也不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外商投资的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债权人可以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向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海关监管货物应当先办结海关手续,并补交相应税款。

二十三、外商投资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提交相应文件。其中,清算报告还应当附税务机关的注销证明、海关出具的办结海关手续证明或者未办理海关登记手续的证明;外商投资的公司提前终止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法院裁定解散、破产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除外)。

二十四、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或撤销分公司,无须原公司登记机关核转,直接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外商投资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国家有关外商投资限制类项目以及服务贸易领域的专项规定,设立和撤销分公司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登记。逾期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报原审批机关确认文件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二十五、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办理外商投资的公司办事机构的登记。原已登记的办事机构,不再办理变更或者延期手续。期限届满以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或根据需要申请设立分公司。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分公司可以从事公司经营范围内的联络、咨询等业务。

以办事机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查处。

二十六、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按照《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适用原则实施处罚。2006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公司,其出资时间以设立登记时为准。

对于中外合作的公司,逾期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按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九条规定,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按本条第一款处理;对于外商合资或外商独资的公司,逾期不缴付的,公司登记机关除了按本条第一款处理,还可以按照《外资企业法》第九条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十七、外商投资的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经营活动的,公司登记机关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处罚。

外商投资的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项目经营活动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认定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十八、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投资设立的公司,以及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的创业投资公司投资设立的公司,其审批登记管理参照适用本意见。

I. 中外合资企业需哪些部门审批

中外合资企业注册所需材料

中外合资公司注册中外两方应先出具的证明
1、中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者为事业法人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外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企业所在国(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其护照复印件或长期居留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双方签订的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2、进口设备清单(无进口设备的不用提供);
3、拟办企业董事会名单;
4、中方营业招照复印件(经工商部门盖章确认);
5、外方公司的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及银行资信证明(股份公司还应提供股东股份证明);
6、拟办企业联络员相片2张;
7、拟办企业场地来源证明

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投资者名录和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名录各一份。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具体比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得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千六百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美元。

J. 审批外商投资项目需要哪些程序 详细

如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则提供以下文件。 1.中方投资者或有资格的代理机构报送的申请书(原件)。 2.项目建议书(原件),主要内容: (1)中、外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2)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各方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3)经营范围、生产规模和国内外市场分析; (4)合资、合作年限; (5)拟引进技术的内容、条件; (6)主要原材料和配套件供应; (7)注册地址及基础设施配套条件; (8)职工人数和来源; (9)外汇收支预测; (10)经济效益预测。 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以下附件: ①合资、合作意向书(原件); ②中方投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资信证明(原件); ③外方投资者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或者身份证件以及资信证明(原件); ④涉及配额、许可证项目的申请文件(原件); ⑤新建项目的用地规模、地形图和用地落实情况。 3.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二)合资、合作企业的设立 1.中方投资者或有资格的代理机构报送的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原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3.公司的合同、章程及其附件(原件)。 4.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三)外资企业(通常称外商独资企业)项目立项和企业设立 1.现阶段需委托具有涉外咨询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2.申请立项和设立的程序,可比照合资、合作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 (1)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的申请书(原件); (2)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3)原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改制的决议(原件); (4)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关于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决议(原件); (5)原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和国资评估中心确认书; (6)发起人(包括但不限于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协议(原件); (7)股份公司章程(原件); (8)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最近连续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9)发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及资信证明; (10)股份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五)外商投资性公司的设立 1.设立合资的投资性公司的申请书、项目建议书、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设立独资的投资性公司外国投资者签署的外资企业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原件); 2.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原件)、注册登记证明和法人代表证明; 3.外国投资者已在境内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和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投资方近三年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5.母公司担保函(原件); 6.房屋租赁协议或购房合同、房地产权证;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9.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 10.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出具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授权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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