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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权研究

发布时间: 2021-02-01 22:38:55

Ⅰ 综合执法有什么执法权

综合执法所涉及的内容很繁琐:
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市政公用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几大管理职责,这是城市管理很全面的一个单位。除此之外,还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也就是说,市里有什么指令下达,都是综合执法的工作,而城管执法直接执法单位。

Ⅱ 城管的执法权来自哪里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有的大城市通过地方立法,授予城管立法权,只是局部城管有执法权,不代表全国各地城管都有权执法。

在我国,任何行政主体的权力都来自法律法规授权。从本质上来讲,城管的产生,就是把原来各个部门分散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集中到一个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身上。

根据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各省政府是否给区市城管局授权应当有文件依据,即使授权,区城管局的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不具备授权执法主体资格。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行政法规依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结合本地方实际提出调整行政处罚权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2)执法权研究扩展阅读:

城管的主要职责:

1、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2、组织起草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

3、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4、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5、负责本市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管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6、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

7、承办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Ⅲ 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的国内外研究情况综述或主要支撑理论

关于行政执法.

内容提要:行政从“管理”到“执法”的转变是我国二十多年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产物,是我国从几千年的人治逐步走向法治的标志。行政的“执法”性质和“依法”特征是由国家实行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的发展目标和治国方略所决定的。“行政执法”在不同的场合可能有不完全相同的涵义,但其实质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要有法律根据,是执行法律(人民的意志)而不是执行长官的意志,是受法律规范、制约而不是任意所为。在未来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我们必须继续推进行政执法改革。改革是全方位的,不仅涉及执法的方式、方法,而且涉及执法体制、执法范围、执法目标及执法主体与执法相对人的关系,是整个执法机制的转换。

关键词:行政执法、行政管理、行政行为、行政体制、行政执法机制

一、伟大的转变:从“管理”到“执法”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将行政等同于管理。我国古书中所谓“召公、周公行政”,即指国家政务管理 1。《汉语大词典》对行政的释义有二:其一为“执掌国家政权,管理国家事务”;其二谓“机关、企业、团体等内部的管理工作” 2。可见,无论古今,行政均指管理,管理无论内外,均可谓之“行政”。在许多外国学者的著述和词典、辞典中 3,通常也将行政与管理等同,如德国学者平纳特在其所著《德国普通行政法》一书中说,“行政”一词常用于超出公法的其他地方,例如“家务管理”、“财产管理”等形式。这里提到的行政(作为行政法依归的行政),乃是国家机器及其组织的“公共行政”(公共管理) 4。原苏联行政法学者更是不仅将行政等同于管理,而且将行政法定义为“管理法” 5。

行政虽然长期以来一直被人们视同于管理,或谓公共管理、国家管理。但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以前,行政通常指国家整个政务管理,是指管理整个国家事务,而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行政则仅指除立法、司法以外的国家管理。西方许多传统的行政法学家都曾这样给行政下定义:所谓行政,乃除立法、司法以外的一类国家(及其他公权力主体)职能(作用、活动、行为) 6。至于作为行政的国家职能(作用、活动、行为)的实质和内容,则可归结为执行与管理。所谓执行,可包括执行法律、政策、命令、指示、决议、决定,等等。所谓管理,可包括组织、指挥、发布命令、禁令、实施许可、征收、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者给予处罚、强制,等等。

执行并不等于执法。执法在执行中的比重决定行政的性质。古代的行政虽然可界定为国家整个政务管理,但这是就广义的行政而言。在古代,同样存在狭义的行政,狭义行政不包括宏观决策,宏观决策是作为最高统治者国王(皇帝)的行为,而狭义行政则是国王之下的官僚机构执行国王的命令、指示,下级官僚机构执行上级官僚机构的命令、指示,对国家具体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古代社会虽然也存在某些法律(一些国家的法律可能多一些,一些国家的法律可能少一些,却不可能存在完全无法律的国家),但是,数量无疑很少(主要是刑法),而且,古代一般没有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反映人民意志的专门立法机关(像我国这样的东方国家更是如此)。因此,古代官僚机构的行政主要是(或基本上是)执行最高统治者和上级官僚机构的命令、指示,而不是执行法律。即使其中有一星半点的执法因素,它也完全不能影响古代行政的整体性质。古代行政整体上只能是行政管理,而不可能是“行政执法”。

在现代,国家事务有了立法、行政、司法等的分权或分工。从理论上说,行政作为执行和管理,其执行主要应该是执行法律,其管理主要应该是依法实施法律。当然,除了法律以外,行政还要执行中央政府和上级政府制定的政策,执行本级行政机关所作的决议、决定,执行行政首长的命令、指示等。行政的职能和任务是多方面的。但不管有多少职能和任务,执法应该是现代行政的基本要素。但是,从事实层面说,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民主法治的水平不同,执法在各国行政中所占的比重仍然是很不一样的。有的国家执政者重视法治,在各个方面、各个领域都制定了比较完善的法律,因此,这些国家的行政主要是执法,其行政管理实质即是行政执法。而在另外一些国家,执政者轻视法律,他们习惯于以政策代法、以命令代法、以言代法。这些国家虽有立法机关之设,但多只重其形式而并不寄希望它发挥多大作用。这些国家自然不可能有完备的法律,既使有一些这样那样的法律,也并不准备真正使之付诸实施。因此,这些国家的行政主要不是执法,而是执行领导人的命令、指示,执行执政者的政策。其行政的实质是依领导人、执政者的随心所欲,且往往是反复无常的意志管理社会,管理相对人,而不可能是行政执法。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机关也有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设,但作为立法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很少立法,甚至很少开会,很少制定和发布决议、决定。从而行政的基本职能和任务不是执法,不是执行人民代表机关的决议、决定,而是执行党的政策,执行政府的计划,执行领导人的指示,执行上级的命令等。行政的依据主要是红头文件和行政长官的指示、命令。直至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我国行政各领域(公安、工商、交通、城建、税务、海关、贸易、商检、环保、质监、计量、医药、卫生、文化、教育、科技、体育等)尚处于基本无法,甚至完全无法的状态,此时的行政还只是“管理”(行政管理),而不是“执法”(行政执法) 7尽管这个时期的行政管理与半个世纪或一个世纪以前的行政管理在内容和范围上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但性质上并没有根本转变。我国行政从“管理”到“执法”的转变(即性质上的根本转变)是从八十年代中期开始的。1984年,当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同志在一次与新闻界人士的座谈会上明确提出我们国家要开始一个历史性的转变:“要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依靠政策,还要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 8。此后,国家立法,特别是行政领域的立法,明显加快了步伐。1984年至1990制定的法律和重要行政法规就达几百件之多。其中:

涉及公安管理的有:《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保守国家秘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消防条例》、《居民身份证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
涉及工商、税务管理的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农业税条例》、《工商统一税条例》、《产品税条例》、《增值税条例》、《营业税条例》、《资源税条例》、《盐税条例》、《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等;

涉及外经、外贸管理的有:《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涉外经济合同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边境小额贸易暂行管理办法》、《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等;

涉及医药、卫生管理的有:《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

涉及海关管理的有:《海关法》、《关税条例》、《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等;

涉及农业、林业管理的有:《草原法》、《森林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管理条例》、《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兽药管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

涉及土地、水、矿产资源管理的有:《土地管理法》、《水法》、《矿产资源法》、《河道管理条例》、《土地复垦规定》、《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

涉及城建、环保管理的有:《城市规划法》、《地名管理条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

涉及交通、邮电管理的有:《邮政法》、《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公路管理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检疫管理办法》、《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等;

涉及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管理的有:《教育法》、《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实验动物管理规定》、《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等;

涉及国防、外事管理的有:《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军事设施保护条例》、《征兵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等。

至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我国进一步加快了行政法的立法步伐,不仅部门行政法逐步趋于完善,而且开始逐步制定和健全作为行政法基本体系架构支柱的基本法,如《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立法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以及即将出台和正在制定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程序法》等。

作为行政法基本体系架构支柱的基本法不完全同于部门行政法。首先,部门行政法只适用于相应行政管理部门或领域,而行政基本法适用于所有或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如作为部门行政法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只适用于公安管理的治安管理领域,而作为行政法基本法的《行政处罚法》则适用于所有行政管理部门(公安、工商、海关、税务、文化、教育、科技等)的行政处罚,作为行政法基本法的《行政程序法》更是不仅适用于所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而且适用于所有行政管理部门的所有行政行为。其次,部门行政法通常只为各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提供法律依据,而行政基本法同时为整个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责任和行政救济提供法律依据,例如,《行政监察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即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责任的追究,对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三,部门行政法为行政从“管理”转化为“执法”提供了直接的动力和条件,没有部门行政法,执法即失去了前提:相应部门,相应行政领域没有法,无法可执,则只能按政策办事,按长官指示办事,“管理”不可能转化成“执法”;而行政基本法则为部门行政法的健全、完善提供了动力和条件,因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启动了对各部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如果某部门行政法不健全、完善,败诉,赔偿的压力就会促使该部门尽快去健全、完善该部门行政法,而《行政程序法》一类的行政基本法亦可以指导部门行政法的健全、完善。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各个行政管理部门和领域都已陆续出台了不少法律、法规和规章,虽然尚未达到健全、完善的程度,某些部门(如新闻、出版、结社等)可能还很不完善,但整体上应认为已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就行政基本法而言,作为构成行政法体系的支柱的基干法律,现在大多数也已制定出来了,并且由这些法律设计的制度(如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等)也已陆续开始运作。因此,我国的行政在整体上应认为已初步实现了由“管理型”到“执法型”,由“人治型”到“法治型”的转变,“行政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已转化成了“行政执法

Ⅳ 什么叫执法权

执法权属于公权力
执法权包括行政征收,如收费、收税等;行政监督,如质量技术,卫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Ⅳ 执法权和立法权是什么,公民有这些权利吗 生活中有那些例子

政治权利就应该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生存权”不就是有权力活着么?专即使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终属生的人,如没被判死刑,也是有生存权的。
“自由权”更是一个莫名其妙的说法,首先,没有无边无界的自由,他与生存权不是一个层面上的东西。更重要的是:每个人享有的相对自由都应该是以不伤害他人为最基本的条件,如果一个人能够享有无法无天的自由,那很可能就会影响到他人的生存权利了。有你自由杀人的权利,就没别人享受安宁的权利。你说是不是这个理?

Ⅵ 什么是执法权城管有执法权么

不是每个城管多有执法权的,要看他的执法证。有执法证得才有执法权,而且还要看他的执法区域。执法证上标明了他的执法区域。

Ⅶ 如何规范行政执法工作调研

《暂行规定》就整个内容来说,在我县近五年的经济发展大环境下,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发展环境,很有实效性、可操作性。《暂行规定》中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就违反行政执法、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规定有严格的治理措施,对我局来说针对性强,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 一是加强学习。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全体执法人员学习《暂行规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同时,结合学习省、市、县颁发的各项纪律规定,加强廉政、勤政教育,筑牢思想防线。 二是规范执法。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意见》,实施“五统一”要求。即,统一队伍名称:城市管理执法;统一队伍设置;统一服装和标识;统一执法证书和培训;统一执法文书。通过“五统一”规范执法队伍,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 三是转变作风。按照法定权限和执法程序,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坚决纠正执法过程中趾高气扬,态度冷漠,敷衍塞责,言行粗暴、动辄训斥等现象;坚决纠正吃拿卡要,以权谋私,故意刁难,办人情案、关系案等现象;坚决纠正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现象;坚决纠正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现象,确保本系统不发生一起损害群众利益、有损自身形象的事件。 四是完善制度。修订完善了党风廉政建设、干部职工业绩考核、责任追究等40项制度,将制度汇编成册发到每个干部职工手中学习。严格执行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领导干部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述职述廉、民主评议等制度,积极推进党务、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健全行政审批内部工作流程,细化职责权限,规范行政审批。我局采取行政许可、收费依据、行政执法程序上墙公示,行政处罚的罚缴分离制度,做到公平、公开。 二、存在的问题 我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仍存在不足的地方。有部分执法人员有畏惧心理,出现了对管理对象管理不到位,该处罚的没有处罚到位、该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执行的现象。如在遇到在对违章建筑进行调查取证,下达整改通知单后,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完备的基础上,当事人拒不服从管理、不愿自行拆除违章建筑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应实行强拆,而执法人员并没有实行强拆。主要原因是一些群众情绪激动,蛮横无理,暴力抗法怕出现两方面的人员伤亡;其次,强制手段单一、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其三,强拆后存在有些群众蓄意闹事、上访等现象。综上原因,执法人员执法出现为难情绪。 三、规范行政执法的几点建议: 一是建立联动机制。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创新举措,以公安、城管联动机制的建立为平台,紧密协作、攻坚克难,妥善处理城市管理工作中的各类矛盾。城管队员要切实提高证据意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阻碍管理、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要加强证据收集,为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奠定基础。公安机关要为城管部门做好法律保障,严厉打击侵犯城管队员正常执法活动的行为,确保城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二是法制宣传到位。人人都是城管卫士,人人都是城管监督员。开展“城管六进” 活动(进机关、进乡镇、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工地)、结合“示范社区创建”、和举办“法制宣传日”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城管法律法规,强化市民城管意识,责任意识,让市民支持和关心城市管理。同时,深入服务管理对象宣讲服务企业、服务市民相关优惠政策及《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当好一名城管监督员,督促城管执法人员做好服务工作。 三是抓好统筹结合。要将执行《暂行规定》与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始终贯穿于优化发展环境、“治庸问责”效能建设活动等各项工作中,针对执法人员“中庸”思想,加强“问责”,严惩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与“三抓一促”活动相结合,与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相结合,把群众满意度作为衡量城市管理工作重要标准,确保城市管理工作执法到位,管理有效。 四是健全监督机制。针对《暂行规定》规范行政执法,不因徇私“应予检查、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而不予检查、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要加强监督,该督办就的督办,该强拆就强拆,“一把手”要敢于负责,勇于担当。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其它监督相结合,重视发挥人大监督、行政监督、政协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增强监督效能。要严厉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严厉打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使有苗头的腐败行为立即遏制。 五是加强队伍建设。要培养青年干部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良好氛围,围绕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加强对策性研究,做到领导在一线指挥,干部在一线出力,问题在一线解决。要提高效率强化工作落实。落实是决策的归宿,也是决策的生命。要把握重点抓落实,将工作任务逐项逐条进行细化、分解;要强化督查抓落实,对照各项工作目标和时限要求,通过明查暗访、追踪督办等形式,抓好各项工作落实;要不断完善机关工作制度,增强机关活力,建立健全局机关奖惩机制,不定期对各项制度进行抽查,把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廉洁执法、和谐执法落到实处,提高市民对城管工作的满意度。 远安县城市管理局

Ⅷ 事业单位拥有行政执法权是依据什么法律

依据的是《行政处罚法》。

事业组织的行政处罚权:

1996年10日1日起开始施行的《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权的授权实施与委托实施。

该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 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 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 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8)执法权研究扩展阅读

行政执法: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力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基础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 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 动。

行政执法权:作为包括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行政强制措施权以及行政强制执行权在内的国 家行政机关拥有的行政管理权的统称,是一个抽象的概念。

2012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参公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其员工也拥有行政执法权。法律依据如下:

1、关于参公管理的法律依据是《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 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2、由上可知:参公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政府系统事业 单位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包括政策、规划的研究制度;行政执法、行政审批、行业管理等。 二是使用事业编制、工资福利由国家财政全部负担。

3、对于参公的两个基本条件,第二个比较容易掌握,但第一个则非常原则,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具 体包括什么,没有正式的解释。何为行政管理,也是各地根据自己的情况掌握。由于各地情况 的不同,国家也不可能将管理微观到如此程度。

Ⅸ 什么叫执法机关,什么是执法权

1.执法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和县级以上各内级人民政府所容属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

行政机关是行政执法主体的主流,包涵广义的行政执法和狭义行政执法。

2.行政执法权:是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利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基础上,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为了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的管理权。

(9)执法权研究扩展阅读:

行政执法权包括: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裁决权、行政强制权、行政确认权、行政给付权等等。

Ⅹ 暴力袭警与警察执法权益保障问题研究(论文)

急用、8000字,50分少了点。回去想想,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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