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
发布时间: 2021-02-01 19:36:15
A.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一、行政处罚的设定合法
行政处罚关乎相对人的基本权利和其他法定权利,如果被乱设,容易造成对相对人合法权利的侵犯。另一方面,行政处罚也关系到行政机关的职能和行政价值。因此,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合法
我们知道,只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这三种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行政处罚。也就是说,行政处罚的依据被限定为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行政处罚的主体合法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5、16、17、18、19条的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由以下机关行使:
1、法律、法规规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2、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4、具备依法成立管理公共事务,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这三个条件的事业组织可以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除此以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否则,公民有权拒绝。
四、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
B. 什么是行政处罚的“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必须采取法定原则,这是现代法治的要求。行政处版罚的法定原则,包权括: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文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由有权设定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设定,无权设定的不得设定,也不得越权设定。
(3)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实施。(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要严格依法进行,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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