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报告
1.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
() 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2)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3) 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4)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5) 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情况;
(6)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投诉制度等执行情况;
(7)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状况,组织开展专项行政执法检查,检查情况应当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并对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实施过程中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4.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范围和程序依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规章备案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5.各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按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下列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将处理决定按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1) 对公民处以5千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
(2) 吊销执照、许可证或者责令停产停业;
(3) 劳动教养和处以10日以上行政拘留。
6.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有关组织行政执法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将依据、委托文件等材料分别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7.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控告的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活动,及时组织查处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查处。
8.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统计结果及分析材料分别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
9. 两个以上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由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报有决定权的机关决定。
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检查内容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备案。
(二)法律、法规、上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应对本机关的有关文件进行清理,及时修改或废止与之相抵触的文件。
(三)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书面报告政府备案。
(四)各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是:
1、是否建立和遵守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2、是否与法律、法规、上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3、是否越权设置强制措施、许可制度或处罚、收费、集资等项目;
4、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实施办法;
(五)对监督 检查抽象行政行为中发现的问题应视情况通知改正、责令自行废止或予以撤销。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加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是: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或组织是否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2、是否遵守行政执法程序;
3、适用实体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4、是否依法进行行政复议;
5、是否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明显不当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对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或授权、委托不当的,责令停止行政执法或逐级上报有权机关处理;
2、对违反法规程序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予以撤销、变更或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予以撤销或纠正;
4、对不执行或拖延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督促执行或责令限期执行;
5、对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督促履行或责令限期履行。
(三)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请有关机关处理的,使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建议书》;直接作出处理决定的,使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处理决定通知书》。
被建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建议,并将处理情况告知建议机关。被通知机关必须在限期内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告通知机关。
㈢ 2010年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自查报告
很简单,结合案卷评查、组织考试、问卷、综评座谈会情况多讲成绩,最后找出无关痛庠的不足,然后整改的计划。最重要的是要搞好接待,准备好土特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