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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国土资源执法

发布时间: 2021-01-31 22:16:44

❶ 关于国土资源部和新疆“”项目阿勒泰地区情况及建议

2009年6月14~16日,地委副秘书长张照志同志、地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张新泰同志到新疆国土资源厅了解“358”项目有关情况。国土资源厅副厅长、“358”项目办公室副主任胡茂焱等同志介绍了“358”项目实施情况。同时,与“358”项目具体编制单位——西安地质调查中心负责人进行了交流。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358”项目基本情况

2007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2号)。为了进一步落实好中央精神,加快新疆地质找矿工作,2008年7月11日,国土资源部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了关于加强新疆公益性地质调查及重要矿产勘查合作协议。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在新疆开展公益性地质调查和重要矿产勘查项目,引导和拉动商业性矿产勘查投入,争取3年有好的眉目,5年出鼓舞人心的成果,8年有令国人为之振奋的重大成效,简称“358”项目。

国土资源部党组书记、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徐绍史明确表示,要“举全国国土资源系统之力,加快新疆地质勘查进程,积极推进整装勘查,引进大企业,形成大投入,努力把新疆建设成我国重要战略资源接替基地”。国土资源部副部长、中国地质调查局局长汪民同志提出,要切实抓好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全新的地质工作机制。

按照上述要求,2008年10月,国土资源部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开展新疆公益性地质调查和重要矿产勘查组织管理职责分工与机构组成的通知》,成立了领导小组和“358”项目办公室,为新疆地质找矿积极开展工作。

二、方案编制情况

2008年10月,项目办公室编制完成了《新疆公益性地质调查和重要矿产勘查总体部署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总体方案》结合当前需求,突出重点矿种和重要成矿区带。以国家16个重要矿种为重点,突出国家和自治区急需的煤、铁、铜(镍)、铅锌、金、钨、锡、铀、钾盐、钠硝石等优势矿种及具有大型-超大型找矿前景的重要成矿类型,以寻找大型-超大型矿床为目标,按照“主攻天山、深化阿尔泰山、开拓昆仑阿尔金山”的总体布局和“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分片实施、整装勘查”的要求部署工作。12月,在《总体方案》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新疆公益性地质调查和重要矿产勘查2009年度实施方案》。

2009年项目部署及工作重点是:快速实现“西煤东运”煤炭资源整装评价、提高罗布泊钾盐开发的资源保证程度、突出祁漫塔格、西天山重要找矿远景区的找矿突破、加大新发现航磁异常查证力度、围绕重要找矿远景区推进综合部署、加强实现找矿重点突破的科技攻关。2008~2015年8年间,中央与地方财政预期安排地质勘查工作经费30亿元人民币,其中中央财政20亿元、新疆财政10亿元。2009年中央和新疆地方财政共投入7.61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地质大调查1.99亿元,中央地质勘查基金1.42亿元,新疆中央专项0.4亿元,新疆地方1.88亿元。“西煤东运”煤炭资源整装评价、罗布泊钾盐外围资源勘查和东天山硝钠石资源勘查等3项工作专门立项申请,建议2009年再增加中央财政投入1.92亿元。

按项目类别分,2009年主要设置7大类168个项目,第一类是基础地质调查项目,共73个;第二类是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共20个;第三类是金属矿产矿区或矿集区的预查、普查项目,共73个;第四类是能源矿产资源的调查(勘查)评价项目,共12个;第五类是盐类矿产资源的勘查评价项目,共2个;第六类是详细地质灾害调查和水文地质调查项目,共2个;第七类是综合研究和科技攻关专题研究项目,共22个。

按成矿带计划项目划分,天山成矿带部署项目44个,经费1.74亿元,占总经费的22.8%;阿尔泰-准噶尔成矿带部署项目40个,经费0.98亿元,占12.8%;昆仑-阿尔金成矿带部署项目9个,经费1.90亿元,占24.9%;其他占39.5%。

三、“358”项目2009年度在阿勒泰地区部署情况

行政区划看,阿尔泰-准噶尔重点成矿区带自西向东为: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以及哈密市的部分县市。阿勒泰地区位于阿尔泰-准噶尔重点成矿区带内,在新疆乃至北疆地质工作程度较高,属于深化地质矿产勘查的地区。

2008年在阿尔泰-准噶尔成矿带安排地质大调查、危机矿山、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等项目52个,其中部署在阿勒泰地区的项目为22个,占项目总数的42.3%。位于阿勒泰地区的项目取得了如下进展:①阿勒泰福海县大桥林场项目发现了类似块状硫化物类型的克兹尔尕因铜铅锌含矿破碎带;阿勒泰福海县蒙库项目发现了受火山碎屑岩和构造控制的铁铜、金矿点及矽卡岩型钨矿。②对蒙库铁矿、多纳那萨依金矿等主要老矿区深部勘查,证实矿体或含矿层向深部延伸并较稳定,且在阿舍勒铜矿外围、喀拉通克铜镍矿深部及外围也有新的发现。

《总体方案》确定了2009年度阿尔泰-准噶尔成矿带工作部署重点地区为:西准噶尔包古图地区铜金、阿尔泰蒙库-诺尔特地区铁铅锌铜、东准噶尔卡拉先格尔地区铜镍矿、东准噶尔琼河坝地区铜铁金等4个重要找矿远景区及其中的4个矿集区。共设置项目40个,其中成矿带基础地质调查项目25个,重要成矿远景区矿产资源评价和矿集区及矿区勘查项目15个。阿尔泰蒙库-诺尔特地区铁铅锌铜、东准噶尔卡拉先格尔地区铜镍矿找矿远景区位于阿勒泰地区的福海、青海、富蕴、阿勒泰等县(市)域内,共设置项目17个,占项目总数的42.5%。建议经费2.15293亿元,其中2009年度为8117.27万元。通过上述项目的实施,使阿勒泰地区1:5万基础地质调查程度进一步提高,预测新发现矿产地19~29处,新增资源储量(333+334)铁矿石2000万吨,铜(镍)90万吨,铅锌200万吨等(见附表)。

四、相关建议

1.阿勒泰地委、行署进一步加大对部署在阿勒泰地区的“358”项目支持力度,积极营造阿勒泰地区良好的找矿环境,为项目实施单位在地区开展地质工作提供便利。通过项目带动,深化阿尔泰成矿带的整装勘查,进一步提高地区地质工作程度,努力实现找矿重大突破,为地区矿业深加工奠定坚实的资源基础。

2.根据“358”项目设置要求,遵循阿勒泰地区地质规律,在地区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地质四大队、有色706队等提出地质调查项目需求方案,主动做好与“358”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制定单位——西安地质调查中心对项目安排的对接,尽可能多争取“358”项目。特别需要提出的是,对于阿勒泰地区稀有金属——铍、白云母和钾长石等地区优势特色矿产资源,争取在“358”项目中列入,加大地质勘查力度,摸清资源家底,为地区开发利用奠定资源基础。

3.加强与中国地质调查局、新疆国土资源厅、“358”项目办公室等相关单位的沟通与交流。及时了解“358”项目进展、存在问题、取得地质成果,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强化公益性地质资料转化,促进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

4.及时将“358”项目取得的成果以简报等形式上报地委、行署,为地区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决策支撑依据。

张照志

2009年6月17日

附表 新疆公益性地质调查和重要矿产勘查“358”项目阿勒泰地区2009年度工作方案项目设置一览表

续表

资料来源:国土资源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358”项目——新疆公益性地质调查和重要矿产勘查2009年度实施方案,“358”项目办公室,2008年12月。

❷ 加强国土资源管理 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全面和可持续发展

(2005年6月10日)

一、土地资源现状以及优化配置、合理利用

新疆有着丰富的土地资源,土地总面积为166.49万平方千米,约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1/6。到2003年末,耕地面积总数为411.6万公顷,人均耕地面积3.24亩。耕地利用要在确保粮食高产量、高质量和粮食安全的前提下,支持优势特色农产品的发展。要支持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大力支持家庭农场、家庭牧场的发展。土地和草场的改良利用要支持现代畜牧业的发展。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要支持把自治区建成全国重要的纺织工业、食品工业、农牧产品加工工业基地等重大经济建设战略规划布局。

新疆后备耕地资源总量为1486.67万公顷,2030年以前有水源保障可开发的为331.91万公顷,居全国首位,是国家最重要的后备耕地资源省区。根据《新疆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到2010年开发1500万亩耕地,到2020年达到3000万亩耕地。力争把新疆建成全国粮食基地。

绿洲是干旱区特有的一种景观,其兴旺与衰败,增长与消减,直接关系到人民活动基地和生存空间的保证程度。新疆干旱区生态系统可划分为山地、水系、人工绿洲、自然绿洲、荒漠5个子系统。各种生态子系统的相互关系中山地是基础,水系是主导,人工绿洲是中心,自然绿洲是屏障。在人工绿洲当中,耕地是核心区。保护耕地就是保护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生存条件。因此,必须坚持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土地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建设,防止耕地质量退化,确保粮食安全;加强林地保护和森林资源建设,确保国土生态安全;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促进农民居住向城镇集中、工业向工业区集中,保障经济建设必需的土地;积极开展土地管理和复垦,适度开发土地后备资源;加强土地资源管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大力推进土地使用权市场建设,完善地价管理制度,引导集约高效土地资源;完善土地产权制度,保障农户承包经营权;改革征地制度;深入开展土地科技的研究与应用,扩大土地遥感监测,逐步完善土地利用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土地法制建设,完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健全土地执法体制,加大土地执法力度。

二、矿产资源现状以及优化配置、合理利用

新疆地处亚欧大陆腹地,是当今世界上仅有的几个矿产资源潜力巨大的地区之一。截至2003年底,新疆已发现矿种138种,占全国已发现矿种的80.7%。探明资源储量的矿种79种,列入矿产储量表的矿产地905处,探明储量中居全国首位和第2位的各有9种,居前5位的有24种,居前10位的有43种。

新疆石油、天然气资源量分别为209亿吨和10.85万亿立方米,分别占全国陆地石油、天然气预测资源量的22%和26%,是我国陆上石油、天然气潜力最大的地区。全疆累计探明石油地质储量25.90亿吨,累计探明天然气地质储量9830亿立方米,分别居全国首位和第2位。

新疆煤炭资源丰富。据全国第三次煤炭资源远景预测,新疆埋深2000米以浅煤炭资源量为1.8万亿吨,占全国预测总量的40.5%,位居全国第一。全疆探明煤炭储量资源量983.25亿吨。

新疆金属矿产资源丰富。预测全疆铁矿资源量77.8亿吨。全疆累计探明铁矿储量7.73亿吨,其中约1/4为富矿。预测全疆有色金属资源量,铜6191万吨,镍1757万吨,铅锌5202万吨。全疆累计探明铜储量236.12万吨、镍储量102.08万吨,铅储量71.58万吨,锌储量134.30万吨。全疆发现和评价岩金矿(化)点和矿床540余处,累计探明储量200余吨。新疆是我国稀有金属最重要的产区。在阿勒泰地区已发现铍、锂、铌、钽、铷、铯、锆、锶等8种,发现矿产地200余处,稀有金属矿探明储量居全国首位。

新疆非金属矿产资源丰富。罗布泊钾盐矿床是我国继青海察尔汗盐湖钾盐矿床之后发现的最大的含钾卤水矿床。已控制含钾卤水中氯化钾给水度资源量2.45亿吨。新疆蛭石矿位居全国第一,其储量为1038万吨。膨润土探明储量39亿吨。现已发现的阿尔金山石棉成矿带,是我国最大的石棉成矿带,控制资源量7473万吨。新疆石灰岩矿丰富,分布十分广泛,全疆有180余处矿产地,预测资源总量2054亿吨。饰面石材矿,分为大理石和花岗石两类。大理石矿,已发现矿产地70余处,预测资源量5.58亿立方米;花岗石矿,已发现矿产地126处,预测资源量18.84亿立方米。

据测算已探明的固体矿产资源潜在总值约62706亿元,保有储量潜在总值约54579亿元,居全国第6位。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重点是:要保证“西气东输”可采30年以上的天然气气源区储量。届时年生产原油达3500万吨,生产天然气280亿立方米。要建成乌鲁木齐市到郑州市的成品油管道。建成鄯善县至兰州市的原油管道,年输油能力达1000万吨。建成中国至哈萨克斯坦原油输油管,首期输油能力达1000万吨,终期达2000万吨。建设哈密、昌吉等富煤地区大型坑口电站及大型煤炭液化企业。建设铜、镍矿的开采矿山及铜材深加工企业。建设铍矿开采及氧化铍加工和铍铜合金加工企业。建设罗布泊钾盐开采、钾肥生产基地。进行大型铁矿山的建设及八钢特种钢材的加工。壮大膨润土、蛭石、饰面石材等开采矿山及加工企业。矿产资源供应运输体系的建设,主要是依托兰新铁路和输油管线、南疆铁路和西气东输管线,形成“T”字形格局的快捷经济的运输通道。

矿产资源是国家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基本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业化时期,资源消耗最多的是矿产资源,经济快速发展需要依靠大量消耗矿产资源来支撑。新疆的石油天然气、煤炭、铀矿等能源矿产,铁、铜、金等金属矿产,钾盐、建材等非金属矿产是新疆工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资源保障。因此,必须坚持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要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合理布局。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勘查工作,提高矿产资源保证程度;保护性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合理和控制开采特种和优势矿产资源。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促进矿产资源利用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保护。充分利用国内外资金、资源和市场,建立大型矿产资源基地。与新疆毗邻的中亚国家矿产资源丰富,与我国互补性很强,开发中亚各国矿产资源,建设一条我国与中亚各国的陆上资源走廊,势在必行。新疆借助亚欧大陆桥,将成为中亚与我国的陆上资源走廊当中,集西进东联纽带、深加工基地、中转集散地为一体的最活跃的发达地区,从而带动自身经济快速发展。

三、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统筹兼顾,全面推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服务于社会发展

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经济发展对国土资源的要求,新疆还有一些突出矛盾需要解决:一是全区戈壁荒滩面积大,可供开发利用的土地不多;二是全区人均占有耕地看似较多,但由于地处干旱环境,沙漠化、盐渍化危害严重,农业耕作条件比较脆弱;三是矿产资源勘查研究程度较低,合理开发利用水平不高,可供开发的后备矿产资源不足;四是国土资源利用中违法案件时有发生,执法难、查处难的问题依然存在;五是国土资源系统作风建设、人员综合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我们必须始终保持清醒头脑,既要看到优势,更要看到不足,既要立足现实,更要着眼长远,扬长避短、发挥优势、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努力推动国土资源事业加快发展。

(一)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关系

国土资源工作,要在有效保护资源的前提下,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和改革发展稳定这个大局,坚持一手抓保护,一手抓保障,最大限度地发挥新疆的优势资源,努力把国土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产业优势、产品优势,促进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1)正确处理好土地开发利用与保护之间的关系。一是要切实加强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实现耕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努力使耕地保护与用地保障实现“双保”、“双赢”。二是要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把管理和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做到主动服务,超前服务,优质服务。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效率,确保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确保农业结构调整用地;确保城镇化建设用地;确保高新技术产业和工业化建设用地;确保生态建设、退耕还林还草用地;确保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外来投资项目用地。三是要处理好依法行政的原则性与运用政策当中的灵活性的关系。既要按法律法规政策办事,又要实事求是地从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出发,避免强调加强管理就搞得很死,强调放宽放活又搞得很乱。特别要防范出现农民失地又失业现象。要坚决制止随意圈占农牧民的土地。坚持落实对征地农民的法定补偿安置,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要积极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缩小征地范围,提高补偿标准,落实安置责任和相关社会保障,保障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和长远生计。

(2)加快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转变,大力推进城镇化进程。坚持资源和资产管理并重,做到该放开放活的要坚决放开放活,该收的土地收益一定要收到各级财政上来,要在保障经济发展的同时,坚持做到“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对经营性用地,要彻底改变过去“批地”的做法,实现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努力提高级差收益,将经营性土地的收入用于城市建设。对城市建设和企业发展用地,要鼓励引导多利用荒地搞开发建设,节约使用耕地资源。能利用荒地的,就不要占用耕地,建设项目确需占用耕地的,要按照用地计划和指标控制用地面积,防止征地规模过大,盲目扩大用地范围,防止因用地不合理导致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要以科学规划为龙头,以经营城市资产为支点,以经营土地为核心,精心培育经营城市的市场主体,走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社会参与之路,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高水平经营,实现城市发展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

(3)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力度。矿产资源是新疆的优势资源,是新疆重要的经济支柱,也是实施西部大开发优势资源转换战略的重要支撑。要加大地质勘查投入力度,今后5~10年内,多渠道吸纳地勘资金,保证国家和新疆平均每年的勘查投入不低于2亿元,并积极推进地质勘查成果社会化共享,以激活勘查投资市场,为矿业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支撑。在矿业发展中,要发挥国有企业在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同时还应该让多种所有制企业参与进来。无论国有还是民营的,无论国内的还是国外的,只要有勘探开发能力,都一视同仁,鼓励支持他们到新疆来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按照“企业自筹为主,专项补助费为辅”的原则,大力实施矿产资源保护项目,优化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清除乱采滥挖、破坏性开发矿产资源的现象,提高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延长矿山服务年限,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基本实现集约化、规模化、合理化。

(二)深化国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努力建立健康有序的国土资源市场秩序和管理秩序

(1)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一是要把科学发展观作为今后国土资源工作中制定发展规划、研究工作思路、出台政策措施、落实目标任务的重要指导思想。自觉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把整治、规范、管理与服务协调统一起来,把经济效益、资源效益与环境效益协调统一起来。二是用科学发展观认识矿产资源问题。国土资源要保障发展,同时要保护资源,不仅要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增加矿产储量资源量,而且要加强开采管理,合理布局,提高资源利用率。三是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土地管理工作,尤其在保护耕地问题上,要确定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子孙后代的生命线的高度认识。四是加强国土资源国情、国策和法律教育。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落实最严格的资源管理制度。

(2)深化国土资源使用制度改革,合理利用国土资源。一是要进一步推动土地有形市场建设,加快建立各地土地固定交易场所和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步伐。实现土地使用权入场交易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积极为企业改革和发展提供服务,做好企业改制涉及土地资产处置工作;积极探索和推行多种有偿使用方式,进一步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规范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和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二是要积极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对全疆现有普通建筑石料和煤矿采矿权全面推行有偿使用,要积极开展金属矿产、优势矿产等其他矿产资源采矿权有偿使用试点,积极探索建立矿产资源储备制度。为进一步深化采矿权有偿使用和市场化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三是要足额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重视和规范矿业权出让金收缴管理,加强出让金使用管理和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土地管理费的征收和上缴,切实维护国家的利益;四是要大力支持和规范中介组织,完善中介服务规则,推行市场信息发布与公开查阅制度,加快中介服务市场化、社会化步伐,使其成为国土资源市场化建设中的重要平台。

(3)继续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要认真做好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对治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要坚决予以查处。要认真清理违规设立的各类开发区问题,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该核减面积的要坚决核减,该缩小范围的要坚决缩小,该扣回用地指标的要坚决扣回。要通过治理整顿,使严重扰乱土地市场秩序的非法占地、未批先用、越权批地、非法转让土地等行为得到查处,违规设立的各类园区得到清理,各项制度得到贯彻落实,土地工作中的错误做法得到纠正。要按照温家宝总理关于对土地违法案件“不能敷衍了事,不能批评了事,不能罚款了事,不能手续了事”和“既要查事、又要查人”的要求,对典型土地违法案件依法查处,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要按照国务院联合督查组的要求,在认识上再提高,领导上再加强,措施上再加大,要求上再严格,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取得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更大成效。

(4)做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是国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2004年以来,矿产品价格涨幅较大,在今后矿产品的需求依然很强劲的情况下,必须保持一定的整治力度。要防止明令禁止的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小煤矿、小水泥、小金矿死灰复燃。力争在2005年底之前关闭9万吨以下的小煤矿。对限采区内乱采滥挖、破坏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破坏自然景观,危害铁路、公路、桥梁和河道安全的采矿企业,要限期停产整顿;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采矿企业,一律予以关闭;对没有经过正规设计和不按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活动、破坏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责令限期整改;到期未通过检查验收的矿山企业要予以关闭。在抓好矿业市场秩序的同时,要继续整治矿业秩序,禁止无证采矿、越权发证、无地质资料取证、非法转让矿权等行为,为矿产勘查开发提供规范的外部环境。

(向中共中央党校中青班调研组介绍新疆国土资源工作情况时的讲话摘要)

❸ 新疆国土资源网

新疆国土资源内网容

http://gtt.xinjiang.gov.cn/

❹ 报考新疆自治区垂管单位(例如:国土资源局支法大队)要去哪里资格审查

这个貌似在网络上你不可能找到准确答案。你应该向招考单位或承办单位,具体回就是那国土答资源执法大队或人事局,具体咨询。通常是人事局,他们会通知你,应该。另外,请注意保持通讯畅通。哪怕是你第一次没进入面试范围,因为其他进入面试的人员放弃的话,可能递增。我们单位上次招个人就是这样,那考生关了手机,找她找得头都大了:)

❺ 新疆土地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第四章国家建设用地 第五章乡(镇)村建设用地 第六章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土地
第三条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土地管理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设土地管理所或者土地管理员
第四条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检查土地利用、保护的情况
(二)负责土地的调查、登记、统计和发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草案和中期计划、年度计划,主管土地开发、垦复等工作
(三)负责土地征用、划拨、使用的审核和报批工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收取有关土地管理的费用
(四)办理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具体事宜;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土地管理工作是自治区土地管理工作的一部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设兵团、师(局)两级土地管理机构,依照《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的规定,行使土地管理的职权,分级管理兵团的土地。师(局)土地管理机构,根据需要,经兵团批准,可以在所属团场设立派出机构。兵团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应当服从城镇统一规划与管理
兵团土地管理机构在业务上受自治区土地管理机构的领导
第六条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七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兵团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原由地方农牧民经营、使用并按建制移交兵团的土地,原所有权性质不变
第八条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乡(镇)人民政府核发农牧民承包土地(含自留地、果园地)使用证和宅基地使用证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按照《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或者因买卖、转让地面附着物而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以及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须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农牧民承包地、宅基地、自留地、果园地使用权属变更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兵团师(局)以上管理机构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和农牧团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发;跨县(市)的由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核发;跨州、地区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发
兵团农牧团场和兵团、师(局)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土地使用证核发办法,由兵团规定
第三章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第十一条用地单位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本单位的土地利用规划或者用地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建设用地指标控制管理,占用耕地的数额,不得超过控制指标
第十三条鼓励对国有荒地进行开发性生产,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优惠和扶持。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可按有关规定减免税收
开垦荒地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制定规划。自治区开垦荒地的统一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各地、州、市和兵团的开垦荒地的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开发国有荒地,根据统一规划进行。重点开发夹荒地、撂荒地,保护天然割草场、人工草地和冬春牧场,禁止毁林开荒。开荒应以水定地,禁止种旱田。要妥善处理农林牧业生产的关系,兼顾土地原使用者的利益。开垦的荒地应有一部分种植饲草饲料和植树造林,农林牧结合经营。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制定开垦荒地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五条开垦荒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土地利用规划设计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本办法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
县(市)年开荒五百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超过五百亩不足一千亩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所辖县(市)年开荒超过一千亩不足二千亩的,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所辖县(市)年开荒超过二千亩,其他州(市)、地区所辖县(市)年开荒超过一千亩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兵团开发其荒地,必须遵循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并制定兵团开荒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开发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的土地,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后,按隶属关系,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定。未经协商或裁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发有争议的土地
第十七条开发荒地的单位和个人,负有保护土地的义务,防止水土流失、土壤沙化、盐渍化和沼泽化
二十五度以上的坡地、风沙前沿的沙荒地禁止开垦耕种。鼓励种草种树,防风固沙
第十八条对下列土地实行重点保护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内的土地
(二)名、特、优农副产品基地,优良畜产品基地,野生中草药基地,高产粮、棉、油基地,城市蔬菜基地
(三)机场、铁路、公路、水库、堤坝等用地
(四)军事设施用地、科学实验用地和学校用地
第十九条采矿、筑路、兴修水利工程或进行其他建设,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防止污染土地资源
造成土地资源污染和损坏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耕地、林地、草地的,用地单位应负责治理和恢复植被。不能治理和恢复的,用地单位应交纳补偿费
第二十条从事农、林、牧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有关主管部门对农、林、牧业用地应实行质量升奖降罚制度,鼓励改良土壤,培养地力
耕地除因自然灾害无法耕种外,禁止废弃
第二十一条从事砖瓦、砂石生产的,必须按国家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办理用地手续。占用耕地、林地、草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应从严控制
第二十二条禁止占用耕地、园地建坟。建坟区域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划定
第四章国家建设用地 第二十三条国家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征用、划拨土地时,建设单位必须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连同建设地点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用地申请书等,向拟征拨土地所在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拨土地手续。征拨林地、草地,土地管理部门应事先征求林业、畜牧部门的意见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与被征地单位商定征地和议定征地价格
第二十四条除防洪、抢险、紧急军事行动等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先用地后办手续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先用地后办手续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使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统一要求,其用地位置和范围的确定须经城市或县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办理用地手续时,必须同时提交经环保部门批准的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
第二十六条国家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占用耕地、园地三亩以下,林地、草地五亩以下,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占用耕地、园地超过三亩不足十亩,林地、草地超过五亩不足十五亩,其他土地超过二十亩不足四十亩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三)占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辖区内的耕地、园地十亩以上不足二十亩,林地、草地十五亩以上不足二十五亩,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不足六十亩的,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四)占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辖区内的耕地、园地二十亩以上不足一千亩,林地、草地二十五亩以上不足二千亩,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不足二千亩的;占用其他地、州(市)耕地,园地十亩以上不足一千亩,林地、草地十五亩以上不足二千亩,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不足二千亩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拨土地的文件,均应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兵团内部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占用耕地、园地十亩以下,林地、草地十二亩以下,其他土地三十亩以下,由师(局)批准
(二)占用耕地、园地十亩以上不足二百亩,林地、草地十二亩以上不足三百亩,其他土地三十亩以上不足五百亩的,由兵团批准
(三)占用耕地、园地二百亩以上不足一千亩,林地、草地三百亩以上,其他土地五百亩以上不足二千亩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用地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水浇地、稻田、园地、人工草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六倍补偿
(二)征用旱地、天然草场,按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五倍补偿
(三)征用林地、宅基地,比照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上述被征用土地的平均年产值以当地统计部门的统计年报为准
第二十九条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费,由用地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
(一)一般作物青苗补偿费为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宿根作物青苗补偿费为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林木和各种设施,按实际损失情况并参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条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需要搬迁的,由用地单位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坟主,限期迁移,并按有关规定付给迁葬费。无主坟墓和逾期不迁的,由用地单位代迁
第三十一条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设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标准支付
征用园地、林地、草地、渔塘的,比照邻近耕地的标准支付安置补助费,征用宅基地、乡村道路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占用耕地,须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交纳耕地占用税。国家建设使用农业用地后,有关部门应及时核减原用地单位的农业税和粮食等定购任务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设使用国有荒山、荒地以及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按《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国家建设使用林地、草地的,收取的补偿费应用于林地、草地建设,并妥善安置林地、草地使用者的生产和生活
兵团以外的单位进行国家建设需占用兵团使用的土地,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国家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批准机关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兵团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应当共同协商。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被征用和划拨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在争议解决以前,可以由人民政府主持,按审批权限办理征地和划拨手续,同时收存有关费用,待争议解决后再行给付
第三十六条农牧民进城镇务工经商及开办服务业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国家建设用地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付费用和补偿后,被征拨土地的单位和人员不得提出额外要求,阻挠施工
第五章乡(镇)村建设用地 第三十八条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地。使用耕地、园地、林地和草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乡级人民政府收取土地管理费
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使用新宅基地建住房的,必须将旧宅基地交回村民委员会
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和复员退伍军人以及归侨、侨眷需要宅基地的,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农村居民和定居牧民宅基地面积标准,根据当地人均占用土地多少和少占耕地的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使用荒山、荒地建住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
第四十条自留地、果园地可与宅基地连片划给,也可单独划定。具体面积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一条乡(镇)村企业、乡(镇)村贸易市场、农村非农业生产专业户用地和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从事经营性活动用地的,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批准权限办理用地手续
农村非农业生产专业户用地在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前,应向所在村提出用地申请,商订协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的面积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乡(镇)村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经批准后,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和出让,严禁买卖和荒废。生产经营停止后须将土地归还集体
第四十二条乡(镇)村办企业和非农业生产专业户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对承包户的青苗和土地投入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承包户的生产和生活
乡(镇)村办企业和非农业生产专业户使用其他集体所有的土地,按该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五倍给予补偿,青苗及附属物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承包户的生产和生活,也可经土地管理部门同意,由双方协商串换土地,或用应得的补偿费入股联营
第四十三条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从事经营性活动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建设用地补偿标准补偿
农村贸易市场用地,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建设用地补偿标准补偿,或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同意,由集体土地所有单位提供场地,收取场地使用费
第四十四条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当地农村居民宅基地面积标准,并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六章处罚 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六章规定处罚。其中罚款数额如下
(一)全民所有制、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乡(镇)村企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按征用该地的土地补偿费的10-30%罚款
(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按征用该地的土地补偿费的10-30%罚款
(三)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非法占用数额的10-30%罚款
(四)依法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交出土地的,每日按土地临时使用费的5-10%罚款;造成贻误农时而失种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五)在耕地上挖土、挖沙、采石、采矿等,严重毁坏种植条件,或者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沼泽化和水土流失的,按征用该地的土地补偿费的10-30%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的,给予处罚
(一)农村居民或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超过批准的用地数量占用土地建房的,分别由乡级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多占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多占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二)征用耕地或者其他有收益的土地闲置一年不用的,征收该地年产值二倍的荒芜费;征用土地后闲置二年不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土地,原征地费用不予退还
(三)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过程中,拒不执行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限期执行;逾期不执行的,由土地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四)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过程中,阻碍土地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国家建设,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

❻ 新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总队是什么级别

一般是副厅级。

❼ 新疆国土资源厅为什么厅长是副书记,副厅长怎么是书记

不光是这里,也不光是国土资源厅一家,很多厅局都是行政首长和书记分开,即双首长制。目的就是为了党政分开,互相监督。

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设1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翻译、信息、安全保密和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机关综合业务与协调处理、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信访工作;负责国土资源史志的编纂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自治区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改革与发展战略和综合性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政策草案;组织协调厅内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听证有关工作;负责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工作。
(三)调控和监测处
开展自治区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自治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自治区宏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研究;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研究;承担综合统计工作和内部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承担有关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协调和组织有关综合研究工作。
(四)规划处
编制和实施自治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导和审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指导和审核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对建设用地进行预审;参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参与自治区地质勘查、开发、地质环境治理等规划的编制、审核。
(五)财务处
负责国土资源各类资金的财务管理,参与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权权益的有关工作;承担和参与国土资源非税收入征管,参与拟定有关收益分配制度;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和工作经费的管理,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工作;组织拟定系统有关财务资产管理规章,负责机关财务及资产管理,承担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六)审计处
拟定系统审计工作制度;负责直属单位和地州市国土资源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厅直属单位和地州市国土资源局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对自治区下拨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和各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组织和指导国土资源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七)耕地保护处
承担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承办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方案的审查及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储备库检查验收工作;组织基本农田划定、检查、验收;承办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可研设计论证、立项审查、报批和检查验收的管理工作。
(八)地籍管理处
拟定自治区地籍管理办法;拟定自治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并组织实施;负责自治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各地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管理和应用;参与调处跨地(州、市)及有重大影响的土地权属纠纷。
(九)土地利用管理处
承担城乡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拟订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以及城镇土地和农用地的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开展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评测;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拟定和组织实施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办法。
(十)建设用地管理处
拟定有关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组织承办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等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参与国家用地转用年度计划、分类计划的实施;依法协助收缴有关土地征收征用的费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标准,并组织实施;参与监督补充耕地方案的实施;负责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及大中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的调查、协调、监督工作。
(十一)地质勘查处
组织拟定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规范;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指导参与地质勘查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勘查专项;管理自治区地质勘查项目、地质勘查资质和地质勘查行业;依法对探矿权进行审批登记发证转让和流转;调处地质勘查权属争议和纠纷;监督管理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设计审查、野外验收及成果评审。
(十二)矿产资源储量处
组织拟定自治区有关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技术标准、规范;指导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评审工作并负责备案;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和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组织矿产资源储量压覆报告评审并负责批复工作;指导健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专家系统,编制矿产资源储量简表和年报;拟定有关矿产资源综合管理政策。
(十三)矿产开发管理处
承担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实施采矿权设置方案;承担自治区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管理事项;负责采矿权市场管理;承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调处重大采矿权权属争议、纠纷;负责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实施及验收。
(十四)地质环境处
负责起草自治区有关地质环境的法规及政策性文件;编制、修订并组织实施自治区地质环境专项规划;组织国家、自治区出资地质环境项目的实施;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地质遗迹保护与开发的管理;负责地质灾害相关资质的管理;负责指导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站、网的建设和管理及监测、调查评价、预报等工作。
(十五)科技外事处
负责组织编制实施自治区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和外事工作规划,对重大科技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广科技新成果,开展国土资源科普工作;组织开展对外的交流与合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系统人员出国(境)手续。
(十六)政治部(人事处)
负责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思想政治建设和队伍建设。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资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地(州、市)国土资源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管理等工作;负责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系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评定工作。
(十七)宣传教育处
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宣传、教育培训规划、计划;指导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局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国土资源教育学科、专业建设和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干部培训学校的工作;管理《新疆国土资源》编辑部和《国土资源报》驻新疆记者站。
(十八)执法监察处
组织指导对自治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拟定土地、矿产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依法组织查处自治区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机关党委(党建处)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的工作。
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为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❾ 新疆这次公务员招考为什么没有国土资源局的岗位

因为这次新疆国土资源局没有给出公务员招聘职位,没有招聘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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