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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不予受理

发布时间: 2020-11-22 07:05:15

⑴ 对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一九九九年,杨某不服某劳动部门劳动仲裁决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因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杨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开庭进行了审理,最后作出判决,维持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此案在复议机关引起较大反响,对非前置性的不予受理决定,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应不应该受理?笔者就这个问题,谈一点自己的看法。有关行政复议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中有三处规定:一是第十七条规定,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二是第十九条规定,属行政复议前置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可以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是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可要求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受理;必要时,由上级行政机关直接受理。对于复议前置不予受理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九条已很明确,而对依据第十七条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指非复议前置的情形),当事人能否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机关应否告知诉权?实践中,法院系统和行政复议机关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非复议前置的不予受理决定,行政诉讼不应受理,行政复议机关也不必告知诉权。因为这并不剥夺当事人对原的诉权。而在复议前置的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人民法院将不能再对同一事实和理由的行政诉讼进行审查,从而使当事人的诉权丧失,不能保障其合法权益。因此《》规定,当事人可以就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但人民法院的裁决只能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不就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从立法技术看,如果非复议前置的不予受理决定,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就没有必要再有第十九条的特殊规定。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是一种不作为行为,可能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成损害,不管是复议前置或非复议前置,都应当纳入行政诉讼的受理。本文开头所举的案例,就属这种观点。
笔者认为,不应将行政复议行为视为一般的具体行政行为,简单纳入行政诉讼受理范围。行政复议的本质属性是监督职能,而非行政执法职能,具有准司法性质。它与行政诉讼同是行政争议的救济途径。两者的救济目标都是指向行政执法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把针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监督决定,认定为又一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理上说不通。在实践中,把行政复议机关对不属于行政复议管辖范围的民事纠纷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纳入了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无论是人民法院,还是行政复议机关,都不能就纠纷的实质作出裁决,当事人的请求不可能通过这样的途径得到解决,这在客观上对纠纷当事人起了误导作用。因此,第二种观点值得推敲。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但并不是说,非复议前置的不予受理决定没有救济途径,《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就是对复议机关的一种监督,是一种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是一种救济机制

⑵ 行政复议 不予受理 是否可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当事人应当以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⑶ 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有哪些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八条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⑷ 工商局不予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不能够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继续反映,或者找政府热线投诉。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⑸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可以起诉吗

可以起诉,
《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⑹ 不受理行政复议是否应当书面告知

既然你已经向上一级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7日内最长15天内,就应该收到受理通知书,如果满2个月后也没有收到复议决定书,就可以向法院行政诉讼。

⑺ 申请行政复议不受理怎么办

可以对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提其诉讼。

⑻ 根据我国巜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案件有哪些

《行政复议法》中有两处规定:一是第十七条规定,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二是第十九条规定,属行政复议前置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可以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⑼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如何处理

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方发生争议,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由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活动。它是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活动进行层级管理的一种规范化行为,也是国家行政系统内部行为依法行政进行自我约束的重要机制。
行政复议前置程序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在提起司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才可以再行提起行政诉讼,规章及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复议前置不具有必然的约束力,《中华人民过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其已经取得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行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程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的。下面列举了四种情形:以上法律法规均规定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救济途径设置为前置程序,在审判实践中,一些行政复议机关经常对申请人的申请简单地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既告诉申请人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已完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司法救济。这种现象发生有两种原因,一是行政复议机关人员少,工作忙,其他政务忙不过来,没有时间,也没有精力去应付行政复议案件,但法定的前置程序又不能回避,所以以一种最简单的方式履行自己的职责;第二种原因是行政复议机关担心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实体审查,如发现原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程序,实体和法律适用错误。作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结果,会引火烧身,当行政诉讼的被告。所以也采用一种自认为既简单,又安全的做法,制作一张不予受理通知书,即宣告自己履行了法定职责,从而进行司法程序,让争议当事人围绕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诉争,法院对行政复议机关不作出实体审查的的做法既生气,又无奈。但为此也产生了不同的三种看法。
一、行政复议机关已履行了复议审查,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进入司法审查。
法律法规申请人应当先行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法规仅规定了应当行政复议程序前置,没有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没有进行全面实体审查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证明了申请人进行了行政复议的行政救济途径,前置程序已经完成,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进入司法救济阶段,不应当过于强调行政复议机关是否进行了全面审查。我院受理的关于工伤认定一类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基本上都是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复议人拿到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通知书后,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进入司法程序,对原工伤认定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如某机械制造厂诉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陈某不服工伤认定一案,陈某系某机械厂的一名职工,在帮助其他车间搬运物品时被砸伤,构成七级伤残,陈某向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进行调查取证,向对方送达协助调查通知书,最后认定陈某的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陈某所受伤害为工伤,某机械制造厂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收到复议申请后当日即给当事人作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拿到不予受理决定书后,也认为已完成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消某市劳动和社会局作出的陈某系工伤的认定结论,法院审查看到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通知书,也认为已履行了先行复议的前置程序,进行开庭审理,最后作出维持某市劳动和社会局作出的陈某系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现在我院基本上都持有该种观点。
二、复议申请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诉。
既然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说明设定复议前置的目的就是告知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进行行政救济,行政救济应当全面审查,发挥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充分救济作用,严格履行系统内部监督程序,保障行政权对人的复议申请权利,不能简单的不予受理,草率的履行行政监督职能,如果复议机关对符合法律法规的复议前置程行为申请复议不予受理的,复议申请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诉。上级行政机关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待全面审查结案,作出具有实体内容审查的复议决定后,人民法院才可以进入司法审查。
三、复议申请人可以对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的,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从实质上讲,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救济的大门没有进入,更不存在对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及合理性审查问题,法律法规设置的行政救济渠道成为虚有,没有达到设立行政复议程序前置的立法本意,行政复议机关也成为行政监督摆设,没有达到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作用,法律法规赋予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能没有得以实质的实现,应当允许复议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复议机关应予受理的,可判决责令行政复议机关予以受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待复议决定作出后,行政作为人可视情况选择诉原具体行政行为和复议行政行为。作者单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⑽ 对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当事人应当以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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