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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公司法规

发布时间: 2021-01-31 18:19:18

⑴ 求:公司的付款规章制度

资金使用细则
第一部分 借支管理规定及借支流程
一、 借款管理规定:
1、出差借款:出差人员凭审批后的《出差申请表》按批准额度办理借
款,出差返回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2、 工作临时借款:业务费、购买零星设备等,借款人员应及时报帐,
在工作事项完成后的3日内必须办理报销手续,除周转金外其他借款原则上不允许跨月借支。
3、工人借用生活费用:当月借款,当月领取工资时归还。
4、 各项借款金额超过3000元应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备款。
5、 借款销账规定:(1) 借款销帐时应以借款申请单为依据,据实报销,超出申请单范围使用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销帐;
(2)借领支票者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销帐手续。 借款未还者原则上不得再次借款,逾期未还借支者转为个人借款从工资中扣回。
二、借款流程:
(一) 借款人按规定填写《借款单》。必须注明:(1)借款事由,(2)借款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3)支票或现金。
(二) 审批流程(谁签批,谁承担连带责任):
1、出差借款审批流程:
(1)1000元以下的:主管部门经理审核签字→财务审计复核 →
工厂常务厂长审批。
(2)1000元以上的,主管部门经理审核签字→财务审计复核 →
工厂常务厂长审批→公司财务经理审批。
2、工作临时借款审批流程:
(1)500元以下的:主管部门经理审核签字→财务审计复核
→工厂常务厂长审批。
(2) 500元以上的,主管部门经理审核签字→财务审计复核→工厂常务厂长审批→公司财务经理审批。
3、工人借用生活费用审批流程:
(1)一次200元以下(当月累计不超过500元)的:主管部门经理审核签字→财务审计复核 →工厂常务厂长审批。
(2) 一次200元以上(当月累计超过500元)的,主管部门经理审核签字→财务审计复核→工厂常务厂长审批→公司财务经理审批。
(三) 财务付款:借款凭审批后的借款单到出纳处办理领款手续。

第二部分 日常费用报销制度及流程
一、日常费用范围:
主要包括差旅费、电话费、交通费、办公费、生产需用的低值易耗
品及机器设备的零星备品备件、业务招待费、资料费等。在一个预算期间内,各项费用的累计支出原则上不得超出预算。
二、 费用报销的一般规定:
1、 报销人依据:必须取得相应的合法票据(相关规定见发票管理
制度),填写报销单;如果有发票的,发票背面有经办人签名。
2、 填写报销单应注意:(1)根据费用性质填写对应单据;(2)严格按单据要求项目认真写,注明附件张数;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
(不得涂改);(3)必须简述费用内容或事由。
3、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4、报销2000元以上需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以便备款。
三、 费用报销的一般流程:
1、报销人整理报销单据并完整填写对应费用报销单,须办理申请
或出入库手续的应附批准后的申请单或出入库单;
2、审批:
(1)报销金额在500元以下的:部门经理审核签字→财务部
门复核→到出纳处报销→出纳将单据送公司财务经理审批后入账。
(2)报销金额在500元以上的:部门经理审核签字→财务审计复
核→公司财务经理审批→到出纳处报销后入账。

第三部分 工薪福利及相关费用支出制度及流程

一、工薪福利等支出范围:
包括工资、临时工资、社会保险及各项福利等,此类费用按照资金支出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二、工薪福利支付流程 :
(一) 职工工薪收入支付流程:
(1)每月5日前,由生产技术部统计完成员工的生产计划执行情况、计件(完成生产任务的数量、质量)情况汇总表→物资主管审核→财务审计部。
(2)每月5日前,由人力资源部将本月职工《出勤考核情况统计表》→财务审计部。
(3)每月5日前,由人力资源部将本月职工工资支付标准(含人员变动、额度变动、扣款、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信息)→经公司财务经理审批→财务审计部。
(4)每月5日前,各部门进行考核奖惩,经工厂常务厂长审批后编制《奖惩兑现统计表》→财务审计部。
(5)每月10日前,财务审计部根据各部门交来的统计表及支付标准,
进行复核审计,抽查原始单据,编制标准格式的本月《职工收入发放花名表》。
(6)每月10-12日,审批复核:财务审计部编制的《职工收入发放花名表》→生产技术部、人力资源部、物资主管、工厂常务厂长审核签字→公司财务经理审批。
(7)每月25日左右由财务部发放现金或通过银行代发形式支付工资;
(8)每月末之前员工到财务部领工资条并与工资卡内资金进行核实。
(二)临时工资支付流程:
1、试用期工资或临时工资支付流程:由生产技术部将其工作情况统计表→工厂常务厂长审核→财务审计部。
2、由人力资源部将其《出勤考核情况统计表》、工资定额标准→财务审计部。
3、财务审计部根据各部门交来的统计表进行复核审计,抽查原始单据,编制其临时工资表→公司财务经理审批→到出纳处发放。

第四部分 专项支出财务报销制度及流程
一、专项支出的范围:
主要包括固定资产购置(5000元以上的机器设备、基础建设)、
咨询顾问费用、广告宣传活动费及其他专项费用等。
二、报销财务制度及流程。
(一) 填写购置申请:
按公司《资产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填写《资产购置申请单》或《项目报批表》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购置投入资金在1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财务经理审批执行;购置投入资金在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财务经理经股东同意后审批执行;购置投入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股东表决通过后由公司财务经理审批执行。
(二) 报销标准:相关的合同协议及批准生效的购置申请。
(三) 结账报销:
(1)资产验收(设备应安装调试)无误后,经办人凭发票等资料办理出入库手续,按规定填写报销单(经办人在发票背面签字并附出
入库单);
(2)按资金支出规定审批程序审批;
(3)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报销单以支票形式付款;
(4)若需提前借款,应按借款规定办理借支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5)需要分期付款的,则按照合同分期支付。

第五部分 生产原料和辅料的采购支出报销制度
一、生产原料和辅料的范围:指生产消耗掉的原材料和辅料,不包括机器设备和工具。
二、采购和报销规定:
1、采购计划审批:采购资金每次在5000元以上、全年累计在20000元以上的单项原料或辅料,应提前10天提出采购计划,经财务经理审批。采购资金每次在1000元以上或每月累计在200000元以上的单项原料或辅料,应提前30天提出采购计划,经财务经理审批。
2、确定供应商:采购资金每次在5000元以上、全年累计在20000元以上的单项原料或辅料,至少要确定没有关联关系的供应商3家以上;采购资金每次在1万元以上或每月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单项原料或辅料, 至少要确定没有关联关系的供应商5 -10家。同时,将所有供应商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负责人、销售的产品名称等详细资料交物资主管存档。
3、确定采购价格:购货资金每次在5000元以上、全年累计在20000元以上的单项原料或辅料,至少要确定没有关联关系的供应商3家以上的供应商报价;采购资金每次在1万元以上或每月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单项原料或辅料,至少有5 -10家的供应商报价。在所有供应商的报价中,选择性价比最高的供应商,经公司财务经理审批后签订合同,实施采购。
4、货物验收:采购回厂的货物,至少有3人参加验收并签字。(1)生产技术部负责验收质量;(2)物资主管和库管员负责验收数量,并保存相关技术资料。供货商的送货单上必须有以上三人的验收签字,货物在验收的三人到齐(如因公出差,则可由其主管代替)以后方可下车。
5、货物入库:到厂的货物,必须同时登记入库。只有入库以后的物资,方可投入生产使用。财务才可入账和支付货款。
6、货款支付:
(1)单次购货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支付单据(验收单、入库单)经财务审核→出纳付款→公司财务经理审批;
(2)单次购货金额在1000元—5000元以下的,支付单据(验收单、入库单)经财务审核→公司财务经理审批→出纳付款;
(3)单次购货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支付单据(验收单、入库单、合同)经财务审核→公司财务经理审批→出纳付款(必须转账)。

希望以上对你有帮助。

⑵ 公司有关的法律法规

公司法(部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对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法人财产权及股东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股东权利】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公司义务及权益保护】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公司登记】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4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公司名称】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九条【公司性质改变】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十条【公司住所】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一条【公司章程】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三条【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分公司与子公司】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转投资】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公司担保】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权益保护与职业教育】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八条【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党组织】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股东禁止行为】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关联交易】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决议的无效或被注销】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设 立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4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法定代表人;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4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名称;
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股东的出资额;
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4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组织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五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四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八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六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⑶ 企业现金支付规定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的报酬。
3.支付给个人的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如转业、复员、退伍、退职、退休费和其他按规定发给个人的费用。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向个人购买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7.支付各单位间在转账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企业与其他单位的经济业务,除上述规定的范围可进行现金结算外,都要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企业与其他单位在使用现金时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l)现金支出必须有合法的凭证
现金支出要有凭有据,手续完备,借款必须持有效的借据,不能以“白条”代借据。
(2)在规定限额内支付个人现金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现金,开户单位除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以及出差人员随身携带的差旅费支付现金外,其他对个人支付现金的限额为100元,超过限额部分可以转办储蓄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3)购买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不得使用现金
单位在购买专控商品时,一律采用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国家专控商品销售单位不得收取现金。
(4)单位之间不得互相借用现金。

⑷ 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股份支付都有哪些规定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份支付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

本准则所指的权益工具是企业自身权益工具。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工具取得其他企业净资产的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二)以权益工具作为对价取得其他金融工具等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二章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第四条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

第五条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

第六条 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 ,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

等待期,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

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等待期为授予日至可行权日的期间;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等待期的长度。

⑸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法规解读

1 根据央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用支付账户转账,无论转入还是转出,都只能在支付账户与自己的同名银行借记账户之间操作
2 限制转账支付金额:拥有综合类支付账户的个人,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得超过20万元;拥有消费类支付账户的个人,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
3 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这意味着此前第三方支付争抢的P2P网贷资金托管业务或被禁止
上周五,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在刚刚过去的周末引发了轩然大波。有网友质疑,若对网络支付设置每日5000元额度的限制,连苹果手机都买不了。随后央行紧急作出解释,5000元限额仅针对第三方支付余额,超过5000元可以用银行卡快捷支付,不影响网友的正常网购。
不过,央行的解释并未对意见稿中对于支付账户开立、单笔支付、转账等方面的限制做出说明,引发了不少用户的担忧和猜测。截至昨日记者发稿,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未对“意见稿”做公开表态,只表示还在研究文件。
意见稿一旦通过并实施,未来究竟会对用户的开户、网购、消费、转账带来哪些影响?华西都市报记者昨日就此采访了支付宝、财付通等相关第三方支付企业。 意见稿规定用户在开设网上账户时,需要用5种方式来验证身份。也就是说,未来用户如果要发微信红包,需要先向微信提交5个机构的证明来验证自己身份才可以。
根据意见稿的第十六条,支付机构给个人开户,如果是消费类账户,需要三个机构为用户做身份验证。如果是具备理财、转账功能的综合账户,则需要五个机构来验证。
而目前的支付宝、微信支付等主流的支付机构,都还达不到央行的规定,而且,这一规定对非银行类支付机构来说,几乎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据业内人士介绍,这里的身份认证指的不是密码等安全手段,而是公安、税务、工商、银行、教育机构、居委会等能证明个人身份的机构。举个例子,用户上传身份证,支付机构可以通过公安网校验,来证明你是你;又比如,用户绑定银行卡,由于银行卡是实名制的,所以校验银行卡信息也可以证明你是你。而目前,像支付宝、微信支付等都是只用了这两种外部渠道来证明你是你。
但是,央行认为,这两种外部渠道并不足以证明用户身份,用户需要找到更多外部渠道来证明“你是你”方可开户。
换言之,今后用户开设支付账号,可能还要上传文凭学历、纳税证明、户口本、护照等一系列东西。打个比方,未来用户如果要给朋友发个微信红包,发之前先要向微信证明“你是你”:上传文凭、纳税证明、户口本、护照等资料,或者跑工商、居委会各种地方开证明。只有经过5种身份验证后,才可以发微信红包。这无疑将极大地影响用户使用微信红包的体验 。 无论是支付宝钱包还是微信支付,都有一个AA收款功能,七八个人聚餐,一人买单发起AA收款,填上聚餐人数,系统就会自动算出每人支付费用发出收款信息,其他人凭此打款到买单人账上,这其实利用的就是第三方支付账户的转账功能。
但如果意见稿实施,今后大家聚餐可能还得回归中国人的传统,一人买单轮着请客。根据意见稿第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银行账户向支付账户转账的,转出账户应仅限于支付账户客户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办理支付账户向银行借记账户转账的,转入账户应仅限于客户预先指定的一个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
这也就是说,你的支付宝账户只能给自己的银行卡转账,不仅不能AA打款,想给老家的父母孝敬点生活费,可能也要去银行排队;老板给员工发工资或许也只能一家家银行去倒腾了。假如意见稿得以实施,城市用户可去营业厅柜台、ATM机、手机银行或者通过网银进行转账,但很多农村地区只支持邮局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有些地方小银行也没有网银,无法使用手机银行转账,若第三方支付转账被叫停,就只能去银行汇款了。而银行的跨行转账一般要收取一定手续费,这意味着通过支付宝、财付通等支付工具免费转账的午餐没了 。
虽然央行在2015年8月1日发表的解释中表示,网购超过每日5000元的限额不要紧,还可以通过银行卡快捷支付来付款,这个没有限制。但意见稿规定,支付机构根据客户授权,向客户开户银行发送支付指令,扣划客户银行账户资金的,支付机构、客户和银行在事先或者首笔交易时,单笔金额200元以上,支付机构不得代替银行进行客户身份及交易验证。
对此规定,有网友提出疑问:如果交易超过200元,是不是输完网络支付账号的密码后,还要跳到银行的APP或需要银行短信验证才能支付成功呢?
央行对此的解释是,200元以上的支付,具体银行验还是支付机构验,必须是客户授权同意银行与支付机构按约定做的。如果他们约定由机构验,那么一旦发生资金欺诈或盗窃,银行必须承担资金安全责任,不允许推责给支付机构。
过去银行给支付机构的单日限额在2万至5万元不等,而快捷支付(即无需跳转网银)方式可以最大限度提升用户支付效率。业内人士认为,明确银行与支付机构的责任是好,但对于用户来说,银行对支付机构的快捷支付限额将缩水 。 观意见稿全文,核心在于规范第三方支付的“类存款”业务,提高账户的安全性。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学院教授黄震认为,“盗刷、欺诈、套现等乱象频发,网络支付安全越来越受到监管部门重视。”他表示,意见稿是想让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当初发牌照时的初衷,服务于电商做小额、快捷的支付业务,不希望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业务边界无限扩张。
“此次《意见稿》区分了支付机构与银行机构的差异,防止支付机构出现银行化、银联化,实质上积极巩固了银行体系在金融行业中坚不可摧的信用交易地位,鼓励支付机构可大力开展通道业务。利于维护金融行业稳定、长期健康发展。”华泰证券金融业分析师罗毅认为。
互联网咨询机构易观国际分析师马韬表示,意见稿对于账户管理做出的种种规定,实际上是强调第三方支付的“中介性”,淡化“吸存”“转账”功能,对百姓的支付体验影响不大。大部分人仍将第三方支付作为小额支付工具,如金额过高,可通过网银支付。
艾瑞咨询分析师李超表示,意见稿客观上有利于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因为支付账户所记录的资金余额相当于“预付款”,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近年来,第三方支付账户沉淀资金被盗取、挪用的事件时有发生。意见稿中对于第三方支付的功能限制,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风险积聚。 我国取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公司约270家,2014年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超8万亿,同比增长50%。
从意见稿来看,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受到了较多限制。例如,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这意味着第三方支付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P2P网贷、众筹平台进行资金托管的业务将受到极大约束,甚至被禁止。
此外,大额消费将不能走网络清算通道,需要回归银联,直接减少支付机构的资金沉淀;同时意见稿要求每个账户的开立需采用3-5种以上方式进行交叉验证,将使支付机构丧失大量潜在用户。
意见稿一旦实施,将对数万亿市场产生影响。业内人士预见,新规之下,大公司仍将延续多元化经营的路径,而小公司可能因竞争压力退出市场。零壹财经分析师赵飞表示,未来大公司将开展对多家小公司的收购,提升支付通道规模 。

⑹ 关于第三方支付现在国家有哪些法律法规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内业务容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

⑺ 国有企业费用支付不合规,违反什么规定

国有企业费用支付不符合规定,违反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需要尽快查明原因,改变支付手续,完善支付规定。

⑻ 关于工资支付有哪些法律法规规定

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全国适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2、《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的规定更详细、具体,各省也有类似细节规定,可网络搜索)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
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在工资清单中列明相应的工资报酬;未列明且无法举证已支付的,视为未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充分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用 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特制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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