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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行政执法人员

发布时间: 2021-01-31 14:04:50

1. 中国清理行政执法人员 合同工临时工不允许执法,那很多人不是下岗了吗,

这个问题貌似很大,不允许合同工临时工执法是法律的要求,这些人员可以从事辅助性工作啊。

2. 清理行政执法合同工,那我们这些临时工那么办,要下岗了是吗 我害怕,心里失落死了。

赶紧抓紧时间,疏通关系,换个地方,不要坐以待毙

3. 广东发布取消临时工行政执法问题,是为何

广东发布取消临时工行政执法问题,是为何?

我觉得这是一个很好的消息。因为取消临时工行政执法,就意味着行政执法的过程将会更加严格,更加符合法律的要求。

看到这个消息的时候,我还是非常高兴的。因为取消临时工执法,就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争端。尤其是因为一些临时工。,因为不懂得一些法律的常识,学历水平也非常低,他们在执法的过程中就造成了一些不好的影响。这些影响对人们的生活和人们幸福感的提升都是非常大的。所以这样做是很符合要求的。

以上就是我的一点个人之见,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喜欢的朋友可以在下方评论区点的关注,我将会和大家积极互动。

4. 行政执法单位在编执法人员执法证没有年审可以吗

年审??没听说过,我们这里的执法证上注明了有效时间,在有效期内,我们的执法行为就是合法的,过期前单位会组织重新参加省里法制办的考试,过关了又重发新证,旧的证件上交省办制办。

5.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是干什么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主要是负责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管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拓展资料:

1、机构职能

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市容环卫 、城市绿化和市政管理方面所有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对未经批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权;

3)环保方面对社会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城市饮食服务业超标排污行为 、在市区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有毒有害气体、向城区水体倾倒工业废渣和垃圾及其它废弃物的处罚权;

4)工商管理方面对在市区租不起商铺、办不起执照商贩的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

5)公安交通管理方面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权。

2、主要职责

1)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2)组织起草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

3)负责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4)负责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5)负责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

6. 中国清理行政执法人员 合同工临时工不允许执法

这个自有政策调整的。你用不到担心的。
望给予好评。

7. 行政执法的内涵是什么

广义的执法是与立法相对应的,而行政执法是狭义上的执法。行政执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力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
行政执法具有以下特征:执法主体的法定性和国家代表性、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意志性、执法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性。

功能
行政执法的功能有:实施法律的功能、实现政府管理的职能、保障权利的功能。[1]

原则
行政执法要坚持的基本原则有: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效率原则、诚实守信原则、责任原则。[1]

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执法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抽象执法和具体执法、羁束性执法和自由裁量性执法、依职权的执法和依申请的执法、强制性执法和非强制性执法。从体系结构上看,行政执法主要分为:政府的执法、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
羁束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行为因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不同而分为羁束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行政执法。羁束行政执法是法律法规对需执行的事项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执法者必须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没有自由处置的执法行为;自由裁量行政执法在法律法规规定中,执法者可在范围、方式、数额等方面有一定的选择余地的执法行为。羁束与自由裁量是相对的,如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条件与税额一般都没有伸缩余地,治安管理处罚却有一定的幅度,可供行政机关自由裁量。
但后者较之那种“可以处罚”而无任何种类、幅度的规定,显然又属于羁束执法。行政执法在多数情况下都属自由裁量。自由裁量也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和在法定的幅度以内进行,否则行政执法将无所适从,因执法而引起的行政诉讼也难以裁判。如何使行政行为既受法律的约束,又有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置的主动权,是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之一。

制度
行政执法制度: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乃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由于行政强制执行是以强制为主 要特征的,因此,该项制度设置是否合理和必要,运行是否适当也直 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为此,规范和限制行政强制执行权力成为很多国家行政法近几十年的重要课题之一。我国经过近二十年的 法制实践,各行政管理领域的强制执行制度已初步建立。首先,在主体上,形成了“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的特有执行模式。其次,在手段上,直接强制似远远多于间接强制。再次,在程序上,则以法院“非诉讼化”的“申请与形式审查”为主要形式。最后,在监督与救济方面,则以行政复议、诉讼与国家赔偿为主要途径。但是,制度的初步建立既不意味着其合理性得到肯认,也不意味着法治化程度得到提高。相反,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实践来看,还存在着大量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统一立法,执行权限模糊,手段混乱,程序不健全,行政决定的执行缺乏力度等,这些问题亟待统一立法解决。本文是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现状出发,通过对行政强制执行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制定统一行政强制执行法的立法构想,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
行政执法的生效、撤销、变更和终止
行政执法的生效要件: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是依法组成的并享有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采取的,执法内容必须合法;在行政执法中,管理相对人必须具有法定的权利和行为能力;行政执法的标的物必须是依法能作为该执法行为的物品;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已经成立的行政执法行为,如发现其违法、不当或不再适应新的情况,可由有权机关撤销,宣布无效或不再生效。部分内容应予撤销,部分内容继续有效的,可以宣布保留其整体而变更其应撤销部分,对应变更部分作出新的决定。行政执法行为已执行完毕,或执行的条件已不复存在,或有期限的行政执法行为已到期,应宣布该执法行为终止。[2]
中国将清理行政执法人员,合同工临时工不执法全面调离
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保护等引发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往往由执法机关不按程序办事或程序不规范造成。鉴于此,中国将全面清理行政执法人员,严禁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将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调离执法岗位。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央宣讲团成员、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公开发行的三中全会《决定》辅导读本中撰文披露上述内容。[3]

8. 三十八,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采取哪些具体措施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议指出,要按照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利益脱钩的要求,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防止和纠正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本位主义;改革行政执法体制,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纲要》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高执法效能。具体而言,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特别是事业单位执法主体资格进行认定,对于不合法的执法主体,要坚决予以取消。当前,重点是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进行清理。对于经清理确认的执法主体,应当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要求执法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法律知识和相关知识。因此,要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必须要通过有关的考试或者考核,持证上岗。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关于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的规定,严格执法主体资格认定。比如,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11条规定:“建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登记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的登记审核工作,并将审核合格的执法主体名单向社会公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清理行政执法主体的基础上,逐渐建立健全执法主体资格制度,使执法主体资格认定经常化、制度化。

二是,推进综合执法,逐步实现同一级政府行政执法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从而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自1997年至2002年7月底,全国共有23个省、自治区的79个城市和3个直辖市经批准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2002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通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初步解决了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城市管理领域长期存在的执法职责交叉、多头执法、执法扰民问题,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多层执法、重复执法问题。继行政处罚法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许可法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该法第25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实施,必将进一步解决执法交叉、多头执法的问题,为下一步的机构改革奠定基础。2002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国办发[2002]56号),明确了开展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基本内容,并作出了部署。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国办发[2002]56号的要求和精神,积极推进综合执法工作,从根本上转变一级政府的行政执法权在部门间过于分散的局面。

三是,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彻底解决多层执法问题,首先必须减少执法层次。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之前,城市管理体制是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即市、区两级政府和市、区、街道三级管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之后,有些城市撤销了市、区两级城市管理局,实行一级执法。有些市政府下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区设分局,对外以市执法局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其次,应当逐渐明确各级行政机关的执法权限划分,从制度上消除上下级行政机关执法重叠交叉的现象。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市、县以上行政机关应当主要行使宏观指导职责。

四是,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主要应当通过人民群众监督、新闻监督等方式进行。但是,作为一种内部纠错方式,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作用也不容忽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就是一种很好的方式。这一制度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对执法活动作出记录,并将记录结果整理归档。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监督机构可以依据执法档案进行监督,并通过对典型案例的重点剖析教育有关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优点在于,它可以使监督工作在实实在在的执法活动基础之上进行,避免流于形式。

9. 如何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一、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我国法制建设的要求。1、要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坚持便民利民原则,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在实现复议救济功能的同时充分发挥复议的监督功能。
2、要充分发挥人大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作用。行政执法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要在行政执法监督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相关职能部门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3、要借助新闻舆论监督的强大威力。把一些行为和问题直接暴露,孰是孰非,一目了然,处理者亦须尽快拿出公正的处理意见。诚恳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高度重视和解决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
二、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1、建立良好的行政执法管理工作体制。形成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用制度规范行为的机制。
2、加强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平时即要加强自身素质的提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执法观。要文明执法、文明服务,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把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成为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廉洁高效、文明执法,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队伍。
三、要改善行政执法的外部环境。
1、转变政府职能,突出管理和服务重点。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紧紧围绕职能转变和理顺职责关系,进一步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完善行政运行机制。梳理执法依据和清理行政职权,为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打下基础。
2、减少行政执法层次。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
3、加强法制宣传,执法过程本身就是宣传法律的过程,要使执法活动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必须提高管理相对人的法律素质。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宣传法律、法规、政策,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行政执法工作得到全社会的认同和配合,也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10. 行政执法专项编制到底是什么身份

属于行政编制人员。

依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的国家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公安部根据工作需要,向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公安机关编制的规划和调整编制的意见,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调整公安机关编制的申请。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调整公安机关编制的申请,征求公安部意见后进行审核,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10)清理行政执法人员扩展阅读:

公安机关组织的相关要求规定: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相应的录用工作。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应当享受必要的治疗、康复,其中被评定残疾的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3、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的设立、撤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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