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公民、内法人或容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起诉讼。这里的行政行为是指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答复不具备这一特征,即对举报人的权益不产生任何实际的影响。行政答复是对申诉咨询举报内容逐项作了明确的说明,是告知行为。因此不能引起举报人权利、义务的变更和灭失。
这种行政答复不具有任何实际意义。因此是不可诉的行政行为。
㈡ 撤销 下级行政回复 行政法哪一条依据
一、如行政回复是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的途径内进行撤销。依据是容《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理,确认行政机关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撤销该行政回复。复议机关可以是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是本级人民政府。
二、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进行撤销。对该具体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该行政行为存在: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2]
(六)明显不当的。
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判决生效后,行政机关应当执法法院生效判决进行撤销。。
㈢ 急 行政答复问题
如果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单位就必须出具书面的行政复议书。
㈣ 请问行政机关的口头答复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
【案情】原告熊某某原系农业户口,2002年将户口由老家迁移至县城落户,成为城镇常住户口。几年后,原告熊某又想将城镇户口迁回至原籍,于是先后多次向县公安局申请“非转农”,县公安局均予以拒绝,并进行口头答复。原告熊某某遂诉至法院。
【分歧】该案中对县公安局的口头答复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县公安局的口头答复属于咨询行为,是对现行法律规定的告知及解释,不具有可诉性,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种意见:该答复是县公安局依职权作出的,对原告熊某某的权利义务产生一定影响,应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
【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该口头答复意见是县公安局对外实施的职权行为。为公民办理户籍变更登记是公安局的法定职责,熊某某向县公安局提出“非转农”申请,该局工作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予以答复,该答复不是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而是对外职务行为。该行为后果应该由县公安局承担。
其次,该口头答复意见对熊某某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影响。由于县公安局不受理熊某某的申请,使得其户籍难以迁回原籍,不能转变成农业户口,也不能享受相应的农业户籍优惠政策,承担了县公安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使得熊某某的权利义务依县公安局的意志而发生变更,符合具体行政行为处分性的特征。
再次,该口头答复意见是县公安局针对熊某某这一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和熊某某提出“非转农”户籍变更登记这一特定事项作出,该行政行为具有特定性;同时该答复是由县公安局单方意志决定,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单方性特征。
综上,本案中县公安局的口头答复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作者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法院)
㈤ 行政机关作出口头答复合法吗
口头答复不合法。对此,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告行政机关不作为。
㈥ 向行政机关提出建议,行政机关需要回复吗
一个是对下级的,发现具体行政行为中有一些不符合规定的地方,但又不宜撤销,在作出维持决定了,要求下级予以纠正
一个是对上级的,发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或有错漏的地方,虽然按文件对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但建议上级对相关文件进行修改完善
㈦ 行政答复是否具有可诉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起诉讼。这里的行政行为是指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怠阀糙合孬骨茬摊长揩行为。行政答复不具备这一特征,即对举报人的权益不产生任何实际的影响。行政答复是对申诉咨询举报内容逐项作了明确的说明,是告知行为。因此不能引起举报人权利、义务的变更和灭失。这种行政答复不具有任何实际意义。因此是不可诉的行政行为。
㈧ 行政答复是不是行政行为
1、行政答复是行政机关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起诉讼。这里的行政行为是指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行政答复不具备这一特征,无论是从名称还是内容均是一种信访形式的申诉。行政答复也是对申诉咨询内容逐项作了明确的说明,是告知行为。因此不能引起被答复人权利、义务的变更和灭失。这种行政答复不具有任何实际意义。因此是不可诉的行政行为。
㈨ 行政复议几天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的时限是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㈩ 是否向行政机关提出的任何申请,行政机关都需要给出书面答复,不答复是否违法。
因事项的不同,各行政机构相应的规定也不尽相同。请注意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答复。
一、一般情况下,多规定为15日。
如公司登记的申请: 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或者《登记驳回通知书》
如信息公开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二、国家赔偿事项,要求不得超过2个月。
如国家赔偿申请: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即2个月必须答复。
三、也有规定为5日。
如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