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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庭辩论

发布时间: 2021-01-31 00:50:54

Ⅰ 劳动局对我家属做出了工伤的认定,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问我家属需要请律师上法庭辩论吗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版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权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第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祝福!

Ⅱ 行政诉讼模拟法庭剧本

书记员:下面请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9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之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王楠是否到庭?
原 告:到庭
书记员:原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 代:到庭
书记员:原告证人是否到庭?
原 代:到庭
书记员:被告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
被 告:到庭
书记员: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 代:到庭
书记员:被告证人是否到庭
被 代:到庭
书记员:请注意,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录音、录像。
〈2〉与本案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3〉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
〈4〉不准鼓掌,不准喧哗。
〈5〉不准发言,不准提问。
〈6〉携带手机、寻呼机者需关机。
〈7〉不得从事其他妨碍审判的行为。
凡违反上述法庭规则者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逐出法庭,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宣读完毕。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合议庭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及其代理人、证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全体请坐
审判长:王楠诉江北市人事局对其“不予录用”行政决定不服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现有江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审判长:王双喜;审判员:徐凌飞,刘燕,依法组成合议庭,冯玉红担任本案书记员。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
原告,你的姓名?
原 告:王楠
审判长:年龄?
原 告:24岁
审判长:民族?
原 告:汉族
审判长:籍贯?
原 告:远东省江北市
审判长:住址?
原 告:江北市咸安区解放路20号
审判长:原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
原 代:(宣读)
审判长:被告?
被 告:江北市人事局
审判长:法定代表人?
被 告:刘铁
审判长:住所地?
被 告:江北市东山区中华路11号
审判长:被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
被 代:(宣读)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 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 告:没有
审判长: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出庭人员身份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 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进行辩论的权利 提起上诉的权利 查阅有关资料的权利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承办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员或其他人员回避。
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 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 告:不申请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负有以下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
3.履行发生法律效率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审判长:原告,是否听清楚?
原 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是否听清楚?
被 告:听清楚了
[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应围绕本案争议的主要事实和进行陈述,提供证据应客观、真实,如有伪证,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状
原 代:(宣读)
审判长:原告,你还有要补充的吗?
原 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宣读答辩状
被 告:(宣读)
审判长:被告,你还有要补充的吗?
被 告:没有
审判长:(合议)经法庭调查,合议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二)体检标准是否应与职位相符;(三)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的平等权利和政治权利审判长:原告,对以上争议焦点你是否同意,
原 告:同意
审判长:是否还有补充
原 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对以上争议焦点你是否同意
被 告:同意
审判长:是否还有补充
被 告:没有
[被告举证阶段]
审判长:下面进入举证阶段,首先由被告方举证,在此期间,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被告所举证据进行质疑、盘问,在询问被告方证人时要注意语言文明、得体,不得对其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被告,就你行政决定的主要事实和依据出示证据
被 代:向法庭出示第一份证据,由远东省人事厅、卫生厅共同制定的《远东省国家公务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一份,用于证明江北市人事局招录国家公务员工作是严格依据这一规范性文件做出的。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原告
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
原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原 代:没有
审判长: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被 代:向法庭出示第二份证据,江北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原告的体检结论一份,用于证明其2003年8月20日的体检结论为不合格。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原告
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
原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原 代:没有
审判长: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被 代:向法庭出示第三份证据,解放军863医院出具的原告的复检结论一份,用于证明其2003年8月25日的复检结论为不合格。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原告
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
原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原 代:没有
审判长: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被 代:请法庭准许证人江北市第一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李晶出庭作证。
审判长:传证人李晶到庭(告诉证人可以坐下)
审判员:证人,你的姓名?
证 人:李晶
审判员:民族?
证 人:汉族
审判员:工作单位?
证 人:江北市第一人民医院
审判员:住址?
证 人:江北市幸福小区51号
审判员:李晶,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实事求是,对所知事实如实陈述,如有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 人:听清楚了
审判员: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证 人:(签字)
审判员:证人,请你把原告在你院做体检的情况描述一下
证 人:我看了她前面几项检查都合格,接下来我给她做了肝功能检测,也正常,我又给她做了乙肝五项检测,她的一四五项呈阳性。
审判员:被告有无要询问证人的?
被 代:有。
审判员:可以询问
被 代:证人,你可记得,原告在你院进行乙型肝炎五项检测是什么时候?
证 人:2003年8月20日
被 代:检测结果是什么?
证 人:在乙型肝炎五项检测中第一四五项呈阳性,即医学上所称的小三阳
被 代:你能否解释一下什么是小三阳?
证 人:所谓小三阳就是指乙肝五项检测中表面抗原,E抗体,核心抗体呈阳性,它的病毒复制较慢,有传染性。
被 代:你院综合原告的各项体检结果做出的体检结论是什么?
证 人:不合格
被 代:这结论是根据什么做出的?
证 人:是依据《远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和我院的体检结果做出的。
被 代:询问完毕。
审判员:原告有无要询问证人的?
原 代:有。
审判员:可以询问
原 代:证人,你的职称是什么?
证 人:副主任医师
原 代:你从事这一工作有多长时间?
证 人:10年
原 代:2003年8月20日我当事人在你院所做的体检结论是什么?
证 人:体检不合格
原 代:作为医疗机构,你们有什么资格做出这种不合格的结论呢?
证 人:我院是依据江北市人事局的委托。
原 代:询问完毕。
审判员:证人,休庭后到书记员处看笔录,有错误可以补正,无错误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证人李晶,你可以退庭了
审判长: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被 代:请法庭准许证人解放军863医院传染病科主任医师、远东省乙型肝炎治协会副会长边霞出庭做证。
审判长:传证人边霞到庭(告诉证人可以坐下)
审判员:证人,你的姓名?
证 人:边霞
审判员:民族
证 人:蒙古族
审判员:工作单位
证 人:解放军863医院
审判员:住址
证 人:江北市新城区海洋路101号
审判员: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实事求是,对所知事实如实陈述,如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 人:听清楚了
审判员: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审判员:被告方,有要询问证人的吗?
被 代:有。
审判员:可以询问
被 代:证人,能否告诉法庭你院的级别?
证 人:国家三甲医院
被 代:作为公务员招录体检复检的指定医院你院对原告王楠作出的复检结论是什么?
证 人:体检不合格
被 代:询问完毕。
审判员:原告方,有要询问证人的吗?
原 代:有。
审判员:可以询问
原 代:证人,你的职称是什么?
证 人:传染病科主任医师
原 代:你从事这一工作有多长时间?
证 人:15年
原 代:2003年8月25日我当事人在你院所做乙型肝炎五项检测结果是什么?
证 人:在两对半检测中她的一五两项呈阳性。
原 代:能否说一下一五阳与小三阳的区别?
证 人:在乙型肝炎五项检测指标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两对半检测中,小三阳表现为表面抗原,E抗体,核心抗体,一四五三项均呈阳性,一五阳是表面抗原,核心抗体一五两项呈阳性。小三阳是急性乙肝病毒感染趋向恢复,病毒复制较慢,传染性相对较小;一五阳是新近感染乙肝病毒或向慢性化发展,是乙肝病毒的慢性携带者。
原 代:一五阳是否具有传染性?
证 人:一五阳由于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其可排出病毒成为传染源,因此我们认为它具有传染性。
原 代:我的询问完毕
审判员:证人,休庭后到书记员处看笔录,有错误可以补正,无错误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证人边霞你可以退庭了。
审判长: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被 代: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进行举证,在此期间,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疑,盘问,在询问原告方证人时要注意语言文明,得体,不得对其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原告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原 代:有.请求法庭准许出示第一份证据我当事人于2003年5月30日江北市人事局组织的公务员招录考试笔试,面试成绩单各一份用以证明我当事人在此次公务员招录考试中综合成绩排名第一。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被告
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
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 代:没有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原 代:请求法庭准许出示第二份证据《远东省人事厅行政复议决定书》行复字(第03023号)一份用以证明我当事人对江北市人事局行政决定不服,提起过行政复议。
审判长:被告,是否收到过该行政复议决定书?
被 代:收到过。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
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 代:没有异议。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原 代:有.请法庭允许出示第三份证据远东省人民医院传染病科主任医师姚波出具的我当事人于2003年9月10日在该院所做乙型肝炎五项检测结果一份用以证明我当事人的检测结果为“一五阳”属于乙肝病毒携带者。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被告
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
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 代:没有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原? 告:有请法庭允许证人远东省人民医院传染病科主任医师姚波出庭作证,用以证明我当事人于2003年9月10日在该院所做乙型肝炎五项检测结果为“一五阳”。
审判长:传证人姚波到庭。证人你可以坐下。
审判员:证人,你的姓名?
证 人:姚波
审判员:民族?
证 人:汉族
审判员:工作单位?
证 人:远东省人民医院
审判员:住址?
证 人:远东省人民医院家属楼15楼807室
审判员:姚波,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实事求是,对所知事实如实陈述,如有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 人:听清楚了
审判员: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证 人:(签字)
审判员:原告有无要询问证人的?
原 代:有。
审判员:可以询问
原 代:有。证人,你的职称是什么?
证 人:传染病科主任医师。
原 代:你从事这一工作有多长时间?
证 人:16年
原 代:2003年9月10日我当事人在你院所作的乙型肝炎五项检测的结果是什么?
证 人:乙型肝炎五项检测中,表面抗原和核心抗体呈阳性,也就是“一五阳”,肝功正常,B超检查正常,没有肝炎症状及体征。
原 代:一五阳与小三阳有什么区别?
证 人:小三阳是乙肝五项检测中一,四,五项呈阳性,即表面抗原,E抗体,核心抗体呈阳性,而一五阳是表面抗原,核心抗体呈阳性。小三阳的传染性很小,而一五阳确切的说不具有传染性。
原 代:这么说,一五阳是不具有任何传染性的,对吗?
证 人:是的。不具有传染性。
原 代:询问完毕。
审判员:被告有无要询问证人的?
被 代:有。
审判员:可以询问
被 代:证人,你与原告以前是否认识?
证 人:不认识。
被 代:你是否记得原告是何时到你院做何种检测的?
证 人:她是2003年9月10日去我院所做的乙型肝炎五项检测,即通常所说的两对半检测。
被 代:你确定在你院检测的人就是本案的原告王楠吗?
证 人:是的,我确定就是她
被 代:你怎么会记得这么清楚?
证 人:因为那天早上下了雨,我比平时去的晚了些,而且那天就她一个人在那等候检查,我们在检查之前聊了几句,所以记得清楚。
被 代:好,我的询问完毕。
审判员:证人,休庭后到书记员处看笔录,有错误可以补正,无错误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证人姚波,你可以退庭了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原 代:有。请法庭允许出示第五份证据美国斯坦福大学亚洲肝病中心所做的研究报告一份用以证明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具有任何传染性。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被告
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
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 代:有异议!美国斯坦福大学的研究结果只属外国学术组织的学术观点,不足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
审判长:本庭会考虑你的意见。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原 代:没有
审判长:经征求合议庭成员的意见,对通过当庭质证的下列当事人所举之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的法律效力进行确认:

被告方的证据有:
(1)远东省人事厅,卫生厅共同制定的《远东省国家公务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一份
(2)江北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体检结论书一份
(3)解放军863医院出具的体检结论书一份
(4)证人李晶,边霞的证言。
原告方的证据有:
(1)公务员考试笔试,面试成绩单各一份
(2)行政复议决定书一份
(3)远东省人民医院出具的体检结论书一份
(4)证人姚波的证言
(5)美国斯坦福大学亚洲肝病中心研究报告一份
以上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证明效力本庭均予以认定。
[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应就本案的主要事实、证据以及做出具体
行政行为的依据展开辩论,不在枝节问题上或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上纠缠,辩论应当
实事求是,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不得责骂或进行人身攻击。
首先由原告方发表代理意见
原 代:(代理词)
审判长:由被告发表代理意见
被 代:(代理词)
审判长:下面进行自由辩论,原告方先发言。
原 代: 我们认为,作为医疗机构,医院没有权利对一个人做出不符合公务员体检标准的结论,它只能就一个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做出医学检查,不能做出具有强制性的结论。
被 代:我们认为普通医院的确是无权对一个人是否符合公务员体检标准做出结论,但江北市第一人民医院及解放军863医院是经我当事人江北市人事局根据《远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所指定的对报考公务员的考生进行体检的综合性医院,其是有权对考生做出体检结论的。
原 代:经检查,我当事人为“一五阳”,属于乙肝病毒携带者。《远东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中非常明确地列出了属于“乙肝两对半检查不合格”的七种情况,包括大小三阳在内,其中并不包括一五阳的情况,被告对此如何解释?
被 代:请原告律师明确,我当事人江北市人事局是行政机关,而非医疗机构。我当事人只根据指定医院做出的体检结论做出行政行为,不考虑其他因素。
原 代:但是被告江北市人事局并没有提出哪部法律,法规,规章的哪一条款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被录用为公务员。
被 代:《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六款和《远东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第十六条第五款中都明确规定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身体健康这一条件。原告律师能否指出哪部法律,法规中规定了乙肝病毒携带者属于身体健康,能够担任国家公务员?
原 代:我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中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应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我当事人报考的是江北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职位,并不属于上述规定的除外情况,而《远定省国家公务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违反了上述规定,不具有参照性。
被 代:《远定省国家公务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是远东省人事厅,卫生厅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所制定的,是远东省依法对录用国家公务员时所适用 的,其充分考虑到国家公务员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及社会公共利益,才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做出必要的限制,这与《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并不冲突,属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应得到承认。
原 代:我们认为身体健康的含义,就是必须具备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只要医学证明其身体条件能够保证履行职责就可以录用。因此,非健康因素不应该成为我当事人被拒绝录用的理由,就录用公务员来说是必要的,但是,如果这种条件超出了工作性质的需要,就会构成歧视。江北市人事局的做法实际上违背了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严重侵犯了我当事人的平等权利。
被 代:对原告律师所提出的身体健康的含义,我们认为纯属个人观点,毫无依据。因为在《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中也只原则性要求公务员必须身体健康,并未做出具体规定。其次,原告方将不录取乙肝患者为公务员视为乙肝歧视侵犯其平等权利,这种观点本身就存在问题。首先,宪法上规定的平等权利并不是绝对的,宪法上确保的是机会均等的权利,要获得相应职位还得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标准和资格要求。我当事人江北市人事局作为组织招考机关并没有限制原告参加公务员考试和进行体检,而是严格按照《远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做出“不予录用”的决定,这并不构成对原告的歧视和侵犯其平等权。
原 代:根据美国斯坦福大学亚洲肝病研究中心的报告表明,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医学上已经被视为健康的人,如果不是歧视为什么要拒录乙肝患者为公务员呢?公民通过担任公务员的职务,参与国家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行使《宪法》上的政治权利,被告的拒录行为,不是连宪法所确认和保护的公民的政治权利也剥夺了吗?
被 代:我们认为 首先那是美国的研究结果,我国医疗权威组织未曾公布这样的结论,我当事人依据的是我省的规范性文件和指定医院做出的体检结论,而不是国外某个学术机构的学术观点。其次,我当事人的行政行为并不存在剥夺原告政治权利的情况,刚才我方在代理词中已经阐述了平等权的含义,报考公务员参与国家管理仅是公民实现其政治权利的途径之一,且考虑到公务员接触人员多,范围广等情况,对录取国家公务员提出较高要求也是必要的,这是我当事人江北市人事局人事选择权的体现。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观点?
原 代:没有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观点?
被 代:没有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补充证据向本庭出示?
原 代:没有
审判长:被告,还有无补充证据向本庭出示?
被 代:没有
审判长:原告方作最后陈述
原告:审判长,审判员:如果说被告依据初检结论“小三阳”做出“不予录用”的行政决定我认为是可以谅解的。但是,被告在复检医院出具“一五阳”即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体检结论之后,依然无视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不予录用”的行政决定,是对我的恶意歧视!恳请法庭维护全中国1.2亿多乙肝患者的平等就业权和违法参与国家政治,经济管理的宪法权利。依法做出公正判决,判决被告的行政决定违法。还法律,法规的本来面目!
审判长:被告方作最后陈述
被告:审判长,审判员:我局招录公务员工作历来贯彻的是在法律范围内“任人为贤”的方针,原告王楠的确是一个非常优秀的人才,但面对其“不合格”,的体检结论,为了正确使用法律、法规,为了更好的实现政府职能,已达到服务社会,造福人民的目的。考虑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本局不得不依法对原告王楠做出“不予录用”的行政决定,请求法院给与依法判决。
审判长:经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争议集中于被告的行政决定是否合法,并从三个方面展开辩驳:(一)法律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二)体检标准是否应与职位相符(三)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平等权利和政治权利
原告方认为:《远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细则(试行)》与国家规定不符,其笔试,面试成绩合格,体检标准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应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被告不予录用的行为属违法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平等就业权利和政治权利
被告方认为:《远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细则(试行)》是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制定的,原告的体检结论不合格,根据《远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细则(试行)》不应录用,其行为属合法的行政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平等就业权利和政治权利
审判长:下面合议庭进行合议,待合议后,对本案进行当庭宣判。休庭后,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到书记员处查阅庭审笔录,并签名。如有遗漏差错,有权申请补正。
休庭!(敲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书记员:休庭结束,现在复庭。全体起立,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庭。
审判长:本案经合议庭认真评议,本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是非责任已经明确,下面进行宣判 (宣读判决书)
审判长:(宣读完毕)原告,是否上诉?
原? 告:不上诉
审判长:被告,是否上诉?
被? 告:不上诉
审判长:闭庭!(敲法槌)

Ⅲ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 )A、质证B、论证C、辩解D、辩论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A、D )A、质’D、辩论
B、论证和C、辩解都不是行政诉讼的专有名词。

Ⅳ 行政诉讼庭审的七个环节是什么

1.开庭前准备阶段。准备事项主要有:

(1)召开合议庭准备会议。

(2)传唤、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3)公告。

2.出庭情况审查阶段。审查的内容是:

(1)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2)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3)书记员宣布:请诉讼参加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席;请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入席。向审判长报告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说明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正式宣布开庭。

(4)审判长宣布开庭。

(5)宣布案由、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审判长宣布开庭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3.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调查的内容是:

(1)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宣读答辩状。

(2)当事人陈述和询问当事人。

(3)询问证人、审查证人证言材料。

(4)询问鉴定人、勘验人,审查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5)审查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当事人在法庭上有权提出新的证据,还可以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如果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审判长即可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入辩论阶段。

4.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的顺序是: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再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然后双方相互辩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在原被告发言后再发言。法庭辩论由审判长主持。当审判长认为应该查明的事实已辩论清楚,即可宣布结束辩论。审判长在按顺序征询原、被告的最后的意见后,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5.合议庭评议阶段。在评议时,合议庭成员可以平等地表明自己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合议庭成员意见不一致时,适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多数意见作出裁决。评议过程制成评议笔录,评议中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由合议庭全体成员签名。

6.公开宣判阶段。行政案件无论是否公开审理,都应当公开宣判。能够当庭宣判的,由审判长在休庭结束,恢复开庭后当庭宣判,并在一定期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不能当庭宣判需要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当定期宣判。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在宣读裁决后,应告知当事人发送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时间及提起上诉的有关事项。

7.闭庭。由审判长宣布闭庭。

Ⅳ 行政质证、辩论、陈述有什么区别

1,行政质证: 是指在行政诉讼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内性、合法性进行容对质、核实,从而形成证据证明力的活动。
2,辩论: 指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提出各方的主张及其证据,互相进行辩驳,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和主张的诉讼制度。辩论是开庭审理的必经程序。
3,陈述: 是指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法庭审理中描述案情事实、证据理由以及提供法律根据。

Ⅵ 行政诉讼庭审的七个环节

行政诉讼庭审的七个环节分别是:

  1. 开庭前准备阶段。

准备事项主要有:

(1)召开合议庭准备会议。

(2)传唤、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3)公告。

2.出庭情况审查阶段。

3.法庭调查阶段。

当事人在法庭上有权提出新的证据,还可以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如果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审判长即可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入辩论阶段。

4.法庭辩论阶段。

5.合议庭评议阶段。

6.公开宣判阶段。行政案件无论是否公开审理,都应当公开宣判。

7.闭庭。由审判长宣布闭庭。

拓展资料: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它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有: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5.使用民族语文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6.辩论原则

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8.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Ⅶ 行政诉讼第一审庭审程序包括哪些阶段

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版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权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是诉讼的一种有效方法。
第一审程序包括:起诉、送达、答辩、组成合议庭、开庭(宣读起诉书、答辩书、提供证据、双方质证、法庭调解、最后陈诉)判决。
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证据确实充分,与法有据的,就会依法作出驳回的判决。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就会作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告行为,或者另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违反法律程序;4、超越职权;5滥用职权;明显不当。

Ⅷ 行政诉讼质证意见与民事诉讼质证意见有什么区别

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应保障庭审程序的完整性,以体现程序公正。也正由于这一原因,审判人员在主持庭审过程时往往面面俱到,追求大而全,无法实现庭审程序的优化。但是在不影响庭审程序完整性的前提下,经行政审理实践,优化行政庭审程序可以采取以下做法:
(一)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做好证据的送达,使庭审活动更加快捷有效
庭前准备工作并不是增加审理环节,而是为了更好地简化程序。在立案阶段,立案庭均已经依法送达了诉状和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行政审判庭接收案件或者收到相关证据材料后,应当及时向对方当事人送达被告以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
虽然《行政诉讼法》、《庭审规程》对于证据的送达均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但这一做法更有利于当事人进行充分的质证准备,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提高庭审效率。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被告的举证期限,而被告正是行政诉讼中举证的关键当事人,在被告举证后进行证据的送达,可以保障当事人在庭审前收取了本案大部分的证据。尤其对于举证质证能力相对较弱势的原告方、第三人而言,更增加对证据的熟悉度、降低质证难度,提高质证效率,也能有针对性地寻找反证,保护诉讼权益。
证据的送达与证据交换不同的是:证据送达适用于所有案件,进行的仅仅是证据交换的证据送达部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第三人在开庭审理前仍可以提供证据,不作为原告和第三人举证期限的终止;而证据交换适用于案情比较复杂、证据较多的案件,且要求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进行,进行的不仅仅是证据的送达,更侧重的是进行证据的质证,对于没有异议的证据进行确认,并形成书面质证笔录,且原告和第三人应当在证据交换日前举证。庭前证据交换程序要求当事人在限期内完成举证显然优先考虑的是效率,牺牲的是公平,举证时间一般都较短,实践中确实造成了各类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不平等,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的不公平。
与证据交换相类似的,也有学者提出设置预备庭审来固定诉讼请求、确定争议焦点和进行质证,而正式庭审时可以直接予以确认,来缩短正式庭审的时间。这种模式是将预备庭审和正式庭审割裂开来,仅仅依照正式庭审来判断司法效率,显然不够全面。该方式某种程度上相当于进行两次庭审,并不能真正达到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减少当事人诉累的目的。
(二)诉状、答辩状、第三人书面陈述意见可以视送达情况不进行宣读
审判人员在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后,询问诉状、答辩状、陈述意见书的送达情况,得到当事人确认后,其内容可以不进行宣读。同理,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宣读也可以以此方式进行。如未送达或者内容发生变更的,均仍按照原程序进行宣读或者说明变更的内容。
(三)在进入举证质证阶段前,审判人员说明质证的要求:即对证据有异议的提出异议,对证据没有异议的直接予以确认
质证是诉讼当事人就已出示的有关证据材料进行对质、辨认、说明、辩驳等活动的总称,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3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当事人举证、质证和合议庭认证是庭审活动的重心,审判人员主持质证活动,应引导各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相互举证、质证,开展辩论,直接对抗。该说明可以引导当事人进行有效的质证,重点针对存在异议的证据进行质证,增强质证效果,达成对证据审查的逾期目的。
庭审实践中,和被告行政机关相比,原告、第三人方当事人往往在质证过程中,更多的是把重点放在原告、第三人方之间的纠纷或者原告本身的权益损害上,而没有针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偏离了行政审判对于行政机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中心。审判人员在质证前对于当事人质证的方向进行引导,即针对证据提出异议来指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或者缺失,更能达成行政审判的审理目的。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35条第1款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有质疑提出:经过该质证说明后,当事人没有提及的证据,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是否属于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仅从节约诉讼资源和优化诉讼程序角度考虑,从法理上也可以认定,如果当事人事先已经收取了对方当事人的证据,经过审判人员对于质证要求进行说明后,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对对方提供的某些证据也没有提出异议,按照质证要求的说明即当事人对该证据进行了确认,该证据就没有再进行质证的必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四)举证质证阶段,已经提前送达的证据不需要再行举证,直接组织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由于行政管理领域广泛,特别某些领域专业性极强,而行政相对人的文化素质、法律知识及接触范围相对局限,对某些规范性文件的了解也不够充分,尤其在没有专业人员或律师代理的情况下,仅靠原告、第三人个人能力对被告所举证据和依据有针对性的质证存在一定难度,或容易产生遗漏。实践中,原告经常仅针对事实证据进行质证,忽略了对程序证据和法律依据提出异议。现因证据均已经提前送达给当事人,给予当事人充分的审阅时间,对方当事人对于证据已经具备相当的了解,不需要重复举证;同时对方当事人也对质证意见的发表有了相当的准备,可以直接进行质证。
在庭审时举证方可以不再举证,但是仍应当提供证据的原件、原物供核对,在无法提供原件、原物的情况下并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应当提供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质证方在质证时也可以要求对原件、原物进行核对。
(五)在质证阶段,让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质证和辩论一并进行,不再组织辩论阶段
有些律师或者当事人往往基于对于民事庭审程序的认识,错误地认为行政庭审同样应设置法庭辩论阶段,认为审判人员不组织法庭辩论阶段是对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变相剥夺,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根据《庭审规程》第35、57、60、63点的规定,明确行政诉讼在举证质证阶段进行辩论,取消了法庭辩论作为独立的庭审阶段。这一设置基于以下理由:法庭辩论与质证并没有明显的区别,两者往往交错在一起;质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针对证据充分阐述其理由,并进行辩论;法庭辩论往往是质证意见的概括和总和,防止辩论时对质证意见的一再重复。
(六)询问有无新的补充意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在法庭调查阶段的最后,应当询问当事人对于案件有无补充意见。如果当事人认为在庭审过程中仍有未涉及的内容需要补充的,可以进行补充。这种做法是取消法庭辩论后的良好而简洁的弥补,当事人可以在质证时未能发表的意见在此时发表,保障当事人充分发表自身见解的诉讼权利。

Ⅸ 行政诉讼庭审时法庭没有进行主持法庭辩论是违法的吗

开庭审理程序是指在人民法院合议庭主持下,依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案件进专行审理,查明案件事实,适属用相应的法律规范,并最终作出裁判的活动。在我国开庭审理有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两种方式,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

Ⅹ 行政诉讼开庭结束后,审判长让我自己把法庭辩论写下来,给他,我写作应该注意什么,是把我的理由写下了吗

楼上那个的说法不准确。

法官要你写下辩论意见,是为了你好。即使书记员没有记下专来,如果你不写,到时候属还是你吃亏的。

如果在法庭辩论时,双方的意见比较多,而开庭记录又比较零碎,为了能综合的将你的意见充分的表示出来,法庭都会要求提交一份书面的辩论意见,相当于法庭电影里的“结案陈词”,是对自己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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