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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执法腐败

发布时间: 2021-01-30 15:47:06

Ⅰ 消防审验职能移交以后,如何精准预防执法领域腐败问题

消防审验职能移交给了应急管理局,要把这项职能在应急管理局里面明确,责任到人,另外还要和纪委部门配合好,执法领域腐败问题贵在预防,预防工作要前置,这主要是应急管理局机关监委的职能。

Ⅱ 浅谈如何解决消防执法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公安消防部队是一支同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类单位有着广泛接触,血肉联系的部队,必须从消防执法中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突出问题入手,深入分析部队各级在消防执法、选人用人、后勤管理、领导干部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不断扩大源头治腐的领域,为又好又快推进消防工作和队伍建设提供强大的思想和纪律保证。
一、坚持以“预防关口前移”为目标,高度重视消防监督执法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多年来,公安消防部队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不断深化“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教育,不断强化亲民服务、诚信服务,促进了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各级政府、社会群众对消防执法工作的满意度不断提升。但就局部而言,一部分消防执法人员监督执法不公不廉,办事作风拖拉,接待和服务群众作风粗暴、态度冷漠、语言生硬等伤害群众感情、损害警民关系的问题,必须引起部队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必将影响到消防队伍的长远建设和健康发展。
(一)从作风效率层面上看,主要存在“三种不良倾向”。一是办事作风拖拉。少数单位人员有急事慢办、正常事拖着办的现象,相互推诿、怕担责任,耽误了报审单位的工期。有的窗口接到报审项目后,以“联审会办”名义延误交办时间,等转接到审核部门和相关单位后已超过规定时限,损害的是单位和群众利益。二是服务意识不强。“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正确处理好警民关系的理解模糊,对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以民为本、为民服务的观念淡薄。三是执法不严不公。当前,群众对消防最不满意的问题之一,就是少数单位人员法制观念淡薄,执法水平低下,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知民情、解民忧等基础工作薄弱,引起群众不满。
(二)从党风廉政层面来看,主要存在“三个自律不够”。
一是生活自律约束不够。有一少部分干部热衷于社会交际和对外应酬,“8小时以内”兢兢业业,“8小时以外”像换了个人,出入豪华酒楼、高档会馆、KTV犹如家常便饭,经常深更半夜回家,或醉酒归队,在社会群众和队伍中形成较坏影响。二是廉洁自律意识不够。支队先后推出大队会计委派制、军政主官“双签字”、大宗物资集中采购等制度,有效防范了“小金库”、“账外账”、随意支出等违法乱纪行为。但仍有极个别单位在工程招投标上找借口,有意绕开制度规定和支队监督。仍有极少数人利用职务之便,顶风违纪,与施工队相互勾结,参与、指定或间接插手消防工程,敢于在《五个严禁》、 “四个严禁”问题上打“擦边球”。三是监督执法自律不够。少数单位执法为民意识淡薄,摆不正公仆与主人的关系,有的对登门办事群众不热情,有的在工作时耍特权,摆架子,有的依罚代收,恶意报复性处罚等等,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直接影响着警民关系,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公安消防部队的信任感和满意度。
二、坚持以“一切让群众满意”为宗旨,“四大机制”加大源头治腐预防工作
上述问题尽管发生在少数单位或极个别人身上,但却影响着部队整体大局和内部和谐稳定。部队各级要深入学习贯彻《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五个严禁》和《四个严禁》,切实将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做到业务建设与队伍纪律作风建设“两手抓,两手硬”。
(一)筑牢拒腐防线,构建党员干部“不愿腐败”机制。各级党组织有责任组织广大官兵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党章、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法纪教育和优良传统教育,引导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要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推动廉政文化进机关、进支部、进基层,努力在消防部队树立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要依托党风廉政宣教工作大格局,整合教育资源,完善教育机制,增强教育合力,提升教育效果。
(二)健全制度体系,构建党员干部“不能腐败”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对有效预防腐败致关重要,也是加强和谐警营建设的必然要求。部队各级要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反腐倡廉各个环节,体现在各个方面,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和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要求制度化,形成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坚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既针对突出问题和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制定新的规范,又注重规范与规范之间前后贯通,相互承接;既注重制度创新,又注重制度的可操作体制的要求,又完善惩处违反制度、破坏制度行为的措施,努力提高反腐倡廉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三)强化权力分解,构建党员干部“不易腐败”机制。毛泽东同志指出,监督是执政党跳出“历史周期率”的唯一出路。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问题解决得好坏,直接关系预防腐败成效。支队级党委要认真抓好党内监督条例、部队政工条例、《五个严禁》、“四个严禁”等各项监督制度的落实,切实加强对部队党员,特别是对各大队级党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要以决策和执行为重点环节,以干部选拔任用、工程验收、重大项目招投标等人财物管理为重点,逐步建立健全有效实用的监管机制,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要逐步建立公开化的权力运行机制,要推行党务分开,增强党的工作透明度,扩大官兵的知性权和监督权,筑起预防腐败发生的新屏障,要注重把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结合起来,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
(四)强化监督惩处,构建党员干部“不敢腐败”机制。清除部队党员干部中的害群之马,对于纯洁消防队伍,加强消防工作至关重要。加大惩治腐败力度,教育才有说服力,制度才能约束力,监督才有威慑力。为了教育、爱护和警醒广大党员,为了维护法纪的尊严,对那些无视党纪国法的党员、干部,必须严肃处理,决不手软;对那些受到诬陷诬告的党员、干部要予以澄清;对党员、干部队伍中的先进模范人物要予以褒扬。要把查办案件,作为加强部队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来抓,始终保持查办案件的高压态势。要注重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做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三、坚持以“和谐警营建设”为载体,全面提高消防监督执法服务的态度和质量
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对公安消防部队处理警民关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也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和条件。我们必须抓住机遇,充分利用有利的条件,认真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并从实际出发,锐意创新,努力走出一条与新形势相适应的和谐警民关系新路子,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一)讲好文明用语,解决好“冷”的问题。要结合“大走访”活动开展情况,深化全体官兵纪律作风建设,组织全体官兵开展学习讨论,并重点从窗口接待、举报受理、监督检查、执法处罚及“敷衍搪塞、推卸责任”工作忌语等五个方面进行强化教育。要推行“微笑式”服务、“理解式”服务,力求在办事效果上下功夫、出实招,所有符合业务受理条件的均一次性告知业务办理程序,避免群众走弯路;要针对执法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切实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全体消防监督干部和官兵要坚决杜绝接待和服务群众作风粗暴、态度冷漠、语言生硬等问题,坚决杜绝工作中因语言不文明、不规范、不负责任而伤害群众感情、损害警民关系的问题发生。
(二)落实首问负责制,解决好“推”的问题。群众举报和信访工作是个焦点问题,也是最令人头疼的问题,有的百姓来举报时情绪比较激动,恨不得消防部门马上就解决自己的问题,这种情况下,有的监督员怕麻烦,敷衍了事、矛盾上交,自己落得清闲,有时,老百姓打电话问查处结果,有的以未到查处期限为理由推托,不做正面回答,这种行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老百姓对消防部门的信任。部队各级要深入贯彻落实“首问责任制”,无论是群众举报还是咨询政策、询问办事程序,第一个接待者必须负责解答到位,如果百姓反映的问题、申报的事项不属于自己的辖区范围,接待者也必须负责联系到相应的消防监督干部,让老百姓亲自跟分管人员讲清楚为止。
(三)严格执法程序,解决好“拖”的问题。消防官兵必须从根本上消除“特权”思想,必须按程序和时限及时办好,否则就是渎职。同时,部队各级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把法律文书审核、签发关,并以制度的形式加以规范和落实,如:当天的法律文书必须当天或第二天上午签发,超过两天不予签发,文书一律不予补签,文书下发后及时交内勤归档,凡因文书上交归档不及时出现遗失现象,由相应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并给予内部通报批评。要加强官兵“人民消防为人民”的宗旨教育,把服务人民的思想定位在“为民”上,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帮人民之所需;把服务人民的行动定位在“爱民”上,融执法于服务之中,努力提高服务水平;把服务人民的职责定位在“安民”上,使消防执法真正便民、利民、为民。
(四)加强廉洁自律,解决好“交”的问题。要加强“8小时以外”自我约束管理,要端正对外交往目的,坚持有利于部队建设发展、有利于个人成长进步、有利于家庭和睦团结的对外交往原则,反对图私利、找刺激、贪钱财的交往;要保持对外交往思想警惕,不交来历不明、身份不清的朋友,不交酒肉朋友,不交地方奸商阔佬,不违反原则结交境外人员,提倡交往素质高、能力强的良师益友;要注意对外交往方式,遵守部队纪律规定,注重维护军人形象,不进不健康娱乐场所,不参与打牌赌博,不参加与工作无关的应酬,不搞权钱交易和利益交换;要坚持对外交往有度,做到个人交往不影响正常工作,不影响家庭生活,不影响身心健康,不占用正课时间,不无节无度,不放纵放荡、过多过滥。
四、坚持以“提高消防执法公信力”为途径,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消防工作的满意率
(一)消除火灾隐患,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满意率。要加大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力度,始终保持“铲除火灾隐患”的高压势态,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和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要深入推进大巡防勤务警务机制改革,报宝贵的警力资源用在防灭火一线。要深入抓好重大火灾隐患督办整改工作,要严格对照部局《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要点》,对符合整治范围的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逐一“过堂”,全面细致地检查单位消防安全状况,有效解决监督检查过程中只查表面、只查皮毛,火灾隐患检查不到、发现不了、整改不掉的问题,不断增强群众的安全感,提升群众的满意度。
(二)讲究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消防监督执法公信力。一是严格落实“五个严禁”和“四个严禁”。着力整治、坚决查处执法不公、不廉、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题,尤其是乱罚款、乱摊派、乱拉赞助、乱集资和插手消防工程、指定消防产品等顽症痼疾。二是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教育官兵运用群众语言、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化解执法工作中出现的矛盾,着力解决执法方式简单、执法态度蛮横、执法行为粗暴等问题。特别是在采取停产停业等重大处罚措施时,更要讲究方式方法,坚决避免因执法方式方法不当引发社会矛盾。三是严格落实责任过错追究。全面推行网上执法,严格落实执法质量考评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各单位在深化警务公开工作基础上,聘请执法和廉政监督员、设立举报电话、开通群众信箱等多种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真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三)狠抓执法管理,不断规范消防执法行为。通过执法监督、执法检查、执法质量考评、教育培训等方法来提高消防执法办案水平。在执法活动中,要全力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不能因执法而扰民,不能因执法而伤害群众的感情。要更新执法理念,积极主动地适应执法环境的新变化,准确把握群众对执法的新期待,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在办理各种案件时,既要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又要考虑实际情况,考虑大局,考虑当事人的诉求,考虑群众的切身利益,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切实做到让人民群众满意。

Ⅲ 如何举报洛阳的消防队腐败

涧西区、西工区、老复城区、制瀍河区、洛龙区、吉利区、偃师市、孟津县、新安县、洛宁县、宜阳县、伊川县、嵩县、栾川县、汝阳县
洛阳高薪区
洛南新区,每个区县都有一个消防队,另外加上支队,应该还有一个支队直属的中队,所以应该是18个消防中队

Ⅳ 怎样举报消防执法人员腐败

消防是挂着武警头衔由公安管理的,你可以带上证明材料到市纪委或者公安局纪委直接举报。

Ⅳ 如何举报消防腐败问题

可拨打火灾隐来患举报投诉电话源96119,或通过写信、来访、网络等形式向消防部门进行举报、投诉。如果举报内容经查属实的,消防部门会对投诉案件进行及时处理,并将按照相关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96119”投诉举报热线电话主要受理以下九个方面的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
一、 建设工程未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或者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的;
二、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三、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严重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的;
四、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情形的;
五、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六、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七、 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八、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九、 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Ⅵ 消防局大队长违法乱纪滥用职权以公谋私怎么办!故意找茬而且扬言说我得罪了人!我就一个70平米不到的

1、依新消防法,灭火器损坏确实可以进行处罚,罚款,但不至于那么多,同时,也不至于关门。
2、如果没有其他问题,就投诉他执法违法

Ⅶ 违反消防法由谁来执法

对违反消防法的行为进行行政拘留的,除六十二条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外,其它都是依据消防法执行。消防队虽是武警编制,但也属于当地公安机关的一个部门,也有一定的处罚权。对于违反消防法需要拘留处罚的,应当由消防队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相关规定:
《消防法》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Ⅷ 消防执法过失如何追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执法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以及其他执法错误。 第三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的行政主官依照权限对本级执法活动负责,是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公安消防总队、支队的防火监督部门负责执法过错案件的立案、调查和认定,并提出纠正意见;纪检和政治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处理工作。 第五条 对于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过错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和认定 第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办理消防行政许可事项,因主观过错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的; (二)办理消防行政许可事项违反程序规定,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不按照规定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改正,对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到期不复查,或者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不按规定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举报、投诉的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未依照有关规定核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在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中,未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 因办案人员主观过错导致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停止举办、强制拆除、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 (九)办理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中第六条第(一)、(二)、(三)、(四)、(七)项情形之一的; (十)因办案人员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认定错误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十一)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其他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第七条 发生消防执法过错的,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承办人、审核人、复核人和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过失的,应当分别承担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 (二)承办人或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的,由承办人或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三)审核人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的,承办人不承担责任,由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四)复核人改变承办人或审核人正确意见的,承办人和审核人不承担责任,由复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五)审批人改变或不采纳承办人、审核人、复核人正确意见的,由审批人承担全部责任; (六)集体研究决定的案件有错误的,主持人承担主要责任; (七)违反规定,擅自行使职权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八条 发生执法过错案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公安消防机构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下级公安消防机构按照规定向上级公安消防机构请示的案件,因上级公安消防机构批复、决定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公安消防机构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案件定性、处理的,不追究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明确或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预见或者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 (三)执行上级命令的。 第三章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发生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单独或合并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四)限期调离执法岗位; (五)停止执行职务; (六)延期晋职(级)或者晋衔。 第十二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除依照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四条 发生严重的执法过错或三次以上执法过错的,取消单位本年度评选先进集体的资格。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三)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四)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阻碍对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的; (三)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四)连续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五)情节恶劣、后果比较严重的。 第四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七条 查处执法过错案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立案审查。防火监督部门审查有关材料后,七日内提出是否立案查处的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二)调查和认定。对已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形成调查报告。调查和认定工作一般在十五日内完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三)纠正错误。对已认定的执法过错行为,提出纠正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责令予以纠正。 (四)处理及执行。对应当追究责任的执法过错行为,由纪检、政治部门会同防火监督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后,作出处理决定。涉及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处分和调整的处理决定,由纪检和政治部门负责执行。 第十八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对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或其上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Ⅸ 对于微腐败我们消防员应该怎样做

面对腐败,消防员一样要抵制他们

Ⅹ 消防的执法程序是怎么样的消防这样的执法有违规的地方吗

1、执法是符合程序的
2、新修订的消防法已经取消了整改要求,就是说,只要发现你存专在问题就可以直接属处罚了
3、罚款要交的,不然会更麻烦些
4、你这个算是最低限的处罚,是5000到50000的,现在正是全国清剿火灾隐患的时期,要求很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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