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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进行中

发布时间: 2021-01-30 14:17:17

1.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

表明身份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执法检查进行中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2. 金融机构在接受反洗钱执法检查中享有的权利包括哪些

金融机构在接受反洗钱执法检查中享有的权利包括()。
A.对检查组工作进行监督
B.对检查情况提出异议
C.举报检查人员违法违纪行为
D.拒绝现场检查
答案ABC

3. 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执法检查时,必须注意哪些事项

  1. 须出示执法证。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执法检查时必须表明身份,并通过相关文件,告知对方;

  2. 须两人或两人以上。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执法检查时,互相监督,防止执法人员违规执法,另一方面可以保证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3. 必须佩戴执法记录仪。现在执法记录仪通过卫星定位,数据传输,在检查过程中,既能远程协助,又能做到执法公正;

  4. 须遵守保密义务。执法过程中,会接触到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须对生产经营单位保密。

    《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须两人或两人以上执法,佩戴执法记录仪,为企业生产保守秘密。

4. 人民银行执法检查分哪几个阶段及各阶段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第一节检查的准备

第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执法检查内计划、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容、举报信息、上级行的要求以及其他履行职责的需要,组织实施执法检查。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各执法职能部门需要对年度执法检查项目、执法检查计划作出部署的,应当在每年一季度安排。

第二节检查的实施

第一条、检查组实施执法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和《执法检查通知书》。

第二条、检查组实施执法检查的,应当与被检查人进行会谈,说明检查的目的、内容、工作安排和要求;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充分听取被检查人的业务情况报告和其他有关情况报告,并制作《执法检查会谈纪要》,由被检查人和检查组负责人签字确认。

5. 人民银行执法检查分哪几个阶段及主要内容

第一节检查的准备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执法检查计划、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举报信息、上级行的要求以及其他履行职责的需要,组织实施执法检查。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各执法职能部门需要对年度执法检查项目、执法检查计划作出部署的,应当在每年一季度安排。
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上级行的执法检查计划和本行履行职责的需要,对本辖区的执法检查工作作出部署。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执法检查的,应当立项并填写《执法检查立项审批表》,拟定检查方案,经本行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后实施。
前款规定的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目的、检查依据、被检查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检查事项、检查方式、检查期限、检查组成员名单等内容。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本行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的检查方案组成检查组,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二条根据执法检查的需要,检查组可以组织检查人员进行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
第十三条检查组应当在实施执法检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执法检查通知书》,告知执法检查的依据、内容、期限、要求、检查组成员名单等事项;因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实施执法检查的,检查组应当在进入被检查人现场时送达《执法检查通知书》。
第二节检查的实施
第十四条检查组实施执法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和《执法检查通知书》。
第十五条检查组实施执法检查的,应当与被检查人进行会谈,说明检查的目的、内容、工作安排和要求;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充分听取被检查人的业务情况报告和其他有关情况报告,并制作《执法检查会谈纪要》,由被检查人和检查组负责人签字确认。
本条规定的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是指被检查人对检查组工作进行监督,对检查情况提出异议,举报检查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等权利。
本条规定的被检查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是指被检查人配合检查组工作,如实回答检查人员的询问,提供执法检查需要了解的情况、信息材料等。
第十六条检查组需要查阅被检查人的业务凭证、会计账目、财务报表等业务资料的,应当填写《执法检查调阅资料清单》,并由专人负责调阅资料和退还调阅资料。
第十七条检查组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的,应当制作《执法检查询问笔录》,并由被检查人进行核对;《执法检查询问笔录》有错误或者有遗漏的,应当允许被检查人提出更正意见或者补充意见;《执法检查询问笔录》经被检查人和检查组核对无误后,由被检查人和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检查组应当在检查中及时收集有关书证、物证、电子文件等证据,并注明证据的来源,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检查组应当经本行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后,向被检查人出具《执法检查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检查组应当全面、客观、完整地记录检查工作的情况,并制作《执法检查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检查组结束执法检查工作时,应当根据《执法检查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证据,确定需要被检查人确认的检查事实项目,并制作《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由被检查人逐页签字确认;被检查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
被检查人在《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上签字确认前对《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有异议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又不在《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上签字确认的,不影响检查组对有关事实的认定;被检查人陈述和申辩的事实和理由成立的,检查组应当采纳。
本条规定的《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应当包括被检查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认定的事实等事项。
第三节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执法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撰写执法检查报告,及时向本行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报告。
前款规定的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的基本情况、对被检查人执行金融管理规定情况的评价、对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获取的证据,在执法检查报告的基础上制作执法检查意见书;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执法检查意见书的,经本行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执法检查意见书经本行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并加盖本行印章后,送达被检查人。
前款规定的执法检查意见书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对被检查人执行金融管理规定情况的评价、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被检查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被检查人有违法行为,并且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执法检查材料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6. 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是不是要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改正指令书

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应该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改正指令书。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由此可见,现场检查记录的使用是由法律规定的,其意义不可小视。

执法人员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除依法下达相应的执法文书外,对检查的每一个企业均应制作《现场检查记录》。

这样做的目的十分明显,就是要使每次检查都有据可查,具体来讲,其重要性体现在四个方面:

1、有利于规范执法人员的检查行为。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是一项十分严肃而又非常重要的活动,其能否规范进行,对于保证检查的效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有利于从程序上保证书面记录内容的真实、全面。

有关检查情况的书面记录,也是对被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全面反映,有利于更好地掌握被检查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状况。

3、对执法人员是否依法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是一种较为有效的监督,有利于增强执法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心。

4、在被检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书面记录可以为确定、分清有关人员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提供直接的证据,

也可以据以判断执法人员是否有失职、渎职等行为。同时,《现场检查记录》也是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记录》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要记录检查的过程、方法和内容。比如,主要检查了哪些方面或者场所,是与其它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还是执法队员独立检查,企业谁陪同了检查等。

2、要记录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对于这项的记录用语要准确、客观,最好应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程等作为判断依据。

3、要记录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采取了哪些相应措施。

比如,要求企业立即整改、责令限期改正,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强制措施决定书,进行了简易程序处罚等。

一般在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要求的问题,要同时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

4、到期复查时,除作出复查意见以外,也要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将复查的内容和过程写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最后,《现场检查记录》须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原则上要求负责人签署“以上情况属实”的意见。

如果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这一情况在《现场检查记录》中说明,必要时可进行录音、录像,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

(6)执法检查进行中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1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所谓现场检查,是指银行业监管机构指派检查人员或者是委托外部审计师直接到被检查单位,按法定程序和方式实地进行检查监督。

现场检查工作,不管是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人员实施还是由监管者委托外部审计师实施,

应能独立地反映每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有完善的治理结构,其提供的信息是否可靠。

现场检查给监管者提供了核实和评估一些事项的手段,

包括:从银行收到的报告的精确性、银行的总体经营状况、银行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的完善程度、

贷款资产组合的质量和贷款损失准备的完善程度、管理层的能力、会计和管理信息系统的完善程度、非现场或以前现场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银行遵守有关银行法规和条款的情况。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应建立清楚的与检查频率和范围有关的内部指南。

同时,应当制定检查政策和程序,以确保检查的认真进行,其目的与既定目标相一致。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的责令改正的含义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的责令改正,是指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用人单位,给予必须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从一定意义止讲,责令改正本身是教育性而不是惩罚性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明用人单位确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无论对其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都应百先责令违法行为人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

也就是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首先要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制止,责令违法行为人进行改正,不能"只罚不管",或者以罚代管"。

在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中《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的适用,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

但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改正的,应口头责令其改正;立即改正确有困难的,应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汇责令其限期整改。

由于《限期改正指令书》旨在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并敦促其履行法定义务,

因此《限期改正指令书》对于涉及具体金钱给付义务的,可以不作出具体数额要求,而只要求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改正。

但是,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在责令其改正的同时,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的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给予责令改正的有:

1、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2、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3、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关规定的;

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元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阻挠劳动保障监察等行为的。

7. 对单位开展执法检查的具体步骤有哪些

1、独立检查和联合检查相结合。
2、自查与组织检查相结合。执法监察中的自查,是指被检查机关根据监察机关的执法检查通知书,对本机关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计划以及遵守政纪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认真、全面、实事求是的自我检查。组织检查,是由政府或监察机关牵头组织执法检查组,在监察对象自查的基础上所进行的检查。
3、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执法监察中的全面检查,是对监察对象的执法情况作全面的系统的检查和了解,以便对被检查对象作出整体评价。重点检查,是指在众多的被检查单位中选择一个或几个单位作为重点进行检查,或在诸多问题中选择一个或几个问题进行检查。
全面检查,一是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二是检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本系统、本部门的经济和工作运行情况;三是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从政的情况。重点检查主要检查以下情况:一是就某一时期的某一个或几个问题进行重点检查;二是根据执法监察的具体任务和主要内容所确定的必须检查的问题;三是根据政府机关某一时期的某一个或某几个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四是对地位重要或问题突出、影响较大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4、执法检查与查办案件相结合。执法监察工作的重点,应当放在查处监督检查中揭露出来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上。通过执法检查活动查出违纪问题,为案件调查提供了信息和线索;通过检查中的案件调查,查出更深层次的问题,使执法检查活动进一步深化。
5、事前监察与跟踪监察相结合。

8. 执法检查出动人次怎么算

执法检查出动人次是每次检查出动人员数量的总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8)执法检查进行中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9.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检查内容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备案。
(二)法律、法规、上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应对本机关的有关文件进行清理,及时修改或废止与之相抵触的文件。
(三)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书面报告政府备案。
(四)各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是:
1、是否建立和遵守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2、是否与法律、法规、上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3、是否越权设置强制措施、许可制度或处罚、收费、集资等项目;
4、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实施办法;
(五)对监督 检查抽象行政行为中发现的问题应视情况通知改正、责令自行废止或予以撤销。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加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是: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或组织是否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2、是否遵守行政执法程序;
3、适用实体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4、是否依法进行行政复议;
5、是否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明显不当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对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或授权、委托不当的,责令停止行政执法或逐级上报有权机关处理;
2、对违反法规程序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予以撤销、变更或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予以撤销或纠正;
4、对不执行或拖延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督促执行或责令限期执行;
5、对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督促履行或责令限期履行。
(三)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请有关机关处理的,使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建议书》;直接作出处理决定的,使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处理决定通知书》。
被建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建议,并将处理情况告知建议机关。被通知机关必须在限期内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告通知机关。

10. 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执法检查时,须要注意哪些事项

  1.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3.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4. 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5.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7.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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