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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认可法

发布时间: 2021-01-30 14:01:50

行政许可法将行政许可分为哪几种

从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行政许可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1、普通许可是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的行为。凡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动,基于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及销售活动,都适用于普遍许可。

2、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力或者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如出租车经营许可、排污许可等。

3、认可是对相对人是否具有某种资格、资质的认定,通常采取向取得资格的人员颁发资格、资质证书的方式,如会计师、医师的资质。

4、核准是行政机关按照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标准、规范的判断和确定。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

5、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个人、企业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资格和特定身份的确定。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工商企业注册登记、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等。

(1)行政认可法扩展阅读: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合法性原则也称为行政许可法定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行政机关从事某种活动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时,不仅在实体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还要合乎常理。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个人和组织。

(3)便民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由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并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尽量提供方便。

(4)救济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应当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给予补偿。

(6)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

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转让的行政许可外,其他行政许可不得转让。

(7)监督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

㈡ 制定法律和认可法律分别是什么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特殊行为规范。

一、制定法律

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二、认可法律

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对习惯(法)进行认可,赋予习惯(法)以法律地位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2)行政认可法扩展阅读:

法律制度特点

1、法律制定即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也是国家履行职能的主要方式之一;

2、法律制定既包括有创制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的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

3、法律制定既包括法律制定活动,也包括法律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活动;

4、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定活动是一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法律承认的方式

1、用函电或照会将承认国的这种意思表示正式通知被承认国;

2、缔结条约,明文宣告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承认;

3、派遣特使参加新国家或新政府举行的庆典;

4、利用国际会议等场合,发表声明,宣布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承认。法律承认是永久性的承认,具有溯及力并不可撤回。

它是建立外交关系的前提,其法律效果主要有:

1、双方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2、双方可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条约;

3、双方尊 重各自的司法、行政及其它机关的权能,彼此承认对方的法律、法令在本国法院的效力;

4、彼此承认对方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和处理在外国的本国财产的权力。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法律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法律承认

㈢ 行政确认的定义是什么行政确认行为的认定在哪部法律法规的哪一条款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法律关系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认,认定,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㈣ 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的概念】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审核、鉴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并予以宣告。

【行政确认的主要特征】①行政确认的主体是特定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②行政确认的内容或目的,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及有关事实的确认或否定;③行政确认权是国家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确认是行政主体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的种类】包括资格或能力的行政确认、对有关法律事实的行政确认和对权利归属的行政确认等。

【对资格或能力的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是否具有从事某种行为的资格的认定。如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以及采矿权转让进行评估的评估机构的认定。

【对有关法律事实的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对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有密切关系的客观事实的认定,如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性质的认定等。

【对权利归属的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是否享有某种权利以及对权利具体内容的确认,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行政机关对土地、林地、草原、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确认等。

㈤ 哪些是国家认可的法律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特殊行为规范。

        一、制定法律

       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二、认可法律

       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对习惯(法)进行认可,赋予习惯(法)以法律地位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习惯法为当代中国正式的法律渊源,当代中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区域自治法规、政府部门规章、中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都对习惯进行了认可,赋予习惯以法律地位,确认了习惯法在我国正式法律渊源中次要、补充的法律渊源地位。我国法律、法规认可的习惯的内容比较广泛,包括民族习惯、地方习惯、物权习惯、商事习惯、婚姻习惯、家庭习惯、继承习惯、丧葬习惯、生活习惯、宗教习惯、国际惯例等。当代中国法律对习惯认可的变化,代表了一种“为生活而立法”的新的立法理念。

㈥ 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区别

区别:

1、行为对象不同。行政确认是指对行政相对人既有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的确定和认可,主要是指对身份、能力和事实的确认;行政许可的行为对象是许可行政相对人获得为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一般来说,前者是业已存在,而后者是许可之前不得为之。

2、行为的法律效果不同。行政确认中未被认可的行为或地位将发生无效的结果而不适用法律制裁;而在行政许可中,未经许可而从事的行为将发生违法后果,当事人将因此受到法律制裁。即前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对今后仅是一种预决作用;而后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后及性,不具有前溯性。

3、所为的意思不同。行政确认行为表明行政主体的态度是对某种状态、事件、物或行为予以法律上的承认、确定或否定;而行政许可行为则是行政主体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判断的前提下,对申请是否予以准许或同意的行为。

4、行为性质不同。行政确认属于确认性或宣示性行政行为,它仅表明现有的状态,而不以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行政许可,从其正常状态(即批准)而言是建立、改变或者消灭具体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形成性行政行为。

5、内容不同。行政确认行为的内容具有“中立性”,它并不直接为当事人设定权利或义务,对当事人是有利还是不利,取决于确认时原已存在的法律状态或事实状态;而行政许可行为则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它直接为申请人授益。

6、方式不同。行政确认既有依申请的确认也有依职权的确认;而行政许可则只能是依申请才能发生的行政行为。

7、表现形式不同。行政确认一般只能以证书形式出现;而行政许可的表现形式尽管以书面的形式为主,但也存在口头、默示等许可方式。

(6)行政认可法扩展阅读:

行政许可中的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几种违法行为包括:

(1)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3)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违反法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4)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行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行为;

(5)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行为;

(6)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是:

(1)有关机关责令设定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2)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3)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行政赔偿。

㈦ “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区别

1、行为法律效果不同

行政确认中未被认可的行为或地位将发生无效的结果而不适用法律制裁。而在行政许可中,未经许可而从事的行为将发生违法后果,当事人将因此受到法律制裁。

2、特点不同

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行政许可一般为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一般为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一项重要的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是最终的行政行为。

3、作用不同

行政许可: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行政确认:它具有稳定法律关系,减少各种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4、行为对象不同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的确定和承认,主要是指对身份,能力和事实的确认。 行政许可是允许行政相对人获得行为的权利或资格。

㈧ 什么是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证伪)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1、例如:工商行政机关进行企业登记,公安机关进行户口登记,公证机关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的公证行为,交通警察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技术监督部门对于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认定等,都属于行政确认。

2、行政确认的分类:

(1)按行为的动因不同可分为依申请的行政确认和依职权的行政确认。

(2)按行政确认对他种行为的关系,可以分为独立的行政确认与附属性的行政确认。

独立的行政确认是指不依赖他种行政行为而独立存在的行政确认行为。即这种行为不是他种行政行为成立的必要前提。附属性的行政确认,是指他种行政行为依赖于该行为补充。

(3)按照行政确认的对象不同可分为对身份、能力(或资格)、事实、法律关系和权利归属的行政确认。

(4)对权利归属的行政确认主要有:不动产所有权的行政确认、不动产使用权的行政确认、经营权的行政确认、工业产权的行政确认。

(8)行政认可法扩展阅读

一、原则

1、依法确认的原则

行政确认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确认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遵循法定程序,确保法律所保护的公益和行政相对人权益得以实现。

2、客观、公正的原则

(1)行政确认,是对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的证明或者明确,因而必须始终贯彻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允许有任何偏私。为此,需要建立一系列监督、制约机制,还须完善程序公开、权利告知等有关公正程序。

(2)例如,《公证暂行条例》专设一章“办理公证的程序”,在第25条中规定:“公证处拒绝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时,应当向当事人用口头或者书面说明拒绝的理由,并且说明对拒绝不服的申诉程序。”

3、保守秘密的原则

行政确认往往较多地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尽管其确认程序要求公开、公正,但同时必须坚决贯彻保守秘密的原则,并且,行政确认的结果不得随意用于行政管理行为以外的信息提供。

二、各种确认形式

1、公安管理中的确认

主要由对交通事故的车辆、物品、尸体、路况以及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态的检验和鉴定;对交通事故等级的确认;对当事人交通责任的认定;对行政案件的原告中自然受治安行政拘留的人员、劳教和受审人员的精神病司法鉴定等。

2、司法行政管理中的确认

主要有对合同、委托、遗嘱、继承权、财产权、收养关系、亲属关系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公证;对身份、学历、经历、出生、死亡、婚姻状况等事实的证明;对有关文件的真伪、法律效力的公证等等。

3、民政管理中的确认

民政管理中的确认主要有对现役军人死亡性质、伤残性的确认;对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等级确认;对革命烈士的确认;对结婚、离婚条件的确认等。

4、劳动管理中的确认

劳动管理中的确认主要有对人员伤亡事故原因、责任的确认;对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原因和责任的确认;对特别重大事故的技术鉴定等。

5、卫生管理中的确认

卫生管理中的确认主要有食品卫生的确认;对新药品及进口药品的鉴定;对国境卫生的鉴定;对医疗事故等级的鉴定。

6、经济管理中的确认

经济管理中的确认主要有对产品标准的行政认证和计量器具检定,产品质量认证;对商标和专利权的审定;对著作权属的确认;对动植物检疫的确认;对养殖水面区域的确认;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对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等。

㈨ 行政许可和行政认可以及认证的区别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认可又称行政审核,其实质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行为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认可,实践中经常表现为盖公章;行政批准又称行政许可,其实质是行政主体同意特定相对人取得某种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实践中表现为许可证的发放。
认证,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定义,是指由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证明一个组织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规范(TS)或其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参见:http://ke..com/view/35813.htm
http://ke..com/view/24399.htm
http://ke..com/view/12006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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