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局新闻
Ⅰ 柳州新闻昨天发生在柳石路执法局的事
可以换的.定金不可退..订金可以退...
当地执法局不作为,村民可以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六条,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执法局新闻扩展阅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Ⅲ 最近,新闻上看到了综合执法的体制改革问题,不是很懂,难道城管执法部门要取消吗求解
恰恰相反,就是把一些比较糟糕和难处理的职能增加给综合执法部门。
比如,
超限超载是交警专的,非机动车道违属停是交警的,
人行道违停划转给综合执法局,城管要管停车。
工业园区排放废气、废水达标是环保局的,餐饮油烟排放达标划转综合执法局,
也就是说城管要去管炒菜的。
如果环保局去查工厂,估计会获得大力支持,
如果城管局去查餐饮店排放油烟问题,应对饭店周边居民油烟投诉
要求饭店整改,然后其实投诉的人也去饭店吃饭,
有没有感觉,城管要比以前更“坏”了,
以前买菜马路菜场不安生,现在连吃饭都不安生了?
Ⅳ 永康行政执法局程伟的腐败事迹
据我所知,程伟是个很能干的局长。行政执法局是一个事情很杂,事情难做,很容易专和小摊小贩对立,属容易招来市民责骂的部门,可是近几年市容的改善(特别是街道干净了)是有目共睹的。早听说程伟是个很有脾气的人,可在自己的办公室摆个舒服的姿势与熟识的人谈工作不算太出格吧,人家忙工作,对记者的打扰发点脾气可以理解吧。现在这世道想做事、能做事的官不多咯。因为脾气关系得罪记者而受罚,大概也是我们这个社会的特色吧。记者是干吗的呢?记者的肚量几何?悲~~
不知提问者匿名提此问题是何用意?得罪你了吧,不能居心叵测哦。
Ⅳ 依法行政热点新闻最新
在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中,我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决心和韧劲,全力推进法治湖南建设,法治政府的样本意义进一步凸显。
稳定、公平、可预期法治环境,带来深切获得感
近年来,我省先后出台了全国首部系统规范行政程序、行政裁量权和政府服务行为的省级政府规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等,搭建起了“一规划两规定六办法”的顶层构架,制度的篱笆越织越密,成为享誉全国的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湖南样本”。
今年2月1日,省政府公布实施省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和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涉及省政府46个工作部门的行政权力3700多项、主要职责600多项,外商投资禁止和限制类项目90多项,共取消、下放30多项省政府核准的投资审批事项,有的边界交叉职权,责任规定细化到了某单位的具体处室,在厘清政府与市场、部门和层级之间的权责边界上实现新突破,加大了政府自身限权力度。
“三清单一目录”公布后,不少网民评价:覆盖面广,几乎囊括了政府全部工作部门;职责分解详细、边界责任划分准确清晰,监督责任和公共服务责任一目了然,法治政府建设稳定、公开、公平、公正、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值得期待。
中联重科每年有上千次减免税业务要办理,过去进一批货就得到海关办一次业务,繁琐耗时,长沙海关根据“三清单一目录”,对重装项目实行年度总担保制度,企业一年只用去两次就可以全部搞定。3月23日,正在长沙海关办理业务的中联重科工作人员高兴地对记者说:“制度红利让我们有了深切的获得感。”
以公开倒逼规范
向行政执法顽疾开刀
日前,省交通厅与省公路管理局、省水运管理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等5个厅直行业管理局,签订了2015年度行政执法责任状,以执法责任制和责任倒查制,进一步规范交通系统行政执法行为。
选择性执法、执法不作为不严格不规范、不执行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执法的“多难区”、行政机关腐败的“高发区”,也是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重灾区”。我省法治政府建设中,突出问题导向,向行政执法中的顽疾开刀,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全省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普遍推行了行政执法责任制,促使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行为中,严格按照程序、法律规定行事。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长沙县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试点,探索把地域从城区扩大到全县范围,将25个部门的2000多项行政处罚权集中到行政执法局统一行使。
目前, 全省13个设区的市、123个县市区(含洪江区),全面完成了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142个无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停止了执法活动,163个行政执法单位完善了委托执法,省工商局等12个省直部门还在互联网上公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全省4000多个单位制订并公布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2000余个。以公开倒逼规范,初步解决了城市管理领域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同案不同判”、“同判不同罚”等问题明显减少。
“关键少数”起关键作用 “指挥棒”树起法治权威
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具体承办部门,近年来,省政府法制办坚持全省政府法制工作一盘棋,以推动解决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充分发挥在全省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考核评价作用。
2014年初,省政府法制办进一步完善了对省政府各部门、中央驻湘单位和各市州政府的依法行政考核方案。一是把国务院关于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和我省“一规划两规定六办法”的有关规定指标化、具体化,推进依法行政各项制度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特别是在基层的落实。二是改变依法行政考核工作“一锅煮”情况,首次按照单位职能和权限,针对重点工作、难点工作和薄弱环节,将省直单位分为一类、二类、三类,根据不同类别分别设置依法行政考核项目和指标,使考核“指挥棒”更加科学、具有针对性。三是严格考核。分组对各市州和16个省直、中央驻湘单位的依法行政工作集中进行抽查核实,综合评定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和绩效评估中依法行政分值。同时,建立起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巡查通报制度。
“指挥棒”树起法治权威,“关键少数”起到关键作用,在政府科学决策、职能转变、政务公开、规范执法等方面开拓新境界。现在,全省三级政府常务会议会前集体学法普遍推开,领导干部尊法尚法学法、信法守法用法,将法治政府建设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
Ⅵ 治安事件公然挑衅 执法尊严为何不再
“派出所”作为党政机关的执法单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地方,也是维护一方治安和谐的有力保障。但随着此次事件的爆光,我们不得不深入地进行反思:这种行为是对执法机关的公然挑衅;还是意味着法治社会形同虚设?这些无一不紧扣我们每一位守法公民的心弦。随着国家的富强,百姓的物质生活条件的提高,我国也相继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来努力将政府的地位向“服务型政府”转型。服务群众,为百姓谋福祉是“服务型政府”的最终目标,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府放弃了应有的“权治”;更不代表百姓就可以肆意妄为,想做什么就做什么,毫无约束。而在此次事件中,悍匪竟敢公然藐视“派出所”的法律地位和尊严,将严重侵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旁若无人地在此上演,此等嚣张气焰为社会公众所不齿。究其缘由,笔者认为:归根结底还是我国法治建设尚不完善,法律法规责任追究机制有待完善,执法部门体制建设尚显不够。法治建设尚不完善。“派出所”公然打人事件,彰显的是一个人的无知与愚昧,更体现的是人性缺少法律约束的放肆和法制社会建设的不完善。“法”作为国家和谐建设的有力武器,是人民福祉,社会和谐,井然有序的保障。完善社会法制建设需要我们个以为公民的参与,更离不开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机制有待完善。“派出所”公然打人事件中,犯事人员迟迟得不到应有的处罚和追究;究竟是法律约束的局限,还是执法部门的懈怠?我认为,应从其后者。执法部门懒散、懈怠,早就不是什么新闻,往往老百姓找执法部门办事时,他们一贯的懒散性情就体现的淋漓尽致,一拖再拖,不送礼就不办事的情绪高涨······这些不正是懒散、懈怠的直观表现吗?由此看来健全相应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机制尤为必要。执法部门体制建设尚显不够。正如事件中的派出所所长介绍,事发当时所里的民警都忙各自的事,没有顾及受害者被打的事情;暂且不讨论事实如何,权且认为所长所述为实,但是问题是:为什么派出所就没有人值班?难道派出所的所有人员都忙不过来?以至于没有人员值班巡逻。这只能凸显我们执法部门内部的体质建设不够,尚需加强。
Ⅶ 新闻评论 小商贩与城管执法局
永远不会赢
Ⅷ 贵州一城管辱骂执法对象被停职了吗
5月23日,网上有媒体对贵州凯里一名城管执法人员辱骂执法对象一事进行了报道。24日,凯里市城管执法局对此回应称,当天的城管执法行动遇到了极大阻力,但是执法人员辱骂执法对象的行为确实不对。目前,相关人员已被停职处理。
此事发生后,凯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责成有关部门立即介入调查。调查确认,执法人员确实在执法过程中辱骂了执法对象。对此,凯里市城管执法局局长蒋某说:“执法人员不该骂人,这一点,我们确实错了。”蒋辉表示,今后,一定会对执法队员加强教育,而且常抓不懈,坚决杜绝执法人员辱骂执法对象的不良情况发生,做到文明执法。据了解,凯里市城管执法局党组在事发后立即召开会议,决定对凯里市城管执法局西门中队队长王某某予以停职处理。
蒋某说,目前,凯里市正积极推动城市规范管理,今后的执法将更加严厉,也更加规范,希望广大市民朋友理解我们、支持我们,当然也欢迎大家的监督,一切都是为了让凯里变得更加美好!
来源:澎湃新闻(上海)
Ⅸ 湖南临武城管执法冲突事件的各方回应
湖南临武城管执法冲突事件的各方回应如下:
1、公安城管确认冲突事件
湖南临武县公安局一位周姓工作人员确认,当地的确发生了这样的一起案件。"卖西瓜的小贩和城管发生争执,最后小贩死亡",上述工作人员表示。但是否被城管打死的以及案件的具体细节,现正在进行调查。
临武县城管局也确认发生此事,称案件的当事人是执法三大队队长。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但他们也不清楚事情的详细过程。官方称,事件发生后,当地立即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全力做好善后处置和慰问工作,全力查清事件原因。
2、县政府将全力查清此事
2013年7月17日下午,临武县政府宣传部门发布通报称,17日上午,临武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南强镇莲塘村民邓正加(该村民个人信息待查)发生争执,邓正加突然倒地死亡。
事件发生后,县委、县政府立即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全力做好善后处置和慰问工作,全力查清事件原因。同时,他们已成立了事件调查组、群众工作组、维护稳定组、善后工作组等,立即开展工作。在"7·17"事件中涉事的县城管工作人员及事件的目击者已接受警方调查,县公安部门对周边群众及目击者也在进行调查。
2013年7月31日,公安部门表示,将综合尸检意见,进一步深化对知情人的调查,固定证据;进一步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厘清责任;进一步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协作,密切配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枉不纵、快侦快结,及早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3、回应秤砣砸人
官方通报,瓜农邓正加与城管冲突后,倒地死亡。有目击者称,邓倒地前曾遭城管秤砣重击头部。网络普遍质疑,死者被秤砣砸死。
2013年7月18日下午,临武县县长贺遵庆在新闻发布会回应,尚无证据证明邓被秤砣砸死,具体死因还在调查中。
4、有无抢夺死者遗体
临武县县长贺遵庆回应,警方是在协助家属将死者遗体运回村庄。之所以运回死者村庄:首先,死者家属提出这样的要求,尤其是死者的女;其次,事发地在城区,时间久了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第三,让一个死者的遗体在大街上,我们认为是对死者的不敬。
5、有无索取100元
2013年7月17日,死者妻子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在文昌路摆摊时,曾被执法的城管队员索取100元。
临武县县长贺遵庆回应,从初步调查情况看,还没有证据证明城管队员收了100元。还在细致调查这个事,如有,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6、关于尸检报告
临武县县长贺遵庆说,县里已经成立临武县纪委书记牵头的调查组,邀请了郴州纪检部门监督。正在对死者进行尸检,待尸检报告出来后,临武县官方会配合调查结果,进行责任划分,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贺遵庆说,若是外伤所致,尸检鉴定结果会比较快,若是因患病致死,需进行病理切片分析,时间可能要长些。
7、被免城管官员
在湖南临武县"瓜农之死"一案的问责中,临武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副书记邹红卫被免职。昨日有媒体报道称,邹红卫还有另外一个职务--临武县法院副院长。
8、家属不接受尸检结论
对于该份报告,2013年8月1日,邓正加之子邓青强明确表示"全家人都不接受",他们正在找专业人士咨询,计划下一步维权。
邓青强表示,家属所提的对"尸检标本备份"的要求最后未获官方许可。
Ⅹ 执法部门都有哪些
1、法律意义上的行政执法活动是指,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活动,这就要求承担行政执法活专动的机属关或组织,要具备相应的条件或资格并经国家有关机关的合法许可。
2、包括政府所有职能部门。在我们生活经常看到的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基本上都有执法权。
3、广义上的行政部门包括:公安、工商、税务、质量技术、食品药品、劳动安全、环保、国土、城建、规划、卫生、城管、水政、渔政、林业、盐业、矿产、农业、畜牧等政府所属的各行政部门。
(10)执法局新闻扩展阅读
1、行政执法是执法的一种。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它是行政主体执行、适用法律处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对社会、经济、文化等各种事项及个人组织实施行政管理,遵循的是具有迅速、简便、以效率为优先特征的行政程序。
2、行政执法是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执法则无论是直接执行法律。还是直接执行法规、规章,都是将法的规范直接用于解决社会问题,调整现实社会关系,并最终实现法对社会的调节。
3、行政执法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范畴。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特定的,其行为效力仅限于特定人、特定事。
参考资料
网络-行政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