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由
『壹』 法院行政诉讼案由错误导致法院驳回原告起诉原告是否可以向最高法院申请案由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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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行政诉讼案由有哪些,怎么写,规定法律百
行政案件的案由分为:作为类案件、不作为类案件、行政赔偿类案件。
确定方法如下:
(一)作为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
确定作为类案件案由的基本方法是划分案件的类别,以行政管理范围为“类”,以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为“别”进行构造。案由的结构应当具备以下两个要素:
1.行政管理范围。行政管理范围是指行政主体代表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领域。以行政管理范围作为行政案件案由的第一个要素,将行政案件初步分为“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纠纷,从类上区别开来。
一般情况下,以行政管理范围作为案由的第一构成要素,分类后无需再作分解,如海关、计划生育、税务等,直接以“海关”、“计划生育”、“税务”作为案由第一构成要素;对个别行政管理范围比较宽泛的领域,如公安行政管理,可细分为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等,可以细化、分解后的具体管理范围,将“治安”、“消防”等作为第一构成要素用语。是否分解,应当结合案件实际,以表述简洁、清楚为原则。
2.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以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或性质,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作为案由的第二个构成要素。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如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拘留等,不以构成要素出现,而均以“行政处罚”代之。
综合上述两个要素,行政作为类案件案由的结构为:管理范围+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以诉公安机关所作的行政拘留处罚为例,案由应确定为:“治安行政处罚”。“治安”为公安行政管理范围之下具体的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则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不用具体的处罚形式“拘留”进行表述。以海关作出没收走私物品的行为为例,其案由应确定为“海关行政处罚”。海关管理范围相对窄一些,无需再作分解,可直接以“海关”作为第一构成要素。
(二)不作为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
不作为类案件的案由,原则上仍适用上述作为类案件的两种构成要素的结构,但又要体现此类案件的特色,其确定方法是:以“诉”作为此类案件案由的第一个构成要素;以行政主体的类别作为第二个构成要素,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海关”等;以不履行特定行政职责或义务作为第三个构成要素。以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案为例,案由确定为“诉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履行……法定职责”中要求履行的是何种职责,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如可以具体区分为“诉XX(行政主体)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诉XX(行政主体)不履行行政合同义务”、“诉XX(房屋管理机关等)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等等。
(三)行政赔偿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
行政赔偿类案件分为两种情况,即一并提起行政赔偿和单独提起行政赔偿。对于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案件案由后加“及行政赔偿”一语即可。如“工商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诉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等。对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案件,案由的确定方法为:行政管理范围+行政赔偿。以税务工作人员在执法中致人伤亡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为例,如“税务行政赔偿”等。
『叁』 工伤行政诉讼案由的规定有哪些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将案由分为三大类,即:作为类、不作为类及行政赔偿类。每一类的案由结构分别为:
(一)作为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作为类案件的案由确定方法为:行政管理范围 + 具体行政行为种类。具体对管理范围而言,是否分解,应当结合案件实际,以表述简洁、清楚为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而言,以种类的形式出现,而不出现其具体表现形式。
(二)不作为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不作为类案件的案由确定方法为:诉 + 行政主体类别 + 不履行特定职责或义务。
(三)行政赔偿类案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行政赔偿类案件的案由确定方法为:
1、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的,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案件案由后面加“及行政赔偿”即可;
2、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案由结构为:行政管理范围 + 行政赔偿。
『肆』 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由的规定有哪些
一、行政诉讼案由新规定
案由是案件的名称,反映了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案由规范与否,影响着案件的准确性,亦从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办案的质量和水平。当前,关于行政诉讼案由,我国尚没有类似《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具体规定,现存的关于行政案件案由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仅有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而该通知也仅仅是起到了指导性的作用,各个法院在适用案由时,仍然会遇到各种问题。
二、现行行政案件案由的规定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将案由分为三大类,即:作为类、不作为类及行政赔偿类。每一类的案由结构分别为:
(一)作为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作为类案件的案由确定方法为:行政管理范围 + 具体行政行为种类。具体对管理范围而言,是否分解,应当结合案件实际,以表述简洁、清楚为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而言,以种类的形式出现,而不出现其具体表现形式。
(二)不作为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不作为类案件的案由确定方法为:诉 + 行政主体类别 + 不履行特定职责或义务。
(三)行政赔偿类案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行政赔偿类案件的案由确定方法为:
1、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的,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案件案由后面加“及行政赔偿”即可;
2、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案由结构为:行政管理范围 + 行政赔偿。
三、行政案件案由适用时问题诸多
由于行政案件案由规定出现的较晚,出现以后规定的又比较宽泛,因而人民法院在适用行政案件案由时,往往会出现一些问题。
1、在具体行政行为后冠以“纠纷”二字的案由形式还时有出现。行政案件案由与民事案件案由结构的最大不同在于行政案件案由中不使用“纠纷”二字。这是因为行政案件是发生在非平等的主体之间的争议,其一方是行政主体,一方是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诉至法院后,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受理案件后,在保护相对人利益的同时控制行政权力的滥用,制约和监督行政权力的使用,在保护与控权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而民事案件是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法院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的保护是同等的。
2、行政管理范围在何种情况下予以分解尚不够明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对于行政管理范围是否分解,原则是:行政管理范围宽泛的则予以分解,管理范围窄的,则不予分解。是否分解,应当结合案件实际,以表述简洁、清楚为原则。而在实际案由的适用中,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后所附的行政管理范围,只对有些行政管理范围作以分解,具体为公安行政管理、资源行政管理、城乡建设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农业行政管理、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而对于有些应该分解的没有分解,使得按照该文件的案由结构表述出来的案由不是那么精炼明确,如具体行政行为为行政登记,行政管理范围为民政,作为类的案由就会表述为:民政行政登记,而如果我们想表述婚姻行政登记,用民政行政登记来表述就不是那么精炼明确了。
3、对于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案由未区分,容易形成混乱。行政诉讼案件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如前者提起主体是行政相对人,而后者的提起主体则是行政机关;前者适用的是诉讼程序,后者适用的则是执行程序等。
『伍』 不服工伤认定,向法院行政诉讼的案由
对劳动局的工伤认定不服的,应该提起行政复议,复议不成再提起行政诉讼!
『陆』 不服工伤认定决定,向法提起行政诉讼,是什么案由
第五十四条职工与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柒』 哈尔滨市行政诉讼案由哪级法院受理
涉及到案件管辖权的问题,一般由基层人员管辖,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捌』 行政诉讼案由有哪些,怎么写,规定
我们需要提起行政诉讼时,就要知道行政诉讼的案由有哪些行政案件的案由的是由作为类案件案由、不作为类案件案由和行政赔偿类案件案由构成。下面是他们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
最高法有关于这方面的新规定,非常具体,给你一个网址。自己学习下吧!网页链接
『玖』 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由有哪些规定
关于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由的规定: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将案由分为三大类,即:作为类、不作为类及行政赔偿类。每一类的案由结构分别为:
(一)作为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作为类案件的案由确定方法为:行政管理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种类。具体对管理范围而言,是否分解,应当结合案件实际,以表述简洁、清楚为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而言,以种类的形式出现,而不出现其具体表现形式。
(二)不作为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不作为类案件的案由确定方法为:诉 行政主体类别 不履行特定职责或义务。
(三)行政赔偿类案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行政赔偿类案件的案由确定方法为:
1、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的,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案件案由后面加“及行政赔偿”即可;
2、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案由结构为: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赔偿。
『拾』 行政诉讼原告起诉时的法定案由为其他一案。法官擅自更改为要求履行补偿安置协议一案是否违法!
法官并来不会通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但源会询问是否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作为原告的权利,法官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去通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但在实际审判过程中,法官会程序上询问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询问其是要增加诉讼请求,或者问诉讼请求是否与起诉一致。
原告在陈述起诉情况的时候,如果内容与起诉书不致,法官会对这种情况进行示明,然后询问原告现在的诉讼请求是不是以新说的为准,如果是的话,通常会休庭,重新给被告举证准备时间。
诉讼请求是起诉的最终目的,需要谨慎选择
诉讼请求不仅是实现自己权益的请求,而且诉讼请求中有财产主张的,需要依据请求的标的额来计算诉讼费。
所以,如何提出起诉,这样的诉讼请求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直接关系到交多少诉讼费的问题。诉讼请求提不对,或者没有法律依据,很有可能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提的经济部分过高,最终没被法院支持,即使胜诉了也是部分胜诉,法院会判决原告承担部分诉讼费用,这样很不划算。
因而,提起诉讼请求的时候要谨慎选择,认真核对,科学计算,才能实现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