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执法 » 司法规制

司法规制

发布时间: 2021-01-30 02:01:32

① 司法应该坚持哪些原则

在司法制度方面,强调以司法的公开性、平等性、当事人的参与性、审级回之间的制约性等答保证司法的公正。
在司法官行为方面,要求司法官保证中立廉洁独立,具有良知与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和经验。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司法权,并严格遵守依法裁判原则,准确适用各种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则。
在司法程序方面,要求严格遵循正当程序原则,保证当事人的各种程序权利,平衡法院职权和当时人权力之间的关系。
在司法活动的结果方面,要求认定事实准确,正确适用法律。
公正司法要坚持合法性原则和包容性原则

② 标准必要专利的司法规制原则是什么

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具有标准上的强制性、技术上的锁定性和实施上的必然性。为内防止标准必容要专利的持有人不正当地利用上述优势,标准制定组织在其知识产权政策中一般都要求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事先作出FRAND(fair,reasonable,and non-discriminatory,公平、合理、无歧视,通常简称FRAND)承诺,将其标准必要专利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许可他人使用。FRAND承诺本身比较原则,标准制定组织对于一些违反FRAND承诺的商业做法也无力纠偏,专利法也没有针对标准必要专利作出特别规定。为此,笔者认为,需要从司法裁判的层面明确规制标准必要专利的若干基本原则,引导当事人尽可能达成专利许可协议,事先预防和减少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发生。

③ 我国司法执法的原则是什么

你好,
1.依法行政的原则。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这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活动的一条最基本的原则。
2.讲求效能的原则。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讲究效率,主动有效地行使其权能,以取得最大的行政执法效益。
3.公平合理的原则。这是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当权衡多方面的利益因素和情境因素,在严格执行规则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适度,避免由于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形成执法轻重不一、标准失范的结果。

④ 论述:司法的原则

司法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规则和基本精神,主要包括司法独立、审判公开、程序公开、审判制度等四个方面。 司法的基本要求为正确、合法、合理。 司法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司法公正,包括实体法的公正和程序法的公正。这是司法活动的性质和法的内在精神要求的。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其中包括 I、法律对全体公民平等。II、公民依照法律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III、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要受法律的追究。 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即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排除主观想象、分析和判断的依据。要以法律的标准和尺度审理案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 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其中包括 I、国家的审判权和检察权分别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统一行使。II、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III、司法机关在司法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正确的适用法律。这是由于司法权的三个性质即专属性、行使职权独立性和合法性决定的。 司法活动的对象是案件,主要内容涉及法律问题的纠纷和争议及对有关案件进行处理。并且司法原则并不排除当代中国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关的原则及基本制度: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诉讼的权利 合议制度 回避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 两审终审制 审判监督 审判委员会制度 检察机关除上的还有: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⑤ 法治原则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1、法不溯及既往,应公开明确;

2、法律应相对稳定;

3、特别法的制定应受公开、稳定、明确的一般规则指导;

4、保障司法独立;

5、遵守自然正义原则:公开审理、不得以偏见司法;

6、法院应对于其它原则的执行握有审查权,即审查议会和行政立法等;

7、法院应易于接近:省时省钱;

8、预防犯罪的机构在行使裁量权时不得滥用法律。

法治原则法的道德基础时,也提出了法治的八项原则。一般认为富勒尽管关注法的道德性,但他主张的法治原则"并不是道德性质的",而实际上不过还是一种形式法治。后者(既实质法治)开始于德国学者韦伯对资本主义法律合理性的探讨。

自韦伯之后,法兰克福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纽曼继续了对形式法治转向实质法治的观察,并将韦伯关于现代法发展会出现反形式主义的预见向前推进了一大步。20世纪50年代以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心实质法治问题。

1959年印度德里法学家大会所通过的《德里宣言》就包括实质法治价值取向。如在其关于法治三原则的主张中,第一条就明确提出"法治不仅要保障和促进个人的公民与政治权利,且应确保个人合法期望与尊严得以实现的社会、经济、文化条件。"

(5)司法规制扩展阅读:

法治的基本理念是强调平等,反对特权,注重公民权利的保障,反对政府滥用权力。由此,法治应有几个最基本的特征:

第一,法治不只是一种制度化模式或社会组织模式,而且也是一种理性精神和文化意识。

第二,法治作为特定社会人类的一种基本追求和向往,构成了工业化和民主化的秩序基础。

第三,法治的最重要的含义,就是法律在最高的终极的意义上具有规限和裁决人们行为的力量,法律既是公民行为的最终导向,也是司法活动的唯一准绳。

⑥ 取消考核指标后,靠什么来规制司法

律法?

⑦ 什么是司法独立原则

司法独立作为现代司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最早由启蒙思想家在十七、十八世纪反对封建专制主义制度的过程中提出,是启蒙思想家三权分立学说的派生物。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各国在宪法和法律中先后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时至今日,经过世界各国长期的司法实践,司法独立已经具有一套系统、完整的成熟理论,并且逐渐跨越国界,形成国际公认的司法独立标准。 公正是法律的灵魂,司法过程是一个追求理性的“公平”“正义”的过程,虽然永恒的公平、正义在现实中不可能存在,但是可以通过全社会公认的公平、正义标准并且由一个全社会公认的机构予以定位和确认,这个机构就是司法机关,而司法机关也就成为不偏不倚的中立者和裁判者。独立行使司法职权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司法的独立性是其公正性的必要条件,离开了独立性,公正性就失去了保障,就无从谈起。”“司法独立本身并非是目的,而是实现公正的工具,司法独立——尤其是独立于行政机关——本身不具有终极意义的价值,它本身不是一种目的,而是一种工具性的价值,它的最终的目的是确保另一项价值的实现——法官公正无私的解决争端。”所谓司法独立,是指为了保证司法的公正,司法机关及其官员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外界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预。司法独立的具体内涵,应当包括司法权独立、司法机关及其法官独立和司法活动独立等方面。 1、广义的司法独立和狭义的司法独立对司法独立含义的理解,包含着对司法、司法权、司法机关的理解。比较普遍的观点认为,司法机关即审判机关或法院,司法权即审判权或法院职权,司法即审判,因而司法独立就是审判独立。例如,美国《联邦宪法》第3条第1款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的下级法院。”,日本《宪法》第76条第1款规定:“一切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由法律设置的下级法院。”我国法学理论一般认为,司法机关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司法机关仅指法院或国家审判机关,因而狭义的司法独立就是审判独立;但对广义的司法机关的认识却不统一,一种观点认为司法机关只包括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另一种观点认为除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外,还包括司法行政机关,甚至还有人认为公安机关也应当属于司法机关。综观我国高等院校中的所有法学教材,结合我国的司法体制,笔者认为,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行使公共管理职权,应属于行政权范畴。在我国,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广义的司法独立指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由于审判独立最能代表和体现司法改革的方向和意义,故本文偏重采用狭义的司法独立即审判独立。2、结构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和程序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司法独立一词一般在两种意义上使用。第一种是结构意义,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因而司法独立是一种“国家权力的结构原则”,关于这一点,在主张“三权分立”的西方国家政治制度下更容易理解。虽然我国也存在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分,但是更多的是重视机构的分离和职权的划分,缺少对权力的制衡程序。第二种是程序意义,司法独立的意旨是在司法程序中保障法官司法权以维护程序正当性和结果正确性,因此司法独立又属于“技术性的司法规则”。司法独立的两种意义紧密联系: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保障;后者是前者的意义和价值之所在。司法独立的涵义,并不能单指前者或后者,而是兼指二者,即:司法独立既指司法机关的独立地位,又指司法机关行使其职权时只服从于法律的独立性及抗干扰性。3、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司法独立的含义包括司法权独立、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司法权独立源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原则;法院独立是司法权独立在制度上的表现,包括法院独立于非法院机构和法院之间的相互独立;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最高形态,是司法独立的根本表现,法官不仅独立于其他职业的公民,也独立于其他法官。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法官独立就是“法官既不属于自我,也不属于政府”,“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相互相承,缺一不可。正如美国法学家亨利·卢米斯所说:“在法官作出判决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者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权势或压力所控制或影响,法官就不复存在了。宣布决定的法官,其作出的决定哪怕是受到其他意志的微小影响,他也不是法官……。法院必须摆脱胁迫,不受任何控制和影响,否则他们便不再是法院了。

⑧ 如何理解司法独立原则

司法独立的原则是什么?司法独立启蒙思想家在反对第七世纪和第十八世纪的封建制度的过程中,首先提出了现代司法制度的基础之一。它是启蒙思想家三权分立理论的衍生。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各国在宪法和法律中相继确立了司法独立的原则。如今,经过世界各国长期司法实践,司法独立已经有了一套系统,完整的成熟理论,并逐渐跨越国界,形成了国际公认的司法独立标准。正义是法律的灵魂,司法过程是追求理性的“公平”和“正义”的过程。尽管永恒的公平与正义在现实中不可能存在,但它们可以通过整个社会认可的公平与正义标准,并受到整个社会的统治。确定并确认了一个社会认可的机构。该机构是司法机关,司法机关成为公正的中立和裁决者。独立行使司法权力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司法独立是公正的必要条件。没有独立性,公正就失去了保证,无法讨论。”司法独立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正义的工具。司法独立,特别是从行政机关独立,本身没有终极价值。它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工具价值。其最终目的是确保另一位实现价值法官以公正无私地解决争端。”所谓司法独立是指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司法机关及其官员独立行使司法权力。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受任何外部组织或个人的干预司法独立的具体含义应包括司法权的独立,司法机关及其法官的独立以及司法独立。司法独立的广义和狭义意义,对司法独立含义的理解包括对司法,司法权力和司法机关的理解,更普遍的观点是司法机关是司法机关。机关或法院,司法权是司法权或法院的权力,而正义是审判,所以司法独立就是司法独立。例如,《美国联邦宪法》第1款规定:“美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在任何时候设立的下级法院。”日本宪法第1条规定:“所有司法权均属于最高法院。法律依法设立下级法院。”中国法律理论普遍认为,司法机关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狭义的司法机关仅指法院或国家司法机关。
一种观点认为,司法机关仅包括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另一观点认为,除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外,还包括司法行政机关,甚至有人认为公安机关也应当属于司法机关。纵观我国高校的所有法律教科书,结合我国的司法制度,笔者认为,依法行使公共管理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当属于行政权力范畴。在我国,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广义上的司法独立是指司法独立和检察独立。由于司法独立可以最好地代表和反映司法改革的方向和意义,因此本文将重点放在狭义的司法独立意义上,即司法独立。在结构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和在程序意义上的司法独立通常被用在两种意义上。首先是结构性含义,它是指司法机构独立于其他机构,团体和个人的司法独立性,因此司法独立性是“国家权力的结构性原则”。关于这一点,在西方国家主张“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下,更容易理解。尽管我国拥有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但更多地侧重于机构的分离和权力的分立,而且缺乏制衡权力的程序。第二是程序上的意义。司法独立的目的是保护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司法权,以维持程序的合法性和结果的正确性。因此,司法独立属于“技术司法规则”。司法独立的两个含义密切相关: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保证;后者是司法独立的前提。后者是前者的含义和价值。司法独立的含义不仅指前者,也指后者。就是说: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的独立地位,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抵抗力是在行使其权力时仅服从法律。侵入性,法院的独立性和法官的独立性意味着司法权的独立性,法院的独立性和法官的独立性。司法独立源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原则。法院独立性是司法独立性的系统体现,包括法院与非法院机构的独立性以及法院的相互独立性;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最高形式,是司法独立的根本体现。法官不仅独立于其他专业的公民,而且独立于其他法官。法院的独立性和法官的独立性是司法独立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 “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子。”法官的独立性意味着“法官既不是自己也不是政府”。
法院的独立性和法官的独立性是相互继承的,两者都是必不可少的。正如美国法学家亨利·鲁米斯(Henry Loomis)所说:“法官作出决定的那一刻,他受到其他意见或任何形式的外部力量或压力的控制或影响,而该法官已不存在。即使他的决定受到其他意志的轻微影响,他也不是法官。。。法院必须不受胁迫,不受任何控制和影响,否则法院将不再是法院。

⑨ 请问司法的终局性该如何理解 书上长篇大论看的不是很懂, 希望有前辈们可以讲的容易懂一些呢!谢谢啦

司法的终局性是指法院对认为应由其管辖的所有司法性质的争议享有最终裁判权。

内涵有两个:

  1. 二审判决具有终局效力。

  2. 只有司法程序具有终局性,其他程序没有。

附:司法终局性意义内涵及相关解释。

一、司法终局性的内涵和意义

司法的终局性是指法院对认为应由其管辖的所有司法性质的争议享有最终裁判权。

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司法机关和法官作出的判决,除了由上诉法院经过二审程序或再审人民法院经过再审程序依法撤销的以外,具有终极效力,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非法撤销该裁判,终止其效力,即司法裁判的既判力,禁止人们随意宣告终局裁判无效和擅自加以改动,只能按照法定的程序撤销该判决,再以新判决加以取代。二是指在解决争议的诸多方式中,只有司法裁判是终局性的,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任何纠纷的解决,只要走完了司法程序,就再也没有别的途径可走了,即解决纠纷的其他裁判形式都不具有司法的这种终局性。这意味着将纠纷转化为诉讼,建构为受司法规制的法律辩论对象之法律问题后,当事人就要接受司法判决的终局性权威。

司法终局性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效力:其一,公定力。即终局性的司法裁判被推定为公正的,不容置疑的。美国联邦大法官杰克逊有句名言:“我们终审并非因为我们不犯错误,我们不犯错误仅仅是因为我们是终审。”其二,确定力。这是基于司法裁判的公定力而产生的司法裁判的实体内容的确定效力,理论上一般称为实质上的确定力,而将公定力成为形式上的确定力。“经过司法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都一一贴上封条,成为无可动摇的真正的过去。”其三,拘束力。终局性司法裁判作出后,当事人、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都得受其拘束。具体而言即为“一事不再理”。其四,执行力。终局性的司法裁判还具有执行力,这是拘束力的延伸。同时,这种执行力还具有国家强制力。司法的终局性是司法的基本职能性要求之一,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必要条件。司法最基本的职能是裁判纠纷,人们请求裁判的目的无一例外地是希望解决纠纷,裁判一旦作出,就宣告纠纷已获解决,无论争议各方的感受怎样,都必须服从裁判,履行裁判,不得“旧事重提”,这样才能平息纷争,息事宁人。裁判若不具有终局性,争议各方将陷入无休止的争端,其利益也将长期难以确定,社会秩序势必处于不稳定状态。西谚曰:“诉讼应有结果,乃是共同的福祉”。

热点内容
影视转载限制分钟 发布:2024-08-19 09:13:14 浏览:319
韩国电影伤口上纹身找心里辅导 发布:2024-08-19 09:07:27 浏览:156
韩国电影集合3小时 发布:2024-08-19 08:36:11 浏览:783
有母乳场景的电影 发布:2024-08-19 08:32:55 浏览:451
我准备再看一场电影英语 发布:2024-08-19 08:14:08 浏览:996
奥迪a8电影叫什么三个女救人 发布:2024-08-19 07:56:14 浏览:513
邱淑芬风月片全部 发布:2024-08-19 07:53:22 浏览:341
善良妈妈的朋友李采潭 发布:2024-08-19 07:33:09 浏览:760
哪里还可以看查理九世 发布:2024-08-19 07:29:07 浏览:143
看电影需要多少帧数 发布:2024-08-19 07:23:14 浏览: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