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设定
① 什么是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是指国家机关可以独立自主地设定行为规范,并对违反行为规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行政处罚。 这里所说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省级人民政府。除这些国家机关外,其他国家机关不能够设定行政处罚,比如县乡政府、省政府的各职能部门。
②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行政法中有一个重要的知识点就是行政处罚。其知识点考察较多,包括种类、设定、原则、管辖、程序,要想拿到相关题目的分值,就要对概念内容进行理解掌握,在这里我们对其中的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进行系统的梳理和学习。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
该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即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的行政制裁。
行政处罚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行政处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做出。
2.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针对行政相对人做出的。
3.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行为的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8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可分七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规定
对行政处罚的设定,系指在其他规范性文件尚未对行政处罚作出规定条件下,率先对行政处罚 的行为、种类、幅度予以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率先规定治安拘留,这便属 “设定”。
对行政处罚的规定,系指在上级规范性文件已对行政处罚做出设定的条件下,在上级规范性文件所设定的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再作具体的规定。如《浙江省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地方性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法律)对违反土地管理行为的处罚做出具体规定。
“设定”使行政处罚从无到有,“规定”使行政处罚更加详细,因而可以说,设定是第一次规定,规定是第二次以后的设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 9 条至第14 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规则如下:
1.法律的设定权。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这里所指“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目前显然仅指行政拘留。
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设定权。国务院部门规章,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5.地方政府规章的设定权。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0 条至第14 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规定规则如下:上位法对违法行为 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下位法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规定
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
④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哪些行政处罚(
除设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都可以,《行政处罚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⑤ 行政处罚种类设定应符合哪些规定
(1)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它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它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是由有地方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它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②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
⑥ 简述行政处罚设定的条件。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在行政处罚立法上的权力配置。
根据《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是具有一定条件限制的,主要是: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4.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委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按照本条的情形规定行政处罚。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6.除上述规定外,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⑦ 行政处罚设定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设定权包含以下几种:
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