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的意义
公告是上至国家高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下至各机关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向有关方面或人民群众宣布重要事项的知照性公文。
公告具有以下特点:
(1)内容的规定性。公告所宣布的事项是国内外极为关注的重大事项,所宣布的内容是能够向国内外公开的重大决定,它的使用要考虑在国际国内所可能产生的政治影响。
(2)发文机关的特定性。公告的发文机关仅限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部门。
(3)告知的广泛性。公告向国内外发布,其告知的范围相当广泛。
(4)传播的新闻性。公告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公开发布。
根据内容、性质、作用和发布机关的不同,公告可以分为国家重要事项公告和法定事项公告。
国家重要事项公告是宣布有关国家的政治、军事、经济等方面重要事项的公告。
法定事项公告是国家公布有关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和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发布重要事项的公告。它可以分为法定专门事项公告和法院公告。
⑵ 综合行政执法的意义
指的是大执法的模式,要旨是为了杜绝多头执法和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将市政、园林、绿化、市容市貌、规划等项职能综合协调,加快处理。
⑶ 论述法律程序对行政执法和司法的意义
当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环境下,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是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也是推动我国刑事法治改革与行政法治创新的重要方面。随着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相继出台,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各项制度已经初步建立,并在实践中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目前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工作中还存在信息沟通不畅、案件移送不及时、协作配合不规范等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真正建立起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相互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无疑是一个系统的治理工程。对此,本文从分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内在逻辑关系入手,针对目前困扰两者衔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着眼于两者相衔接的程序机制设计,试图探求切合现实需要的解决方案。
内容:
一、存在的问题
1. 相关衔接规范立法位阶低,执行的约束力不强。
目前公安、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联合发布的各种规则和办法,法律位阶较低。均属法规层级或工作规范性质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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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解释,没有法律上的普适效力和约束力。而且,现行出台的文件原则性规定多,实务性规定少,不利于行政执法涉嫌犯罪案件进入到刑事司法程序。
2. 当前实践难以突破行政层面配合的局限。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法律规定不明确,缺乏必要的程序保障和监督制约,行政机关移交刑事案件存在较大的随意性。虽然很多部门法都作出了诸如“如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规定,但却无具体的操作细则,更无相应的罚则配套。
3.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不足。 在查处职务犯罪方面,除当事人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外,检察机关缺乏了解和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必要手段,难以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的职务犯罪行为。因发现难、立案难、侦查难,由此导致涉嫌犯罪人员逍遥法外。
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几点建议
1. 完善立法,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司法化。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程序的法定化。虽然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2 条明确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制度,但对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具体问题仍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导致在实践中移送的随意性很大。为了保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渠道的进一步畅通,应该将移送程序法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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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畅通信息交流机制
信息是建立沟通的媒介和“润滑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各种程序机制要真正得以良性地运转起来,必须畅通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一方面,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相关执法情况及时向公安、检察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通报。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也要与各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充分的情况信息通报制度,即公安机关要定期向行政执法机关通报移送案件的受理、立案、查处情况;检察机关要定期向行政执法机关通报立案监督、批捕、起诉有关行政犯罪案件方面的情况等,做到信息共享、密切合作。
3、健全联席会议机制
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针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进行研讨和交流,对于加强相互之间的工作联系与协调配合,切实解决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存在的突出问题,使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促进执法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工作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4、倡导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
在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过程中,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证据把握的优势,对于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主动派员提前介入,以引导行政执法机关围绕案件的定性进行收集、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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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和保全证据。
预期价值:
推进“两法衔接”机制建设后,使锡林浩特市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联系得到进一步加强,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有了明显增强。
⑷ 法律程序对行政执法的意义
行政执法是将法律法规规章直接应用于个人或者组织,直接影响个人或者组织的权利义务。如行政许可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资格或者权利;行政确认是通过、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行政处罚是以惩罚违法行为为目的,对违法相对人权益的限制、剥夺或者对其科以新的义务。没有无形式的内容,也没有无内容的形式。程序上有瑕疵的行为,难以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 我国历来广泛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常常把程序视为实体的“附属品”。现代法治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应受法律制约,都应法制化。 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有些法律法规虽有程序上的规定,但内容过于原则、简单、概括,侧重于行政执法主体的权利,缺少违反程序的法律后果与责任,缺乏对相对人权益的保护性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没有执法程序的法律规范,只是散见于一些部门法律法规中,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将为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奠定坚实的基础
⑸ 严格执法对树立执法权威的意义有哪些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举措;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维护国家法律权威、提升执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⑹ 民警教科书式的执法已经成为常态。这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何现实意义
对于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来说,“教科书式执法”的意义在于,民警要敢执法、会执法,并真正认识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维护法律权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前提。
执法要有理有据、文明规范、坚守法律底线。从这些“教科书式执法”的程序细节中可以看到,从最初口头传唤、警告到最终使用警械制伏、强制带离,民警在每一个执法行为和执法环节上,都能够找到相关法律依据,使执法对象和广大群众无从置疑;执法中,既表明了执法者身份,也指出了违法者的问题、发出了法律指令,整个执法过程规范、严谨,维护了法律权威;民警的执法手段既节制又有效,警告无效,使用辣椒水,依然无效再使用警械,体现了执法的“度”与“效”。
民警的“教科书式执法”之所以获得点赞,还在于执法既有力度,也有温度。当违法者、围观者对执法行为进行拍摄时,民警表明自己愿意接受公众监督,但也提醒拍摄者如果恶意炒作则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同时还在“镜头下”对公众释法说理;面对病人等执法对象,民警换位思考,提出可以在依法的前提下酌情处理,这些言行都体现了执法的权威性和人性化,传递出执法者的温度。
人们对“教科书式执法”点赞,也传递了一个信号:在规范执法的前提下,在法律的框架内,民警用好用足执法手段,制裁不法行为、维护公共权益,必然能够得到群众发自内心的认可和支持。
⑺ 行政执法最终价值目标和意义
[摘 要]21世纪,在实现法制文明化、现代化这一历史进程中,包含一项重要内容,即行政版法制现代化。中国行权政法制现代化是一个长期的工程,需要以完善的行政法律规范为基础。完善的标准在于:一是行政立法应满足社会的客观需要,反映新的经济关系,以实现行政法对经济发展的保障作用;二是行政法应体现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彰显民主、科学;三是行政法要协调好行政权与各种权力与权益的关系,在价值上达到社会公正理念。
[关键词]行政法;行政立法;社会公正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03)06-0042-03
一、行政法的保障作用与经济发展同行
法是社会上层ㄖ
⑻ 执法的含义
严格执法:是指在执行法规或掌握标准时,,不放松,不走样,,做到严厉、公平、公正。 严格专执法属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求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严肃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二是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对发生的违法行为勇于纠正并依法处罚,不搞态度执法、关系执法、人情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⑼ 规范执法的意义是什么
行政执法主体对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并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以及执法范围等情况,理性分割为若干裁量格次,每个格次规定一定的量罚标准,并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过态度,处以相对固定的处罚种类和量罚幅度,同时明确从轻或从重处罚的必要条件的一种执法制度。
⑽ 行政执法程序的意义
行政执法是将法律法规规章直接应用于个人或者组织,直接影响个人或者组织的权回利义务。如行政答许可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资格或者权利;行政确认是通过、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行政处罚是以惩罚违法行为为目的,对违法相对人权益的限制、剥夺或者对其科以新的义务。没有无形式的内容,也没有无内容的形式。程序上有瑕疵的行为,难以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 我国历来广泛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常常把程序视为实体的“附属品”。现代法治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应受法律制约,都应法制化。 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有些法律法规虽有程序上的规定,但内容过于原则、简单、概括,侧重于行政执法主体的权利,缺少违反程序的法律后果与责任,缺乏对相对人权益的保护性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没有执法程序的法律规范,只是散见于一些部门法律法规中,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将为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