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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规程审批

发布时间: 2021-01-28 22:50:00

⑴ 求各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审批条件或操作规程

营业执照要求两年以上,注册资金50万左右,个人要有流水,看到明显的覆盖月供的进帐,且如帐稳定,提供的抵押物要是建成20年内的房屋,别的就没什么了

⑵ 污水处理站的审批手续(详细)

一、污水处理站工作职责
二、污水处理站职业道德规范
三、污内水处理站工作纪律容规定
四、设备场地管理制度和清扫卫生制度
五、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六、污水处理站设备维修工职责
七、污泥处理工职责范围
八、污水处理站交接班制度
九、污水处理站班长岗位职责范围
十、运转操作工职责范围
十一、运转巡查操作规程
十二、水解酸化池的工艺操作规程
十三、曝气接触氧化池操作规程
十四、沉淀池操作规程
十五、污泥浓缩池操作规程
十六、污泥脱水机操作规程
十七、罗茨鼓风机操作规程
十八、二氧化氯发生器操作规程
十九、污水处理站水泵操作规程
二十、污水处理站设备操作安全规程
二十一、污水处理站岗位责任制
二十二、污水处理站安全责任制
二十三、环境风险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⑶ 煤矿从安全角度怎么来审批安全措施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为了做好安全技术审批工作,保障矿井安全生产,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一、凡用于施工生产的图纸、技术通知、安全措施、作业规程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不经审批的图纸资料,不准用于施工,无措施的及图纸资料不全的工程严禁开工。
二、采区设计、区域设计、水平设计和图纸及资料必须进行会审。单项工程设计按程序进行审签。
三、重要检修、安装工程、通防措施、采掘作业规程都要进行会审签字。补充修改及临时措施可按规定进行审签后下发。
四、用于生产的各种资料、技术通知单、安全通知单、内业资料必须按程序传阅、审批后下发。
五、《煤矿安全规程》明文规定的审批要求,必须按规定审批,否则不准施工。
六、凡需上一级部门审批的必须报上一级部门审批,不经审批的不准施工。

详细资料如下: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范安全技术审批行为,落实技术责任,依据《规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审批制度。

一、下列情况之一,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定后,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

1.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时,必须经过试采;试采前,必须按建(构)筑物、铁路、水体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 (《规程》第79条)。

2.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总结报告(上报时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规程》第133条)。

3.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鉴定报告(《规程》第176条)。

4.矿井地质条件分类报告;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矿井技术改造、扩建、水平延深补充勘探地质报告;闭坑地质报告。

二、下列技术文件,报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能化公司报集团公司备案)

1.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总结报告(《规程》第133条)。

2.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规程》第151条)。

3.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鉴定报告及审批意见(《规程》第176条)。

4.确认不再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矿井,撤销突出危险的鉴定报告和审批文件(《规程》第176条)。

5.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规程》第228条)。

三、下列技术文件,由各专业公司(能化公司)组织编制,报集团公司审批。

1.矿井风量计算办法(《规程》第103条)。

2.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核定报告(《规程》第104条)。

3.矿井初步设计和矿井安全专篇(注:矿井安全专篇经集团公司审查后,按程序报上级安全监查部门审批)。

4.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

四、下列情况之一,由各单位(煤矿)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专业公司(能化公司)总经理审批。

1.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2个以上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规程》第50条)。

2.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回风巷道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规程》规定时,采用专用排瓦斯巷,所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规程》第137条)。

3.突出矿井的年度防治突出措施计划(《规程》第177条)。

4.水淹区积水无法排除,在积水面以下的采掘设计(《规程》第262条)。

5.“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规程》第269条)。

6.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 .

⑷ 《煤矿操作规程》审批意见怎么填写

参考答案: 文武之道,一张一弛。(礼记)

⑸ 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

一、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需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经营场所符合工商部门关于经营场所的有关规定要求。

(2)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3)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营单位租赁经营场所或储存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与经营场所或储存场所的所有者共同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在窗口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前,必须在网上进行注册登记申请,申请表必须网上填写在线打印。

申请单位向市安监局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应提交如下材料(材料一式3份,附电子版1份,规格统一为A4复印纸大小,按顺序装订成册,封面标注:XXXX公司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办理、换证)申报资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办理申请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的复印件;

3、由取得省级以上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4、经营和储存场所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消防验收文件形式按《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有关事项通知》粤公通字〔2003〕153号要求);

5、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具结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

6、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取得相应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是外籍人员不能参加培训的,要提供外籍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7、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8、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属于监控化学品或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须出具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10、自有或租赁储存场所、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提交储存场所(设施)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储存场所(设施)依法设立的有效证明(如储存安全备案告知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等)、储存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提交取得相应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11、零售经营场所、储存场所的防雷设施检测报告及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12、安评委托书和安评合同书复印件;

13、经营单位经营场所和储存场所的真实照片。

(5)操作规程审批扩展阅读:

防灾应急的应急要点

1、发现被遗弃的化学品,不要捡拾,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说清具体位置、包装标志、大致数量以及是否有气味等情况。

2、立即在事发地点周围设置警告标志,不要在周围逗留。严禁吸烟,以防发生火灾或爆炸。

3、遇到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事故,应尽快离开事故现场,撤离到上风口位置,不围观,并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其他机动车驾驶员要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地通过事故现场。

4、居民小区施工过程中挖掘出有异味的土壤时,应立即拨打当地区(县)政府值班电话说明情况,同时在其周围拉上警戒线或竖立警示标志。在异味土壤清走之前,周围居民和单位不要开窗通风。

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操作规程

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外方利润购付汇核准 法规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汽车金融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7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4.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 书面申请; 2. 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
3.利润产生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4.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的,应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
5.申请前一日自有外汇账户银行对账单;
6.其他补充材料。 审核原则 所分得的利润、红利已缴纳所得税。 授权范围 所在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注意事项 1.经营外汇业务的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付汇后外汇资本金符合相关规定; 2.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在汇出利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银行购付汇水单到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费用汇出核准 法规依据 1.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
4.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书面申请; 2.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文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境外上市费用的支付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4. 应当完税的,另需提供代扣境外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5.其它补充材料。 审核原则 1.境外上市费用原则上应当从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收入中扣减,确有需要从境内汇出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应当持相关材料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办理; 2.境外上市费用包括应支付境外监管部门、交易所、保荐人、承销商、律师、审计师、评估师、银行等境外机构的交易费、交易征费、登记费、承销费、托管费(仅限于发行境外存托凭证)、印刷费等与境外上市行为相关的合理费用。 授权范围 所在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注意事项 1. 境外上市费用原则上从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收入中扣减; 2.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应在汇出上述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银行购付汇水单将有关数据报备所在地外汇局。

⑺ 谁有煤矿上用的全技术审批制度啊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为了做好安全技术审批工作,保障矿井安全生产,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一、凡用于施工生产的图纸、技术通知、安全措施、作业规程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不经审批的图纸资料,不准用于施工,无措施的及图纸资料不全的工程严禁开工。
二、采区设计、区域设计、水平设计和图纸及资料必须进行会审。单项工程设计按程序进行审签。
三、重要检修、安装工程、通防措施、采掘作业规程都要进行会审签字。补充修改及临时措施可按规定进行审签后下发。
四、用于生产的各种资料、技术通知单、安全通知单、内业资料必须按程序传阅、审批后下发。
五、《煤矿安全规程》明文规定的审批要求,必须按规定审批,否则不准施工。
六、凡需上一级部门审批的必须报上一级部门审批,不经审批的不准施工。

详细资料如下: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范安全技术审批行为,落实技术责任,依据《规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审批制度。

一、下列情况之一,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定后,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

1.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时,必须经过试采;试采前,必须按建(构)筑物、铁路、水体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 (《规程》第79条)。

2.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总结报告(上报时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规程》第133条)。

3.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鉴定报告(《规程》第176条)。

4.矿井地质条件分类报告;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矿井技术改造、扩建、水平延深补充勘探地质报告;闭坑地质报告。

二、下列技术文件,报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能化公司报集团公司备案)

1.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总结报告(《规程》第133条)。

2.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规程》第151条)。

3.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鉴定报告及审批意见(《规程》第176条)。

4.确认不再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矿井,撤销突出危险的鉴定报告和审批文件(《规程》第176条)。

5.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规程》第228条)。

三、下列技术文件,由各专业公司(能化公司)组织编制,报集团公司审批。

1.矿井风量计算办法(《规程》第103条)。

2.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核定报告(《规程》第104条)。

3.矿井初步设计和矿井安全专篇(注:矿井安全专篇经集团公司审查后,按程序报上级安全监查部门审批)。

4.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

四、下列情况之一,由各单位(煤矿)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专业公司(能化公司)总经理审批。

1.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2个以上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规程》第50条)。

2.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回风巷道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规程》规定时,采用专用排瓦斯巷,所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规程》第137条)。

3.突出矿井的年度防治突出措施计划(《规程》第177条)。

4.水淹区积水无法排除,在积水面以下的采掘设计(《规程》第262条)。

5.“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规程》第269条)。

6.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的开采安全措施或防水措施(《规程》第270条)。

五、下列情况之一,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专业公司(能化公司)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1.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所制定的安全措施(《规程》第7条)。

2.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规程》第9条)。

3.采区设计方案(《规程》第48条)。

4.综采(放)工作面的方案设计(《规程》第67、68、79、81条)。

5.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编制专门设计(《规程》第81条)。

6.冲击地压矿井的防治冲击地压实施细则、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7.有冲击危险的边角煤、采区内残留煤柱、孤岛工作面等高应力集中区的开采设计及防冲措施。

8.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新水平,必须编制包括冲击地压防治措施的专门设计。

9.矿井制冷降温设计或改造方案。(《规程》第102条)。

10.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所编制的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规程》第107条)。

11.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其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所制定的安全措施(《规程》第112条)。

12.矿井反风演习计划(《规程》第122条)。

13.矿井地面永久抽放系统设计或改造方案。(《规程》第145、146、148条)。

14.采煤工作面不采取煤层注水措施的报告(《规程》第154条)。

15.瓦斯浓度超过3%,排放瓦斯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风流切断采掘工作面的安全出口时,所制定的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规程》第140、141条)。

16.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设计或改造方案。(《规程》第158条)。

17.突出矿井的季度防治突出措施计划(《规程》第177条)。

18.防治突出煤层突出的设计(《规程》第179条)。

19.突出矿井对突出煤层区域突出危险预测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预测报告(《规程》第186条)。

20.预抽煤层瓦斯防治突出措施的有效性指标的审定(《规程》第190条)。

21.开采保护层,采空区内需留煤(岩)柱的请示(《规程》第197条)。

22.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所编制的设计和制定的综合防突措施(《规程》第199条)。

23.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在编制中长期生产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应编制相应的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规程》第251条)。

24.采区首采工作面、“三下”开采工作面、受水威胁的回采工作面、有冲击地压灾害倾向回采工作面采掘地质说明书;采区地质说明书;矿井补充勘查设计及勘查成果报告。

25.矿井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相差特大的矿井,对排水能力、水仓容量应编制专门设计,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80条)。

26.在有水或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设计(《规程》第263条)。

27.水淹区域下废弃的防水煤柱开采安全措施(《规程》第264条)。

28.采区水文地质探查(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实验)设计(《规程》第267条)。

29.重大探放水设计(邻矿老空积水区、强导水断层破碎带、岩溶陷落柱、强富水强承压含水层)、注浆堵水设计、疏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

30.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富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陷落柱时,经探查后依据其准确位置确定的防水煤柱尺寸。

31.销毁爆炸材料,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规程》第309条)。

32.新安装的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必须经公司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规程》第435条)。

33.涉及重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项目试验及推广的综采(放)工作面开采专项设计及有关安全措施。

34.矿井生产系统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改造方案。

35.矿井供水系统、注浆系统、束管监测系统设计或改造方案。

36.井筒治理方案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

37.矿井摩擦轮式提升钢丝绳继续使用报告。

38.矿井停产检修计划。

39.矿井第一次施工或工艺有较大变化的重大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组织措施及安全技术措施。

40.如果必须在井下采区内部、矿井主要回风井巷和通风机房20米范围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所制定的安全措施。

41.设立专用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室的请示报告及设计。

六、下列情况之一,由矿有关单位(部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审批。

1.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5条)。

2.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防火管理,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4条)。

3.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41条)。

4.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45条)。

5.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49条)。

6.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53条)。

7.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要制定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54条)。

8.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57条)。

9.采煤工作面采用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58条)。

10.开采近距离煤层,上一煤层采用刀柱法、条带法或带状充填法控制顶板,下一煤层采用跨落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制订控制顶板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并上报公司备案(《规程》第62条)。

11.综采(放)工作面设计,报矿总工程师审批,上报专业公司(能化公司)备案(《规程》第67、68条)。

12.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运送、安装和拆除液压支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工作面倾角大于15度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度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和拆修顶梁支柱、底箱等大型部件时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工作面爆破时,必须有保护支架和其它设备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67条)。

13.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67条)。

14.采用综合机械化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对防尘、防火、防瓦斯、放煤步距、放煤顺序、采放平行关系、顶板控制、支架选型、端头支护、切眼扩面、支架安装、初次放顶(煤)、工作面收尾及支架回撤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68条)。

15.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煤矿应有专人负责地压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每次发生冲击后,必须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记录发生前的征兆、发生经过、有关数据及破坏情况,并制定恢复工作的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81条)。

16.冲击地压煤层掘进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构造、采空区,通过其他集中应力区以及回收煤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81条)。

17.冲击地压煤层进行采掘工作前,必须编制包括防治冲击地压内容的掘进与回采作业规程及专项措施的实施规程,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18.维修倾斜井巷,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92条)。

19.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96条)。

20.巷道贯通措施(包括贯通各类硐室、采空区、各类安全技术边界)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08条)。

21.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2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采用串联通风,所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14条)。

22.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21条)。

23.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24条)。

24.矿井通风系统中,如果某一分区风路的风阻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供给其足够风量时,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25条)。

25.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27条)。

26.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方案,必须由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33条)。

27.采掘工作面风流中CO2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后,进行处理(《规程》第139条)。

28.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40条)。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需报公司审批的除外)。

29.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CO2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41条)。

30.矿井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设计,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45、147、148条)。

31.突出矿井的月度防治突出措施计划,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77条)。

32.因一台通风机检修,造成矿井通风无备用通风机的情况下,必须制定专用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33.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报告,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86条)。

34.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前,必须编制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05条)。

35.采取震动爆破措施必须编制专门设计,报矿总工程师审批,报公司备案(《规程》第210条)。

36.清理突出的煤时,必须制定防煤尘、片帮、冒顶以及瓦斯超限、出现火源、再次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14条)。

37.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15条)。

38.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长审批(《规程》第223条)。

在井下进行照相、录像,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长审批。

39.封闭火区灭火时,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45条)。

40.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49条)。

41.巷道掘进地质说明书,一般的回采工作面采掘地质说明书;回采工作面采后地质总结、采区采后地质总结。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42.井田内有与河流、溶洞、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时,必须查出其确切位置,并按规定留设防水煤(岩)柱。探查前必须编制探查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65条)。

43.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实验)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67条)。

44.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三带”发育高度。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68条)。

45.井巷揭穿含水层、地质构造带前,必须编制探放水和注浆堵水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76条)。

46.对新掘进巷道内建筑的防水闸门,必须进行注水耐压试验,试压应有专门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73条)。

47.探水或接近积水地区掘进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积水前,必须编制排放水设计,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85条)。

48.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线,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86条)。

(1) 接近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临煤矿时;

(2) 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3) 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4) 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5) 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6) 接近有水的灌浆区时;

(7)接近其他可能出水地区时。

49.排水过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气体突然涌出的可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94条)。

50.建井期间的临时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必须制定预防爆炸材料爆炸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307条)。

51.掘进工作面不能一次起爆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321条)。

52.在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322条)。

53.在高瓦斯矿井和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的实体煤中,为增加煤体裂隙、松动煤体而进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323条)。

54.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329条)。

55.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采用爆破处理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330条)。

56.立井提升系统,每次更换钢丝绳时,必须对连接装置的主要受力部件进行探伤检验,检验结果经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规程》第412条)。

57.重大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组织措施及技术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58.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专门制定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59.按《规程》进行的防坠器试验结果,须经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认定。

60.联系测量时,必须制订井筒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希望上述资料对您有所帮助!

⑻ 低保申请审批操作规程的工作时间是否具有强制性

你好!看了你来的描述源,低保申请审批操作时间有规定的,不是带强制性,对村或居委安排低保申请,到填写低保表,本人签名,按指纹,以及上报乡镇民政办公室,出意见,盖章,都有时间的规定,然后统一上报县(市)民政局审批,完全没问题,祝好运!

⑼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需要编审批签字吗

该规程必须由主管技术、生产、安全的机构会签,最高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方可生效。

⑽ 什么是安全操作规程它包括哪些内容

安全操作规程是指工人操作机器设备和调整仪器仪表时必须遵守的规章和程序。

安全操作规程safety operation regulation包括:操作步骤和程序,安全技术知识和注意事项,正确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生产设备和安全设施的维修保养,预防事故的紧急措施,安全检查的制度和要求等。


合理可行的安全操作规程,能很好地规范职工的操作,预防事故发生。这篇文章,和大家探讨一下如何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哪些设备应该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对涉及人身安全健康、生产工艺流程及周围环境有较大影响的设备、装置,如电气设备、起重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厂内机动车辆、建筑施工设备和机加工设备等。


安全操作规程是规定操作过程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或设备应该处于什么样的状态,是操作人员正确操作设备的依据,是保证设备安全运行的规范,对提高设备可利用率,防止故障和事故发生,延长设备使用寿命等起着重要作用。


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应遵循的原则


安全操作规程编制要突出重点,文字力求简练、易懂、易记。条目的先后顺序力求与操作顺序一致。


例如:大家耳熟能详的“一停二看三通过”,尽管是交通警告语,但相当有借鉴意义。它突出了通过道路叉口的重点:“停、看、通过”;用“一、二、三”的把这三个重点的先后顺序串连起来,达到了简练、易懂和易记的目的。在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中,我们可以先把操作步骤先梳理出来,再按照这样的顺序把每一步骤的关键词(一般是动作性词语)找出来,然后串起来读一读看看是否顺口,不顺口的进行词语替换。


安全操作规程包括什么内容


设备安全操作一般分:设备安全管理规程、设备安全技术要求和操作过程规程。设备安全管理规程主要是对设备使用过程中的维修保养、安全检查、安全检测和档案规定等规定;安全技术要求是对设备应处于什么样的技术状态所作的规定;操作过程规定对操作程序、过程安全要求的规定,它是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核心。

设备操作规程内容一般包括对作业环境、设备状态、人员状态、操作程序、人机交互和异常情况处理等规定。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作业前、作业中和作业完成后三个阶段。


一、作业前阶段:1、观察作业天气、采光、地形等情况,清理好工作现场;2、仔细检查设备的安全装置是否齐备可靠;3、人员的精神状态、衣着及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主要是规定作业环境、设备状态、人员状态三方面的要求。


二、作业中阶段:1、工件装卡牢固;2、自动控制时,调整好限位装置,以免超越行程造成事故;3、设备运转时操作者不得离开工作岗位,注意各部位有无异常,发现故障应立即停止操作,及时排除。4、中断作业应停止设备运行,切断电源。5、严禁超性能、超负荷使用设备;6、维修设备时,应按设备维修程序操作。主要是规定操作程序、人机交互和异常情况处理等。


三、作业完成后阶段:1、各操作手柄、按钮复位,恢复设备状态;2、所使用的工具要清点、作业用辅助设施及时拆除;3、设备润滑,场地清理;4、维修作业要做好设备交接;5、个人防护用品应在确认作业完成后,最后摘除。


编制安全操作规程的步骤


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可按:资料收集、撰写、修改完善和审批实施等步骤来进行。


一、调查、收集资料信息。信息的来源包括:该类设备适应的安全技术标准、安全管理规程规范;设备的使用操作说明书、技术文件;同类设备相关资料;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的管理制度等。


二、撰写。安全操作规程的格式一般分为“全式”和“简式”两种。行业性规程多为“全式”规程,主要包括:总则、引用标准、名词说明、操作安全要求等。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多采用“简式”,即规定操作安全要求,着重于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征求意见与修改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后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的意见,对合理性建议、意见加以采纳,及时修改完善。


四、审批实施和持续改进。审批执行是严肃安全操作规程要求,使安全操作规程以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规范文件形式确立下来的重要环节。同时,要进行每年审查和修订,每3~5年应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并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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