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执法行为
㈠ 警察执法能忽略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吗
今天(9月2日),一段警方执法的视频在互联网上“刷屏”。视频中,一名抱着孩子的女子与一名警务人员发生争执,并推搡警务人员。多次被推搡后,该警务人员突然伸手控制该女子,随后该女子和怀中的孩子摔倒在地,孩子在地上哇哇大哭……
当然,视频也显示,在女子对警务人员多次推搡的时候,当事警务人员保持了一定的克制。但警务人员采取的控制措施,导致了无辜的孩子受到伤害。从情感角度看,这个结果让人难以接受,冲击了公众的心理边界。
上海市公安局表示,该事件中民警为制止当事人无理纠缠而粗暴执法的行为是错误的。警方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治警,始终要求民警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针对这一本不该发生的事件,将进一步强化全警法治意识,规范全警执法行为,努力提升整体履职能力和服务群众水平。
对警方来讲,这次事件是一记警钟,提醒执法人员要更谨慎地行使手中的权力。
警察执法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安全,若是超越了权力运行的边界,甚至因此而侵犯了公民合法权利,执法者应该受到惩治。这是法治社会最起码的要求。
警察执法也不能忽略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在松江这起事件当中,执法的边界在哪儿,有必要捋清楚。纠正违法停车行为、制止女子推搡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女子予以人身控制,这些都在警察执法权限之内。但在控制女子的过程中,警务人员不顾女子怀抱儿童之人身安全而实施控制行为,则超越了执法边界。
不能因为是执行维持公共秩序的行为而忽略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不顾公民合法权利的执法行为,无助于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只会制造新的社会矛盾。
公权力维护的是公众利益,尽管如此,当遇到更正当的私权利的时候,它仍然需要约束,仍然有其边界,能否准确把握这道边界,考验执法者的水平。同时,执法者要习惯在这道边界内工作。“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这么个道理。
㈡ 交通警察执法有违法行为应适用哪条法律诉讼
交通警察执法有违法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提起复议,也可以据此提起诉讼。
交通警察执法,是一种行政行为,通常以实施行政处罚来执行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制裁行为。
因此如果交通警察执法有违法行为,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如果当事人认为交通警察执法有违法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㈢ 公民能拍摄警察执法吗
可以。来
㈣ 如何用法律规范警察的执法行为
严格按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可以做到规范执法。
希望能帮上你,谢谢!
㈤ 如何追究警察的野蛮执法的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举报,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求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5)警察执法行为扩展阅读:
警察野蛮执法案例:
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四名民警在河南伊川县执法时,并未出示任何证件和手续先将当事人殴打一顿,最后发现抓错人了。现在,被打者受伤住院,涉事的四名民警接受调查,一个小乌龙酿出了不小的风波。
在这次执法中,警方存在很多问题,首当其冲的是打人。法律允许警方可以采取强制手段,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为所欲为。强制手段以制服为目的,而不应该以伤人为目的,暴力导致的结果常常是血的教训。
其次是未亮明身份,贾某的不配合与挨打有关,也与警方未亮明身份有关。突然被4名陌生男子包围殴打,一个正常的人都会将反抗或者逃避当成第一选择,遇到性情温顺的,还能控制,可如果遇到的是脾气刚烈、火爆的人,就很容易让事态失控升级。
最无法容忍的是当着5岁孩子的面实施暴力行为。文明的执法不仅体现在严格依法办事上,也体现在细节的处理和对人道精神的遵守上。4名警察抓捕一名罪犯,如果不是极端情况,他们有足够的机会避开孩子。在5岁孩子面前用一些极端方式会在孩子幼小的心里植入暴力和恐惧的种子。
由认错人开始,这其后的一连串错误原本是件很容易避免的事,如果民警执法时亮明身份,如果民警在抓人前先核实一下贾某的身份、多听听贾某的辩解,文明一点再文明一点,慎重一点再慎重一点,贾某的真实身份并不难确认,错误早在事发之初就被制止了,可是这个世界并不存在那么多“如果”,这也正是每次执法都必须按照程序和法律办事的原因。
程序有时候会让事情变得繁琐,但严格按程序办事无疑是减少错误发生概率的好办法。在执法过程中,涉事民警有数次机会纠正自己的错误,可是都被他们武断草率的行为葬送了。某种程度上说,正是涉事民警自己毁掉了改正错误的机会,自己给自己挖了个坑,然后跳了下去。
显然,体现在行为中的是一连串的“失误”,根植于内心的还是并未把规则当回事,也没有把公民人身权利当回事。这种傲慢、蛮横的态度不仅体现在事前、事中的胆大妄为,也体现在事后的轻描淡写上。
抓了人又打了,发现错误以后一句“抓错了”就想不了了之,送医院检查一下这种最基本的补救措施被直接略过。受害者及家人拦住几名警察,选择报警以后,涉事警察又想一走了之,他们脑海里还存在特权和例外的幻想。种种不专业不职业、甚至是违法的行为,都说明文明执法需要更强有力的约束。
公安部门反复强调要文明执法,接受群众的监督。当地应该反思,为什么这样的政令没能引起重视。对于这种漠视规则的行为,最好的办法是在处罚中体现对人的尊重、对权利的尊重、对法律的敬畏。该道歉的道歉,该赔偿的赔偿,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追究法律责任。
㈥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全文
1、第一章 总则
2、第二章 执勤执法用语3
3、第三章 执勤执法行为举止
4、第四章 着装和装备专配备
5、第五章 通行秩序属管理
6、第六章 违法行为处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查处轻微违法行为
第三节 现场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
7、第七章 实施交通管制
8、第八章 执行交通警卫任务
9、第九章 接受群众求助
10、第十章 执勤执法安全防护
11、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与考核评价
12、第十二章 附则
㈦ 人民警察执法办案,严禁哪些行为
五个禁区是: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采取传唤、继续盘问措施前不向局领导报告或者采取刑事拘留、执行逮捕强制措施后不在看守所审讯或者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因下达罚款、破案、抓人指标,致使民警违法实施罚款或者造成冤假错案的;指使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个严禁是:严禁刑讯逼供;严禁滥用刑事强制措施;严禁无法律手续限制人身自由;严禁滥用侦查措施;严禁滥施罚款“以罚代刑、以罚代处”;严禁违反法定程序办案;严禁滥用武器警械;严禁利用职权插手经济纠纷;严禁超范围超时限使用继续(留置)盘问措施;严禁对继续盘问人员使用警械。
㈧ 警察执法违反违反民法的表现
首先说说我们经常见到的[警察罚款]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内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容应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直接收缴罚款。具体的情况是:5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警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在警察当场作出罚款决定,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情况下,人民警察就可以在作出罚款决定后当场进行收缴。
再说说派出所的局限:
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派出机构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除非有法律的授权,否则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其行为负责。根据法律规定,派出所也可以做出行政处罚,但是只能是警告或者是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有权利做出拘留的决定,其他的行政处罚应由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作出。
最后说说人生自由和警察的关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才有剥夺或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的处罚权和强制权,除公安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